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规制理念和原则
——以网约车为例

2019-07-13 08:55张薰尹
中国市场 2019年6期
关键词:网约车网约司机

张薰尹

(1.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 100000 2. 国家检察官学院,北京 100000)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法律界、经济界、管理界对其已经进行了诸多探讨,虽然很多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关于共享经济的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透过社交网站线上服务,基于非商主体之间获取、给予或分享商品和服务的经济活动。

1 共享经济的缘起——以网约车为例

世界上最早的网约车应该是美国的Uber,它是一家风险投资的创业公司和交通网络公司,总部位于美国加利佛尼亚州旧金山,以移动应用程序链接乘客和司机,提供租车及实时共乘的服务。2014 年6 月Uber 宣布正式在香港提供服务,7 月14 日Uber 正式宣布进入北京市场。在我国,目前我国网约车的形式种类繁多,滴滴专车、嘀嗒拼车、神州约车、易到,等等,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迅猛。最为大家所熟知的滴滴,成立于2012 年,成立之初只是出租车市场的调配者,只短短两年时间,在2014 年的时候“滴滴专车”正式上线,这也才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共享经济”模式,2015 年“滴滴快车”也相继上线。[1]随着,从事网约车服务的企业越来越多,服务的种类也越来越多,规制就成为必不可少的。对此,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 部委联合于2016年7 月27 日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自2016 年11 月1 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实行两年了。

网约车的产生是有其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从客观上来说,一是我国人口密度大,很多大城市现有的交通运输承载力无法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特别是早晚上下班高峰,经常是一车难求。[2]一方面出租车行业属于垄断市场,严重的供不应求; 另一方面很多大城市需要“摇号”购车,许多人没有购车资格,只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这无疑给本就不足的交通运输承载力雪上加霜。而此时,网约车的出现则给固化已久的出租车市场中打开了一个缺口,为人们提供了多样化的出行选择,为城市居民出行提供了切实的便利,优化了供需结构,解决了困扰人们已久的打车难等问题。二是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云计算的运用、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的兴起、移动终端的便捷,等等,科技的创新给网约车插上了翅膀,不仅让其成为可能,更让其不断发展壮大。另一个方面是网约车产生的主观条件,在我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鼓舞下,以及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条件下,诸多企业寻求创新发展,愿意依托互联网寻求企业发展路径,主动开发移动客户终端App、制定企业的网约车规范文件、与车主签订劳动合同,等等,使网约车成为可能。

2 共享经济的特点——以网约车为例

一是网约车是互联网和大数据发展的产物。[3]共享经济下的网约车模式是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综合发展的一个经营模式,在这个模式下,乘客发出自己的需求到网约车平台,平台把信息配置到乘客周围闲置的资源上,进而使得资源得以运用起来,实现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是网约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资源优化配置的特点。网约车司机将闲置的资源信息放到网约车平台,平台根据乘客的需求以最节约的方式配置车辆进而达到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共赢。通过网约车平台可以把供需的信息综合起来,实现共享,进而节约了双方交易成本,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优化处理。

三是网约车具有发展的不平衡性。网约车的发展受诸多方面的影响,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取决于三点: 一是当地政府对网约车的态度,二是当地公共交通的配给程度,三是当地人口密集程度。所以,即使是同一家网约车公司,在不同地域的经营模式也会有所不同。

四是网约车的法律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主要是乘客和出租车司机的合同关系。但是网约车还涉及平台、劳务派遣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再加上乘客本人和网约车司机,一份网约车合同,可能就涉及至少5 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以,网约车保险、事故理赔等都要比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复杂得多。

3 共享经济的规制理念

一是要鼓励创新。共享经济本就是不同于传统经济的,是一个结合互联网、大数据应用下的一个创新产物。共享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例如网约车一方面它创新了人们的出行方式,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人们出行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对现有出租车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冲击,而且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还需解决有关其定位、定性、监管等一系列的新问题。针对于此,笔者认为,作为新兴事物,我们要看它在打破旧有秩序的同时,是否会带来创新价值,利大于弊,那么就值得鼓励。但同时,也要防止,不法企业、不法之人,心存私心,防止创新者以创新之名行违法之实。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既应揭开假创新的面纱,也应对创新进行一定约束性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二是要着重保护乘客的权益。近来,关于网约车乘客受害的新闻屡屡出现,不仅让网约车企业的声誉扫地,也让人们质疑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到位。不同于出租车司机都在有关部门备案,而且登记信息相对健全,出租车行业管理也已经有一定的体系。网约车平台对网约车司机的管理则相对宽松,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网约车司机为了节省时间超速开车,谁来保障乘客的乘车安全? 网约车司机在网约车平台上登记的信息是虚构虚假的,谁来对其进行惩戒和纠正? 网约车司机对乘客实施不轨行为,谁来进行赔偿? 等等。笔者认为,必须按照《合同法》《民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需承担的责任。提高网约车平台的准入禁止,对于管理不到位、提供虚假司机信息等进行不正当行为的企业,必须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还需承担刑事责任。总之,乘客作为网约车的消费者,也应使适用《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的最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问题的解释和处理应从最有利于乘客的角度来进行。

三是要提倡竞争,防止垄断。共享经济的出现本身就是竞争的产物,打破既有格局,引入新的竞争机制,从而激发市场活力,刺激经济发展。但是,垄断是竞争的对立物,又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另外,正是企业的规模巨大造成了竞争的困难,产生了垄断的趋势。滴滴合并快滴、优步,成为出行市场的主导者。滴滴暂停深夜快车、专车之后,许多用户遭到了打车难,波及面很广,说明一家独大的隐患不小。所以我们要鼓励竞争,但也要防止形成垄断,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从而更好地规范市场经济,刺激竞争,打击垄断市场的行为。

4 共享经济的规制原则

一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到网约车的法律法规有很多,例如《民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等都会涉及一些。但是,最为专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 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规制网约车必须首先要依法规制。有法律规定的要优先适用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是底线要求,规制网约车必须严把底线观,法律规定禁止的要依法查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网约车行业的市场准入、企业资质等基本要求,《暂行办法》是最为特别的法规,针对网约车企业的后续经营行为制定了专门的规定,两者相辅相成,《行政许可法》的法律位阶高于《暂行办法》,当两者冲突时要优先适用《行政许可法》。

二是必须创新城市治理方式。作为共享经济的一种,除了网约车,还有现在很流行的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等,这些都是创新城市治理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约车属于准公共交通。网约车在一个特定区域、一个特定时点(比如上下班用车高峰期间) ,有条件地将私人化客运转化为“公共交通”性质的运输服务。值得一提的是,网约车的司机有劳务派遣公司的,也有一部分网约车司机是“私家车”车主,主要体现在顺风车服务领域。这种模式能缓解交通潮汐现象,即高峰时打车人多,其余时间打车人少。也有利于降低城市能耗,降低汽车尾气的排放,缓解交通拥堵,是城市治理的一个创新。但是也正是这一部分从事顺风车的私家车车主,容易侵害乘客的权益,近期滴滴出现的两起乘客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都是顺风车。所以,政府在创新城市治理的同时,也应更加对这种方式进行严格的监管,监督网约车平台是否对车主的身份进行确认,有过犯罪前科的人不能成为车主,对问题车辆及时进行GPS 定位,从而更好地保护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是必须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做到权责明确。只有明确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定位,才能在市场准入、举证责任、赔偿确定、监管方式等方面做出正确判断。关于网约车平台法律地位的探讨有很多,目前也尚未形成一致的观点,主流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网约车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仅仅是交通信息的提供者,即信息供应商; 第二种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创造条件,促成乘客和网约车达成合意,履行合同,属于居间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网约车平台是运输服务合同的提供者,即承运人,在网约车服务平台和乘客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我国当下网约车的实际运营情况,也体现了网约车运营的本质,笔者更赞同第三种观点。网约车运营的每一个环节信息的提供、司机的选择、责任事故的处理、运输合同的签订、服务质量的考评,等等,网约车平台都在履行管理的职责。所以,笔者认为网约车的本质是网络平台实施的运输服务行为,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是网约车的实际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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