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加强
摘 要 近年来,网约车的迅猛发展,改变了运输经济模式和人们的出行方式,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使运输市场动荡不安。为了促使新兴经济更好地发展,在人们切实转变观念的同时,政府综合施策,同时网约车平台加强自我规制,双管齐下、上下协同、左右联动共同发力,规制好网约车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便利、更加贴心、更加安全的服务,确保网约车新业态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笔者从实际工作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探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 网约车 发展与管理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建设数字中国。习总书记指出,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就是要适应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以新发展创造新辉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为网约车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的改进明确了方向目标、重点任务和基本遵循,为网约车的规范健康发展注入了新动能。网约车的发展也将从此迈开新步伐、踏上新征程,迎来新的发展春天。
一、网约车发展和管理工作理念的创新
网约车发展和管理工作理念创新,要与新时期党的执政理念和工作指导思想相适应,跟上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一是树立与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相符的理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党的思想路线,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活的灵魂。交通运输行业要围绕建设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战略目标,加快推进数字交通运输建设和发展,着力构建与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相适应的数字交通运输体系;要更广泛地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发展智能化、定制化、品质化的运输服务;要充分利用交通运输行业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治理模式创新,提升交通运输治理现代化水平。围绕这一构想,网约车的发展和管理工作必须重回理性,调整规范,完善政策法规,按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原则、理念和规则运营,要积极探寻互联网平台经济规律,指导网约车的发展,促进交通运输市场健康稳定、有序良性发展。
二是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人为本是我党的执政理念,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网约车本身就是应市场需求而生,从人们对出行的消费需求出发,不仅为用车客户带来了新意与惊喜,能满足自身个性化用车体验的需求,更能在时间段与地段方面更好地满足乘客的需求,體现“门到门、点到点”的运输便利特征。新时代下,网约车更应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一切从人民群众的乘车需求出发,更加贴身服务、贴心服务,打造更为便利、经济、安全而人性化的运输供给。
三是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遵从市场,放出活力。作为新生事物,网约车这种经济现象的出现、发展就是市场在推动、在调节,因此,其发展和管理上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这一无形之手的市场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掘网约车市场的潜在动能,焕发出市场应有的生机活力。在其发展过程中,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应立足服务,从过去那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中挣脱出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减少行政管束,充分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加大指导力度,放出应有活力;应立足监管,从重资质审批转变为重市场监管上来,监督其市场经营行为是否合规合法,其运营品质和结果是否符合消费者的期待,是否达到及时、便捷、舒适、经济、安全、人性化的要求。
四是树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匹配的理念。网约车作为新生产业,在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时,给我国传统客运业(包括传统巡游出租车、道路客运)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对于网约车和传统客运业的问题,不能简单地认为二者之间是一种纯竞争的关系,事实上它们都是出行方式,未来应实行差异化经营,逐步实现融合发展。一是通过建立诚信制度和动态的服务考量制度,规范网约车动态的进入机制和退出机制,让新业态在自我约束和共同监督的双重作用下规范健康发展。二是加快传统客运业的市场化改革,对网约车和传统巡游出租车实行同管理和同服务,促进新老业态深度融合发展,让人民群众有更强的获得感。
二、网约车法规政策的适时创新,确保法律的规制保障
之前,国家层面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车汽车行业监管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政策法规文件对网约车起到了引导发展、规范发展和良性发展的作用。但在网约车的数量、标准、运营机制,司机的户籍、驾驶员资格以及平台公司落地政策等规定上,有的要求过高、过严甚至近于严苛,且全国各地要求不一,对网约车发展的影响是负面的。因此,根据国家近期出台的有关平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政策法规精神,笔者认为,需进一步完善以下几方面的政策:
一是进一步放宽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落地政策要求。根据国务院有关“一照多扯”的改革要求,只要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在落地许可申请时,不应再要求其重新注册登记,至于以何种形式落地经营,笔者认为,分公司、子公司乃至办事处以及与平台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企业等方式,原则上都应允许落地经营,不应有更多限制要求。
二是进一步放宽对网约车的条件限制。取消对网约车数量的管控,政府不应也不必对网约车进行数量限制,应交由市场去调节;对于车辆的标准也不宜过高,应按照高品质差异化原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根据市场来确定,政府不宜过多干预;对于网约车车龄,只要是8年内且车况良好的车辆,都应该允许其进入网约车市场经营,也不宜有过多设限要求。
三是进一步完善保险制度。其一,要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的保险险种,除机动车交强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有政策规定外,还应明确将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纳入进来,有利于增强网约车的抗安全风险能力;其二,要进一步规制平台公司、责任人、保险公司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避免推诿扯皮,推卸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乘车人利益。
四是进一步放宽网约车“一网经营”的设限规定。应允许网约车“一车多网”经营,只要网约车、司机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在自愿基础上,不管其当初登记在哪个公司,网约车平台都应允许其入网经营,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也应鼓励支持。这样既有利于对平台资源的有效利用,做大做强平台企业,发挥集聚效益,又有利于网约车经营者的持续经营,保证其合理收益。
五是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网约车涉及面广,多部门、多层级、多种经济成分都有涉及,因此,对它的发展与管理,简单地明确由哪个部门或哪级机构来管理都是不恰当的。尽管在之前出台的网约车政策中也有涉及,但不够明确具体,执行上有差距。因此笔者认为,可按照“要素”原则在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及相应职责。当然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来讲,毫无疑问其是责任主体,应该全面负责,全天候全面地跟踪管理。
三、网约车监管机制必须创新
强化网约车协同监管模式,建立“大监管”机制。“大监管”是基于移动互联技术、智能终端技术、电子证照技术、大数据平台技术等,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的业务管理和市场监督。结合平台经济“一点接入、全网运行”的特点,创新监管方式,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建立健全“部级数据接入、部省市县四级联网”监管模式,适应网约车跨行业、跨区域的特点,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夯实监管责任,确保网约车新业态协同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和规范网约车的健康发展。
政府监管与平台自我规制相结合,主要涉及网约车的监管平台监督和政府监督两个方面。按规定网约车平台应将收集的司机和乘客信息上报交通、通信、税务、公安、网络等部门审核备份,但网约车新政实施以来,网约车平台从自身利益角度考量,迄今为止并未完全履行自我监督义务,隐瞒了大量不符合准入标准的车主信息,由此形成信息传输不及时不完整,政府监管难到位。因此,首先要维护政府监管的主体地位,政府机关不仅要督促平台公司及时完整地传输有关网约车的经营信息,还要及时对网约车平台传输的信息进行审核监督并跟踪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更要发挥政府监督的优势,监督评判服务品质和调解经营纠纷。要建立网约车、司机诚信记录平台,明确考核和惩罚机制,加强对网约车公司经营者和司机的监督考核;要加大对网约车行业违规、违法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其次,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严格审核所有网约车经营参与者的资质,要按规定及时全面地向政府相关部门传输有关经营信息,要充分发挥平台的技术优势,强化自我监管,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四、网约车经营者和管理者素质的创新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者(包括平台公司经营者、管理者,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驾驶员)和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是网约车工作的主体,面对新时期、新任务,没有很高的素质和能力是不行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来说,首先要加强技术革新、新技术研发、新成果转化运用,用不断发展的科技新成果打造出更为安全、更为人性化的个性服务,来满足和激发广大消费者的出行需求。其次,要为网约车服好务,及时掌握了解它们的动态,及时消除负面情绪,提升服务品质,更好服务群众。再次,要進一步强化服务理念,特别是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要做到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尊重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服务文章,贴身服务、贴心服务、温馨服务,激发市场活力潜力,创造旺盛的、持续的乘车需求,从而赢得更大的市场,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和普遍接受。同时,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要及时更新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加强服务本领,要准确掌握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和偏好,为他们提供及时、便捷、舒适、经济、安全的贴身服务,创造更好、更稳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各级管理者来说,一是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自己,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部署、新任务、新举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更新观念,切实提高理论素养,切实增强工作的政治敏锐心和责任感、使命感。二是要把坚持群众路线作为根本方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创新发展,凝聚推进改革发展整体合力。三是要切实更新业务知识,特别是新的科技知识、互联网基本知识、数字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方面的业务知识,适应新形势,服务新工作,创造新业绩,真正为网约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的发展服好务。
总之,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约车的发展改变了运输经济模式和人们的生活方式,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为了促使新兴经济更好地发展,政府要避免采取过于保守的方式来管控市场,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综合施策,同时网约车平台也要进行严格的自我规制,双管齐下、上下协同、左右联动,完善相关监管措施,规制网约车新业态的发展,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加便利、更加贴心、更加安全的服务,确保网约车新业态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为湖南娄底市交通运管处)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Z].
[2] 交通运输部.数字交通发展规划纲要[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