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艳君
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并获得剩余价值是资本的属性,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投资回报主要为国有企业上缴的投资收益。因此,国有企业上缴的投资收益的比例、上缴投资收益的范围等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计算基础为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上的净利润,而实际工作中则多是通过国有企业总部(母公司)来上缴。本文分析了目前国有企业股利分配制度的现状,进一步强调要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利润分配制度的执行力及逐级落实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应上缴的利润。
2014年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财企2014第59号),将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分五类执行:第一类企业为烟草企业,上缴比例为25%;第二类为石油、电力、煤炭、通信企业,上缴比例为20%;第三类为机械、钢铁、电子、运输、建筑、贸易等企业,上缴比例为15%;第四类为军工、科研设计企业,上缴比例为10%;第五类为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各地方国有企业也有不同的上缴比例,大概在5%-30%之间。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资[2016]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是指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以其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收益包括:应交利润,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的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在本文中,主要以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中最主要及最常见的来源即应交利润为例,分析企业实践中上缴利润但却无法正常上缴的各种情形及其形成的原因。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向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来源于公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应交利润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在经过会计师事务审计后,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上所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乘以政府规定的上缴利润比例计算后的金额。因此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应交利润是以企业编制的合并报表上的利润为上缴基数的,然而在实践工作中根据《办法》计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应交利润,则是由企业集团本部(即母公司)来进行上缴。
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大多数为集团管控的模式,集团母公司主要行使管控性职能,且多数的集团母公司是国有独资型企业,集团母公司的经营利润主要来源于对外投资获取的投资收益、资本运作获取的收益、投资控参股企业的红利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集团母公司履行的职能一般是管理性的职能,不具有较大规模的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且部分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原因,每年需要支付较大金额的改制费用、管理费用及财务利息费用,在扣除各项经营性费用及改制费用后,大部分集团母公司的净利润较低,有的甚连年处于亏损状态,造成集团母公司报表中的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与企业整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的金额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而使集团型母公司无法上缴按照《办法》中规定计算的应上缴利润,出现集团母公司无法进行正常分配利润的情况。
一是按照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母公司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时,采用成本法核算,集团总部的合并财务报表则采用权益法对子公司进行核算。集团母公司报表上只能确认对子公司分配红利的利润,无法确认除红利之外的其他利润,这就形成了集团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不足或者为负数。
二是在当前的国有企业集团内部利润分配比例小,不能获得理想的利润分配效果,同时由于分配利润的效率较低导致集团母公司不能足额收取下属控参股子公司的红利,集团母公司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投资收益及收取的现金股利均都无法达到集团母公司按《办法》计算的应上缴国家的利润。
1.目前多数的国有企业集团资产规模较大,对外投资的子企业较多,合并范围内的企业权结构复杂多变,股权层级多达几十级,且投资境外的企业和资产规模也成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都增加了集团企业在收取内部利润上的难度。
2.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有的国有企业产权资本结构不合理,因此制定股利政策时不能只从母公司股东自身的立场制定,还应当综合考虑、协调处理集团母公司与各级子公司、各级子公司相互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同时,作为企业集团管理的总部,母公司应从管理战略角度,统一规划整个集团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以便于在规范下属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时能够从有利于不断的推进实现集团公司整体的战略目标的框架之内。
3.制定股利政策时,在充分遵循能够实现企业经营的目标即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方向来制定,同时结合企业的投资机会、投资成本、企业的融资能力等各种因素来制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提高国有资本收益征缴比例,到2020年提升至30%,更多的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实践中,国有企业制定及收缴下属公司股利时的建议:
1.进一步优化企业层面股利收取制度
设计利润分配制度时,对下属非全资子公司可以参考中央及地方国资委制定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利润上缴比例,要求非全资子公司按不低于上述比例的基础上进行分配;对全资子公司,则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结合集团公司整体的预算平衡需要,同时符合子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要求的基础上,加大利润上缴比例。
2.将国有资本收益纳入企业年度经营预算中
企业在制定年度经营预算时,将需要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各级子企业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时要求各个级次子公司应当充分全面考虑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资金,应保障应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资金能足额上缴。
随着不断优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逐步提升的经营管理水平,未来,足额、逐级的利润分配制度及执行力将进一步实施到位,将缩小按合并财务报表计算的应交利润与集团母公司单体报表中的可供分配利润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