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低无罪判决率问题研究

2019-07-05 12:00:34陈洁
魅力中国 2019年13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司法机关检察院

陈洁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一、我国无罪判决率的现状

在大陆法系国家,无罪判决率一般为5%左右,在英美法系国家,无罪判决率通常高达20%。[1]近十年来,相比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无罪判决率则较低。为了便于了解我国无罪判决率的现状,下面根据相关文献资料(主要依据最高院的工作报告)制作下表。

年份被告人总数(万人)判决无罪的被告人数量(人)比例(%)2008 100.86 1373 0.136 2009 99.8 1206 0.121 2010 100.74 999 0.099 2011 111.3 891 0.080 2012 120.2 727 0.060 2013 115.8 825 0.071 2014 118.4 778 0.066 2015 123.3 1039 0.084 2016 122 1076 0.088 2017 127.6 1156 0.090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自2008年至2014年无罪判决人数整体处于下降趋势,无罪判决率亦处于下降趋势。自2015年至2017年无罪判决人数及无罪判决率整体上处于缓慢上升趋势。整体看来,无论无罪判决率前后怎么变化,都在0.l%以下,远低于英美法系国家。[2]

二、我国低无罪判决率的原因

(一)司法观念相对落后

受我国两千多年传统刑法“威慑”观念的影响,有罪推定的观念根深蒂固。一个刑事案子在被移送到法院后,人们普遍倾向于认定被告人有罪。人们戴着有色眼镜看那个被追诉的人,认为其应当得到应有的惩罚,而一旦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这就和整个社会的“期望”相违背,就好似凶手犯了法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也没有人为这场“事故”买单。民众的质疑声开始叨扰法官的耳朵,甚至质疑他们的清廉,整个法院系统也充满了舆论压力。

(二)缺乏有效的刑事辩护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扩宽了刑辩律师的权利,但刑辩律师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如取证难、会见难、刑辩风险较高等问题。如调查取证权,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和公检法是不对等的,刑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若要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取证,必须经过法院或检察院的许可,且经过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这就直接导致了在诉讼过程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远超过辩护律师提供的材料。其次,刑辩律师面临的风险较大,刑辩律师,特别是刚出道的刑辩律师,稍不注意就陷入了刑法为其专设的罪名,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伪证罪。除了风险较大,就是收益较低。这一系列原因导致很多律师不愿意代理刑事案子,优秀的刑辩律师也较少。

(三)司法机关绩效考核机制的影响

从最高法、最高检到各级法院、检察院,均把无罪判决率作为其绩效考核的标准之一。各地都出现了对无罪判决进行追责的规定,一旦法院作出无罪判决,不但会影响到相关司法人员的绩效考核,严重的还将被追责。一旦法院对某个案作了无罪判决,相关司法人员将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法院也也存在针对检察院抗诉率的考核指标,检察院抗诉率的高低影响法官的办案质量,若法官对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引起检察院抗诉,则法官会因为不符合绩效考核标准而受到负面评价。

三、对我国低无罪判决率的建议

(一)转变刑法观念

首先,要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明确以下两点:一是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当控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此时应假定其无罪;二是坚持疑罪从无,在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其次,还应当明确刑法保障人权的目的,刑法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惩罚犯罪,保障犯罪人的权利也是刑法的重要目的,犯罪人的权利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只有犯罪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得到适当的抑制,审判机关能够公正审判。如此,才能真正达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实现司法的公正。

(二)推进刑事辩护的效果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做了比较可观的修改,扩大了刑辩律师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当发挥实质的作用,从实质上保障律师阅卷及调查取证等权利。检察院和法院都应当保障律师阅卷权,积极配合律师阅卷;保证律师有充足时间、足够次数和独立的会见,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便利;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遇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需要司法机关协助时,司法机关也应当依法配合。对于律师作伪证问题,应当高度重视,严格审查,找到切实有力的证据,也不能单一听信辩护律师当事人的证词,对于证据单一,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律师作伪证的,不能认定律师构成伪证罪。如此,使得律师在刑事辩护时有了更多的人身保障,有助于提高刑事辩护效果。

(三)改善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制度

检察机关关于无罪判决率的绩效考核制度,以及法院关于检察院抗诉率的绩效考核制度是我国无罪判决率低的主要原因。因此,要解决我国目前无罪判决率低的问题,首先要改革司法机关不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虽然无罪判决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有关司法人员在公作上的失利,但这是由司法程序的滞后性决定的,也难以绝对避免。因此,要改进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机制。此外,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应从多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包括业务理论水平、办案能力、从业态度作风、道德品行等。[3]

结语

刑法的机能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则刑事诉讼必须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维持适当的平衡。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做到不枉不纵。此外,社会公众应当对无罪判决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尊重。如此,在全社会形成的司法理性方能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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