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慢燃微商被指涉传销新零售模式下监管亟待加强

2019-06-25 06:52文/张
中国食品工业 2019年4期
关键词:奶昔蒙牛报酬

文/张 婕

传销在美国被称为无店铺连锁,其理念是“传播精英理念,销售优质产品”,因为是传导式的销售,像葡萄串一样,所以在台湾和香港将其形象的称为“传销”。1990年“雅芳”的进入,正式拉开了“传销”在中国运行的序幕。1995年“安利”进入中国市场,又引发了国内关于“直销”这种经营方式合法性的思考。

近日,蒙牛慢燃奶昔疑被指卷入传销,其微商独家经销商被处以4300万元罚款,蒙牛集团尚未发表官方意见。

慢燃原微商总代涉传销被罚

2019年3月21日,北京优选千通技术有限公司(“蒙牛慢燃纤维奶昔”前微商独家经销商,下称“优选千通”)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慢燃项目授权到期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称该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与蒙牛集团全资子公司上海鲜语牧场乳液销售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鲜语”)签署协议,优选千通取得“蒙牛慢燃纤维奶昔”微商渠道独家经销商资格,授权期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19年2月28日。

优选千通在公告中将矛头指向了公司前南京运营中心负责人、据称是现蒙牛社交新零售平台总经理孙帆,称“由于孙帆负责慢燃项目期间的决策及管理失误,优选千通自2018年6月开始接受工商部门的调查,并直接造成了一系列运营和售后问题”。

据悉,湖北省京山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对优选千通进行了调查,发现“蒙牛慢燃纤维奶昔”前微商独家经销商优选千通在经销该产品时,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对传销行为的认定。优选千通最终被处以4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限期改正。此外,该局为了防止优选千通转移或藏匿违法资金,已于2018年8月向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冻结优选千通银行账户1亿元资金,期限为1年。优选千通对处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结果为维持原处罚决定,目前优选千通已对该案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尚未审结。

微商,最早的名字是微电商。微商这种交易方式起源于微博、网络社交空间,曾经有善于发现商机的人在微博上发出广告,从而形成销售订单,这种方式渐渐蔓延开之后,由于微信是主要工具,微商类似于小型的淘宝,作为电子商务的一部分,后来就简称为微商了。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传统电商订单流量遭遇移动电商瓜分,而线上微商大多缺乏品牌背书,假货次货大量充斥着市场。2018年1月24日蒙牛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正式发布“蒙牛慢燃”,该产品当时进军微商市场,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根据网络检索,蒙牛慢燃奶昔代理流程和代理政策将会员分为高级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城市经理、创客、体验官5个级别,其返利、晋升均与招募、推荐他人的数量及发展他人提货的数量挂钩。从蒙牛慢燃百度贴吧不难看出,蒙牛慢燃微商渠道销售并不理想,代理价格体系混乱、产品功效遭到质疑、长期无法达成终端销售、退货退代理无门等问题比比皆是。

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

究竟什么是传销,什么是直销?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规,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1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2

我国对传销违法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方面,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专门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对于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行政法规方面,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我国对传销经营活动采取的是坚决予以禁止的态度。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对传销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在处罚方式上更加细化。例如,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分辨传销

通过分析传销与直销之间存在的以下不同,我们也可对传销的违法性进一步认识:

(一)有无入门费

传销通常要加入者“先交入门费”,金额在三五百至几千元不等,又或以认购产品为由来收取该入门费,而传销所依托的产品大多以次充好,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且该商品大多不具备市场流通性。因此,传销组织仅将该产品作为工具在传销组织内部进行流转,实际上很难在终端消费市场达成销售。不断拉人头,吸引下级缴纳入门费,是上一级传销人员计取报酬的主要方式。

正规的直销企业是不会要求直销员缴纳任何名目的入门费的,直销员进行销售的产品大多在社会上拥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质量能够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产品在市场上容易达成销售,直销企业是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营业收入。

(二)报酬的计算及取得方式

传销中通常使用的报酬方式有: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级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3。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直销企业在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4。

(三)是否有完善的退换货制度

传销通常采取以快速致富、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各种假冒伪劣商品或者严重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蒙骗、聚敛钱财。因此,传销公司并不关注产品本身,他们关注的是投资回报的速度与倍数,产品在传销中只是一个流通的道具,基于上述特点,传销的产品一旦达成销售就无法进行退换,或者传销者会以各种方式给顾客退换货设置障碍。

正规的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例如我国《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规定,消费者、直销员自购买产品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均可凭有效凭证向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网点(消费者还可向直销员)办理退换货。并且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2005年国务院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确立了我国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查处传销行为及移送的机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擅自开展多层次传销或变相传销的企业,可以采取没收传销商品、销货款和非法所得,取缔相关机构,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在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发现利用出租房屋聚众搞“家庭式”变相传销活动的,应当予以清理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取缔工作,并密切关注有力查处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移动工商管理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无论是起源于美国的传销,还是目前在我国行政监管下的直销,其本质都是一种营销方式。经营者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正确运用营销手段,以产品为本,立足长远,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销售成本,合法逐利。任何利用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① 国务院2005年发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② 国务院2017年3月1日发布的《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三条。

③2000年8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④国务院2017年3月1日发布的《直销管理条例(2017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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