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

2019-07-09 10:25冯兴元
福建商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网贷区块监管

冯兴元,燕 翔

(中国社会科学院 a.农村发展研究所;b.研究生院,北京,100732)

当前中美两国的互联网金融处在全球引领地位,但是互联网金融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可见其发展迅速。很大一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属于“数字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属于金融,但正在改变、最终则会颠覆金融业态。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与类型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最早由谢平提出,与其对应的国际通行概念为“Fintech”,该概念为“financial technology”,即“金融科技”。顾名思义,金融科技是金融(financial)与科技(technology)的结合。目前,国内同时流行“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两个提法。从广义角度看,互联网金融属于一个金融谱系,涵盖了所有体现互联网精神、利用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划分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类型(见表1):一是投融资工具类,包括网上银行、网络证券、网上保险、P2P网贷(如拍拍贷、点融网与宜信)、众筹(如京东众筹、点名时间、众筹网)、网络微贷(如京东白条和阿里花呗)、互联网小贷公司(如京东小贷)、互联网基金(如宝类理财投资)、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担保、类P2P网贷(如类似P2P网贷的网络期货、网络租赁)等,其中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网络化,包括如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证券、保险的网络化,分别包括在网上银行、网络证券和网上保险之中;二是金融服务类,包括互联网支付(如网上直接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征信(如芝麻信用)、互联网金融门户;三是数字货币和区块链金融。

二、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阶段的划分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萌芽阶段(90年代末至2004年),起步阶段(2005-2012年)以及高速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

(一)萌芽阶段(90年代末-2004年)

90年代末至2004年,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处于萌芽阶段。在这个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还不是很明显,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最初是把传统线下银行业务搬到线上,互联网只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辅助服务手段来加以运用。90年代末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一些大型的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将传统银行业务与互联网相结合,建立网上银行,借助互联网便捷、高效的特点,进行金融模式的创新。比如,早在1997年招商银行便开通了自己的网站,开始了其“一网通”金融服务时代。网络证券也在同年出现。1997年3月,中国华融信托公司湛江营业部率先推出视聆通互联网交易系统。网上保险的出现晚于网上银行和网络证券。2000年8月,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2003年淘宝网和支付宝相继诞生。淘宝网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支付形式单一、买卖双方不信任的问题,于同年推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开展了基于支付宝的“担保交易”。

表1 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类型

资料来源:作者自制。

(二)起步阶段(2005-2012年)

在起步阶段(2005-2012年),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从技术领域转向更深的业务领域,在传统金融领域里的支付结算、风险分担和跨空间的资产转移方面都有了一定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相继出现了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模式。2005年以后,电子商务业务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作为配套服务也开始飞速发展。2008年,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的普及,第三方支付开始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此中国进入了移动支付时代。2007年6月,第一家P2P网贷公司“拍拍贷”成立,其采用的经营模式属于传统的P2P模式,即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搭建一个信息平台。最初P2P还不为大家所熟知,因此发展也较为缓慢。随着P2P模式的普及以及次贷危机后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的显现,P2P开始加速发展。

(三)高速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

2013年至今为高速发展阶段。该阶段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其中第一阶段为2013年-2015年6月,属于爆发式放开发展阶段;第二阶段为2015年7月至今,属于严监管控制发展阶段。2015年7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监管控制发展的转折点。

2013年被称作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以支付宝联合天弘基金推出“余额宝”的横空出世为标志。“余额宝”业务吸引来了大批投资者,年底便成为国内最大的货币基金,其他互联网公司也相继推出互联网理财业务。在该阶段,第三方支付、网上消费金融、P2P网贷经历了爆发式发展,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互联网银行也开始出现,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同年9月,国内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上线。民生银行也宣布建立自己的网络银行业务。2014年互联网金融第一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14年12月,首家互联网银行——微众银行经银监会的批准正式成立。此外,在同年11月份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第一次提到众筹,强调“要建立资本市场小额再融资的快速机制,开展股权融资众筹试点”。2015年,互联网金融加速了创新的步伐。央行批准了包括芝麻信用在内的8家民营征信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同年4月,支付宝开通了个人小贷业务“花呗”。

2015年下半年,一大批监管政策开始出台,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7月12日,证监会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整治场外配资行为;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不同互联网金融的类型,给出了不同类型的定义、允许的业务范围,并且正式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的框架;7月22日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互联网保险纳入监管;12月18日,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做出了规范,并对支付帐户进行三类分类管理。尤其是针对网贷平台,我国政府在2016和2017年初步建立了监管体系,对于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包括网贷资金存管、平台的备案以及业务活动的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总体发展与细分行业发展

这里有必要总结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总体发展,以及投融资工具类互联网金融、金融服务类互联网金融以及数字货币和区块链金融这三大类互联网金融的细分行业发展状况。

(一)总体发展概述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以来发展迅速,之所以如此,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信息技术基础。根据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无线电管理年度报告》,截至2018年末,全国移动电话用户总数达到15.7亿户,用户普及率达到112.2部/百人,其中移动宽带用户(即3G和4G用户)总数达13.1亿户,占移动电话用户的83.4%。如此高的普及率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获客能力,使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能够更加容易地接触到客户,了解客户的金融需求,满足其金融服务。其次,数字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的进步,日益与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的发展相结合,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包括依托于大数据的信贷产品创新、芝麻信用之类征信体系建设、依托AI技术的智能服务终端的推出。再次,最初互联网金融没有被纳入监管,正规金融服务滞后,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一方面,我国对正式金融部门的金融抑制比较严重,正式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较为滞后,金融排斥严重;另一方面,最初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采取放任和观望的态度,对互联网金融没有施加监管,而人们可以从互联网金融获得在正规金融部门所不能获得的很多金融服务,满足正式金融机构所不能满足的金融服务需求。比如现在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所提供的支付服务,就是这样一种金融服务。此外,近些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同国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也有一定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天生带有普惠的“基因”,在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等方面具备先天的优势,因此发展互联网金融是推行和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到一个严格监管的时期。互联网金融总体上仍然在快速发展,尤其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业务扩张和正式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化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少数细分行业则处在调整之中,比如P2P网贷行业。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当前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众多。正如上文所述,总体上可分为三类:投融资工具类互联网金融、金融服务类互联网金融、数字货币和区块链金融。这些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仍在不断演化之中,部分在继续分化,部分则在相互交融。

(二)投融资工具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投融资工具类互联网金融模式最多,不仅包含传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如网上银行、网络证券等,还包括P2P网贷、众筹等模式。网上银行是最早出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20多年过去了,网上银行的业务也得到稳固的发展,不仅简化了个人网上银行的注册流程,所能操作的业务也越来越多,可以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还可以申请小额贷款、代缴水电费用、购买保险等。根据2018年8月2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8.02亿人,网上银行用户规模为4.17亿人,在整体网民数量中网上银行用户数比例达到52%[1]。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新增保单124.9亿张,占整个保险业新增保单数量的71%。目前发展最好、规模最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是众安保险,保单数量占整个保险行业的三分之一。众安保险通过对保险业务进行创新,将传统保险业务的风险进行了拆分,缩短了产品的开发周期;同时关注小的风险事件,如航班延误、景区下雨等对客户的损失,设计出许多小微保险产品。据众安保险的自身统计,2018年众安保险签发保单超过72亿份,被保用户数高达4.02亿。截至2017年2月底,蚂蚁金服在保险方面服务的“三农”用户数达到1.42亿[2]。

互联网基金特别是涉及宝类理财基金的兴起是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的重要标志,随着监管当局加强对其监管,宝类理财产品的运作空间和流动性下降,收益率也不断下跌。2018年5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个投资者购买的货币基金每日提现额度最高为1万元,进一步削弱了宝类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尽管收益性和流动性都不断被削弱,但是宝类理财产品相对于吸引流动性高的活期和短期存款依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从规模和影响力来看,P2P网贷是投融资工具类互联网金融产品中最重要的模式之一。P2P网贷的出现是互联网金融起步阶段的标志,其发展历程从最开始的爆发式增长到现在逐渐回归理性,公众对于P2P平台也能更加理性地去看待。从数量来看,截至2018年12月,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为1 021家[3],较最高峰时期减少了三分之二。2017年12月下发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要求各地于2018年6月前完成P2P网贷的备案工作,但是备案一再延期。2019年3月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又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征询意见,有意争取在2019年下半年在部分发达地区开展试点备案工作,完成少量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在2020年完成全国范围内存量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4]。因此,当前越来越多的P2P平台在改进合规、服务、资产管理等方面作出努力,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为未来转型备案做准备。

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股权融资方式,2011开始在中国兴起,截至2016年,平台数量从29家增加至427家,融资额也从最初的3.35亿元上升至224.78亿元,发展迅猛。2016年,原银监会发布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范了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互联网众筹平台也经历了一轮洗牌,截至2018年底,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仅为147家,其中股权型众筹平台52家,居行业之首。尽管目前众筹平台的数量急剧下降,但是从项目数量和融资额上来看,众筹行业整体的发展还是比较平稳的。截至2018年上半年,众筹成功项目融资额达到137.11亿元,相交2017年同期增长24.46%[5]。

互联网信托在中国起步较晚,2014年以后有了较大的发展,进行各种探索,但随着监管趋紧,信托公司的运作压力增大。目前除了互联网消费信托作为互联网直销比较通行,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信托均表现为“点”状创新,未能在大范围推行。此外,互联网担保也由于监管问题,融资担保公司的数量也呈减少趋势。

(三)金融服务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金融服务类互联网金融主要包含互联网支付和互联网征信。目前,互联网支付在国内发展很快。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6.00亿人,较2017年底增加6 930万,年增长率为13.0%,使用比例由68.8%提升至72.5%。手机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5.83亿,年增长率为10.7%,在手机网民中的使用比例由70.0%提升至71.4%(见图1)[6]。

图1 中国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用户规模及使用率Fig.1 China’s Internet payment, mobile payment user scale and utilization rate 资料来源:《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报告》

对于网络支付中的第三方支付,早在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于2011年开始向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牌照。根据人民银行的数据,截至2019年4月,颁发牌照总数238家。

当前网络支付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线上扩展至线下,场景不断丰富。网络支付最初在各大电商平台使用较多,随着第三方支付和移动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支付向线下延伸,向打车、外卖等线下个人消费场景渗透,目前还扩展至公共交通、医疗等一些公共服务场景。2.支付方式更加多元。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网络支付从最初的密码支付发展到现在的指纹支付、扫脸支付,便利性大幅提高。3.网络支付从城市向农村地区蔓延。截至2017年末,农村地区网民网上支付比例已达47.1%。4.竞争更加激烈。越来越多的机构在支付领域发力,银联和许多商业银行都推出了自己的电子钱包,与支付宝、腾讯展开竞争。

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允许企业开展征信业务。许多互联网公司进入互联网征信行业探索发展,比较成功的有芝麻信用和腾讯征信,其中芝麻信用主要是依托淘宝网、支付宝的交易数据来建立征信平台,而腾讯征信则是依托QQ、微信的用户社交数据。基于这些大数据建立的互联网征信体系,覆盖的用户更广,涉及的信息种类更加丰富,能够更好地对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2018年2月22日,百行征信拿到了央行公布的首张“银征信许准予字”文件,成为国内首家个人征信业务获批的企业,其主要股东包括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现有主要征信企业,这意味着各个机构之间的征信信息将可在百行征信框架内得到共享。

(四)数字货币和区块链金融的发展

近年来,区块链金融和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货币开始崭露头角。区块链网络属于一种价值互联网,可以被用来传递价值。区块链技术是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也是区块链金融和区块链经济的技术基础。因此,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金融中应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数字货币,另一类是区块链金融。金融界对区块链金融较为看好。区块链可以成为众多金融工具的底层技术。已有多家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积极尝试区块链技术特性,用于数字货币、资产托管交易、股权交易、金融审计、跨境金融、电子票据、清算、供应链金融等场景中。总体上,区块链金融处在方兴未艾的阶段。2017年12月,招商银行依托业内首个基于区块链的同业清算开放式的平台,完成了全球首笔区块链跨境人民币清算业务。2017年,农业银行首次上线“e链贷”,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商供应链金融领域。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较多,可分为三类: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管问题以及自律较为薄弱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六种。一是多数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为非金融业出身,将传统行业常用但金融业早己明令禁止的营销方式用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销售,比如保本、保收益、有奖销售、利息补贴、提高杠杆率、夸大收益、低估风险、过度依赖借新还旧等,这些手段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导致消费者、投资者血本无归。二是P2P网贷企业大多存在资金池、刚性兑付的问题,部分构成“庞氏骗局”,触及“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监管红线。三是目前整体经济仍在下行,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容易断裂,容易出现信用风险,对于很多向投资者承诺刚性兑付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平台,很容易导致流动性风险。四是宝类投资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例如余额宝,其以“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的产品设计,投资者通过支付宝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又可以随时以“T+0”赎回基金。这就存在期限错配与流动性转换的问题,当市场大幅波动与用户赎回行为一致的时候,货币市场基金就会遭遇挤兑。五是现有法律框架还不允许互联网股权众筹的人数规模超过200人,影响股权众筹的发展。根据现有法律,超过200人即会造成向非特定对象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嫌疑,甚至构成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互联网众筹涉及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众筹项目并获得融资,利用小额或大额多人众筹均是互联网众筹的优势。六是部分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或者机构诚信缺乏问题较为严重,这一问题尤其体现在P2P网贷、数字货币和区块链项目运作过程中,在这些领域存在较多想借机集资、套取资金的投资者。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当前还存在很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首先,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既存在监管失当和过度问题,也存在监管不足或缺位问题。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只存在一些行政法规及政策,其制订缺乏业界专家和公众的参与,也缺乏法律权威性,容易包藏部门利益考虑(比如第三方支付托管一律改为银行存管,又如政府部门“收编”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封杀了互联网支付的经营和发展空间),而且存在多变性,不利于互联网金融长期、稳定与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互联网金融运营面临极高的法律风险。比如,2017年至少有124家互联网众筹平台出现网站无故关闭、歇业停业、失联、提现困难等问题。截至2017年末,至少18家众筹平台处于隐性停运状态[7]。其次,这些监管法规主要是从稳定金融、便利行政管理的视角,没有遵守一整套的通行监管原则(包括反欺诈原则、监管作为服务的原则、效率与竞争原则、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原则、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原则、产权保护原则和法治原则等),主要的监管措施是一味限制、禁止或者打压某些类型互联网金融运作,而不是从监管作为服务的视角扶持和便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味限制、禁止或者打压互联网金融有违效率与竞争原则,也有违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保护的原则,因而也有违产权保护和法治原则。产权保护和法治原则是市场经济中人人必须遵守的原则,因而一般不会出现在监管者的监管原则里面,但是恰恰对于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必须明确将两者列入监管原则才能更受监管者和公众的重视。监管者容易借助其掌握的权力,通过不出台或者拖延出台某项政策或者改变某项规定来改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心和预期,甚至决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生死。当然,反欺诈是头条监管原则,其实反欺诈的必要性存在于所有领域和部门,不单单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部门。但是,这方面也适用法律上的比例原则,按此,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上述监管作为服务原则与比例原则就有了结合点。此外,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这些监管要求可以容纳很多行政本位的金融抑制政策,并不能确保遵守上述通行监管原则。因此,反而要警惕监管部门对监管权的滥用和误用。

(三)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较为薄弱的问题

目前中国已经成立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一些网贷行业协会,需要由行业内的成员共同认真建立和实施章程、行规和行约。很多政府监管职能还没有下放到行业协会,成为行业自律的内容。比如P2P的备案完全可以由互联网金融协会来掌握和管理。由于行政本位,而且行业协会的运作本身仍然有着很多行政化的特点,行业协会还不能真正成为协会成员利益的真正代表和维护者,不能发挥在市场经济国家里行业协会所能充当的“政策维权”(policyadvocacy)主角色。

五、进一步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对策思考

在享受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当注意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合规发展,这些措施可具体区分为对互联网金融运作的改进措施、监管层面的改进措施以及行业自律方面的改进措施。

(一)对互联网金融运作的改进措施

互联网金融运作的改进措施,其落脚点首先是推动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和企业本身改进其运作。一是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企业需要加强合规性管理,在法规政策范围内运作,在此基础上用好用活法规政策并推进其业务和产品创新;二是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管理章程,严格按照章程操作;三是应该以诚立本,杜绝金融欺诈操作,这是任何商业的立基之本;四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风控和流动性管理,这是金融运作的根本;五是保护好消费者和投资者;六是做到信息披露公开透明,也包括建立和利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网评反馈机制。

(二)监管层面的改进措施

监管层面的改进措施包括:一是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互联网金融立法中,要明确通行监管原则。二是要确立“放开准入,维护竞争,防范欺诈,控制风险,活动留痕,事后追责”的监管框架。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的事物,过度监管可能会抑制发展的动力和积极性,因此不管采取何种监管模式,都需要注意谨防出台严厉的限制准入或微观干预政策,着眼于建立和维持一个公平、公开和公正的竞争秩序,鼓励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三是有鉴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的特征,未来监管机构还应当在互联网金融生态这一整体的框架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体性的综合监管或者混业监管,而不仅限于分类监管(总体上属于分业监管),应相应地创新监管模式,出台更加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四是监管部门在推行分类监管或分业监管时,不仅需要与整体性的混业监管相结合,而且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误地分类和定性某类互联网金融[8]。以P2P网贷为例,单纯把P2P网贷企业定性为信用中介,似乎更符合当前我国的法律现状(比如不允许“非法集资”,只有在有权部门批准之下才能经营金融业务),但是本应该兼顾当前的P2P网贷的发展现状。由于大多数P2P网贷属于信用中介,监管部门应该从监管作为服务的原则、竞争和效率原则、产权保护的原则、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的原则以及行政上的比例原则(即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当事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出发,在打击欺诈的同时,为这些信用中介型网贷平台提供有序转型或者有序退出的通道。五是需要按照通行监管原则对监管确立一整套的行政程序和流程,通过监管的流程化和建立纠偏机制来防范监管部门滥用或者误用其监管权力,防止出现由于监管者不出台或者拖延出台某项政策或者改变某项规定而影响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心和预期。监管者最近迟迟不出台对P2P网贷的备案规定,已经造成了投资者失去稳定的投资预期,造成了投资者恐慌和挤兑,加速了许多网贷平台资金链断裂和倒闭。六是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新创形式,可以推行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式的监管。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AC)于2015年提出“监管沙盒”的概念,即在现实生活中为金融科技企业的创新行为提供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能够测试其金融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管规则约束,同时保护金融消费者,不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9]。监管者最重要的职责是对消费者和整个金融系统进行保护,但是中国之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采取的思路是“先发展后监管”,发生了众多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例如P2P平台跑路。因此,监管沙盒的引入对于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平衡风险的同时鼓励创新。七是加快推行“监管科技”(RegTech)”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造成金融风险和技术风险叠加,很容易引发风险的扩散,形成系统性风险,这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提出,把新科技如AI、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API等应用于监管领域,更好地防范风险,也就是推行“监管科技”,从而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10],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同时减少监管对于市场的扰动。中国在监管科技(RegTech)方面处于刚起步阶段,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金融科技委员会,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强化监管科技(RegTech)的应用,未来监管科技(RegTech)将会越来与多地应用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八是应该把许多可以划归行业协会自律范围的政府职权移交给行业协会。比如P2P网贷的备案,应该交由行业协会来管理。

(三)行业自律方面的改进措施

当前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P2P网贷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细分类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应该会同行业内的成员认真建立和实施章程、行规和行约,承接政府移交的、本属于行业协会的事权,做好行业自律。应该通过行业协会立法来加强和确保行业协会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平等性,消除现有行业协会运作中的一些泛行政化因素,真正成为协会成员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充分发挥在市场经济国家里行业协会所能充当的“政策维权”主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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