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职能发挥

2019-06-24 03:08邵佳丹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6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

摘 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前提下,检察机关对侦查及审判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有利于依法惩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取得良好办案效果。本文以侦查及审判监督为切入点,阐述如何通过严把审查关,对侦查机关遗漏罪行及事实进行监督,以及如何精准追诉,对审判机关相关罪名认定错误及量刑失衡进行监督。

关键词 检察监督 追诉 抗诉

作者简介:邵佳丹,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副主任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47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因与其女友李某某产生矛盾闹分手,所以怀疑李某某与袁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便想从与袁某某关系较好的被害人丁某某处打听情况。2014年7月3日晚18时许,王某某打电话叫丁某某到李某某开的筋骨养生店里问话,丁某某到店后,王某某因为店里人多不方便,就想带其到盐仓一带偏僻地问话。

王某某和丁某某到西园宾馆路口等出租车时遇王某某的朋友宣某某乘出租车经过,二人上车与宣某某一起前往盐仓。车上,王某某问丁某某有关李某某的事情,见丁某某不说,宣某某讲了句:“说”,还上去扇了其两巴掌,后王某某说丁某某在李某某面前乱说话,宣某某听后便去打丁某某的脸和头。后王某某拿出携带的一把匕首继续逼问丁某某,丁某某仍未说,宣某某又上前扇其几巴掌。后三人在盐仓菜场下车。

王某某欲带丁某某至偏僻处继续逼问,便打电话叫其朋友魏某某开车接王某某、宣某某、丁某某到定海区盐仓街道洋螺海塘。在车上,王某某继续逼问丁某某,丁某某仍未说,宣某某又扇其两巴掌。

到洋螺海塘后,王某某拿刀威吓丁某某并叫其跪下,其跪下后,王某某继续逼问丁某某有关李某某的事,其不肯说,宣某某上去扇其两巴掌,还说了句:“跟哥说实话”。王某某见丁某某仍未说,便扇其一巴掌,后又抬起左脚在丁某某的右脸踢了一脚,丁某某被踢后倒地,头部出血,不醒人事。王某某见状,便联系人员送丁某某去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丁某某于7月7日被宣布死亡。

二、案件焦点问题分析

本案焦点人物为宣某某。宣某某的行为分为:扇巴掌四次、打脸和头一次、还说了两句话。本案焦点问题:1.宣某某的行为是否构罪?2.构成何罪?

侦查机关认定宣某某无罪。理由为扇巴掌等行为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承办人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常规审查的基础上,发现一份现场视频,通过对该份视频的审查,发现结合当时环境、气氛、其他人的语言、行为等,能够证实宣某某的行为不仅助长了被告人拳打脚踢的气焰,同时增加了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另外,从全案来看,宣某某从一上车开始,在王某某对丁某某威胁、恐吓时,始终帮助王某某对丁某某实施伤害行为,且在王某某殴打丁某某过程中不仅未予以制止,仍进行语言辱骂和行为加害,一系列行为对死亡结果发挥作用,具有因果关系。故对宣某某进行追诉,并以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问题与启示

问题一: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前提下,如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启示一:察微析疑严把审查关,侦查监督促执法规范。

主要分为以下四点:一是加强全案证据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不遗漏任何一份证据,从源头上防止带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严把证据关对关键细节进行复核,使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同时重视起诉意见书中另案处理人员的审查,追踪后续处理情况,挖掘追诉线索;二是加强对视频资料的审查。言辞证据虽然直接陈述案件事实,但其主观性、可变性较大,对于现场感、画面感较强的案件,僅通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无法完整呈现案发现场,而视频资料等客观性证据较为直观,对认定事实具有关键作用,应加强审查,并结合主观证据分析论证;三是加强相关证据的补充。在发现侦查机关对相关证据有遗漏的情况下,根据全案证据再次进行梳理,积极挖掘在案其他证据线索,有针对性的加强补查,一方面可以在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将审判阶段的证据要求传导、落实到侦查机关,在诉讼的初始环节就把可能存在的问题予以过滤和排除,另一方面,对于证据可能灭失,需要及时补充侦查等情况,也可以自行补侦,以提高办案效率;四是加强违法行为的纠正。对侦查机关的行为有效监督,以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口头建议的方式,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其对案件关键性证据及程序问题进行核查。对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疏忽和不规范情况积极进行沟通,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办案,并形成从个案到类案相关证据审查的指导。

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判决对宣某某改变了定性,认定其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为:宣某某并不认识丁某某,宣某某打丁某某是为替王某某出气,教训被害人,宣某某参与本案纯粹是基于朋友义气,具有耍威风、为朋友强出头的流氓习气,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他人行为,故宣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尽管本案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王某某脚踢被害人头部致死者脑部着地有着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宣某某对被害人死亡后果不应承担责任,仅对其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并在对宣某某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基础上对其量刑一年六个月。可见,一审法院认定宣某某构成犯罪,但面对检法两家的罪名认定分歧,如何进一步行使审判监督权呢?

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細致审查,并就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罪名认定在实践中存在司法困境。一是无法根据犯罪动机对两罪进行有效区分,宣某某对被害人实施打巴掌的伤害行为时,宣某某的心态是“快跟大哥老实交代,不交代我就打你”。而这种心态可以理解为寻衅滋事罪中的“发泄情绪、争强好胜”,也可以理解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故意;二是本案中的殴打行为是否具有“随意性”存在争议,宣某某在被害人不向大哥王某某老实交代时,愤怒之下打伤被害人,从这个角度来说,可认为是“事出有因”,“因”在“被害人与大哥有矛盾”,此时殴打对象可以说是确定的,即“谁跟大哥有矛盾就打谁”。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宣某某并不认识被害人丁某某,殴打过程具有随意性,打伤素不相识的丁某某,此时伤害行为可认为是“无因”的,伤害对象也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后检察机关从故意伤害案中共同犯罪的认定角度及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分析,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本案被告人宣某某与王某某事中有共谋、积极参加斗殴行为,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

从主观故意来看,宣某某与王某某有共同伤害丁某某的故意。两人的共同故意产生于宣某某在出租车上得知王某某与丁某某的矛盾后,出于朋友义气,积极实施殴打行为,此时宣某某与王某某达成了通过殴打进行逼问的共同故意。后宣某某明知王某某换车是去偏僻处继续对丁某某实施伤害,仍一起前往。到洋螺海塘后,宣某某目睹王某某在殴打辱骂丁某某,非但未予以阻止,仍帮助王某某殴打丁某某。因此,宣某某与王某某共同伤害丁某某的故意明确清楚、一直延续,贯穿始终。

从客观行为来看,宣某某与王某某具有共同的伤害行为。宣某某始终配合王某某实施殴打丁某某的行为,宣某某先在出租车上为教训丁某某3次扇其巴掌,后在车上又打丁某某两巴掌,到洋螺海塘后,不仅对丁某某进行言语威胁,还实施了殴打丁某某的行为,与王某某共同造成丁某某死亡后果,王某某的殴打行为和宣某某的殴打行为与丁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王某某殴打行为是丁某某致死的直接原因,是主犯,宣某某起到帮助作用,是从犯,故宣某某也应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后检察机关以宣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提请抗诉,最终抗诉意见被采纳,对宣某某的定性从寻衅滋事罪改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并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改为三年。

问题二: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下,如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启示二:敢抗会抗相得益彰,审判监督促司法公正。

分为以下几点:一是证据要确实充分。证据分析是事实认定的基础。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在发现主观性证据与视听资料无法相印证,存在矛盾和疑点时,针对该份视听资料,重新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以否定宣某某的主观辩解,同时及时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及引导侦查机关补充现场证人证言等证据,在起诉时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为案件成功抗诉打下证据基础;二是认定事实要清楚。事实认定是适用法律的基础。本案中,一审判决不仅将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单独割裂,未综合全案进行评判,又单纯的从两罪区别进行考量,未从因果关系及共犯角度进行分析,认定宣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检查机关经对全案材料的细致审查,在全面把握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中宣某某针对对象的不特定性,以及仅对其自己随意殴打他人行为负责的事实提出抗诉,从而有效监督;三是适用法律要正确。在认定事实正确的基础上,通过细致论证,进一步研究因果关系及共犯理论,全面把握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参考立法本意及在司法实践的运用,准确针对一审判决的罪名认定及量刑提出抗诉,确保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宣某某真正实现罪刑相适应;四是要敢于抗诉找准抗点。敢于坚持正确的观点,大胆提出抗诉,要有敢于监督的勇气,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拓宽抗诉范围,既抗轻又抗重。同时,通过细致梳理事实和证据,深入研究理论知识和法律适用,准确击中,牢牢抓住一审判决存在的硬伤,形成明晰而有力的抗诉意见,为抗诉成功打下基础。

被告人王某某、宣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经历了追诉及抗诉的过程,体会如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单纯的从指控犯罪出发,而是要注重法律监督职能。包括对侦查机关遗漏罪犯及事实的监督,也包括对审判机关罪名认定错误、量刑失衡的监督,这样才能够依法惩治犯罪,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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