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法治保障研究

2019-06-24 03:08徐景波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6期
关键词:法治保障民营企业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并且存在司法执法不公正现象,制约和影响民营企业发展。当前,大力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公正司法和强化法律服务。

关键词 民营企业 法治保障 规范执法

作者简介:徐景波,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34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 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极大提振了民营企业家们的士气,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强劲动力。

一、加强民营企业发展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民营企业发展法治保障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进而加快推进民营企业发展步伐。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给投资者提供一个明确的利益预期,从而增强投资信心,是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项目的重要保证。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发展快慢、好坏的生命线。法治环境的优劣,影响着营商环境,影响着一个地方的整体形象,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换言之,法治环境本身就是重要的营商环境。实践也证明,经济发达或比较发达的地方,都具有良好的或较好的法治环境。

(二)加强民营企业发展法治保障有助于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规模不断地扩大,在国民经济宏观格局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要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的快速进步远远超出众多人的想象。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用近40%的资源,缴纳了50%以上的税收,创造了60%以上的GDP,贡献了70%以上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了80%以上的就业岗位。新世纪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从长远来看,民营企业发展需要走转型发展之路,只有转型才有更大的发展舞台。民营企业发展必须从粗放分散发展向集约集聚发展转型、从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型、从低端制造向高端制造转型、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型。上述转型,对完善我国民营企业领域法律和政策体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三)加强民营企业发展法治保障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论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基本方式,法治是中国共产党人经过艰苦的探索与实践所做出的关系国家和民族命运的重大抉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把新时期党的正确主张上升到法律层面去执行。历史经验和实践都告诉我们,让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法治是根本的保障。无论是在经济管理层面,还是社会管理层面,民营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将上述思想体现在治国理政的法律体系中,才能真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二、民營企业发展法治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台了众多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了民营企业快速发展。但是,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来看,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保障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民营企业的规模日益壮大。相对于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关民营企业发展的立法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企业发展。从宏观层面讲,民营企业的发展从早期的个体户开始,演变为今天公司制的企业,其发展历史不长,致使部分法律的适用性与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还存在一定差距。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民营企业已成为支撑国家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市场主体,而规范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条款依然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些涉及民营企业发展的规定还停留在政策层面,从而导致民营企业发展法治保障缺乏刚性和权威性。

(二)民营企业在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方面仍存在诸多障碍

市场经济是公平经济,强调竞争的有效性和不同主体之间地位的平等性,从而最大程度地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自主性、创造性、灵活性。如果市场公平不能够得以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不能够确保,市场活力也难以得到很好释放。当前,民营企业在发展进程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行业准入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长期以来,金融、铁路、邮政、通信、航空、冶金、石油、电力等行业和领域,民营企业很难介入,仍然是国有企业高度垄断。某些领域名义上对民营企业开放了,但民营企业进入的条件苛刻,可谓步履维艰,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开放。其次,在财政补贴方面,政府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待遇不同。政府给国有企业很高的财政补贴,以至于在某些领域民营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很难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只能望而却步。再次,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方面,政府行为具有明显的倾斜性。例如,政府运用价格杠杆来调控能源、水利、交通、通讯等基础产品和服务价格,着力提高这些国企的盈利水平,但却影响了民营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民营企业司法追究与合法权益保护有失平衡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但在现实中,法律对民营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对称,导致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的有关民营企业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但往往都是一般性的法律规定,且法律条文比例和保护力度不一样。比如,在公有制经济与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方面就存在较大的差异,对公有制经济予以特殊保护,而对私有财产只给予一般性保护。近年来,违法对企业家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往往迅速陷入瘫痪和倒闭的困境,原因在于民营企业对企业主个人的依赖程度极高。而国有企业抗风险能力要比民营企业高得多,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问题通常会得到国家资助,挑选优秀人手接替,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恢复生产经营能力。

三、完善民营企业发展法治保障的建议

发展民营企业,保障民营企业的生存,最关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特别是改善营商环境中的法治环境。好的营商环境既靠政策,更靠法治,只有在法治环境下,企业家们才会有信心,敢于投资、愿意投资。

(一)完善立法,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历史经验和实践都告诉我们,让广大民营企业安心谋发展,法治是根本的保障。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同志指出: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立法进程,完善民营企业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清理制约、阻碍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只有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以宪法为基础,健全以公平为核心的产权保护制度,民營企业的发展才能不断向前。近年来,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各省、市相继制定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就是从立法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律遵循,在立法上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公平法治保障。

(二)规范执法,为民营企业公平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仅是执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本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理清涉及民营企业行政执法的权责清单,职责边界,确保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二是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努力让每一个民营企业家在涉及自身利益的行政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推行阳光执法,整治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利益性执法等现象。四是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乱收费、随意检查等破坏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确保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五是对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必须及时立案、及时查处、及时反馈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严肃问责追责。

(三)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也是民营企业家的信心之源。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公正处理民营企业涉法案件,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总书记的表态,给民营企业家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为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有公平竞争权,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依法及时、公正审理涉及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类案件纠纷。司法机关还要坚持证据原则,及时纠正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冤假错案。只有让企业家们获得更多安全感,他们才能愿意投资创业。

(四)强化服务,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律师、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和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涉及民营企业的纠纷不断增加,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政府部门应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护权益。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金建国.我国民营企业现状与进一步发展对策[J].成功营销,2018(11).

[2]汤新华,邓嵘.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5(28).

[3]胡建淼.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读本[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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