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微,孙玉秋
(32752部队1分队,北京 102249)
油料化验分析是检测油料质量的基本手段,通过对油料样品质量的检测分析已达到了解整批油料质量的目的。因此,油料化验分析中取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所采取的油样是否具有代表性,关乎化验结果能否代表整批油料的性质。否则,即使化验仪器先进、化验方法得当、化验结果准确可靠,也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化验结果只能代表样品瓶中油样的质量。若以此判定该批油料的质量,会给生产和使用带来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取样是化验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保证化验结果正确的前提条件。笔者根据多年经验,分析了GB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中关乎取样准确性的技术要点。
GB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1]规定了从固定罐、铁路罐车、汽车罐车、船舶、桶、听、泵送液体管线或加油机油枪采集液体或版液体烃类、油罐残留物和沉积物样品的手工取样法。适用于在常压或接近常压的油罐中储存的或管线输送的,在常温到200℃范围内以液体形式储运的石油产品、原油及中间产品的取样。与GB4756-1998《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2]对比有以下较为显著的技术变化:(1)增加了从加油机油枪中手工取样的内容;(2)将取样温度上限由100℃修改为200℃,并删除了关于产品雷德蒸气压的规定;(3)在术语和定义中删除了“主管人员”、“管线”、“包装”、“溶解水”、“游离水”5 项术语,增加了“自动取样器”、“底水样”、“密闭取样”、“浮顶样”、“罐侧样”、“区间样”等16项术语;(4)在均匀石油液体取样方法中增加了对应液深取点样的最小数目;(5)新标准增加了新的安全要求。
油料是一种复杂的混合物,各方面是不均匀的,取任意一个位置的样或几个位置的样,不能代表整批油料的性质[3]。为了确保所采取的油样能代表整批油料,必须根据储油容器形状和油料的性质,按照GB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的方法采取油样。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立式油罐取样。立式油罐取样位置的确定,通常按照液深(油高)取上部样(液深的5/6)、中部样(液深的1/2)和下部样(液深的1/6)或者出口液面样,按照等比例混合后组成一个组合样。取样位置的确定(见表1)。根据液深(由高)确定取样点数。取样点数的确定(见表 2)。
(2)卧式油罐取样。卧式油罐取样位置和取样点数的确定,根据罐内液体的深度(油高)及油高占油罐直径的百分数按照规定的比例合成一个组合样(见表 3)。
表1 立式油罐取样位置
表2 立式油罐点样最小规定数
表3 卧式油罐取样规定
(3)油罐车取样。对于铁路油罐车和汽车油罐车,取样位置在罐内液体深度的二分之一处;取一个点样作为代表性油样进行化验分析。对于整列装有同一品种油料的铁路油罐车,根据油罐车数量按最小取样量取样,按表4取样车数随机取样,必须包括首车,按等比例组合成一个组合样。
表4 铁路油罐车最小取样数
盛放油样的容器应符合规定要求。样品容器应该有合适的帽、塞子、盖或阀,并根据化验分析所用样品数量的多少选择合适大小的容器。
当采取的油样用于进行实际胶质测定、氧化安定性测定和腐蚀性测定时,应使用试验方法要求的棕色瓶作为样品容器,并在取样期间尽量避免曝光。当采取喷气燃料样品时,须避免使用铜质样品容器。
GB4756《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增加了如下安全要求:
(1)取样人员应熟悉被取油样的特性,充分认识到它们的潜在危害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为消除取样人员身体上的静电,取样人员在取样前应接触排静电装置。
(3)收油期间不能进行取样。
(4)取样后在样品瓶上贴好油样标签。
(5)降落和提升取样器使用的取样绳应是天然纤维制成的绳子。
(6)按照国家有关易燃品运输与储存规定进行样品的运输与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