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办案机制下基层法院案件分配制度改革刍议

2019-07-06 03:30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关键词:审判办案法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案件分配既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对科学调配审判资源、激发法官办案活力、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审判工作效能,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作用。案件分配实质是对法官审判权利和职责分工的调配,必须与审判权运行模式相适应。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审判组织形式、审判权运行模式以及内设机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套与新型办案机制相适应的案件分配制度。

一、法院案件分配制度的历史考察

从法院分案制度改革的历史脉络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审判业务庭庭长指定分案阶段、立案庭分案阶段、立案庭指定分案向电脑随机分案过渡阶段。①这三个阶段仅仅是不同时期分案模式的大致划分,是指在某个阶段以某类分案方式为主的分案阶段划分。在不同阶段,仍然存在分案方式的混合。比如在立案庭分案阶段,仍然有部分法院先行先试,开展随机分案改革探索,采取随机分案改革方式,也存在立案庭分案与业务庭进行微调的混合模式。各阶段分案制度的形成,主要是由当时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决定的。

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案件分配制度改革的情况

(一)审判业务庭分案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法院案件类型比较单一、数量相对不大,立案审查权由各个审判业务庭自己行使,实行“立审合一”的模式。与之相适应,案件分配制度实行的是审判庭庭长指定分案,即庭长享有分案权,庭长根据本庭收结案和存案情况、案件类型、案件复杂程度、法官能力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在本庭内统筹分配案件。而且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由于社会经济处于转型期,在政策上鼓励各业务庭和法官主动寻找案源,一度出现审判人员自立、自审、自执的办案模式,由此产生的抽屉案、关系案、人情案为社会所诟病。上世纪90年代初期各地法院设立告申庭后,立案权统一由告申庭行使,但在案件分配上仍然是由告申庭立案后转交业务庭,再由业务庭指定办案人员,有时还存在庭长授权内勤对案件进行分配的情形。案件由庭长统一分配,虽然可以实现法官能力与案件高效解决之间的有机协调,但是由于具体分案规则与客观标准的缺乏,主观随意性较大,容易导致各法官间案件分配不均、公平竞争机制失衡等状况,①参见王战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法院分案机制研究》,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分案模式的公平性往往会受到法官质疑,也容易给司法不公提供机会。这种行政化的案件分配模式,在案件数量少的情况下可以较好地实现对案件的分配与管理,但在案件数量大规模增加的情况下,一定不能发挥出良好的管理作用。

(二)立案庭分案阶段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法院案件数量迅速增长,案件类型越来越多,以及法院审判管理理念的进步,原来的“立审不分、审执不分、审监不分”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案件审理和审判管理的需要。以1996年11月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为标志,“立审分立”进入全面推广阶段,各地法院纷纷成立专门立案机构。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1999年底,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明确职责、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全面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人民法院的立审分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纲要》还提出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截止2003年,“立审分立”改革基本完成,全国大部分法院设立以大立案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由立案庭专门行使立案功能以及审判流程管理功能。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录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对所有案件进行统一的立案、排期、送达等。立案庭根据各业务庭业务分工和法官情况,将案件直接分配到承办法官,不需要通过业务庭庭长来分案。至此,立案权与审判权相分离,分案功能也从审判业务庭剥离出来,交由立案庭专门负责。立案庭分案省去了案件移送业务庭、再由庭长进行分案的时间和环节,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实现了对案件的全流程控制。但在这一模式下,由于立案庭对各业务庭的工作情况、法官特点等了解不够,难免会存在人案不适的矛盾。因此,这种模式下,不少地方采取了立案庭分案为主、业务庭对个案进行微调整的混合模式(俗称“倒排期”),以缓和立案庭与业务庭的紧张关系。上世纪90年代后期大立案改革后,一直到现在的相当长时期内,各地法院延续了这种分案模式。

(三)随机分案为主与指定分案为辅的阶段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俗称“四五改革纲要”),将全国法院司法改革推向深入。本轮司法改革不是细枝末节的改革,而是对司法体制机制的深刻性、系统性、全面性变革。与之相适应,案件分配模式的重构再度被提上改革日程。

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首次提出“随机分案”改革方向。但是,由于当时缺乏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同时对“随机分案”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规定过于笼统,改革模式事实上没有本质的变化。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在加强专业合议庭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对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2015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对这一要求予以重申。以此为依据,各地法院结合实际,进行积极探索。①比如江苏法院确立全省各级法院所有案件由立案庭随机分案为主、庭(局)长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方式,并开发配套分案软件,自2009年12月21日起,全省法院正式施行随机分案制度。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继承了四五改革纲要关于案件分配的原则。

应当说,当前开展的新一轮案件分配制度改革,是因应司法责任制改革而开展的一项重要程序性改革,这一改革的基础与以往有本质的不同。从案件分配单元上看,随着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完成和新型办案团队的全面构建,以业务庭为单元的案件分配格局将逐步被打破,案件分配单元将由业务庭变为扁平化的审判团队;从职责分工上看,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将专司审判核心事务,而立案分配、排期送达等非审判核心事务,交由司法辅助人员负责,这有利于把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从司法责任制上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前提要保障法官裁判权来源的合法性,其中,中立的分案立场、确定的分案规则、透明的分案程序,是保障法官独立审判、保障当事人接受平等审判的前提。因此,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案件分配制度改革绝非小事,而是影响司法公正、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的大事。当前,随着审判团队的组建和新型办案机制的运行,各地法院正在探索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新型案件分配制度。但是由于这是一项全新的改革,无论在思想观念还是在具体模式构建上,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基层法院案件分配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新型办案机制的运行,推进基层法院案件分配制度改革已提上日程,但由于尚在探索阶段,案件分配规则尚不完善,内设机构改革还不到位,审判资源配置没有达到最佳状态,导致案件分配制度的现状不尽人意。

(一)分案范围的“小随机”化,难以解决“案多人少”矛盾

当前,虽然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审判团队,但是大部分基层法院办案仍以审判业务庭为单元,导致分案范围限定于审判业务庭范围,即根据案件类型在固定业务庭范围内随机轮转确定承办法官。由于案件类型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受政策、地域、经济、社会等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类型案件在不同地区的比例、增长幅度也差异很大,导致这种固定式的小随机分案方式,难以适应不同类型案件办理的需要,造成分案和工作量不均衡,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1.各类审判工作量不均衡。通过调研发现,当前各项审判类别间工作量不均衡问题十分突出。以S省法院为例,全省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人均结案比为1:2.26:0.42。人均结案比最高的法院,民事法官结案数量是行政法官的五倍多。这一办案比例与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难易程度不相匹配。

2.各业务庭工作量不均衡。不仅各项审判整体分配不均衡,而且同一法院各业务庭间分案也不均衡。以S省辖区W区法院民事审判为例,该区法院分三个民事审判庭和三处人民法庭,其中民一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建设工程、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传统民事纠纷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人民法庭审理普通民商事案件。同样是办理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人均分配案件比例为1:1.8:1.6:2.5。

2018年W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分案情况比较

(二)以简单轮流为主的随机分案方式,造成分案不公现象

当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大部分基层法院积极推进分案制度改革,推行以随机分案为主的案件分配模式。但是,仍然有少部分法院采用“二次分案”模式,即立案庭根据案件性质,将案件分配到业务庭,再由业务庭庭长随机或根据各员额法官手中存案情况分配给法官,完成二次分配。以S省为例,在154家基层法院中,仍然有20%左右的法院采用“二次分案”模式。二次分案方式从本质上说是指定分案的方式,是案件分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过渡产物。随着案件分配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二次分案”方式将最终被随机分案为主的案件分配方式所取代。

实践中,随机分案模式主要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简单轮流分案模式,即按案件类型和收案次序将新收案件轮流分配给承办法官。二是完全随机模式,不考虑法官办案能力、案件性质、法官存案等情况,按照案件类型在业务庭内完全以随机方式确定承办法官,比如摇号确定承办法官的方式。三是复杂随机分案模式,即兼顾法官办案个性需求、司法能力以及案件消化能力等因素随机确定承办法官。有的法院还将当事人选择作为分案的考虑因素。

其中,第一种随机模式,即简单轮流分案模式是当前基层法院普遍采用的分案模式。这种按收案次序轮流确定承办法官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分案的随机性。但是这种分案模式过于机械化,对法官个体差异、案件类型、结案进度等考虑不足,法官处于“被动收案”状态,容易造成新的分案不公平,影响法官办案积极性和审判质效。第一,容易引发案件的错位处理。可能将原告或被告相同的案件或关联案件分给不同法官,不仅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还容易造成同案不同判问题;诉前调解案件或是当事人撤诉又重新起诉的案件,也可能分配不到原调解法官手中,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容易导致“易案扎堆”或“难案扎堆”,造成分案不平衡,影响分案效能。第三,无法彻底避免人情案。虽然轮流分案相对中立,一定程度上屏蔽人情案、关系案,但是由于分案顺序相对固定,仍有可能通过故意轮空等方式操纵分案结果,造成分案不公和司法不公。

完全随机方式分案虽然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分案中人为操作,防止关系案、人情案,并吸收当事人参与,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分案公正的获得感,但是由于分案规则过于简单,同样容易造成案件错位处理、分案不均等问题,影响分案公正和效率。

相比较而言,复杂的随机分案模式综合考虑案件需求、法官需求以及当事人需求,有效平衡各方利益,通过适度对分案程序调整和干预,达到科学、合理、公平分案的目的,应该是分案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但是从目前各地法院实践看,没有形成统一规则,相关标准、指标设置随意化,从而制约了审判工作效能。

(三)无序化的分案程序,降低了分案效率和司法公信

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一项配套制度,目前基层法院对案件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大部分法院没有制定专门的、统一的、规范的分案制度,分案程序随意性比较大,影响了审判效率。

1.分案各环节期限不明确。分案制度不仅仅涉及案件分配环节,还涉及案件分流、流转等环节。从各地基层法院分案实践看,对各环节期限要求不明确,导致分案各环节间衔接不畅,造成诉讼迟延。有的从分案到具体流转到承办法官,甚至需要几个月的时间。

2.分案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大部分法院分案仍然停留在手工分案的阶段,案件信息录入、案件分流、分案调整等工作全部由人工操作,既影响了分案效率,又增加了分案环节的廉政风险。即使个别法院研发随机分案软件,但是不能与全省审判管理系统对接,案件信息需要人工重复录入,造成分案环节重复劳动。同时,分案软件功能较为单一,一般仅具有自动分案功能,态势分析、信息管理、分案查询、悬赏结案等功能不足,影响软件的深层次应用。

3.分案过程不透明。虽然大部分法院采用轮流分案的方式,但是由于分案规则不够明确具体,案件调整程序不规范,分案随意调整情况较为多见,而且未对分案调整事项进行公示,容易引发法官对分案公平的质疑。

(四)办案绩效与业绩考核脱钩,导致分案杠杆作用发挥不明显

案件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与法官能力、办案业绩、绩效考评等因素相适应,让能者多劳、多劳多得,发挥好案件分配制度的“指挥棒”作用。当前,与新型审判权运行模式建设相比,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大部分法院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的案件权重系数,分案缺乏导向性。很多法院存在业绩考核“大锅饭”、平均主义的问题,影响了法官办案的积极性。而且,由于案件权重系数体系和绩效考核的滞后性,造成办理复杂案件和办理简单案件一个样、办多办少一个样,导致分案过程中存在法官挑拣案件的现象,都不愿意承担疑难复杂案件,这也是下一步改革案件分配制度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三、新型办案机制下基层法院案件分配制度改革的构想

分案制度改革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系统集成的一部分。改革过程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统筹兼顾,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兼容的有机整体。第一,分案制度改革要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相融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必须赋予法官更大的自主权。审判自主权不仅体现在实体方面,也体现在程序方面,包括对案件进程的自主安排。以往分案制度忽略法官对裁判案件进程的掌控意愿,法官处于被动接受案件的状态,法官办案的自主权难以保障,影响办案质效。推进分案制度改革,坚持人性化分案,尊重法官对办案节奏自主把握的意愿,将有利于促进审判的自主管理。第二,分案制度改革要与审判管理扁平化相融合。新型审判权模式运行后,审判团队成为基本的办案单元,审判管理趋于扁平化。案件分配制度也应及时调整,走扁平化的道路,尽量减少分案中间环节,真正实现“分案到人”或“分案到团队”。第三,分案制度改革要与繁简分流改革相融合。繁简分流是应对诉讼案件激增、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举措。繁简分流改革中速裁改革、专业化审判等举措,是分案制度改革不容回避的问题。深化分案制度改革,必须把案件分流制度改革纳入分案制度改革之中。

(一)打破以审判庭为单元的“小随机”分案现状,实行全员全案统筹的“大随机”分案模式

一方面,以往“小随机”分案模式,是导致分案不均衡的主要因素,迫切需要取消分案范围局限性,使分案结果更加均衡。另一方面,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基层法院审判业务庭逐渐弱化,审判团队成为基本办案、管理单元,使“大随机”分案成为可能。

在“大随机”分案模式下,审判团队是随机分案指向的基本对象。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审判团队主要以独任制团队为主。确定了审判团队,就确定了案件承办法官。审判团队以员额法官为基础,以独任制为基本形式,员额法官即为团队负责人,审判业务由分管领导统筹。案件分配将以审判团队为基本分配单元。同时,适应审判专业化改革的需要,审判团队组建应体现审判专业化,由法官自主选择专业类别。但是专业选择应避免单一化,允许法官选择多个专业,并可以跨审判类别选择专业,实现全员办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比如,有的法院探索将办案业务分为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再审、少审和特别程序八类大专业,并对每类大专业细分相关小专业。审判团队实行专业化分工,员额法官根据本人知识结构、专业特长,在两个大专业中分别选择两个小专业,作为自己的办案方向。法官在选择专业时,确定一个大专业为主专业(第一专业),另一个大专业为辅专业(第二专业)。这种专业化团队建制模式,不仅有利于发挥法官的专业特长,而且还能够充分体现法官办案需求和喜好,激发办案积极性。

(二)改变以轮流分案为主的简单随机分案模式,建立“随机+按需”相结合的案件分配体系

完善随机分案制度目的是建立一个既定的规则,保障分案科学公正,减少随意性和不可预期性。但是建立随机分案制度,并不是无序分案,也不是轮流分案,而要在坚持“随机分案”的同时,做到“按需分案”。分案制度改革必须与审判需求、法官需求和结案需求相适应。第一,要充分考虑法官需求。每位法官都有自己的业务专长,完全的随机分案有时容易导致法官办理自身不擅长的案件,减低人案匹配度,不仅影响法官的办案积极性,而且还影响司法质效。因此,随机分案应尊重法官个体差异性,赋予法官一定自主权。第二,充分考虑审判需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案件矛盾呈现类型化发展特点,对案件专业化审理提出新的要求,这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分案制度改革必须充分考虑审判专业化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加强审判专业化的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目前,很多基层法院基于审判需要,设立金融、破产、家事、环保等专业化团队。完全的随机分案,不利于分案与专业化审理的衔接。因此,随机分案应考虑专业化审理需要,考虑专业优先原则。第三,充分考虑结案需求。法官司法能力、办案风格不同,办案节奏有所差异,而且受业务培训、休假等因素影响,法官对自主安排办案时间有一定的自我需求。轮流分案忽视了法官个体能力差异和自由支配办案进度的需求。随机分案应关注法官结案的自由支配权,在分案系统中设定法官拒绝接收案件的功能,使分案更具人性化,比如某法官拟安排一段时间休假,则可以不接收案件。同时针对轮流分案不考虑法官办案差异性,容易造成案件积压的问题,应采取轮流随机和限制存案相结合的模式,为每名法官设置合理库存数,在合理库存数之内实行依收案随机分配,达到合理库存后,不再分案,防止法官过饱和状态工作,确保全院收结均衡、畅通。

案件合理库存是审判质效的调节器。合理库存过高,使法官限于“疲于办案”的境地,影响办案质量。合理库存过低,法官办案没有压力感,会影响办案效率。办案饱和度是确定合理库存的前提。具体测算公式为“办案饱和度=全年有效办案时间/个案耗时”。在确定全年有效办案时间时,应扣除普法宣传、理论调研、参加会议、业务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如果法官办案饱和度为150件,按照年结案率80%的目标,那么法官合理库存就是30件。办案合理库存与各法院案件数量、审判资源配置、司法能力等多重因素相关,与案件类型也有关系,因此不一而足。如S省L县法院确定速裁团队合理库存80件,刑事团队10件,民商事团队35件,行政团队20件,并根据结案要求和工作进度合理调整。

(三)坚持诉前分流与案件速裁的前置化嵌入,实现案件分流与分案制度的有机融合

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从这个角度讲,分案是手段,分流是结果,公正是目标。分案制度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案件分流的合理性、可行性,通过科学分案,促进办案各环节的有序衔接、科学分流,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目前,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缓解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等方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繁简分流改革的作用日益凸显。分案制度改革必须做好与诉调对接、速裁分流等环节的衔接工作,推进改革集成和制度融合,努力实现“1+1〉2”的效果。具体流程设计应体现“三次分流”。

1.诉前分流。在分案系统中,专门设置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数据库。对前来起诉的当事人,由诉调中心在此对案件信息进行录入。根据案由,在纠纷受理信息当中确定相应的调解组织或人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登记立案,系统自动提取当事人信息、调解信息,转入繁简分流模块。

2.案件繁简分流。设立速裁团队,根据分案软件测算,确定简案与繁案,对于简单案件,进入速裁团队办理。不适宜速裁团队办理的案件、速裁团队库存数满溢出的案件、到期限(如可以设定速裁期为30日)流转出的案件再次由信息化自动分案系统按照分案规则进行分案,进入专业化审判团队审理。

3.案件调整分流。严格限制指定分案,将案件指定分配权集中,明确院长对于特殊案件的指定权,并说明理由和予以公示。指定分案的情形主要有:承办法官因出现法定回避情形需要回避的;承办法官因健康、外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需要脱产时间较长的;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或者案件相互之间关联密切等特殊情形的;其他需要更换承办法官的情形。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当事人一方分别起诉的系列案件,原则上由第一起案件随机分流的审判团队统一审理。同时,建立分案情况内部公示制度。对变更审判组织或承办法官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

在“三次分流”前提下,具体案件分配应按照专业优先、辖区优先原则,以结出递补、按需分案为基本方法,随机确定案件的审判团队。一是专业优先,即对受理的案件按照审判团队第一专业类别,在具备分案条件的团队之间随机确定。二是辖区优先,即对隶属于人民法庭辖区的民事案件,在法庭具备分案案件的审判团队之间随机确定。三是结出递补。各审判团队以合理库存案件数为基数,每结出一案、递补分配一案。当审判团队库存案件数高于合理库存案件数、出现无法定事由超审限及经通知而不领取所分案卷时,不再分案。四是溢出分案。当案件按照辖区和主专业优先的方法无法分案而导致案件溢出时,进入挂牌程序,由申报辅专业符合分案条件的团队在系统中自动领取办理,且从第二日起,每在系统挂出一天增加一定分值的奖励,一定期限仍未摘取的,由入额院领导办理。

(四)坚持分案制度与绩效考核相挂钩,以业绩考核倒逼分案制度落地

案件分配是考核的前提,只有做到分案公正,才能做到考核公正。同时,考核是分案制度落实的保障。随机分案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结出递补”,即结案越多,后续随机分案的机会就越多。因此,分案制度的落地,收结案良性循环是关键。如果收多结少或只收不结,案件就会大量滞留审判环节,分案系统也会受到波及。严格、规范的考核是督促法官提升结案效率的有效抓手,也是分案系统设计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以上原因,分案系统设计时,应为各类案件赋予一定分值,使各类案件按照同一标准赋分,并直接与法官绩效考核挂钩,倒逼法官主动加快办案节奏,促进收结良性循环。

案件难度系数测算是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影响案件繁简程度的因素千差万别,即使是同一类案由的案件,由于诉讼时间、当事人性格、司法政策等因素不同,其难易程度也会千差万别。因此,有必要通过设定相应要素难度系数,对个案难度进行综合测算,以确定个案的难度系数,然后依据难度系数对案件进行随机分流。影响案件难度系数的要素主要有四种。一是基础要素,即每一案件均具备的因素,包括案由、主体、诉讼请求、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证据种类及证据数量等。为每一项要素事先赋予一定分值,录入后通过电脑自动判断,确定基础要素分值。二是关键要素,即直接影响案件繁简程度的要素,包括发回重审、刑民交叉、特殊诉讼、关联因素。只要存在以上要素中的一种,即可确定该案为复杂案件。三是参考要素,即并非每案均具备、与案件关联度也不大、但在个案当中仍有所有影响的要素,因此分值设定均较低,包括标的额、是否公告、是否鉴定、案件来源、免证情形等。四是人工识别,即以上要素之外、个案当中仍存在其它需统筹考虑的因素,以人工识别来确定,实现人机判决的结合。

(五)坚持信息化智能分案原则,加快推进专门信息化分案软件的顶层设计

信息化为分案制度改革提供了技术手段,深化分案制度改革应坚持信息化自动分案的方向,依托信息技术自动选择办案团队或法官,缩短分案耗时,减少人为干预,加强分案监督,使分案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客观公正、高效便民。推动信息化智能分案应坚持顶层设计,确立统一、规范、科学的分案流程,依托信息化软件分案系统实现随机分案功能。信息化智能分案软件应具有以下功能。第一,自动分案功能。依照事先设定好的规则标准,自动进行案件分配。第二,态势分析功能。分案制度不仅是审判流程环节,更是审判管理的手段。要通过对分案环节有关因素,包括案件来源、分案走向、繁简比例等自动监控分析,助力审判管理。第三,信息嵌入功能。分案软件要与审判管理系统有机嵌入和衔接,自动读取立案信息、结案信息,并根据审判信息及时对分案进行调整。同时,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繁简分流改革,统筹分案与分流关系必须解决好分案过程中纠纷外部分流软件系统和案件内部分流软件系统的有效嵌入,使诉调对接、繁简分流成为分案制度的有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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