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琴 吴建勇
摘 要:在社会的快速发展中,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很大的改革,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而土地征收制度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加,导致土地征收制度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为了有效地解决土地征收问题,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创新并优化我国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推动城市化建设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补偿标准;改革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形成的,直接关系着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二元分割、政府垄断以及非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土地征收范围过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等。基于此,文章对土地征收制度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制度问题及产生原因,研究了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完善,希望能够有效地解决土地征收制度中的问题。
1 土地征收相关内容
1.1 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主要是由国家政府为了满足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的需求,强制性地从原土地权利人的手中夺取土地权利,并向原土地权利人提供相应经济补偿的行政行为。现阶段,很多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其土地征收指的是公权力割让私人土地财产权,而我国的土地征收是由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的转化,由国家直接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土地征收的法律内涵和征地实践。因此,土地征收的具体概念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根据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向农民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家庭提供补偿后,强制将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转化成国家所有的行政行为。
1.2 土地征收的特点
1)强制性。土地征收属于行政行为,我国土地征收法律体系是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相关权利,征地方和被征地方的集体组织地位不平等,在满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土地进行征收,不需要由征地所有人统一,且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不是由征地方和被征地方自愿和平等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自身的权利,使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现阶段,人民群众普遍认为土地征收是国家行为,这种说法存在一定的错误性,其主要原因是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一样,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自身职权产生的行为,且国家行为具有不可诉性,而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3)公益性。土地征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产生的一种行为。相关学者普遍认为,公共利益是在一定范围内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其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主要因素。
4)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過程中,应向被征地的农民集体、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提供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质量不会因此而下降。
2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问题及产生原因
为了有效地解决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相关学者研究了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问题,并分析了土地征收制度中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相关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征收制度基本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无法和城乡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城乡建设成果进行有效融合。从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来看,相关学者已经分析并描述了这种现象,研究了土地征收制度及其根源,表示土地制度性问题中存在一些共识,如公共利益问题、征地程序问题、征地补偿问题等。由此可知,现阶段,我国土地征收纠纷和矛盾的产生原因是,我国现有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征地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征地范围、征地程序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还不够完善。同时,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主要原因是土地市场的政府垄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利益的代表机关监督力度差、无法充分发挥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等,这将成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重要研究方向,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这些问题,创新并优化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
3 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3.1 规范征地行为、细化征地程序
为了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相关部门应遵循“两听证、一登记”的原则。其中,听证制度指的是在征地之前,相关人员应该对征地的社会稳定性及风险进行评估,开展听证会,由政府部门讲解征地行为的主要内容,确保被征地农民充分了解被征用土地的用途、面积、市场价格及其补偿等信息。同时,政府部门应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协商,表明自己的态度,通过与被征地农民进行谈判,积极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在被征地农民同意补偿款,且在整体规范监督的情况下,开展后续的征地工作。在完成听证、协商程序后,政府部门应公告征地结果及相关问题,并将公告通知书下发到各个被征地农民手中。相关人员在开展听证、协商、表决、公告等工作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征地程序的全面性、透明性。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土地征收仲裁委员会,其主要成员应包括地方政府代表、村民代表、专家组等,这样不仅能够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还能够有效地监督并管理政府部门的征地行为。
3.2 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为了解决土地征收制度中的问题,政府部门应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建立土地征收公告、通知程序,使土地权利人积极参与到土地征收工作中,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为农民的知情权提供保障;第二,增加听证会环节。听证会应该在土地征收的合法性以及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基础上开展,积极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建立对异议的复议和诉讼程序,确保补偿的公平性。
3.3 制定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不仅要了解土地被征收前的价值,还应该掌握土地的位置、市场供求、地区经济发展、政府政策等内容,充分发挥出被征土地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作用。在改革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将改革征地补偿标准作为重点,但完全参照市场价格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很多区域的政府部门的资金无法承受。因此,政府部门应该优化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债权补偿以及股权补偿相结合的方式。除此之外,完善征地后的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使用管理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收益、原集体土地使用人员结合起来,有效地解决征地补偿问题。
3.4 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并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农村社会保障标准。同时,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向农村和农民群众倾斜,向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等投入更多的资金,推动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经济支持。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应该鼓励村社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到基础设施建设中,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将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很多矛盾和纠纷,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力度,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此为基础凝聚各方力量,深化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工作,为国家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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