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笑波
摘 要:马克思在黑格尔国家观的基础上转向对市民社会的探讨,从对现实历史的关注转移到政治经济学领域研究市民社会。马克思在后期著述中,“市民社会”概念的应用明显减少甚至消失。通过对“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资产阶级社会”等理解的基础上,探究市民社会对唯物史观创建的理论意义。
关键词:市民社会;唯物史观;理论意义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9)03-0028-02
市民社会理论在马克思思想中作为一个闪光点受学界普遍关注,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探索之于唯物史观创建的意义如何?学界通常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出发点、始基,具有重要意义;但也有另外一种观点:市民社会在马克思哲学探索中最终被否定,历史唯物主义与市民社会并无直接关联。笔者通过阅读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相关论著,并在众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以及对唯物史观创建的意义进行深入阐述。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出场
黑格尔虽并不是最早提出市民社会的哲学家,但为马克思关注市民社会思想提供直接的理论源头。在《法哲学原理》中集中反映了他对于“市民社会”理论的认识,市民社会是不同于政治国家的存在,在他系统的法哲学体系中将二者分隔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也曾受到马克思的大力称赞:“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作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1]57同时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将人从家庭这个共同体中剥离再经过组合而形成的,这样的组合受制于市场。在市民社会中,个人不仅能够从市场中获得自身所需的利益,同时不自觉地为共同产物而奋斗,这种抽象的社会联系占据着市民社会的主要地位,市民社会是家庭发展演变的必然结果,而解决市民社会矛盾依赖于国家与法。
青年马克思经历了前期对黑格尔国家观哲学的尊重到后期的猜疑与动摇。马克思自1841年下半年开始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遭遇一系列令他作难的“物质困惑意见”问题迫使他再次陷入巨大的精神危机之中。青年马克思把希望寄托于“国家与法”,深信各种社会问题的最终解决都要依赖于国家和法律的有效改革,但有关出版自由问题、林木盗窃法问题以及摩塞尔通讯反映葡萄农悲惨生活的问题迫使马克思重新思考物质利益和理性国家、法律原则的对立问题,原来普遍的国家观念根本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矛盾。
这一时期对现实问题的关注,马克思把视线转向市民社会。这是促使马克思头脑发生转变的一个重要缘由。不仅如此,黑格尔在伯尔尼和耶拿时期通过研读英国经济学开启了通达市民社会理论探究的道路,他对市民社会的思考不再阈限于哲学领域,被称作是德国第一位承认经济生活存在着自身的规律性的思想家[2]458。由此,激起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深入分析的兴趣,认为对市民社会的领悟应当作为经济学范畴理解。
因此,马克思为何会摆脱黑格尔逻辑严密的国家观哲学转而研究“遗落在尘埃里”的市民社会?换言之,市民社会思想在马克思哲学世界中正式出场是由于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探索
马克思探求市民社会并非一蹴即至,在不断的批判中一次次再认识。这一概念在马克思繁博的著作中多次出现,虽在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社会强烈抨击的《资本论》等后期作品中消失不见,但对市民社会的批判与反思在其思想中尝鼎一脔。笔者认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可分成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843-1844年初,即摸索市民社会的最初时期。这一阶段马克思还无法明确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中,马克思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之上反证黑格尔的观念,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进行头脚倒置,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认识还受到黑格尔限定,深受其国家与市民社会二元对立的影响,对市民社会的阐述也更多是从精神层面,因此不宜过分夸大其与唯物史观之间的关系。正如马克思而言,他“还没有把市民社会同物质生产直接联系起来考察。”[3]130随后,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两篇文章: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以下简称《问题》)认为市民社会以“实际需要、利己主义”作为原则,“实际需要、自私自利的神就是金钱。”[4]194近代以来的政治革命,也就是资产阶级的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中的政治性质,使国家与市民社会彻底分裂,但个体的人“都过着双重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4]172即政治生活和市民社会的生活。相比于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逐渐意识到钻研市民社会就要深入现实生活中。其二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马克思在钻研德国解放问题时认为,部分的纯政治革命依赖于“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而市民社会中能够担任起解放者地位的是“一个并非市民社会阶级的市民社会阶级。”[4]213
第二阶段,是在马克思唯物史观形成过程中,特别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两部作品中对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表述。《提纲》在对费尔巴哈整体清算中表达了马克思对于实践观点的重视,实践是人的社会活动,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能力;马克思在《提纲》第十条说“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1]57此处并非市民社会是旧唯物主义的诞生地,马克思对旧唯物主义的否定同时是对客体的、直观的市民社会的否定,而把希望寄托于真正的共產主义,这里的人是在实践基础上,从事感性对象性活动的人。在《形态》中有一段经典描述,被众多学者认为是对“市民社会”的明确界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1]87同时,它被视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前身,特别是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形成起重要作用。马克思好似对市民社会的态度发生旋转性的改变,但此时的市民社会非彼时的市民社会。在此之前,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客体的、直观的;而此时更多是从“物质关系”层面考察的。
第三阶段,在19世纪50年代,就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创建之后。出现了一个不容置疑的现象,特别是在《资本论》及其他手稿中,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几乎消失不见,取而代之的是马克思对当时资产阶级社会中社会矛盾的深入剖析与社会结构的邃密认识。从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过程分析,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最终还是被他抛弃。在他看来,市民社会的本质就是资产阶级社会,是要被批判与否定的存在,是实现真正的人类解放的阻碍因素。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于唯物史观创建的理论意义
马克思不仅仅终结了古典市民社会观念,同时开启了当代市民社会思想。不仅如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于唯物史观创建的意义也值得我们关注。
长期以来,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在一定意义上被抽象化为脱离现实的教条,其基本的框架来源于马克思1859年创作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序言》。在学界有很多学者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等同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笔者认为这样做有失偏颇,这种高度凝练的哲学原理阐述是无法体现马克思创建唯物史观的艰苦过程,但我们又不能否定这种抽象的唯物史观基本原理为我们认识马克思的唯物史觀提供了便捷之路。
面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与唯物史观创建的意义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不能简简单单的评定。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与其市民社会理论本质上不同,前者是通过一次次哲学革命得到的结论,而后者是马克思在现实历史、政治经济学方面的生动表述。而且,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研究早于其新哲学的创建。那么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对唯物史观的创建意义何在?笔者通过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三个阶段的认识及唯物史观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经分析得到以下认识。
第一,马克思早期对市民社会的认识更倾向于“私有财产”层面,尽管他颠倒了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但还不是马克思创建唯物史观理论中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确切地说,此时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论述还未表现出唯物史观创建的雏形。因此,学界中有观点认为马克思在《批判》时期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抨击是唯物史观创建的出发点,有些过分夸大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最初认识。
第二,马克思与之前德国哲学家最大的不同就是他始终关注的不是披着宗教外衣的神,而是社会中对立阶级造成的种种不幸以及这种不幸背后的深层原因。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并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类解放,政治解放并不意味着人类解放,在《导言》中马克思把希望寄托于市民社会的贫民阶级,但对这一阶级的认识也只是从人类学方面而言的。尽管在《提纲》之后,看似市民社会重新得到了马克思的青睐,但只是短暂一瞬,尔后,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出发对市民社会的内部矛盾进行深入批判与否定。也正是在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认识发展中,马克思看到了隐藏在市民社会背后的人,从“利己主义的个人”向“现实生活中的个人”的批判认识。
综上所述,黑格尔法哲学为马克思认识市民社会提供理论基础,马克思从现实生活转向政治经济领域剖析市民社会,透视市民社会的本质,而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批判同时是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批判,要实现无产阶级的翻身、胜利,就要让市民社会彻底覆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可以看作是马克思摆脱旧哲学的动力因素,加速了黑格尔法哲学及费尔巴哈人本学在马克思思想中的崩塌,也正是在探究市民社会过程中对现实的关怀为马克思创建唯物史观提供了条件。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与唯物史观的创建二者之间存在着共生关系,但这不是说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必然催发唯物史观的创建,但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创建离不开他的市民社会理论。正如韩立新教授所说:“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马克思新世界观诞生标志的话,那么挣脱黑格尔国家观的囹圄转而去关注现实的市民社会、从法哲学批判转向国民经济学批判则可以看成是马克思走向成熟的出发点。”[5]59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匈]卢卡奇.青年黑格尔[M].苏黎世,1948.
[3]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5]韩立新.《巴黎手稿》研究——马克思思想的转折点[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