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梅
内容摘要:新时代,狱政实务和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监狱学专业教育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运而生。“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确立了司法厅协同高校育人的主体地位,体现了厅校双方在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真诚沟通、紧密合作、资源共享的蕴意。“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复合型监狱学专业人才为培养目标,以社会发展和狱政实务需求为监狱学专业课程体系构建动力,以司法厅和院校双方协同育人为培养过程,厅校双方通过资源互补和共享,最终形成协同育人效应。
关键词:厅校合作;监狱学;人才培养模式;协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习近平总书记时时刻刻心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要求高校从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高度上认识法学专业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监狱学专业旨在培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深厚的人文素养、扎实的专业基础、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较强的社会适应性,熟练掌握从事刑罚执行必须的法律知识,系统掌握监狱学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础扎实,知识面广,能从事监狱管理、社区矫正、戒毒等实务部门工作,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专门人才。监狱学专业人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还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可缺少的铸造者。因此,深入研究狱政实务需求和法治国家建设要求,积极完善和创新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新时代提高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迫切需要。
一、创设“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背景
我国狱政管理历史久远,但现代意义。上的监狱学专业教育却开始较晚。受日本和西方监狱实务进展的影响,清政府学部于1907年特聘日本学者小河滋次郎在京师政法学堂主讲监狱学,并通令各省政法学堂增设“监狱学专科”,并由此开启了中国高校开办监狱学专业教育的新篇章。中华民国时期,亦有“教育部转令全国法学院,一律添设监狱学科之举”。[1]
在新中国,监狱学学科和专业人才培养伴随着新生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为了适应劳改工作需要,公安部在1955年出台的《关于成立公安学院的规定》中对公安高等院校负责劳改工作干部培训做了特别规定。四同期,河北省劳改干校(即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前身)等专门的劳改工作干部培训学校诞生;与此同时,西南政法学院等普通高校也开设了劳改专业课程,并承担了一些劳改工作干部的教育培训任务。80年代,监狱学专业教育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1984年教育部将监狱学(劳动改造学)列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学科,1985年西南政法学院设置了劳改管理专业(1995年更名为刑事司法专业)。“此后国内陆续建立了一些高等院校,纷纷开设了劳改管理、狱政管理、刑事执行、司法警务等专业开始培养监狱学专业人才,并逐渐形成了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为司法部实务部门培养了大批监狱学专业人才。
近年来,暴恐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网络信息犯罪迅猛增多,我国监狱在押犯结构日益复杂,监狱的危险性和关押难度也不断增大。此外,罪犯教育改造的效果不容乐观,重新犯罪率有升高趋势,传统的罪犯教育改造手段受到挑战。新形势下,为了解决新问题和应对新挑战,狱政工作对监狱警察的认知结构、人文素养、法律功底、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高校监狱学专业教育却并未随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监狱警务运行机制变革而作出对应的调整和改革,相反地,传统的专业教育模式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首先,监狱学专业师资队伍结构单一,几乎是清一色的“学院派”,这些教师往往缺乏监所一线工作的经历、体验和磨练,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监狱实务工作能力的培養。其次,专业课程体系不够健全,且课程内容陈旧,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狱政工作治本安全观指引下现代监狱警务运行机制的需求。此外,从专业教育教学的理念、模式和方法上讲,“教师讲授——学生静听”式的传统教育教学模式仍是主流,致使监狱学专业教学缺乏活力,难以培养出对监狱实务工作能上手、对监管模式能创新的专业人才。监狱学专业教育在师资、课程和教学方面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和监狱学专业内涵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进程。
基于对国际国内形势和我国发展条件的综合分析,党的十九大对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做了两个阶段的安排,其中,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的第一个阶段,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狱政管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警察承担着执行刑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责,然而,当前监狱学专业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能向社会输送监狱学专业理论知识全面、狱政管理和罪犯教育改造能力强、适应法治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狱政专门人才,因此,创新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满足新时代法治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对法治专业人才队伍素质提出的要求,解决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在深入研究狱政管理体制改革和监狱学专业特点的基础上,“厅校合作”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应运而生。
二、“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蕴意
(一)“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理论和思想指导下,按照特定专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以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通过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评估方式,教育和培养特定专业人才的过程之和。监狱学专业是现代监狱警务专门人才的培养载体,通过专业教育教学向社会输送监狱学专业人才。高校是监狱学专业人才重要的培养基地,司法部门的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则是监狱学专业人才毕业后对口的工作单位。“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高校突破单一主体办学而积极谋求与省级狱政主管机关——司法厅合作,厅校双方以契约为基础,共商共建监狱学专业,共同培养监狱学专业优质人才的人才培养模式。
厅校合作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反映了厅、校合作共建监狱学专业的良好愿望,体现了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独特内涵。首先,“厅校合作”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突破了传统高校独立办学的单一格局,以开放的胸怀积极寻求与狱政管理机关——司法厅合作,确立了司法厅协同高校办学的主体地位,形成了厅校协同育人的格局。其次,“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人才培养的封闭空间和有限教育资源,倡导开放办学、真诚沟通、资源共享、相互协作,充分调动和利用司法厅和高校双方的优势和资源达成协同育人效应。此外,“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密切关注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狱政实务需求,更好地回应了新时代对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具有极强的时代特色和现实针对性,与传统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是新时代监狱学专业教育模式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蕴意
“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讲求廳校双方深度沟通,紧密合作,力求形.成协同育人效应。事实上,由于司法厅和高校自身不同的组织属性和工作范围,致使厅、校双方在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而厅校在组织属性、工作范围、优势资源等方面的不同,真正赋予了“厅校合作”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时代蕴意,创新了监狱学人才培养模式。
司法厅是省级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统辖全省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尤其在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基层人民调解、监狱管理、戒毒管理、社区矫正管理、司法警察培训等诸多领域承担着领导和管理职能。“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人才培养模式确立了司法厅在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协同育人主体地位,这就方便了司法厅领导及其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以“主人翁”的角色积极参与到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他们可以为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学计划制定、实验实训课程设置等提供符合狱政警务发展的意见。司法厅的业务范围基本完整涵盖了监狱学学科,司法厅蕴藏着一批狱政管理和刑罚执行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这些业务骨干可以为监狱学专业提供师资支持与协助。在厅校合作育人过程中,一旦这些业务骨干进入高校监狱学专业课堂参与教学活动,就会为监狱学专业教学注入新鲜活力,将会提高监狱学专业课堂教学的效果。此外,司法厅可以为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提供丰富多样的实践教学资源。例如,监狱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监狱、强制戒毒所;监狱学专业课程实训点:罪犯心理矫正实训点、禁毒警示教育实训点、监狱智能安全防范系统应用实训点等。因此,通过“厅校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司法厅确立为监狱学专业协同育人主体是拓展监狱学专业建设内涵和改善监狱学教学的有益途径。
高校是办学主体,它拥有一支专业理论扎实并掌握学科前沿动态的监狱学专业教师队伍,能够完成对学员的专业理论教学工作和部分专业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在“厅校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下,高校为办学主体,司法厅为监狱学专业的协同育人主体,二者虽在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中扮演的角色和起到的作用不同,但二者始终伴随着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厅校合作的过程中,厅校双方优势资源实行互利共享,双方能够达到共赢。通过厅校合作,司法厅将其自身拥有的大量优势资源带入到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中,不但弥补了高校监狱学专业教师结构单一且普遍缺乏狱政实务工作经验的不足,也有效解决了监狱学专业教育实验实训场地紧张、实践教学情境失真等问题。此外,“厅校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还可为高校监狱学专业教师创造了深入监所一线锻炼和调研的机会,有助于提高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厅校合作办学也方便了司法厅建立专家智库,使司法厅可以便捷地获得高校专业教师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援。可以说,“厅校合作”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不但有助于解决了当前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提升监狱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而且密切了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交往,促进了高校服务社会的能力,加强了司法厅的智库建设。
三、“厅校合作”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要素构建
(一)培养目标:关注复合型监狱学专业人才的培养
培养目标是教育活动的方向,决定人才培养的类型、数量及质量等问题,在教育活动中具有先导性作用。“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会催生不同的监狱学教育理论、课程设置及教学模式。
在被誉为“监狱研究的最高学术成就之一”的《监狱学》中,编著者孙雄写道“监狱学者,所以研究执行自由刑机关之原理原则,与夫组织目的运用方法之一种科学也。”(2)据此,监狱学的研究对象是以刑罚(自由刑)执行为核心而展开的,具体包括监狱法律制度、监狱史、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罪犯劳动、罪犯心理、监狱经济管理、监狱医疗卫生、监狱建筑和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护等极其广泛的内容。由此可见,监狱学学科应当属于刑罚执行学的范畴。(3)监狱学的这一学科定位决定了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兼具宽厚的监狱学专业理论知识和全面的刑罚执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培养。从司法机关狱政部门对从业者的专业素质需求来看,一方面需要完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即具备完善的法学、监狱学专业知识体系和广博的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现代自然科学等多学科.知识,这些知识是开展狱政管理诸岗位工作的基础知识;另一方面,需要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即具备在监狱安全防范、狱内侦查、罪犯教育与改造、罪犯矫正、监狱信息化建设等刑罚执行方面的实践应用能力,这是有效履行狱政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实践能力。可见,监狱学学科和狱政实务都要求监狱学专业培养出具有宽广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全面过硬的专业实践应用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事实上,复合型监狱学专业人才正是“厅校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所设定的培养目标。高校是创造知识、传播知识的阵地,高校通过任课教师的系统教学和指导,使学生掌握较为系统、全面和牢靠的理论知识。而司法实务部门则注重专业人才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厅校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将厅校双方对监狱学专业人才规格的理解都兼顾、融合并渗透到人才培养中,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同时具备的专业人才则被确定为人才培养目标,监狱学专业教育的理论性、实践性和时代性大大增强。
“厅校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真实关注了兼具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首先,厅校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为监狱学专业学员提供了接触狱政实务工作的机会,有助于学员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认识。狱政实务是监狱学专业理论知识的源头、活水。监狱是监狱学专业人才认识和研究的主要对象,也是监狱学专业人才未来改造世界的主要阵地,因此,走访监狱是监狱学学员深刻认识监狱工作和管理服务对象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厅校合作”平台为监狱学专业学生深入监狱参观、调研、见习和实习提供了便利,促进和实现了专业理论知识的升华。其次,厅校合作机制有助于全面构建监狱学专业实验实训教学系统,提高学员的实践能力。虽然许多高校建立了狱政管理实训室、罪犯教育实训室、狱内侦查实验室和心理矫治实验室等监狱学专业实验实训室,但由于其缺乏情境性和真实性,故实践教学效果大打折扣。通过厅校合作平台,则可以让学员有机会走进监狱,体会真实的狱政警务情境,无论是见习还是实习,都会取得超出想象的实训效果,大大提升了学员的实践应用能力。
(二)课程体系:关注狱政实务对监狱学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
课程体系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载体,它是指同一专业不同课程按照特定门类和顺序排列。课程体系是课程设置和课程教学进程的总和,它决定了学生通过专业学习将获得怎样的知识结构。因此,课程体系规定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施的规划方案,它是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化和依托,也是保障和提高专业教育质量的关键。监狱学专业课程体系是对监狱学专业课程按照门类和顺序进行排列而形成的一个有机系统,它是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实施的具体规划和方案,它决定监狱学专业开设的课程和教学过程,也决定学生通过专业学习可以形成的知识结构,并深刻影响着监狱学专业教育的质量。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狱政管理工作都发生了全方位的变化:监狱建设布局不断调整,监狱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治本安全观日益深入人心,刑罚执行日益规范,狱政管理日益科学,教育改造罪犯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心理矫治逐渐得到重视....狱政实务工作的全新景象对狱政警务人才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构建更科学更完善的监狱学专业课程体系提出了要求。
“廳校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构建一个适应社会发展和符合狱政实务需求的监狱学专业课程体系。众所周知,狱政工作者是国家法治工作者,监狱警察要参与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整个过程,这就要求监狱学专业人才应当具备系统、全面、扎实的法律知识。因此,“厅校合作”背景下构建监狱学专业课程体系首先要“厚法学”——重视法律类课程的开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课程是必不可少的,这些课程既是开展刑罚执行、狱内侦查、司法文书制作等狱政工作所必需的,也是为罪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所需要的。其次,狱政工作的专业性则要求监狱学专业人才必须掌握系统全面的监狱学理论知识。监狱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种类,它虽具有人民警察的共有特征,如政治性、武装性、行政性,但其警务工作空间的特定性、警务对象的特殊性和警务内容的独特性,都决定其在具备法律知识之外还必须全面掌握监狱学专业知识。因此,“厅校合作”背景下构建监狱学专业课程体系全面开设监狱学专业课程——监狱学基础理论、监狱法学、狱政管理学、中外监狱史、中外监狱制度比较、监狱安全防范、罪犯教育学、罪犯劳动改造学等,以满足监狱管理和罪犯教育改造方面的知识需求。
狱政工作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要求监狱学专业人才应当具备广博的人文社科知识,因此“厅校合作”框架下监狱学专业课程体系必须向人文社科课程拓展。早在中华民国时期,我国监狱学研究的先驱孙雄先生就认识到了狱政工作的复杂性,并论述了监狱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联性。他说,“监狱乃社会缩影,故监狱学,对于社会之各种科学,皆包含一部分,学者称之为集合学信然,”监狱学与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犯罪学、心理学、刑事技术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教育学等“都有相当关系,不可不留意”。“因此,监狱学专业课程体系建构应以法学和监狱学专业课程为核心,但又必须适当向外拓展。博登海默曾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士。”23监狱警察履职对象的特殊性、监狱警察角色的多重性和教育改造任务的艰巨性,使得监狱警察成为人民警察中涉及知识领域最多的一类主体。(3]为了适应现代狱政管理体制并科学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监狱学专业人才必须掌握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方面的基本知识。
此外,近年来,面对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系列安全事件的爆发,全社会对监所管理的规范化、高效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值得庆幸的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安防智能设备被应用于监所:监室专用单目全景摄像机、无线监控与定位结合的外出押解防脱逃系统、视频智能分析设备和嵌入式的安防集成平台等,智慧监所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因此,厅校共同构建监狱学课程体系要体现出对智慧社会、智慧监狱对人才的素质要求,开设监狱安防监控系统建设、监狱大数据建设与应用、监狱视频监控技术等方面的课程,以培养具备现代科技基本素养、信息化思维和“大数据”意识的监狱学专业人才。
在“厅校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中,司法厅的全程积极参与,牵引着监狱学专业课程体系构建更加注重社会经济发展和狱政实务部门对监狱学专业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厅校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下,厅校双方通过深入研讨和广泛沟通,最终将狱政实务对狱政警务人才知识结构的需求融入到监狱学专业人才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中,有效预防和避免了不管不顾社会发展和狱政实务需求而盲目开展人才培养的现象。
(三)培养过程:司法厅和院校双方全过程协同育人
“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在司法厅和高校精诚合作平台上对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体系及其内部要素之间相互关系的直观描述和高度概括。“厅校合作”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一种开放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它反映了高校和司法厅双方协同育人的新思路,而“厅校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更是厅校双方协同培育监狱学专业人才的过程。0
1971年,德国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Haken)提出了“协同”的概念,他认为,复杂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通过相互影响、相互协调、相互合作会产生联合作用与集体行为,并最终达到1+1>2的效果。(“此后,通过关注和研究不同事物的共同特征及其协同机理,哈肯又发表了《协同学导论》等著作,提出了协同理论(synergetics),即复杂系统的顺利运行是由其各个子系统相互影响、相互协调、相互合作而产生集体协作而实现的。依据哈肯的协同理论,“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一个由政府、司法厅、高校、监所部门等多个子系统相互作用构成的复杂系统,初始状态下,各子系统有着较强的独立性,联系松散,合作不多;当外部环境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子系统之间就会相互合作并产生协同作用。厅校双方通过积极沟通、交往,最终在人才培养上实现有效协调、积极互动和广泛合作,生成厅校协同培养监狱学专业人才的效应。
“法律是实践的艺术”,[3]“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4]因此,隶属于法学类专业的监狱学专业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将厅校协同育人的思路贯穿于监狱学专业教育的全过程,这有利于监狱学专业人才实践能力的培养。首先,“厅校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确立了厅、校两个办学主体,厅校双方在人才培养目标设定和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等方面频频交流,深入讨论,将监狱学学科、监狱学专业和狱政实务相结合,共同论证并提出符合社会发展和狱政实务需要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为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树立了目标、指清了方向、规划了方案,开启了司法厅和高校协同育人的第一幕。厅校协同制定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构建课程体系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监狱学专业教育忽视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问题以及监狱学专业课程陈旧、涉及面狭窄等问题。其次,厅校双方互相协作实施监狱学专业培养方案,共同落实教学任务,协同培育监狱学专业人才。在专业课程教学中,厅校合作育人的协同效应表现得更加充分。在师资方面,业绩突出、经验丰富的狱政系统业务骨干将被聘为实践型教官,他们将与高校监狱学专业教师一同授课,有效弥补了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师资单一、专业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不足。在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上,一方面,因实践型教官走进课堂,大量的鲜活案例和实践经验被引入课堂,许多具体业务操作流程被演示和模拟,课堂教学更生动、更活泼,课堂信息量也增大,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培养和提升:另一方面,作为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协同主体,司法厅可结合课程教学内容需要,为高校监狱学师生提供实景(监狱、戒毒所等)参观、真人(狱警、罪犯等)访问、现场见习(狱政管理科、罪犯矫正室、罪犯心理咨询中心等),以增强学生对狱政工作的感性认识,内化监狱学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此外,在监狱学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指导和答辩等实践环节中,司法厅和高校也可以通过密切合作发挥协同育人的积极效应。在司法厅的支持和协助下,高校能够迅速而有效地拓展和建设监狱学专业实习基地,也便于提高专业实习质量。司法厅的实践型教官和高校专业教师可以形成合力指导学生毕业论文选题,并为学生开展论文相关的调查、访问、访谈提供帮助。在实践型教官和学术型教师的共同指导下,监狱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质量得以提升,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得以实现。这也再次印证,厅校协同是手段,監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内涵拓展和质量提升才是目的。
四、结语
狱政管理是国家重要的政务之一,狱政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监狱学专业是培养狱政警务人才的主要阵地,监狱学专业的定位在于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立足服务监狱工作和其他相关司法行业的业务需求。“因此,密切关注社会实践和现实需要是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加快教育现代化。报告同时也强调,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在组织要素上确立了司法厅协同高校培养监狱学专业人才的主体地位;模式的运行以复合型监狱学专业人才为培养目标,以社会发展和狱政实务需求为监狱学专业课程体系构建动力,以司法厅和院校双方协同育人为培养过程,强调最大程度地调动和利用司法厅和高校双方的优势和资源,最终形成协同育人效应。“厅校合作”的监狱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现实针对性,是新时代监狱学专业教育实现内涵式发展的路径之一,应当加强相关研究,并积极推广,以求为法治社会培养更多符合狱政实务需要的监狱学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