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榕花,梁小红
(福建商学院 a. 财务与会计学院;b. 财会智能与服务研究中心,福建 福州,350012)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2017年国内生产总值82.7万亿元,占世界生产总值的15.2%[1]。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是沉重的环境代价。2005年以来我国逐渐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环境质量日渐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废水排放量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 021.97万t,氨氮排放量139.51万t;全国废气排放量中二氧化硫排放量975.39万t,氮氧化物排放量1 258.83万t;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9 538.95亿元。为解决严峻的环境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把“污染防治攻坚战”列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提出“要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构想[2]。在“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顶层设计理念以及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建成落地的支撑下,试点多年却“叫好不叫座”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有望破除障碍,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从排污权交易的试点省域范围来看,福建省从2014年9月17日开展第一笔排污权交易以来,在4年多的时间里共举行了87场排污权集中竞价交易,交易金额逾12亿元,累计两千多家企业参与交易,总成交6 712笔,其中企业间自主成交额超6亿元,位居全国前列(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开数据整理得出)。福建省的排污权交易充分发挥了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其经验和做法受到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对其他省份排污权交易实践具有示范和借鉴作用。海峡排污权交易平台提供的二级市场交易数据相比其他省份更为翔实。基于此,本文将系统梳理福建省2017-2018年二级市场的排污权交易数据,以管窥交易平台及企业层面的排污权交易趋势及信息披露,为排污权交易及信息披露提供制度性建议。
排污权交易(Emissions Trading)是一种通过经济激励以达到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管制手段,鼓励交易双方通过市场信号而非直接的行政命令进行灵活决策。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率先在环境治理领域引入这一交易制度以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广泛采用这一手段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环境资源配置手段,政府通过无偿分配或出售或拍卖等方式将一定时期的排污权予以量化,并将其许可给排污者,要求其排放量不得超过许可量。排污者如果要增加排放,必须从其他愿意出售排污许可量的主体中购买。理论上,那些能以低成本排污的主体将会出售富余的排污权,从而使环境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排污权交易在减少污染物(本文指传统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化学需氮量)排放的同时,促进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写入美国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Clean Air Act)”的“酸雨计划(Acid Rain Program)”和2003年的氮氧化物限额交易计划(NOx Budget Trading Program,下文简称NBP)可以证明。上述两项计划实施后,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从1980-2008年下降了56%;氮氧化物排放量则从2003-2008年下降了43%。根据美国经济评论2017年的一项研究显示,NBP使得环境质量得以改善,每年减少大约1.5%的医疗支出(约为8亿美元)以及将75岁及以上人口的过早死亡率降低至0.5%(少于2 200例)[3]。
除美国外,欧盟、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印度等国家和地区也都陆续施行了排污权交易制度。我国从2007年开始,在浙江、江苏、湖北、湖南、河南、河北、内蒙古、山西、陕西、天津、重庆等9省2市共11个地区深化排污权交易试点。
福建省从2014年9月起开展自主试点,并于2017年起在全省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施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起步较晚,但具有后发优势,不论从交易金额、频次还是参与企业来看,福建省的排污权交易已逐步进入常态化[4]。
需要说明的是,就交易对象而言,排污权交易的是污染物排放的权利,确切地说是可交易的污染物排放剩余配额。从排污权的发展历史来看,该项人为创设的权利最早应用于二氧化硫等传统污染物交易。随着气候变暖危及全人类逐渐变为全球共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也逐步纳入到排污权交易体系当中。国外学者在研究排污权交易时,一般不明显区分排放权和排污权。但国内的学者或实务工作者,对二者的区分非常明显,碳排放和传统污染物排放可谓泾渭分明。实务中,二者的分离也导致管理职能交叉、交易系统重复建设、企业交易成本增加等问题,实施“一证式”的协同管理成为现实选择[5]。
排污权交易涉及政府、企业、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污染行业要发展生产,势必要排污。排污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收益,但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成本却由社会公众共同承担,这是一种典型的会产生负外部性的内部行为。居于外部的利益相关者无法实际(或很有限)观察到企业的环境行为和绩效(除非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进而产生信息不对称。排污权交易信息属于企业环境与财务信息的组成部分,它是企业环境行为的重要信号。信号的传递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意义重大。
经济学家迈克尔·斯宾塞(A. Michael Spence)在1973年提出的劳动力市场信号传递模型中指出,(潜在)雇佣者通过其获得的受教育证书向雇主传递关于能力水平的信号,以降低逆向选择。在市场上,一些企业为了避免自己被利益相关者“误判”,通常会采取行动向市场传递相关信息,并且企业采取的行动具有一定的成本,使其他企业难以轻易模仿,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就能识别出释放信号的企业[6]。因此,拥有先进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环保设备投资、升级改造)而降低污染排放的企业将形成富余排污权并用于交易(假设排污权初始分配是公平的),这类企业为了显示自身较优的环保绩效,进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倾向于发送排污权交易信号,从而与排污权资源不足甚至环保绩效低下的企业进行区分。不仅如此,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资源的利益相关者,环境的管制者政府,乃至处于同一片蓝天下的社会公众均能从信号中获取与决策有关的信息。
上述分析可知,排污权交易具有信号作用。理论上,自愿披露公司信息的成本和收益之间存在一种决定最佳披露水平的均衡[7]。由于信息成本(交易费用)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企业既有披露信息的动机,也有隐瞒信息的动机。管理者可能决定隐瞒信息以利用经济优势(比如进行盈余管理),也可能决定披露信息以获得一些经济优势(比如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8]。根据合法性和印象管理理论,企业只是想“表现出”对社会负有责任,展现“企业公民”的正面形象,因此在环境信息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类型、层次和频率上具有选择性。在现阶段自愿披露的制度背景下,笔者试图揭示企业排污权交易信息的披露状况。
本文从海峡股权排污权交易平台、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巨潮资讯网、天眼系统等多个渠道手工搜集、整理福建省2014年9月至2018年12月近5年的二级市场排污权交易详细数据,对参与主体、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金额进行系统分析,结合企业发布的年报及社会责任报告等信息,还原微观层面的企业排污权交易现状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
从2014年9月17日到2018年12月31日,福建省的排污权交易金额从1 798万元上升至43 900万元[9],增幅达23倍之多,历年成交情况如表1所示。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披露的第1份明确标明集中竞价买卖双方交易信息(除交易金额外)的公告为2017年1月21日,囿于数据可获得性,本文只能进一步梳理2017-2018两年的数据。
表1 福建省排污权历年成交金额(万元)
数据来源:根据海峡都市报、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整理得出。
福建省排污权交易标的物包含氮氧化物(简称NOX)、化学需氧量(简称COD)、氨氮(简称NH3-N)、二氧化硫(简称SO2)。从总量来看,2017年成交总量为1 461.67t,2018年成交总量为2 468.52t,增幅达69.39%,排污权交易市场更加活跃。2017-2018年各类标的物交易量如表2所示。
表2 2017-2018年交易标的物交易量
数据来源: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整理得出。
1.买方情况。(1)从数量来看,2017年买方为357家,2018年为940家,是2017年的2.63倍,买方规模迅速扩大。其中一半以上的买方为中小型企业,其余为大型企业;从地区分布看,泉州、漳州、福州三地买方数量居前三名,这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产业布局关系密切。福建省各地市买方数量分布如图1所示;(2)从交易主体性质来看,不同性质的买方数量分布如表3所示。
图1 福建省各地市买方数量分布图 Fig.1 Distribution of buyers in various cities of Fujian Province
数据来源: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整理得出。
表3 买方性质分布(个)
数据来源: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整理得出。
在2017-2018年排污权交易买方市场中,民营企业的数量最多,其次是外资企业。2018年买方性质呈现多种所有制形式,除了个体、合伙、外资及民营企业外,还出现集体所有制、农业合作社、国有控股等所有制形式,以及1家事业单位(某公路局);买方交易量呈现不均衡特点,2018年交易量在10t以上的只有26家公司,即2.7%的企业购买了市场上59%的排污权,剩余的914家买方的交易量均在10t以下,其中664家买方的交易量在1t以下。2017年平均每家买方购入的排污量为4.09t,2018年则下降为2.63t。
2.卖方情况
2017年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卖方数量为10家,2018年为25家,是2017年的2.5倍。(1)根据性质不同,将卖方分为国企、外资、民企及政府收储机构,相应交易量及占比如表4所示;(2)从行业来看,卖方企业多集中在造纸、水泥、化工等重污染行业。造纸企业出售的排污权交易量连续两年占比最高,2017年为30.83%,2018年为60.07%,比2017上升29.24个百分点,且大型国有企业占据排污权交易的半壁江山。与2017年相比,2018年卖方所处行业更加多元,涉及造纸、水泥、建材、钢铁、纺织、化工等重污染行业。相较之下,买方企业则非常分散,涉及畜牧业、渔业、食品制造、啤酒制造、玻璃制造、陶瓷制品制造、家具制造、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纺织业、皮革业、制鞋业、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饲料加工等行业。重污染企业初始获得的排污权容量较大,加之企业在后续经营中的绿色投资,出现企业实际排污量小于初始配额的情形,由此形成排污权剩余。在总量控制模式下,富余排污权在市场上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表4 卖方交易量及占比
Tab.4 Transaction volume and proportion of sellers
数据来源:根据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整理得出。
近两年排污权交易量急速上升的一个直接政策原因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 号)第二条“合理核定权属”中的规定[10]。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排污权的有效期限。随着截止日期的临近,为了防止排污权“过期作废”,对于排污权配额富余的企业来说,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剩余排污权,显然是一项收益大于成本的理性经济决策。此外,福建省排污权交易配套制度的相对完善也为二级市场的繁荣提供了客观条件。
本文通过对全国11个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平台相关人员的电话访谈及网站数据资料梳理对比后发现,相比较其他试点省份及地区,福建省的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较为成熟和发达,无论在成交规模还是参与主体的活跃程度上,优势都很明显。随着全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进,排污权交易若能与其实现有效衔接,不仅企业受益,亦能造福全社会。
随着排污权交易规模的扩大,参与主体相关的信息披露成为传递其环境治理绩效信号的有效手段之一。为深入分析企业的排污权交易信息披露状况,本文选取2017-2018年均有排污权交易的代表性上市公司——福建省某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个案进行分析,以展现企业微观层面的排污权交易信息披露状况。
该公司为国有大型上市企业,是福建省造纸龙头企业,被列为福建省“十二五”重点培育的50家行业领军企业之一,近年来排污权交易活跃。据统计,2017年该公司排污权交易量达162.41t,占交易总量的比重为11%;2018年交易量达807.25t,占比提高到32.7%,为所有卖方中成交量最高的企业(均为集中竞价,不含协议成交数据)。其中,2017年化学需氧量交易量为141.8t,当年排放量为601.2t,核定排放总量1 745.5t;氨氮交易量为20.61t,当年排放量为4.2t,核定排放总量155.5t;2018年化学需氧量交易量为781.9t,为2017年的5.5倍,氨氮交易量为25.3t,为2017年的1.22倍。此外,该公司核定排放总量远高于当年度排放量,剩余可交易排污权容量富足。
通过查阅2017年、2018年半年度、年度报告及补充报告等资料发现,该公司对外公布的报告中均未披露排污权交易金额,只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了当年度的污染物排放量及核定排放总量。由于交易平台仅公布每笔集中竞价方式的排污权交易成交量,未公布每笔排污权交易成交的价格等信息,为研究需要,本文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全省季度加权平均价,对该公司2017-2018年的排污权交易成交金额进行估计,如表5、表6所示。
根据计算结果可知,2017年该公司的排污权交易数量为162t,2018年为807t,约为2017年的5倍;2017年交易金额约为207万元,2018年约为958万元,比2017年增长3.6倍。年报显示,该公司2017年实现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分别为15 609万元、10 539万元,据此推算,排污交易金额占其比重分别约为1.3%和1.9%(由于协议交易数据不公开,因此根据集中竞价计算的金额及占比较实际低)。根据该公司2019年1月31日发布的2018年业绩预增报告计算(2018年净利润同比增加40%~50%),2018年排污权交易金额占净利润的比重将上升至6%~6.5%。由此可见,排污权交易事项对公司财务业绩的影响越来越重要。
表5 2017年某企业排污权交易估计
数据来源: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数据整理得出。
表6 2018年某企业排污权交易估计
数据来源: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的数据整理得出。
从该公司2017年度报告第二节“公司简介和主要财务指标”中第十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第二项第(二)部分中“非主营业务导致利润重大变化”等可能与排污权交易有关的披露事项来看,均未提及与排污权有关的交易。财务报表附注中对于“营业外收入情况”的说明中“其他”项目金额也仅为32万元,与估算的交易金额相差甚远。按照会计“交易观”理论,只要交易或事项对会计主体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就应该进行核算并在会计信息系统中反映。调查和统计数据表明企业的排污权交易确实发生且产生重要影响,但现阶段企业会计报告系统在反映排污权交易信息上是模糊甚至缺位的。
从国际来看,与排污权有关的会计处理问题一直处于争议中,焦点主要在于确认和计量环节。例如,排污权是按存货、无形资产还是金融资产入账?以历史成本或是公允价值计量?至今尚未达成共识[11]。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起步较晚,与之相关的会计准则也处于空白,无章可循是目前业界无法准确核算及披露排污权交易信息的客观原因之一。撇开各方争议,仅从展现交易的事实出发,本文认为随着我国环保政策的趋严,包括排污权、碳排放权在内的环境资源的价值将愈发凸显。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的落地也为排污权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石。上文的统计客观说明排污权交易实务日渐规模化、前景广阔(2017年12月19日正式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市场规模预计达3万亿元),但用于规范和指导排污权交易实务的会计准则及信息披露等正式制度却迟迟未落地(财政部曾于2016年9月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随着排污权交易的常态化、规模化发展,越来越多的排污权交易主体参与其中,正式制度的缺位使得货币化的排污权交易信息无法准确反映,不可避免影响企业的财务和环境绩效,甚至导致财务报表扭曲,将对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认为企业的排污权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与企业提供商品和服务等其他经济行为在本质上并无二致,需在表内列报其取得成本、转让收益;另一方面,它从类别上又属于具体且易验证的硬披露信息,因此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及企业社会责任等表外及专项报告中披露,包括各交易污染物初始分配量、年度排放量、年度交易量、核定排放总量、剩余排放量等非财务信息。因此,准则制定机构、监管机构、交易平台需多方联动,为排污权交易及信息披露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方面,准则制定部门要与时俱进,紧跟实务发展。在建立系统环境会计体系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加快出台实务发展较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用以规范相关会计主体的排污权交易,进而准确反映财务及环境绩效,为利益相关者决策服务。其中简便易行的办法是在最终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后续规定中加入传统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具体规定。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及环境监管机构亟需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填补排污权交易信息披露空白,加强对排污权交易强制性信息披露监管,对排污权交易信息披露的类型、层次和频率等方面细化规定,重点增加污染行业的排污权交易信息披露强制性规定。按照国务院2016年11月发布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部署,企事业单位在2020年前全部实现持证排污。当前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端系统已实现企业基本信息、排放信息、环境管理信息实时反映、动态监控,但在排污权信息公示方面大多只公示年度核定排污量,尚无明确的排污权交易信息。
在交易平台建设方面,有必要将碳排放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统一在同一个平台中,并建立和完善交易规则,细化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交易信息透明度建设。作为交易中介机构,可参考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企业排污权交易事前、事中及事后的信息披露引导、规范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