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1世纪以来,金融制裁作为一种温和高效的政治手段已逐步取代战争制裁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文章简单分析新时代金融制裁的基本特性,并从保险公司角度评析在美对伊的新一轮制裁中面临的原油货运险业务风险,最后据此提出两层次解决建议。
[关键词]原油加工;贸易政策;现有模式;建议
[DOI] 10.13939/j.cnki.zgsc.2019.20
自2016年1月16日伊核协议“执行日”以来,联合国、欧盟、美国大幅均放宽多项涉伊制裁措施。但2018年5月8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宣布美国将正式退出《联合全面行动计划》(Joint Comprehensive Plan of Action,简称伊核协议),并分阶段的在之后的90天及180天分别重启对伊朗的非能源领域及油气行业及相关领域的制裁之后,制裁问题再次引起广泛关注。美国此次对伊制裁领域包括石油、成品油、石化产品的进出口、相关金融、保险和再保险、航运和船舶制造、港口维护和机械设备进出口等。此外,美国政府宣称自2018年11月5日起,针对约400余名个人及实体的特别指定国民和禁止往来人员清单(SDN清单)也将落地执行。
作为远洋油轮运输保障的重要一环,包括货物运输险、船舶责任险和油污责任险等在内的石油行业保险是贸易风险和海上运输风险的主要防范手段之一。由于远洋石油运输国际化的特性,美国实施的的金融制裁对海上原油贸易有着实质阻碍,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原油货运险风险敞口急剧变大。
1 金融制裁的基本方式及保险行业影响
1.1 美国金融制裁简介
美国的金融制裁是一种单边次级制裁,其针对制裁对象并无直接效力,即无法直接限制或禁止受制裁国的相应行为,而是通过对成员国、管辖区域和主体的约束力限制和禁止相关主体行为,进而实现间接限制或禁止被制裁对象的权利或行为。简要总结主要有以下实施手段[1]:
一为资产冻结,即通过金融机构冻结处于美国或美国人士控制或管辖的受制裁方的资产。
二为禁止受制裁国在国际机构的信贷、商业融资,管控美国境内金融机构与被制裁国各行业间之间的投资行为,抑制其业务发展。
三为切断结算途径,美国通过自身力量干涉甚至切断对被制裁国相关行业的美元结算业务,进而影响受制裁国的国外投资和对外贸易发展,最终抑制其国内经济发展。
四为第三方制裁,即从经济发展上最大程度地孤立被打击对象。部分学者[2]采用“长臂管辖(权)”描述美国现阶段升级版的金融制裁,因为美国现阶段所主张和实践的长臂管辖权,将原本仅适用于国内实体和个人的国内法,拓展到境外行为者,并对违反者实施制裁,增加其外交主动权。例如美国政府为加强对伊朗打击,主动对与伊朗等制裁国有商贸往来的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中船重工国贸、华中数控、珠海振戎等工业科技企业先后实施金融制裁,甚至与军用品全不相关的基本生活品,如石榴汁、工业配件贸易都因敏感字眼而被停止美金清算业务。
1.2 保险业务影响
保险行业管控是金融制裁中的重要一环。2010年颁布的《2010年美国综合伊朗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Comprehensive Iran Sanctions, Accountability, and Divestment Act)规定美国人士被禁止向为伊朗进口成品油的交易提供保险、再保险、融资等金融服务,除非被总统裁定为就禁止服务已尽合理努力并实施一定政策的,可对其免于制裁。美国保险及再保险机构遍布全球,国外大保险集团、保险经纪公司都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在美国设立分支公司、或开展美国分支业务,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制裁法案影响。同时,保险服务的开展依赖银行等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但是由于包括荷兰商业银行及苏格兰皇家银行、渣打银行[3]等均因违反制裁禁令而曾被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施以处罚。因此此轮美国金融制裁的生效,前车之鉴,部分银行会出于过往经验在制裁环境下十分保守的评估开展涉伊业务,进而对于整個原油保险服务行业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巨大影响,制裁效力可影响整个石油进口物流链。
2 与伊朗原油贸易的实务解析
2018年11月4日次级制裁的再度实施之前,各保险公司即陆续暂停向制裁相关实体或业务提供保险服务。一般情况,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初,保险公司均会要求加入制裁条款,大致细节如下“制裁限制与除外条款:当保险人(再保险人)对某类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如依照保险条款对某项索赔进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行为使保险人(再保险人)有可能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及美国其中任一国有关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则在以上情况下保险人(再保险人)都不应视作为该类风险提供了任何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任何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但由于原油市场的前端保险人与承运人一般存在长期且全面的业务合作,因此对于制裁发生前已存在业务如何履行、如何保障对业务的后续服务提供,商务与执行层面双方均需进行充分沟通,保险公司以合同受挫或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后续服务或暂停服务的有效证据面临很大的延伸业务风险。
受制裁影响的直接保险业务一般包括原油货运险,船舶责任险,油污责任险三个主要方面。以涉伊业务为例分析保险业务实际层面面临的主要压力有如下四点:
第一,金融制裁极大的增加了国际贸易中的收付款及收发货风险。银行常规情况会要求在提供服务时加入制裁条款,“PURSUANT TO SANCTIONS IMPOSED BY UN,EU,US, AND OTHER GOVERNMENT, WE SHALL NOT DEAL WITH ANY DOCUMENTS, SHIPMENTS, GOODS, PAYMENTS AND/OR TRANSACTIONS THAT MAY RELATE, TO ANY SANCTIONED COUNTRIES, REALTEED ENTITIES, INDIVIDUALS UNDER THESE MEASURES, WE MAY BE UNABLE TO PROCESS OR ENGAGE IN TRANSATIONS WHICH INVOCE A BREACH OF SUCH SANCTIONS. WE ASSUME NO LIABILITY FOR REJECTING ANY PRESENTATAION OF DOCUMENTS THAT MAY VIOLATE THE AFORESAID CONDITION AND ANY LOSS, DELAY ARISING IN CONNECTION THEREWITH”。大多数船东也会要求租家在签署租船合同有类似制裁条款。因此在实际业务中进口方可能面临货物无承运载体,已租承运载体拒绝继续履行业务,货物已付款但无法提货,付款已提交但因银行依据信用证制裁条款拒付,出口方或可面临因交易冻结无法从银行收款,货物已发出却因制裁而无法完成运输或运费支付因此收不到货款、或单据已发却面临付款渠关闭的风险。风险直接传递到保险公司,也导致保险公司承保货运险时面临的风险敞口变大,承接业务意愿变小甚至不愿意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美国的次级金融制裁禁止相关金融机构向伊朗原油业务提供服务,即使保险公司主动承保,但在支付原油货运险的保险货款时,也存在金融机构业务审核被驳回的风险,同时因为金额小,风险高,支付渠道难以保障,保费回收风险相对于原油货款更大。因此保障保费支付渠道畅通困难也是保险公司继续提供涉伊制裁业务保险服务的一大障碍。
第三,在货物短损理赔上存在困难。如前所述,美国金融制裁并不能直接限制与伊朗的贸易,但通过限制美国的个人或者在美国境内的活动传导影响。如果发生货损理赔,若涉及欧美再保人,赔款到账存在困难,同时赔款需经金融机构传导,而大部分金融机构受到欧美制裁的监管,被保险人无法收到短量赔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压力最终传导至承单保险公司,赔付承担方都需大量的尝试与沟通安排赔付资金摸索赔付渠道,给正常业务实施带来很大风险。
第四,船舶责任及油污责任风险敞开急剧增大。货运险以外的船舶责任险及油污责任险,较多涉及到欧美的船级社和后端再保险公司,如果这些团体终止对制裁业务下船方提供保险服务,船舶即在无保险情况下航行。对于货物承包公司公司来讲师极大的风险敞口,因此在受理涉伊制裁业务时从货与船的双方面考虑保险公司对持续开展此类业务均会非常保守。
3 对策建议
在地缘政治局面复杂,区域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金融制裁是新时代制裁中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被部分大国频频使用。对于保险公司,包括对货物风险和船舶运营责任分先提供保障服务的保险公司,要时刻关注国际政治环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在日常业务中开展涉及制裁业务更是应保持充分的敏感性,业务开展前需充分合规及尽职调查,充分调查被保人、船舶成员方、货主等相关方是否涉及制裁业务,承运货物、装港卸港、可能存在的中装港、各港口的代理是否涉及制裁业务,支付渠道是否畅通,涉及的金融结算机构是否涉及制裁实体机个人以及是否受延伸制裁制约,具体的受理业务是否为相关制裁方提及的存在为恐怖主义、洗钱、侵犯人权、腐败、军事等方面的指控,警钟长鸣,做好各种风险控制防范预案。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国的保险公司应当引进一种创新的解决方案,如刘孝堂[5]之前提出,由保监会牵头组建专门的涉制裁业务应对机构,负责涉制裁业务原油运输财产险,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成立专门的船舶责任险机构,再结合国家安全基金及中国的主权承保,从根本上为中国经济腾飞发展、能源安全提供保障,解决制裁突发情况下被动接招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徐以升,马鑫.金融制裁:美国新型全球不对称权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
[2]武立海.涉及伊朗的船货险业务[J].中国保险,2016(9):37-40
[3]US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s Office.Settlement agreement between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s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and 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EB/OL] (2013-12-10) http://www.treasury.gov/resource-center/sanctions/CivPen/Documents/12112013 _rbs_settle.pdf.
[4] 貨运保险中的制裁条款,被制裁国家,Sanction limitation[EB/OL].(2016-12-14).http://bbs.fobshanghai.com/ thread-6766571-1-1.html.
[5]刘孝堂.论国际经济制裁对海上保险的影响[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25):20-26.
[作者简介]韩国栋(1989-),男,汉族,河南洛阳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应用化学工学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双学士,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