凌娜
“家族信托”这个词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出现由来已久,很多文章报道将资金端是个人或家庭成员,受益端是家庭成员且做了一定的受益安排的信托业务均一概称为“家族信托”。笔者理解此并非中国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家族信托”。
经查,“家族信托”在中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有明确定义。该词最早出现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32号文)中,该文为规范性文件,规定“4家族信托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但该文也没有规定何为“家族信托”。
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向各级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简称“银监37号文”),此文亦为规范性文件,对“家族信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至此,“家族信托”定义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但仍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家族信托”。笔者尝试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拍砖引玉,以供探讨。
由于该文件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向各级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此文将“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规定为“信托公司”,这是基于部门职责权限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前所述,银监37号文为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不构成“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笔者理解,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应不仅仅限于信托公司,而应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包括信托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银监37号文将委托人界定为“个人或者家庭”值得商榷。经查询,“家庭”一词在中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有明确定义。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简称《婚姻法》)关于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等内容的规定,笔者理解,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继父、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可以构成家庭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可以构成家庭关系,但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前述《婚姻法》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登记结婚后,并不代表两个家庭合并为一个家庭,仍存在男方家庭和女方家庭,但男方女方可以互为对方家庭的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并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等。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前述银监37号文中的“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的规定将“家庭”作为“委托人”,而《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目前并未发现按照法律规定登记并以“家庭”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前述银监的37号文中的“接受家庭委托”如何实施,尚待探讨。
根据《信托法》规定,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规定精神,笔者理解,从设立家族信托的传承目的而言,受益人可扩展为胎儿以及未来的家族成员。
综上,结合《信托法》等规定,参考前述银监37号文的规定,笔者理解: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包括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管理等主要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包括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非营业性信托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