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经验看我国相互保险面临的障碍与应对策略

2019-06-20 01:36陶吉新柴清华杜兆欣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8期
关键词:引言

陶吉新 柴清华 杜兆欣

摘 要:“相互保险”在百年发展历程中发挥了风险管控、社会保障的功能,但面对中国的社会环境、法律体系,相互保险出现了水土不服的状况。简要叙述了相互保险的定义、特点及相互保险与互联网互助的区别,对英国、法国及日本相互保险的发展概况及经验进行总结,重点分析我国发展相互保险存在的障碍,提出补足法律漏洞、完善监管体系、构建内部框架、实现跨越发展等推动我国相互保险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国外发展经验 相互保险 发展障碍

一、引言

2018年10月,支付宝正式上线“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以“0元加入,先享保障;一人生病,众人均摊”为宣传卖点,同时依托庞大用户基数,凭借参加低门槛,实现迅速发展。上线10小时突破300万用户加入,在两个月内实现千万级用户量,迅速搅动18年尾的保险市场。“相互宝”的高速发展不仅引发了市场的震动、也传播了“相互保险”的概念。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正式约谈信美人寿,“相互保”改名“相互宝”。保险业在社会保障、风险管控、资金融通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相互保險作为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中国保险市场新事物,研究其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意义。

二、相互保险概述

(一)相互保险的定义

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给出“相互保险”官方定义:“相互保险是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在定义中,我国强调固定保费制。但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组织一般采取固定保费制或者事后分摊制。

(二)相互保险的基本特征

1.互助共济。《办法》的定义明确相互保险互助共济的本质。成员既是投保人也是所有人,相互保险公司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从根本上避免了客户与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

2.设立门槛低。国外相互保险公司通常采取两种方式来筹集运营资金,一是募集基金,二是预售保单收取保费。无论国内国外,只要初始运营资金能够达到盈余要求偿还本金及利息和公司运营所需成本费用,相互保险组织即可成立。

3.参与成本低。在保费方面,相互保险投保人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相互保险公司具有非营利特质,保险金事后分摊只需要满足保障即可,故投保人缴纳保费少、投保门槛低。

4.投保人权利扩大。相互保险组织中,投保人即为所有人,拥有一人一票的决策表决权。在利润分配方面,当相互保险组织在扣除初始运营资金、管理成本、保险保障金等费用后出现盈余,其由成员共享。

(三)相互保险和互联网互助的区别

1.本质不同。互联网互助平台并不属于保险组织,不受银保监会的监管。在银保监会下发的文件《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中明确表示“类保险”平台不具备经营相互保险的资质。可见相互保险和互联网互助平台具有本质上的不同。

2.风险管控手段不同。相互保险本质是保险,在风险管控上仍以保险精算为主要手段。互联网互助平台在定价和费率厘定方面是通过对成员事实情况的确认以及道德信用的评估来决定是否进行众筹。目前在国内外均出现利用网络互助平台进行诈骗案件,互助平台经营风险大。

3.给付模式不同。当风险发生后,互联网互助平台召集社员众筹资金,采用“众筹多少保多少”的给付方式,如果众筹金额达不到保险金额,不会有责任准备金进行兜底;相互保险组织则一次性全额给付保险金。

三、国外相互保险的发展概述与经验总结

(一)英国相互保险的发展概述与经验总结

英国保险业重视法律建设,但对大型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并未作出严格限制,从而为其相互保险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提高了资金的利用效率;而对于小型的相互保险公司则设定了不同比例的资金,以对其实现高效的管控,大大降低市场风险。英国的实践表明,对于相互保险公司应实现分类管理、差异化经营,对于不同规模的相互保险公司应当适用不同的监管制度,为其发展提供一定空间。

(二)法国相互保险的发展概述与经验总结

2015年,法国相互保险业发达,相互保险占法国保险市场份额49.7%,占全球相互保险市场份额11%。为了监督、管控相互保险业,法国建立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主要依托于三个部门:法国保险(公司)联合会、法国财政经理部和法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这三个部门各尽其责,成功达到了规范保险业的目的。法国着重监督体系建设,实现多头监管,行业自律到行政监管多方入手,确保相互保险业规范化运营。

(三)日本相互保险的发展概述与经验总结

在日本,保险市场较为发达,曾经有一段时间半数以上的保险公司采用相互保险的形式。日本生命作为全球资产最大的相互保险公司,是日本相互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代表。在管理成本上面,依靠完备的内部信息体系,将各种险种互护理保障集中于一个账户内,提高服务效率,减少运营成本。同时积极开展产品营销宣传,打破相互保险缺少宣传营销的传统理念。不断创新是日本相互保险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

四、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现状与现实障碍

(一)我国相互保险的发展现状

1.发展起步晚。20世纪80年代相互保险模式进入中国,之后便进入30年低迷期。直至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中提出要促进保险行业组织的多元化发展,给我国相互保险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再到《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关于相互保险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条例上的空白。目前经我国监管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相互保险组织一共有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伏龙农村保险互助社、兴民农村保险互助社等7家。

2.上升势头明显。根据ICMIF官网发布的全球相互保险市场份额报告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包括香港地区)占全球相互保险市场份额的0.2%。总资产为22.45亿美元,相较于2014年上涨3.5%;相互保险从业人员为2705人,相比于2014年的1205人上涨了125% 数据来源于国际合作与相互保险联盟(ICMIF)官网《2015年全球相互保险市场份额》,https://www.icmif.org/publications/global-mutual-market-share/global-mutual-market-share-2015。从市场规模看,我国相互保险业规模小但有上升发展态势。纵向比较来看,梳理国内几家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相互保险组织的经营数据,比较近一年来的财务增长情况得出各家相互保险组织除信美人寿外保费收入均处于增长状态,整体发展势头良好。目前,“互联网+”环境下二者相结合未来发展前景可期。

(二)我国相互保险的现实障碍

1.我国相互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善。

(1)相互保险案件判罚标准不统一。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判例显示,各级法院对相互保险案件审判法条适用存在明显分歧。部分案件依据互助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赔偿责任,部分案件的判决书中载明裁判结果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部分案件判决书中强调说明互助保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互助保险亦不属于商业保险,故本案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涉案保赔合同应作为无名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此可见,各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均缺少统一的判决标准。

(2)相互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发展的最大阻碍就是缺失法律法规对其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以及无法形成合理有效的监管。《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自身法律效力不足,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保险法》《公司法》及《税法》《工商登记条例》,我们很难找到专门适用相互保险公司的法律条文。具体而言,《公司法》中不存在相互保险的组织形式。现行《保险法》针对股份制保险公司,并不适用相互保险公司。因此,现行的法律体系难以保证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健康发展。

2.我国保险市场发育不充分。

(1)保险产品不完善。在“保险姓保、回归保障”的政策导向下,各保险公司普遍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保障型产品销售占比。但以终身寿险为例,传统保障型终身寿险有171款,投资分红型271款。投资分红型险种仍然成为保险公司销售的主力产品。 数据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人身险产品信息库短期来看,保险公司很难真正转变产品设计的思路,保险结构的不完善性难以改变。

(2)保险市场不完善。2017年我国保险总量超过日本,位列全球第二,但保险密度仅为384美元,在全球88个地区排名第45位,仅相当于全球平均水平的59%;保险深度为4.57%,排名第36位,与全球平均水平6.13%仍有不小差距。2018年上半年我国寿险业保险深度仅为4.04%,保险密度为1217.74元,较同期下降0.7个百分点。我国保险市场开发不足,保险业发展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较大差距。

3.居民保险观念存在偏差。

(1)保险消费观偏差。近些年来,随着水滴筹、轻松筹大病众筹平台出现在民众视野,人们的风险观念得到较大提升。但风险意识向投保行为的转化率低,我国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同时,随着社保改革的深入,潜在消费者更加依赖社会保障体系,对于商业保险接受程度不高。

(2)传统文化制约。我国有强烈宗族观念,当风险发生时,国人更倾向依靠家庭互助体系。通过宗亲帮助,祈求渡过难关。古代的“族田义庄”就是宗法制下原始社会保障功能的例证。但现代医疗花费巨大,对于风险抵抗能力弱的家庭,结果往往是“一人得病,拖垮全家”,传统意义上的互助体系对于大病可以说是杯水车薪。

4.我国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不足。

(1)从业门槛偏低。自2014年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证取消后,我国保险经纪人行业快速发展,预期到2020年将达到1000万人。但根据《2018我国保险代理人基本生态调查》 北大汇丰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中心与保险行销集团保险资讯研究发展中心显示,保险营销人员总体呈现“女性为主,学历偏低”特征。保险代理人与消费者联系密切,但低门槛甚至是无门槛导致代理人队伍良莠不齐,影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认识。

(2)专业人才不足。根据教育部信息显示,我国开设保险学专业的本科院校为125所,本科毕业生规模为6000-7000人,开设保险专硕点的院校为40所。从院校数量及毕业人数看,我国高等院校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力度不足。专业人才不足不仅体现在专业院校、专业学生的不足,更体现在高校保险学方向的科研人才不足。保险业产学研一体化问题突出。

五、推动我国相互保险发展的策略

(一)补足法律漏洞

1.完善普通法。首先应修订《保险法》,完善“相互保險”相关法条。在修订过程中要明晰“相互保险”的定义、明确“相互保险”的定位、确定其法律地位,同时构建符合行业特点的监督体系。其次修订《公司法》中对于公司组织形式的定义,增加“相互保险”的组织形态。确定法律地位、明确组织形式是立法先行的第一步。

2.制定特殊法。“相互保险”的组织形态、经营模式相对于现有的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在管理框架、产品运营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不应简单的适用《保险法》,应借鉴日、法等国制定《相互保险法》。在特殊法中根据其行业特性进行立法,既能够更好的监督、推进相互保险的发展,也能更好的维护投保人的权益。

(二)完善监管体系

1.明确监督主体。当前在我国相互保险监督体系中,除了银保监会具有监督权外,民政部、农业农村部、交通部、全国总工会均拥有对下属相互保险组织的监督权。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相互保险业应明确监督主体。考虑保险的专业性、相互保险的从属性,因此相互保险业的监督应纳入银保监会的统一监督。

2.实现分层监督。分层监督的核心是注册地和规模。注册地是分层监管的基础,由于相互保险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其经营范围有限。同时考虑其信息的不对称性。对于区域性相互保险公司的监管,可以将监管权充分下放,由省、市、县独立行使监管权。规模才是分层监管的核心标准。对于我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而言,其规模大、业务遍及全国,这样体量的互助保险公司则要从银保监会层面进行监管。对于相互保险业分层监管的核心是抓大放小,重点在抓,难点在放。对于新生事物要给予一定试错的机会。

(三)构建内部框架

1.确立成员主体地位。确立成员主体地位是解决内部控制人问题的关键,而保障成员知情权是破解内部控制人问题的一大思路。保证知情权的关键在于信息的公开,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原则上涉及成员经济利益的信息都应充分披露。通过信息披露引导成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确立成员的主体地位。

2.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内部监督体系可以参照日本模式,在组织架构上设立“设立大会、投保人恳谈会、理事会”等机构。同时考虑到我国人口基数和未来参保人数,在监事会的人员数量上可以扩大。对于区域型相互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成员的千分比甚至是百分比任命监事会成员。大型相互保险公司则实行层级监督、相互独立的模式。通过增加监事会成员的数量或者设立多层独立监督体系,通过扩大对相互保险公司成员的监督范围,增加监督的广度。

(四)实现跨越发展

1.互联网+营销。相互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可以实现相互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支付宝和信美人寿的合作就是典型案例。相互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独立进行推广,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精确推送广告,实现精准营销。相互保险公司的封闭性导致其市场化水平不高,但对保险深度、密度相对较低的国家,市场化营销是推广新事物较好的方法。

2.互联网+管理。通过互联网平台构建相互保险社区,在保险社区可以通过聊天、分享等方式,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性、降低道德风险。同时对于相互保险公司来说,网上社区也是相互保险公司提供附加服务的重要平台。利用网上社区宣传健康知识、组织特色活动等,可以增强成员的忠诚度。互联网平台在连接成员、降低成本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研究结论

(一)满足多层次保险需求

从微观层面看,消费者需求就是保险业需要努力的方向。当前我国保险业的主要矛盾可以总结为“相对滞后的保险市场和多元化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对于中低收入的消费者而言,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的险种保费高、门槛限制多,可能存在拒保。相互保险保费较低,可以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基本满足其保障需求。

(二)推动保险业自我改革

从中观层面看,相互保险和传统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不是优胜劣汰、你死我活的对立。实际上从英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看,相互保险和股份制商业保险是对立统一、相互补充的关系。未来相互保险的发展过程,也是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自身改革、凤凰涅槃的过程。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把握机遇,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同时提供高端金融服务,实现错位竞争。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初具规模。但由于人口基数大,社会保障只能提供最基本的政策兜底。商业保险门槛高、费用多难以满足中低收入者的保险需求。在社保之上、传统商业保险之下的空白领域可以由相互保险填充。当相互保险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传统商业保险实现升级后,我国将建成社会保险、相互保险、传统商业保险的三级保障体系。充分满足全社会多元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

从国际上看,“相互保险”已有百年发展历程。时间已经证明了相互保险在社会保障领域的独特作用。在我国“相互保险”作为新业态、新事物,由于法规不完善、监管部门态度不明确导致相互保险业发展艰难。但作为最符合保险理念的组织形式,监管层应给予充分的包容、积极引导相互保险业发展,使其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和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相互保险公司也应该不断探索发展模式、完善自身组织结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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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吉新、柴清华、杜兆欣,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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