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5)
服务学习(Service Learning,SL)是一种当代教育概念和教育实践,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美国[1]。学术学习与社区服务被SL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学生需要将课程学习与服务过程中的现实社区主题相结合,整个过程既是服务又是学习。这种模式不仅增强了学生素质,还以较低的成本解决了社区所面临的问题,近几十年来在全球发展迅速。
法律诊所教育是服务学习的早期开端,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初的美国[2]。实践证明,这是法学院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和培养实践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2001年9月,四川大学成为国内较早开设该门课程的高校之一。目前,“法律诊所”课程已走进了我国七十余所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已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措施和内容。
法律诊所模仿医疗诊所的模式。由四川大学法学院与四川法律援助中心合作成立“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四川大学工作站”是“法律诊所”在川大开展的平台,该援助中心位于四川大学望江校区校内,每个工作日会开放接待前来咨询和寻求法律援助的民众,而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则由参加法律诊所课程的所有同学分批担任。
法律诊所课程以真实案例和教科书为基础。一方面通过法律援助处理真实案件,包括法律咨询,撰写法律文件和代理民事诉讼。让学生将传统的理论技能知识活学活用到服务实践中;另一方面通过课堂学习,让学生学习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查阅案卷,以及审查证据的正确方法等实际操作中所必需的技能。在课堂上,同学们还将通过对谈问答、模拟演示等方法,扮演法律案件中的具体角色,换位思考,从中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弥补和学习。
课堂教学侧重于学生开展的案例,采用质疑,讨论,模拟,反馈等互动方式,使学生获得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和判断。指导老师安排的回顾与反思总结贯穿整个SL过程的始终,以协助学生整合课程学习和服务经验[3]。除此之外,法律诊所对案件代理的全过程负责,为弱势群体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切实解决了社区居民所面临的问题,获得了良好的口碑。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诊所”虽然不涉及市场、价格等经济因素。但其内在仍存在着一定的“交易”逻辑,在一定条件下满足了双方各自的需求:施助者通过“法律诊所”给予受助者所想得到的法律咨询,自身通过案例分析收获学业知识、实践经验、自我实现的满足;受助者通过“法律诊所”将自己的案例提供给施助者,自身获得了所需要的无偿法律援助。我们借助经济模型的思想来研究这一“交易”问题及其价值。
在问题研究之前,我们先有两个基本假设。
(1)由于“法律诊所”是学校开设的正式课程,学生为了追求该课程的良好考评会认真对待受助者的需求,且学校会对该课学生提供校车费用等方面的支持,故该模型认为“诊所”中的志愿学生,对于受助者的需求会尽可能的满足,且施助行为所产生的精力、路费、时间的成本是学生可接受的。
(2)模型中的受助者和其他因素是基于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即他们的目标是以自身最低的经济代价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我们把任一事件所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货币化,将其现值的绝对值量化为“事务规模”这一概念,同时用“重要度”来表示某一事件对于当事人的影响程度或者当事人对某一事件的重视程度。
现实中影响某一事件对个人所产生影响大小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大体分为事件对个人的影响力和个人对抗事件影响的能力两个方面,引用上述概念:重要度=事务规模 /个人收入。此处收入可以用月、季、年为周期进行计算,我们认为在“月”这个较短周期内个人收入难以大幅发生变动,故可以默认为定值,方便起见我们以“月”为单位进行研究。
图一
现实生活光怪陆离,理论上任何事都可能发生,任何规模大小的法律纠纷也不例外。我们假定特定的当事人所有可能面临的法律纠纷的事务规模服从一个特定的概率密度函数,见图一,而在个人收入为常数的情况下,“事务规模/个人收入”的分布也同样服从这一概率密度函数。
(1)所有可选择情况
在事件重要度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理性地获取法律问题所需的信息与专业帮助的方式一般会有三种:
1.通过网络、报刊、咨询亲友等非正式手段
2.通过“法律诊所”等正式非盈利组织
3.通过律师事务所等正式盈利机构
(2)可选择情况对比
在这三种方案中,方案一最为方便快捷且成本最低。在人们面临极小规模事务的信息搜集时,即OA段,人们会选择非正式手段。
方法三最为专业,专业化程度高,案件处理周期较短,同时经济成本也最大。但只有在人们遇到较大规模的事务时,人们会选择付出高昂代价咨询专业律师,即图中B点以后区域理性人会选择方案三。
方法二介于两者之间,可以较为专业的提供一些法律援助,但案件处理需要一定周期,受助者往返“诊所”的时间、精力、路费等交易成本介于方法一和三之间。于是在遇到事务规模处于AB之间区域的时候,人们会权衡成本与事务规模从而选择“诊所”。
(1)“诊所“对于施助者的经济影响
对于施助者,即“诊所”的学生而言,往往能从援助的过程中获得知识和技能,巩固自身学业知识并且提升法律方面的实践经验,从而降低了学生以后进入社会为了达到法律业界从业人员必要从业综合技能所需的额外投入。这一点与经济学中“干中学”降低长期成本相类似,但此处经济影响不仅是货币上的影响,而是包括一切有关资源的使用。
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综合能力是多方面的,但此处我们将对日后学生就业产生影响的综合能力简化成两个方面,即:综合能力=学业知识水平+专业实践经验。
我们认为社会所需要的能够独立熟练完成某项工作的专业人员从业所需的综合能力都大于任何一个大学毕业生毕业时的综合能力,即无论在大学过程中学业方面如何优秀并且实践经验突出,都无法在刚进入工作就达到社会对其专业从事人员独立并熟练地完成某项工作综合能力的要求,这也与那些综合能力优秀的学生进入工作后也需要再学习与再适应的实际相符。
图二
一般来说,随着学生累计从事法律诊断服务的时间增长,自身学业水平的巩固和实践经验会相应增长,在开始阶段增长尤为明显,但后期在自身水平已经显著提高的情况下,随着服务次数的增多,学业知识的增长和实践经验的提升增幅逐渐减小。这一过程可以用学习曲线来表示,见图二。
该曲线可表示为:L=A+1/ B(N+1)^β,其中,L表示志愿者日后为达到法律业界必要从业综合技能的所需额外投入,N为累计服务学习时长;常数A、B大于0。
由式中的N可知:当 N等于0时,则 L=A+B,它表示没有参加过服务学习的学生在日后为达到法律业界必要从业综合技能的所需额外投入量为 A+B。之后,随着 N的不断增加,L会逐步减小,最后趋近于 A,它表示参加服务学习最多时长、综合能力得到最多提升的学生,日后为了达到从业最低综合能力水平也需要付出 A的额外努力,这便是学习效应。在一般情况下啊,有通常有0<β<1,β的大小反映了学习效应的大小。
如果用横轴表示该生累计服务学习时长即“法律诊所”服务时长,纵轴表示该生的综合素质变化,我们将得到一个增长速度越来越缓慢的并且最终趋近于恒值的曲线。从另一个角度阐释了服务学习对于学生综合能力提升的促进作用。
(2)“法律诊所”对受助者的经济影响
这里我们又要使用“重要度”的概念,并将上文所述受助者选择法律咨询的决策过程中提及的成本进行货币化。
图三
纵轴反映接收者愿意支付的最大金额,横轴反应重要性的大小。曲线上每一点表示在一定重要度下,受助者即当事人所愿意付出解决此事的最大货币量。货币化成本 A、B两点分别代表选择方案一、二、三的临界点,其意义与概率密度分布图中A、B相符,见图三。
我们不难发现,在OA段,当事人会主要采取网络、亲友咨询等非正式手段,其货币化的成本较低且相对稳定;在AB段,未引入SL之前,当事人为了接受法律支持而愿意投入的货币化成本随着事件重要性的增加而增加,在引入法律诊所SL的实践之后,受助者本来应当付出的成本即区域Ⅱ内所愿意付出的最大货币量降低为往返“诊所”的时间、精力和路费等实际货币化交易成本,受助者在 AB段满足了法律支持的需求而所付出的货币化成本由于SL而降低。而当事件的重要程度大于B点,人们则会转向更为专业私密但代价更大的律师事务所等正式盈利机构。
(3)“法律诊所”对行业与社会经济影响
1.从行业角度
针对同一从业领域的学生,未参加过服务学习的学生综合素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相较于参加过服务学习的学生更低,即通过SL,学生的综合素质到达社会必要从业者综合技能的要求的时间得以提前,这一方面使具有SL经验的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更具有竞争优势,因为有更多经验的学生减轻了雇主为其培训乃至纠错的成本,将所有因学生在SL过程中增长经验从而节约下的后期入职成本汇集在一起,便是整个行业因SL而节约的资源,行业内的资源利用效率得以提升。
2.从全社会角度
所有受益于SL的受助者所节约的成本是本来愿意投入的最大货币量与实际投入量的差额之总和,也是SL对所有受助者群体非必要货币投入和短缺的法律资源的节约量。
继续稳步推广高水平高校的服务学习实践工作,以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诊所”为标杆,广泛借鉴国内外的优秀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更多的社区和地方打造“社区+大学”的SL模式,进一步降低整个SL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对于特殊群体,例如低收入者、孤寡老人等无力负担的重点帮助,保证弱势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援助,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法律资源,在法律面前实现平等,体现我们的社会主义优越性。
对于参与SL的院校、师生给予更多的政策鼓励和补助,提高法律诊所等SL活动的参与度,降低同学们参加实践的顾虑。促使更多优秀大学生参与到社会公益活动中来,弘扬“奉献、有爱、互助”的精神,为我国文化、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拓展服务学习模式在更多符合要求课程的开设,让更多的优秀学生参与到这种行之有效的新型教学模式当中,也为社区提供更多优质大学生的服务资源。
通过定期举办讲座、比赛、宣讲等宣传活动,让更多优秀大学生了解服务学习的有关信息和知识,掌握一定的理论素养;让更多社区的居民了解服务学习,参与到这种新型的实践模式。不断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博采众长有所创新,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为我所用的理论体系,指导服务学习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法律诊所”的服务学习实践模式,对于服务和学习都是有益的结合,在该过程中学生实现了自我的提升。该过程中对于学生和社会来讲,形成了一个双赢的局面,这是一种互利共赢可持续的实践模式。该模式的出现,扩大了群众对于法律信息来源选择的多样性,降低了对于非正式手段的依赖,降低了获取专业、可靠的法律信息的难度,促进人民群众“知法”“懂法”以及社区普法工作,同时还缓解了我国专业律师资源紧缺带来的法律资源短缺问题。该模式对于节约和优化社会资源、提高社会效率、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有很大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