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建设完善策略

2019-06-24 03:08唐国权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6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摘 要 党十八大的召开,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为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提供保障,愈加凸显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推进法治进程当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法律人的素质关乎全面依法治国的成败,更关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民族复兴的成败。对当今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群体的职业伦理的现状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提出对完善法律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的一些建议,是本文所要关注的要点。

关键词 法律职业共同体 全面依法治国 职业伦理建设

作者简介:唐国权,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2018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44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职业伦理的概念和范围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素质。高质量高素养的法治工作队伍即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明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和范围,为下文的论述进行一个概念上的界定。第二部分是从法治的实施前提(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存在)和我国现今法律共同体职业伦理存在的一些问题来阐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性。第三部分是通过与较为成熟的美国、澳大利亚的法律职业伦理产生及其发展过程进行一个比较,分析我国现今的法律职业伦理的现状培育的不足,进行取长补短。第四部分则是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对于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建设在制度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和想法。

“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概念,首先由西方学者提出,马克思·韦伯认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由某种共同特质构成,其组成成员在某些方面能达成共识,并受相关协议约束的一个群体。而本文所指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由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组成的职业群体, 通常认为应当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这些职业。法律职业共同体表面上是“身份或职业共同体”, 其核心是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的一个群体。所以其具有如下共同特质:

1.共同的理念。法律作为与宗教、道德等传统规范相独立的一门学科,其本身的逻辑与思考方式就“与众不同”,这一群体对其专属的法律及法律代表的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等抽象理念有着无可厚非的专属感和认同感, 在同一套法律体系下分享相同的法律信仰和职业精神。

2.共同的专业知识及背景。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是要具备相近的职业身份、职业技能,以及对法律规定背后所体现的理念及逻辑有基本理解,以此形成区别于常人的、思维方式和能力。

3.共同的对外形象。从内部来看,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一个拥有相同专业知识、思维逻辑及法律信仰的职业共体。从外部看,由于法律与道德、宗教等有着无法避免的冲突,所以有时候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某些行为为外界难以理解、抵触。①

二、法律职业伦理于法律职业共同体为何如此重要

法律共同体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意识形态上的体现,是致力于构建法律共同体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知道,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特质之一就是有共同的专业知识背景,但这仅是他们的一个特征,并不是这一群体得以形成的基础,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的形成才是其出现的标志。反之,如果没有这一伦理,那么首当其冲受到伤害的就是法律共同体本身,缺乏外界对自身公信力的认同,甚至是鄙视、厌恶,那将是毁灭性的打击,这一群体的存在必要性也就一去不复返;对于社会,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必定会使得其中个体成员的活动没有了界限,滥用司法资源、滥用司法者手中的权利也就成为一个“定时炸弹”,置社會和自身于恐慌之中;对于国家,失去推进法治化进程当中的中坚力量,国家必然陷入一个混乱不堪的状态,国家也毫无发展富强可言。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尤其以法官、检察官、老师为代表,虽然三者分工不同,其具体到实际的伦理要求也各异:法官由于其是代表国家机关进行裁判的角色,所以居中裁判成为必需;同理,检察官须以忠于国家和政府的利益作为其工作的首位原则;律师必须服从于当事人的利益。但是,这三者都有一个非常一致的价值基础—公平正义。法律共同体职业伦理就像是502粘合剂一样,将以这三者为代表的群体(当然还有其他法律职业者,例如仲裁员、公证员等)牢牢粘合在一起,并将牢牢抵制住外界不良因素的侵蚀与攻击。

三、外国法律共同体职业伦理的比较分析

可以知道的是,国外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意识、教育,较之我国是存在比较的明显的优势的,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职业伦理培育过程中的做法,为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的制度建设及培育提供新的方向及思考,具有重大的意义。以下重点研究美国与澳大利亚的法律职业伦理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过程。

(一)美国法律职业伦理研究

司法在美国得到其人民普遍的尊重及推崇的原因,除了美国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使得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之外,使得独立审判成为可能和保证,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则是,法律职业的管理非常规范,具体表现在:1.法律职业的入门的严格控制。美国的法律职业者只能从全美律师协会的认证的法学院毕业,通过州律师协会的考试,具备最高法院认可的道德品质。2.很早就规定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最早的关于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是由全美律师协会制定的《1908年伦理标准》,并被州法院所应用,并随后又颁布《法学院教育标准》和《法学院批准标准》,尤要提及美国著名的“水门事件”,使得美国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强化刻不容缓,全美律师协会随之制定了标准302(a)(iv),强制要求每个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这一标准随后调整标准302(b)。②3.全美统考。法律职业伦理在302标准的规制下,跟全美律师协会的双重监督之下,法律职业伦理这棵幼苗有了茁壮成长的土壤。

(二)澳大利亚法律职业伦理培育研究

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起步在英美国家之后,但受英美影响较多,并越来越发达,形成了自己的特色。由于澳大利亚是应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法律不同,但议会对法学院的办学力量、课程计划、经费投入均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把控。比如维多利亚州对法学院的必设课程进行了规定,以此来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教学上,采用案例教学法来激发学生对法律的思考及兴趣。在澳大利亚,法学的教育目标分为职业技能教育和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伦理则是成为了他们的必修课,大多数法学院则是将其上升到了基础教学的高度,在课程设置、学分、课时、课程内容等方面都配备了较高规格。可以看到,通过澳大利亚的法学院的教学目标、课程设置和培养方式等几个方面,可以得出该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教育特征及目标有:1.尊重学生理解并尊重职业道德标准的能力。2.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正义感。

通过以上对美国、澳大利亚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培养模式的研究,再结合我国的现状,笔者认为有以下经验可借鉴:1.一规范的建立与维护,首先是建立在对规范统一的标准定义上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有质量的执行更是无从谈起。我国目前尚且没有对法律职业伦理这一内涵有一明确的界定,也就因此导致课程的设置上不一样。2.法律职业伦理这一领域的耕耘有待加深。专门从事法律职业伦理的工作人员很少。3.培育法学生的法学院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或是重视不足,尤其体现在资金的投入不足上,因此法律职业伦理的建树不多,进程缓慢。希望日后能引起我国法学教育界的重视。

四、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建议

在中国,近年来违背职业伦理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律师层面,虚假诉讼、指使当事人做伪证、泄露当事人秘密等;在检察官层面,徇私枉法、违背廉洁自律的法律规范、在业外活动中自毁形象;在法官层面,法官随意拷押律师、违背程序公正判罚、吃完原告吃被告等同样存在违背职业伦理的问题。进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建设也就刻不容缓了!

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以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个群体为代表,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建设也应当主要围绕这三个主体进行,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毫无疑问的是,职业伦理属于精神建设的范畴,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过程当中,我国也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通过一些法律法规等文件的形式对职业伦理进行一定的规范和引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尽管这些举措都起到的一定的作用,但是,从整体性和系统性来看,这些个措施如在一个战场上各自为战的“兵团”一样,缺乏一个指挥作战的元帅。没有贯彻协调作战的作战思想,因而“作战效果”也就大打折扣。所以,笔者认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个职业群体的职业倫理建设应当采用一体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笔者认为,应该从客观层面和主观层面两条主线进行。

(一)客观层面

首先,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建设的黄金期应是他们接受法学教育的阶段。万丈高楼平地起,传授专业知识固然重要,但关于在以后的执业伦理思考应当一刻不能松懈,这不但是对法制建设的需要,保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纯洁性”,同时也在无形当中为这些法律职业者的以后生涯作保驾护航。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是(不单单在法律界):当我们谈及法治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法则:即法律规则是最高的主宰。而在我们的法律实践当中,最常见的就是政治因素影响法律公正,可以明确的是,法治不仅是解决政治腐败的共和宪政方案,而且是解决统一与分裂、集权与分权的治理方案,而不是政治的工具。③正因为这样,在客观层面上,我们就应该尽一切办法去除其他因素的干扰,尤其是政治,司法独立才成为可能,才会让人信服,这也是法治区别与人治的根本所在。

(二)主观层面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一体化建设事关整个司法体系建设,所以应当增强体系中各阶层的交流与理解,只有做到互通、互动、互信,才会达到互信、互赖的目的,才能理解对方的诉讼请求和诉讼关切。法官、检察官、律师之间应当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身份转换制度,使法律各阶层的流动更为顺畅,也为各阶层的对彼此的理解创造一个难得的机会,具体可以操作为:优秀的律师选拔出来当法官;检察官也可以转为法官等。还有,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建设,应当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可以考虑由中国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共同制定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规范制度,把三个职业群体的职业伦理一体化、规范化、具体化、程序化,成为大家的共同的手册和准则。④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全面依法治国将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中国需要良法,更需要一群有着高素质队伍—法律职业共同体将良法实施到底,贯彻到底,不仅是专业知识层面的“高素质”,更得是精神层面、 伦理层面的“高素质”,而其中一点毫无疑问的是,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伦理建设远没有达到依法治国的标准。

对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建设,最应当注重的是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是法律入门者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者的最为重要的一环,目前高校的教育也已经意识这一点,当前的法学教育也已经意识到这一点,法学改革正在进行,由此前的理论教育转到实践教育与理论教育相结合 的模式,不可谓是一大突破,希望多多借鉴外国经验,结合自身情况,在课程设计、教学计划、教学方法进行一定的精力与资金的投入,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教育与发展能够在落地生根的现状下,能茁壮成长,开枝散叶,最后长成参天大树!

注释:

①商梦莹.多管齐下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J]. 法制博览.2018,11(下).

②王超奕.浅析美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J].法大研究生, 2016(2).

③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J].中外法学,2001(3),第328页.

④张云霄,胡伟栋.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应予一体化规范[N].检察日报,2018年4月18日,第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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