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社会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信息化建设与运用为人民法院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运用,突破了传统的面对面庭审方式,能有效降低押解被告人的风险,也减轻了审判人员的车途劳累,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也提高了诉讼效率。本文从远程视频审判的概念、优势、不足方面进行阐述,再根据存在的实践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刑事审判;远程视频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191-02
作者简介:肖志坚(1989-),男,汉族,湖南衡阳人,法院硕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远程视频刑事审判,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别在法院和远程视频审理点通过视听技术同步传输画面和音质进行审判活动。在2007年起,刑事审判远程视频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开始了探索,主要是在刑事二审、减刑假释、死刑复核等。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远程视频与刑事审判结合更加紧密,“智慧审判”也是时代发展和进步的必然方向。远程视频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高了审判效率,解放了生产力,但是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
一、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的优势
在刑事审判实务中运用远程视频,突出了数字信息技术可以远程快速与案件当事人“面对面”的特有优势,主要体现在提高了诉讼效率,缩短了案件审理时间,有效减缓了案多人少的现状,以及降低了法警的押解风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有提到,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109.9万件,判处罪犯123.2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5%和4%。而近年来的法官员额改革,法官数量较少,由此可见法官工作强度越发增加。当前审判执行的工作任务日益增长,需要有一个过程才能予以缓解解决,这就需要积极探索提高司法工作效率的强有力措施,要不遗余力地运用发挥好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①案件不断增加,司法配置资源有限,从而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是把法官从案多人少的状态下解放出来的科学有效的办法。特别是针对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二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通过数字技术传输远程视频审判,可以大幅度有效缩短提审时间,降低押解风险,从而节省大量的审理时间。
二、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的弊端
(一)法律依据缺失
远程视频审理是一种突破面对面传统审理方式,打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凸显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但是现有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远程视频审理模式,只是在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其合法性受到一定的质疑,法律的滞后性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我们也不能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即违法,社会科技的进步、法治的发展势必推动法律的进步。
(二)不利于庭审直接原则
“确保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②。直接原则又被称为在场原则,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必须面对面接触当事人和审查证据,也就是在开庭的时候,强调证据的原始性、审判人员的亲历性。在司法审判中,无论是司法案件之微观具体性、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之复杂性、实现程序公正之重要性,还是心证形成之全面性都决定法官在行使司法判断权时必须亲历。③从以上特点就要求,严格限制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类型,确保远程视频审理的案件既效率高、社会影响好,还更要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弱化对当事人的教育作用
审判是源自于一种古老的“仪式”,而这种程序威严在法庭上进行,有利于对当事人甚至是公众起到教育警示作用。而远程视频审理,必然会让庭审显得随意一些,甚至削弱公众的内心感受。所以从这一点看,远程视频程序要限制使用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且庭审过程公开的案件,才能让刑事庭审效果的公正、社会效果和效率价值相平衡。
三、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运用的完善
刑罚是国家最为严厉的处罚方式,经常都是以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甚至是剥夺生命的法律制裁措施。法院作为适用国家刑罚权的审判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司法权,所以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已经进行试点运用,也是为实际立法规范作探索。远程视频审判已经超出当时立法者的预见,同时《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也未对该审判方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法律的滞后性是客观存在,故在现有社会发展,以及审判需求,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和诉讼理论,提出一些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的完善构想。
(一)完善诉讼立法
《若干意见》的第十条规定,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但是该意见是两高的工作文件,法律效力有待提高,应当予以立法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撑,期盼在下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时予以明确规定,以提高其法律位阶。
(二)严格适应范围
远程视频在刑事审判中的试点运用较多,一是集中在基层一审的刑事速裁程序,二是二审对案件事实、定罪没有异议,只是对量刑有异议的案件,以及二审提审,三是高级人民法院的无异议复核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无异议复核、核准案件等。笔者认为在一审刑事案件,使用远程视频审判,应当都是刑事速裁程序,被告人认罪认罚,更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更为重要保证公平正义、也保证诉讼当事人的权利。而在二审案件中,应当是当事人或者抗诉方对法律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只是对量刑或者法律适用有异议的,并且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案件。而对于死刑复核、核准案件,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慎之又慎,只是针对被告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定罪、量刑均无异议,毕竟死刑具有不可逆转性和残酷性,但审判人员需要奔赴被告人羁押场所进行讯问,无疑大大降低了效率。所以,远程视频既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让被告人与主办法官有效沟通,最終保证公平正义,又提高了效率。
(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
远程视频庭审作为一种视频网络数字化传输庭审过程的新型审判模式,《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被告人对是否使用远程视频审判具有选择权,但在实践审理中,并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选择权。笔者认为远程视频庭审不但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还更应该遵循当事人意愿原则。法院追求审判效率的同时,更加应当保证是程序公正,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也是当前远程庭审在运用不是非常成熟的情形下,避免妨害司法公正的一项重大保障。
(四)严格遵守审判公开原则
当前,采用远程视频庭审的一些试点法院,一般都是法院在看守所设置有单独的远程数字法庭,庭前法警提押被告人到该法庭,审判人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都是在法院的法庭内,数字法庭与法院的法庭通过数字视频传输完成审判活动。那么旁听人员是在法院的法庭内还是看守所的数字法庭,如何保证审判公开,都是需要探讨的。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三大公开平台的运应,审判公开更是推进到了新的台阶。所以笔者认为,使用远程视频庭审应当审判流程公开、庭审过程也应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判决文书也应当一律公开,才能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保证公众的知情权,督促法官庭审的规范化,保证效率与公平,提升司法公信力。而不适合审判流程、庭审、文书公开的案件,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远程视频庭审。
[ 注 释 ]
①李家军.司法的效率之维[J].法律适用,2009(6).
②周强.推进严格司法[N].人民法院报,2014-11-17(1).
③朱孝清.司法的亲历性[N].中外法学,2015(4).
[ 参 考 文 献 ]
[1]潘福仁,主编.审判机制的构建与完善[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6.
[2]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修订二版.
[3]方斌.远程审判及其法律规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6(1):109-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