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对影视人员个人或者影视企业有些规定做了相关变化,本文根据最新税法通过罗列案例等方式主要分析现阶段影视行业的主要避税方式及存在风险,指出通过加强影视行业纳税企业的税务内部控制或明星个人的纳税意识等防范措施来降低影视行业涉税风险。
2018年我国国内电影市场总票房610亿元,同比增长8.7%;扣除电商服务费后为566亿元,同比增长8.1%,略低于2017年15%的增速。2016-2018三年复合增速为8.7%,整体增速区域平稳,但仍明显高于北美等成熟市场2%-3%的年票房增速。电影行业对国民经济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同时,电影行业基本上与经济发展步调保持一致。近几年我国电影行业随着经济增长出现平稳增长的态势,明星个人或影视行业收入在不断增加,但却存在明星个人或影视企业过度避税、偷漏税等违法行为。
一、现阶段我国影视行业的避税方式
现阶段我国影视行业避税方式多元化,现在逃逸税收的手段比以前更加的隐蔽和猖獗,个人偷税行为变成现在的个人与公司的行为。
(一)相互之间利用票据冲抵费用降低利润。
现阶段仍有公司存在购买发票的问题。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必须要有真实的业务,杜撰或篡改经济业务虚构发票都是违法的。但是仍有公司购买发票冲抵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来减少利润进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特别是购买专用发票还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进而减少企业缴纳增值税。比如,一个私营企业老板王老板购买了5万元的专用发票,8个点,也就是给卖票方付了8%的费用4000元。通过计算可以抵扣6896.55的进项税,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0775.86元,如下表所示:
对王老板而言,他可以获得10775.86-4000=6775.86元的所得税节省,变相增加利润6775.86元。
(二)注册工作室,转移个人报酬至公司名下
明星收入通常比较高,特别是一线明星一年收入都能过亿,明星个人收入一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将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新个税综合所得税率表,年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使用45%的税率。而多数一线、二线等明星应该年所得达到96万元,适用45%的税率。有些明星通过注册工作室,把个人所得的片酬转移到演员工作室名下,演员工作室属于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是25%,而年所得额超过96万元的演员采用4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税率来看,这种转移收入的方式减少了很大的纳税额。
举例说明:演员甲通过自己名下的工作室参与某部影视剧演出,制片方把片酬直接打到工作室,如果报酬数目比较大,这笔报酬会以理财或投资的名义,再次转入到甲某成立或参股的其他公司,中间资金在甲某成立或参股的公司之间转移可能会涉及多个,直到经过核算,当然有可能会借助专业的理财顾问等核算需要缴纳的税金最低时,才通过现金、置业等方式将资金转回到甲某及其相关利益人的账户中。
(三)阴阳合同隐匿真实收入
“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外,对外的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一份对内,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违规的,企业没有按照实际发生的事项核算,虽然可以给一方甚至两方当事人带来不正当利益,但却存在风险。
例如:某制片方应付明星乙演艺报酬6000万元,两者签订阳合同的税前价格为1000万,然后制片方通过费用报销等其他方式再给5000万。则演员仅针对1000万需要纳税:
增值税=1000万/(1+3%)*3%*=29.126万元
城建税及其教育费附加=29.126*(3%+7%+2%)=3.495万元
個人所得税=(1000万-29.126万-3.495万)*(1-20%)*45%*10000-15160=3467404.4元。
缴纳的税收合计=291260+34950+3467404.4=3793614.4元,而没有计入合同的所得5000万元却变相的通过发票计入费用报销出来,没有缴纳相关税费。
(四)利用税收优惠注册工作室或公司
如今明星名下的工作室或者公司注册地在选择的时候通常会考虑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会提出一系列税收优惠减、免政策,这位影视行业避税提供了空间。目前像霍尔果斯、浙江东阳、上海松江等影视基地,还会提供当地的税收优惠。例如霍尔果斯就明文规定,到2020年年末,新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将在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影视行业存在避税风险
虽然近两年影视行业收入平稳增长,但影视行业的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觉悟却存在不与其收入成正比现象。影视企业和明星个人相互合作已经成为影视行业不合法不合规的避税流行方式,并且由于地方政府保护、税收征管力度不足等原因,越来越多的人出于“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选择使用上述方法避税。近些年来,地方招商引资竞争越来越激烈,种种不合规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层出不穷,而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存在合法性缺陷外,在执行落地层面也存在问题。影视企业或明星个人在避税的同时存在着避税风险。
(一)虚开的发票需要补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不管有意无意,一旦发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都必须接受处罚,依法补税,交税收滞纳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何种名义取得报酬,决定了纳税时适用的税率不同
而在艺人取得的报酬如何定性的问题上,征纳双方可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由此产生的纳税争议案件不在少数。影视人员个人所得故意转入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皮包公司名下等相关违法避税,一旦查出,都将受到补交税款、滞纳金,并接受相关处罚。
(三)从税法角度看,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是严重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经查实,若属于一般偷税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金。如果偷漏税严重,就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四)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可能不合法
国内许多地区陆续发布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投资。比如浙江东阳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然而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值得商榷。2014年国务院曾针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清理,明确提出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影视行业避税风险防范
为了让国民收入分配更加公平合理等目的,2018年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种进行了再一次修订改革。同时税务征收机关越来越完善影视行业的税务征收管理,加之金税三期系统与其他监管部门—金融管理、国土、住建、公安、民政、社会保障、工商管理等部门信息的共享,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大量的数据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更为精准地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所以作为影视企业纳税主体需要加强本单位税务内部控制管理,加强财务或税务人员培训,明星个人要加强纳税知识的学习;两者都应当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通过依法、诚信纳税,合法节税,规避涉税风险。
(一)首先,在合理的纳税筹划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是每位纳税义务人应有的责任。作为纳税主体,应该知法、守法,依照法律办事;公司可以定期针对税务知识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财务或相关税务人员纳税筹划合理避税是鼓励的,但不能违法违规避税,比如不按照实际发生的进行业务虚假核算签订阴阳合同就是违反会计法。
(二)企业内部成立自查工作组,自查组的主要工作就是确立好税务自查工作安排,梳理企业各类经济业务事项,对会计资料比如合同、发票等进行梳理。自查组成员要熟悉最新税收法律法规,若单位涉税人才资源欠缺,可以外聘税务师或税务律师等专业人员予以辅助。
(三)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对本影视单位进行税务评估。税制改革后征收管理愈加完善和严格,作为纳税主体应该定期评估自己的纳税工作。通过加强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可以大大降低本企业涉税风险。
(四)无论是明星个人还是影视企业都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稽查,应积极的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进行申辩,针对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可以口头说明,必要时准备好书面申辩材料。材料内容主要阐明整个案件的事实情况及主要涉税争议中所涉及的税法分析。(作者单位: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文化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