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钊论民主(下)

2019-06-22 02:24李醒民
民主与科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专制强力李大钊

李醒民

二、民主与其他

李大钊对民主的真知灼见,也体现在他对民主与其他事情的关系的论述上。在这里,我们不妨胪陈数端,从中也可以进一步看出,他对民主的认识何等深透。

(一)民主与强力

“平民主义”的政治理想,在古代希腊,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诸人已曾表现于他们所理想的市府国家。近世自由国家,即本此市府国家蜕化出来的。在此等国家,各个市民均得觅一机会以参与市府国家的生活,个人与国家间绝没有冲突轧轹的现象,因为人是政治的动物,在这种国家已竟能够自显于政治总体。政治总体不完备,断没有完备的人,一说市府的完全,便含有公民资格完全的意思。为使公民各自知道他在市府职务上有他当尽的职分,教育与训练都很要紧。亚氏尝分政治为二类:一为与市府生活相调和的政治,一为以强力加于市府的政治。前者,官吏与公民无殊,常能自守他的地位为政治体中的自觉的分子,觅种种途径以服事国家,没有一己的意思乖离于市府的利益。在这种国家,政治体由民众的全体构成,不由民众的一部,治者兼为民众的属隶。后者,官吏常自异于平民,利用官职以为自张的资具,一切政务都靠强力处理。把公民横分为治者与属隶二级,而以强力的关系介于其间,以致人民与官吏恶感丛生,促成敌国。在这等国家,治者发号施令,为所欲为,属隶则迫于强力不得不奉命惟谨罢了。现代的“平民主义”,多与亚、柏诸人的理想相合;而其发展的形势,尚在方兴而未已。宇内各国,没有不因它的国体政体的形质,尽它的可能性,以日趋于“平民主义”的。“平民主义”的政制,本没有一定的形式,可以施行这种制度的,亦不限于某类特定的国家或民族。人民苟有现代公民的自觉,没有不对于“平民主义”为强烈的要求的,没有不能本他的民质所达的程域向“平民主义”的正鹄以进的。今日各国施行“平民主义”的政治,只有程度高低的问题,没有可不可能不能的问题。这种政治的真精神,不外使政治体中的各个分子,均得觅有机会以自纳他的殊能特操于公共生活中:在国家法令下,自由以守其轨范,自进以尽其职分;以平均发展的机会,趋赴公共福利的目的;官吏与公民,全为治理国家事务的人;人人都是治者,人人都非属隶,其间没有严若鸿沟的阶级。这里所谓治者,即是治理事务者的意思,不含有治人的意味。国家与人民间,但有意思的关系,没有强力的关系;但有公约的遵守,没有强迫的压服,政府不过是公民赖以实现自己于政治事务的工具罢了。他在引用马萨莱客关于“平民主义”的政治的和社会的目的后断定,可知强力为物,在今日的政治上已全失了它的效用。除在革命时期内,有用它以压服反对革命派的必要外,平时施用强力,适足为政治颓废的标识。1在稍早的文章中,他也表明:“现代德谟克拉西的意义,不是对人的统治,乃是对事物的管理或执行。我们若欲实现德谟克拉西,不必研究怎样可以得着权力,应该研究管理事物的技术。德谟克拉西,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都要尊重人的个性。社会主义的精神,亦是如此。”2在这些文字中,李大钊传达了一些明睿的见解:民主只有程度的差别,没有可以或不可以实行的问题;民主是治理或管理事务,而不是治人或统治人;政府只不过是公民委托处理事务的工具而已,人人都是治者,人人都非隶属;强力在今日已经失去效用,平时施用它是政治颓废的标志;民主应该尊重人的个性。即使在今天看来,这些见解依然具有醍醐灌顶、甘露洒心的作用。

(二)民主与多数政治

有人说“多数政治”(Government by majority)即是“平民政治”。无论何种政治,没有不是以强力作基础的。在平民政治下,多数对于少数,何尝不是一种强制的关系?威尔逊氏便有这种论调。他说:“政府是止于权力与强力上的。无论何种政体,政府的特质不外乎权力……简单一句话,政府就是组织的强力罢了。但组织的强力,不以组织的武力为必要,实际就是若干人或全社会的意志表现于组织,以实行其固有的目的而处理公共的事务……强力不必是外形……近世的良政府,不靠治者的武力,而靠被治者的‘自由认可(Free consent)。这就是政府以宪法与法律为轨范,而宪法与法律又以社会的习惯为渊源。这所包蓄的强力,不是一君专制的强力,不是少数暴恣的强力,乃是多数人合致的强力。国民都知道此强力的伟大,相戒而不敢犯,故其力乃潜伏而无所用。”据此以知威氏所云组织的强力,即指多数人合致的强力。于此我们要问,此种强力的构成是否含有所谓被治者的“自由认可”在内?抑或这所谓被治者的“自由认可”,必待此种强力的迫制,或知道此种强力的伟大,因而相戒不敢犯,始能发生?我想既云“自由认可”,则必无待于迫制;既有强力的迫制,则必不容“自由认可”发生。就使“自由认可”的动机,多少由于自己节制自己牺牲,亦均属自由范围以内的事,决与自己以外威制的强力无关。孟子说过:“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非心服者,即不生“自由认可”。凡事可以得人的“自由认可”,且可以称为心服者,必不是外来强力的效果。服从的关系,若以强力的存否为断,那就是被动,不是自由;可以说是压服,不能說是悦服:压服的事,由于强力;悦服的事,由于意志;被动的事,操之自人;自由的事,主之自我。人为主动以施压服于己的强力一旦消灭,换句话说,就是非心服者的抵抗力一旦充足,服从的关系,将与之俱去。若说这种强力,必待所谓被治者的“自由认可”表示以后,始能发生,那么这种强力,不是多数人合致的强力,乃是多数人与少数人合成的国民公意。这种伟大的强力,实为人民全体的“自由认可”所具的势力,而人民全体的“自由认可”,决不是这种伟大的强力压迫的结果。我尝说过,“多数政治”不一定是圆满的“平民主义”的政治,而“自由政治”(Free government)乃是真能与“平民主义”的精神一致的。“自由政治”的神髓,不在以多数强制少数,而在使一问题发生时,人人得以自由公平的态度,为充分的讨论,详确的商榷,求一个公同的认可。商量讨论到了详尽的程度,乃依多数表决的方法,以验其结果。在商议讨论中,多数宜有容纳少数方面意见的精神;在依法表决后,少数宜有服从全体决议的道义。“自由政治”的真谛,不是仗着多数的强力,乃是靠着公同的认可。取决多数不过是表示公同认可的一种方法罢了。由专制向“平民主义”方面进行,多数表决正是屏退依力为治而代之以起的方法。欧美有句谚语,“计算头颅胜于打破头颅”,正好说明这个道理。威氏又说:“今世常说‘舆论政治‘民声政治,这些名词,于描写发达圆满的平民政治容或有当,然在今日,那作成舆论的多数所恃以制胜者,不在少数的理屈,而在少数的数弱……多数所以能行其统治,不是他们的智慧使他们能够如此,实在是他们的势力使他们能够如此。多数党苟欲把他们的意见致之施行,他们所需的势力,与专制君主所以压服其民众的,没有什么区别。”我们由威氏的说,可以反证出来今日所谓自由国家的平民政治尚未达于发达圆满境遇的事实,而切不可由此遽以断定真正平民政治的基础,亦在多数的强力。若把平民政治,亦放在“力的法则”之下,那所呈出的政象,将如穆勒(John Stuart Mill)所云:“虽有民主,而操权力之国民与权力所加之国民,实非同物。其所谓自治者,非曰以己治己也,乃各以一人而受治于余人。所谓民之好恶,非通国之好恶也,乃其中最多数者的好恶。且所谓最多数者,亦不必其最多数,或实寡而受之以为多。由是民与民之间,方相用其劫制。及此然后知限制治权之说,其不可不谨于此群者,无异于他群。民以一身受治于群,凡权之所集,即不可以无限,无问其权之出于一人,抑出于其民之泰半也。不然,则泰半之豪暴,且无异于专制之一人。”专恃强力的政治,不论其仅在于一人,抑在于多数,终不能压服少数怀异者的意思,其结果仍为强力所反抗,展转相寻,无有已时。“平民主义”的政治,绝不如是。现代的“平民主义”,已经不是“属于人民、为人民、由于人民的政治”(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而为“属于人民、为人民、由于人民的执行”(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不是对人的统治,乃是对事物的管理。3

在这里,李大钊抓住了基于多数的民主政治的精髓,其闪光之处在于:多数不能靠强力压服少数,而应该秉持公平的态度,在充分讨论、详细商榷的基础上使少数出于意志悦服;民主不应基于多数的强力,而是多数人与少数人合成的国民公意;多数表决仅仅是一种方法,多数要有容纳少数意见的精神,少数有服从全体决议的义务;专恃强力的多数人政治,终不能压服异端,反而会招致反抗,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些思想无论对于个体公民,还是对于代表公民管理公共事务的所谓“公仆”,均具有启发和指导意义。

(三)民主与解放及联治

现代政治或社会里边所起的运动,都是解放的运动。人民对于国家要求解放,地方对于中央要求解放,殖民地对于本国要求解放,弱小民族对于强大民族要求解放,农夫对于地主要求解放,工人对于资本家要求解放,妇女对于男子要求解放,子弟对于亲长要求解放。这些解放的运动,都是平民主义化的运动。有了解放的运动,旧组织遂不能不破坏,新组织遂不能不创造。人情多为习惯所拘,惰性所中,往往只见有旧的破坏,看不见新的创造,所以觉得这些解放的运动,都是分裂的现象。“平民主义”,联邦主义,都是这一条线上的记号。没有联邦的组织,而欲大规模的行平民政治,必不能成功。有了联邦的组织,那时行平民政治,就象有了师导一般。因为平民政治与联邦主义,有一线相贯的渊源,有不可分的关系。这条线的渊源,就是个性解放。个性解放,断断不是单为求一个分裂就算了事,乃是为完成一切个性,脱离了旧绊锁,重新改造一个普通广大的新组织。一方面是个性解放,一方面是大同团结。这个性解放的运动,同时伴着一个大同团结的运动。这两种运动,似乎是相反,实在是相成。4尤其是,“妇女解放与Democracy很有关系。有了妇女解放,真正的Democracy才能实现。没有妇女解放的Democracy,断不是真正的Democracy。我们若是要求真正的Democracy,必需要求妇女解放。”这里有两个理由。第一,一个社会里如果只有男子活动的机会,把那一半的妇女关闭起来,不许他们在社会上活动,几于排出于社会生活以外,那个社会一定是个专制、刚愎、横暴、冷酷、干燥的社会,断没有Democracy的精神。因为男子的气质,包含着专制的分子很多,全赖那半数妇女的平和、优美、慈爱的气质相与调剂,才能保住人类气质的自然均等,才能显出Democracy的精神。第二,现代欧美的Democracy,仍然不是真正的Democracy。因为他们一切的运动,立法、言论、思想都还是以男子为本位,那一半妇女的利害关系,他们都漠不关心。就是关心那人代为谋的利益,也决不是她们的利益,决不像她们自己为谋的恳切。“人民”这个名词,决不是男子所得独占的,那半数的妇女一定也包含在内。社会上一切都可变动,独有男女两性是一个永久的界限,不能改变,所以两性间的Democracy比什么都要紧。我们要是要求两性间的Democracy,这妇女解放的运动,也比什么都要紧。5在这里,李大钊把各种解放运动都纳入民主化运动,这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尤其是,民主与个性解放、妇女解放有密切联系起来,而个性解放运动并非分裂,而是与大同团结运动相反相成;妇女解放本质是追求两性间的民主,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这一切,不能不说是他的高见。

(四)民主与专制

李大钊善于把握时代的脉搏,他察觉到与专制针锋相对的民主大潮浩浩汤汤、横无际涯。现代有一绝大的潮流遍于社会生活的种种方面:政治、社会、产业、教育、美术、文学、风俗,乃至衣服、装饰等,没有不著他的颜色的。这是什么?就是那风靡世界的“平民主义”。“平民主义”,崛起于欧洲,流被于美洲,近更借机关炮、轮船、新闻、电报的力量,挟着雷霆万钧的声势,震醒了数千年间沉沉睡梦于专制的深渊里的亚洲。它在现在的世界中,是时代的精神,是唯一的权威者。无论是帝王,是教主,是贵族,是军阀,是地主,是资本家,只要阻障了它的进路,它必把它们一扫而空之,顺它的兴起,逆它的灭亡。6以前表现于生活各方面的专制主义和大某某主义,到了现在都为德谟克拉西所战败了。再看中国近十余年来的政治,愈可证明德谟克拉西有重大的势力。无论什么贵族,什么军阀,凡是附和德谟克拉西的,都一时得了势力,凡是反抗德谟克拉西的,都必终归失败或灭亡。7他心知肚明,作为民主政治的立宪政治尚公开,而专制政治则尚秘密。秘密者,每出诡谲之权谋;公开者,必有鲜明之旗帜。吾国政客,不问其系于何派,究其蕲求,罔不在立宪政治为无容疑。顾何以党伐之际,互以阴谋相诋诮,岂果有神出鬼没之权术欤?毋亦于堂堂正正旗帜有所缺憾耳。文明国之政争,皆在演说台上,入日本政治演说之场,犹恍闻“板垣虽死自由不死”之声,登美国政治演说之堂,犹恍见前总统罗斯福氏之血。盖于稠人广众之中,公布其主张,以求舆论之同情,乃政治家之天经地义,虽刀锯在前,鼎镬在后,有所不顾。区区反对之声浪,乌能摧掩其政帜者。而吾国之政争,则何如者?钩心斗角,恒在暗潮黑幕之中,双方相持,无论若何激昂,而慷慨淋漓热烈蓬勃之政坛演说会无闻焉。是非之公,遂不能与天下以共见,斯于公开之义有未当,而阴谋猜忌之说之所由兴欤?8他的两段议论确实掷地有声、振聋发聩,值得每一个有理想、有志气、有作为的中国人深思:“中国一部历史,是乡愿与大盗结合的记录。大盗不结合乡愿,作不成皇帝;乡愿不结合大盗,作不成圣人。所以我说皇帝是大盗的代表,圣人是乡愿的代表。到了现在,那些皇帝与圣人的灵魂,捣复辟尊孔的鬼,自不用提,就是这些跋扈的武人,无聊的政客,那个不是大盗与乡愿的化身呢?”9“权无限则专,权不清则争,惟专与争,乃立宪政治之大忌,而制国民之常态也。故欲行立宪政治,必先去专与争。欲去专与争,必先划除专制国民之根性。”10

针对民国宪法草案中规定“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之事,李大钊以孔子与宪法为物之性质两相比证,提出四个有力的论据,论证给其加以怪诞之名并非妄言。这是因为:孔子者,数千年前之残骸枯骨也。宪法者,现代国民之血气精神也。以数千年前之残骸枯骨,入乎现代国民之血气精神所结晶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陈腐死人之宪法,非我辈生人之宪法也;荒陵古墓中之宪法,非光天化日中之宪法也;护持偶象权威之宪法,非保障生民利益之宪法也。孔子者,历代帝王专制之护符也。宪法者,现代国民自由之证券也。专制不能容于自由,即孔子不当存于宪法。今以专制护符之孔子,入于自由证券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萌芽专制之宪法,非为孕育自由之宪法也;将为束制民彝之宪法,非为解放人权之宪法也;将为野心家利用之宪法,非为平民百姓日常享用之宪法也。此专制复活之先声也。此乡愿政治之见端也。孔子者,国民中一部分所谓孔子之徒者之圣人也。宪法者,中华民国国民全体无问其信仰之为佛为耶,无问其种族之为蒙为回,所资以生存乐利之信条也。以一部分人尊崇之圣人,入于全国所托命之宪法,则其宪法将为一部分人之宪法,非国民全体之宪法也;所谓孔教徒之宪法,非汉、满、蒙、藏、回、释、道、耶诸族诸教共同遵守之宪法也;乃一小社会之宪法,非一国家之宪法也。此挑动教争之呼声也。此离析蒙藏之口令也。孔子之道者,含混无界之辞也。宪法者,一文一字均有极确之意义,极强之效力者也。今以含混无界之辞,入于辞严力强之宪法,无论实施之效力,不克普及于全国,即此小部分之人,将欲遵此条文,亦苦于无确切之域以资循守。何者为孔子之道?何者为非孔子之道?必如何始为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之大本?必如何则否?此质之主张规定此条之议宪诸君,亦将瞠目而莫知所应。须知一部之失效宪法,全体之尊严随之,此宪法之自杀也,此宪法自取消其效力之告白也。然则辛苦经营,绞诸公数月之脑血,耗国家数月之金钱以从事于制定宪法之劳者,不几为无意义乎?总之,宪法与孔子发生关系,为最背于其性质之事实。吾人甚希望于二讀会时,删去此项,以全宪法之效力。11这些论说,不啻是对那些现代遗老遗少的当头棒喝,这些人不分青红皂白地沉溺国学,无原则地鼓吹儒教,盲目地迷信孔子。但愿他们读一读这些金石之言,头脑变清醒一些,能够分清精华与糟粕,从善如流,嫉恶如仇,不要再瞎起哄,蛊惑人心了。

李大钊:平民主义(1923年1月),《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590~592页。

李大钊:由平民政治到工人政治(1921年12月15~17日),《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503页。

李大钊:平民主义(1923年1月),《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592~596页。

李大钊:平民主义(1923年1月),《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596、597~598页。

李大钊:妇女解放与Democracy(1919年10月15日),《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102~103页。

李大钊:平民主义(1923年1月),《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588页。

李大钊:由平民政治到工人政治(1921年12月15~17日),《李大钊文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501~502页。

李大钊:政坛演说会之必要(1916年8月30日),《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191页。

李大钊:乡愿与大盗(1919年1月26日),《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619页。

李大钊:权(1916年8月29日),《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190页。

李大钊:孔子与宪法(1917年1月30日),《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258~259页。

(作者为中国科学院《自然辩证法通讯》杂志社教授)

责任编辑:尚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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