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琪
如何通过每一篇裁判文书,妥善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通过每一篇裁判文书,明确社会行为规则,衡量社会价值判断?如何通过每一篇裁判文书,既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又展现出人民法官在应对社会治理难题时的理性与担当?
这是每一名法官经常应对且必须应对的问题挑战。
2019年1月24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表彰会”,对2018年评选出的100篇优秀裁判文书进行表彰。
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陈锦川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1055号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邱波的〔2017〕京02刑初55号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芮松艳的〔2016〕京73初1337号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宇翔的〔2017〕京01民终1536号判决及其他6名同出自北京法院法官的共10篇裁判文书,因文书结构清晰、逻辑严谨,论理充分、详略得当,裁判结果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过层层严格筛选,被评为一等奖优秀文书。
获奖文书虽来自不同专业领域,但从中我们仍能看到很多相通点。优秀裁判文书是如何炼成的?让我们一探究竟。
一份优秀的判决书应当精巧地、综合地运用各种论证策略,使“真理听起来更像真理”“理性看起来更为理性”,让整个判决在充分的论证过程中逐步趋于合理,从而形成妥当的判决结果。因此,判决论证的充分性非常重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丁宇翔
近年来,骑行运动在国内迅速发展,中国自行车协会联合新华体育2018年发布的《2017中国骑行运动大数据报告》显示,骑行已成为国人仅次于跑步和健身的高频运动。2017年,中国骑行运动人口达1200万。以北京地区为例,妙峰山、白羊沟、十三陵、十渡、百里画廊等地区已经成为骑行爱好者必去的地方,每到周末都可以看到大量骑行者的身影。
组织参加骑行活动绝对算得上一件健康、值得提倡、有意义的活动,但由于骑行路线选择等多方面因素介入,让这项健康活动本身增加了一定危险性。2015年7月,一名广州驴友骑行新藏线时意外身亡,初步判断可能是因高原反应摔下车后猝死。2016年6月,一名65岁的骑友在四川骑行时突发休克死亡。2018年6月26日,在岳麓山景区里一辆下山骑行的山地车疑因刹车失灵翻下岳麓山,造成一死一伤的悲剧。
伤亡事故一旦发生,谁来负责,成为人们首要关注的问题。而法院的裁定判决无疑成为此类案件的风向标,不仅在个案上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更具有类案指引的波动效应。
北京刘先生在一次骑行活动中遭遇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先生的家属将北京市自行车协会和与刘先生同行的汤某等7名骑友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46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汤某承担8000元的赔偿责任,其他6人每人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当时在法律实务界和骑行圈内引起不小轰动,在组织者与参加者权利义务未明确规定或约定的情况下,如何清晰梳理法律关系、厘清各方责任成为判决重点及难点。
本案的主审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丁宇翔告诉记者,判汤某等人负责,不是单单从公平角度考量,更主要还是从法理角度出发。“正常情况下骑行者相互之间只具有道德义务,本案特殊性在于骑行途中有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有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这时需要反过来考察一起骑行的人有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丁宇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一个一审时忽略的重要细节。为死者刘先生做尸检时尸体中酒精浓度很高,而尸检是在事故发生的六七个小时以后进行的,意味着发生事故时酒精浓度更高。“很多骑行人看到判决后,质疑为什么一同骑行的他们要负责,其实这个案子不是因骑行而判他们负责,而是骑行到山顶大家共同饮酒,饮酒之后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丁宇翔解释,社交活动中的注意义务主要停留在道德层面,不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但一旦发生损害后果,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可能转化为情谊侵权行为。这时衡量当事人有没有构成情谊侵权行为就要看他有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是否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需要考察应不应该有法律上的注意义务。“平时朋友之间出去饮酒,即使没有劝酒的行为,只要同行人之间有人喝高了、喝醉了,同行人有把醉酒人送回家的义务。在未饮酒的状况下,送不送是道德义务,一旦饮酒,同行人之间的先行行为导致同行伙伴处于危险当中,其他人是有一定的照顾义务。”
他认为,要让裁判文书成功落地,关键看怎么在文书中释法说理,需要做详尽的分析。他在判决书中写道:“作为组织者的汤某只要安排或者建议一两名骑友跟随在刘先生附近进行提醒或随时提供帮助,刘先生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几率就会降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人在现场以致耽搁了黄金救助时间的情况也就不会存在。并且,这种安排或建议的成本也非常低,只要稍加注意,就可做到,被安排的人也会理解而予以配合……”
不过,丁宇翔也注意到汤某等人在回程途中有询问刘先生身体是否还可以骑行等细节,在事发后也积极参与救助,因此综合多方情况酌情确定汤某等7人的赔偿数额。
谈到这儿,丁宇翔感慨地说:“有时候特别无奈,我们判案子,面对的双方当事人都觉得自己特别有理。要考虑生活认知、道德认知,双方利益都要兼顾。但兼顾利益是宏观价值的判断,在法律技术层面,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把价值判断转化为法律技术层面的判断。我们是行动者,我们只能作出抉择,即便要得罪一方或者得罪双方。二审审限只有3个月,有时碰上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专业领域、实务领域存在争议,更难作抉择。但不能因为有争议而放弃作抉择,正因为有争议才需要我们将评议理由进一步细化整理予以说明。”
虽然判决的结果并未让双方完全满意,但是判决文书结构清晰、逻辑严谨,论理充分、详略得当,在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赢得不少好评。
骑行作为一种健康、环保且具备一定竞技性的户外运动,应当予以鼓励和保护。越来越多的各种形式的户外运动,必须要规范组织管理机构和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一份优秀的司法判例,对促进户外群众性运动的组织、参与起到良性可持续发展作用,这种重要意义不言而喻。
裁判文书是全部诉讼活动的载体,也是法官对外发声的名片,它凝聚着我们多年积累的智慧、经验,蕴含着我们对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所以,写好裁判文书是做好法官的应有之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邱波
2017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在85名被告人中,有70余人系中国公安部组织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从肯尼亚押解回国人员,其中有44人为台湾居民。
此案因在2016年4月13日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京,故也被称作“4·13”案。“4·13”案是我国首次大规模从境外接回含台湾籍被告人进行刑事审判的案件,备受海峡两岸关注,一度成为新闻热点。开庭时,除了央视等多家媒体全程报道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还组织了20多家公检法单位前来观摩旁听。
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为了方便审理,当日宣判的肯尼亚电信诈骗案分3个庭宣判,其中两庭分别于上午8点30分、10点宣判,第三庭下午进行宣判。
上午8点30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凯闵等33人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其中张凯闵等13人为台湾居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至2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张凯闵、林金德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各被判15年。主审法官邱波凭借“4·13”案的一审判决书荣获本届文书评选的一等奖第二名。
有人说,大案易出好判决,这话有一定道理。不论从案件背后的意义,还是涉案人数、涉案金额来说,“4·13”案绝对算得上大案要案。但是遇到大案能不能写出一份好判决,关键还是要看承办法官能否扛得住这份重责。
案子到邱波手里,33名被告人,层级分明、分工明确,诈骗金额大,辩护人近60人,争议焦点分散,又涉及境外取证,审理难度比较大。正赶上2016年年底,两高一部刚刚出台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新的司法文件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都存在一定争议,在法律释明上也存在难度。
迎难而上,邱波打起十二分精神。他告诉记者:“专案一般都是敏感的、备受大家关注的。但反过来想,可以向更多人普及法律知识,就能更大范围传播公正执法理念。所以,办理这类的案子不能出现纰漏,要办得严谨,程序要完备,一定要最大限度把我们应有的、具备的东西展现出来。从这个角度来讲,办理专案有一定的压力。但从案件本身来讲,跟普通案件没有什么差别,大案小案我们都会认真对待。”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于司法性意见,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判决书中论述的主要问题之一在于,法律上能不能适用此意见,而指导意见又事关确定被告人犯罪数额问题。过往以被告人实际实施的诈骗被害人的犯罪数额认定。“从‘意见’出台开始,我们把被告人犯罪团伙视为一个整体,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下,被告人涉及的犯罪数额会比以往高得多。”邱波解释道。
这样设定是考虑到以往打击难度大,公安行动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当场有销毁信息记录的举动,对其犯罪数额的认定变得很困难。如果可以适用,就能根据被告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实际作用,分清主犯从犯,认定事实情节,从量刑情节上给予考量。
基于案件本身特点,从一开始邱波和他的团队就决心把这件案子的裁判文书写成一份标杆性的文书,要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导和借鉴意义。
从结果来看,邱波他们确实做到了。判决书近3万字,说理极为充分,逻辑极为严谨。在“如何认定诈骗集团”“如何适用最高法院意见”“如何确定犯罪数额”“如何认定主从犯、胁从犯”等问题上树立了标准,得到了上级法院的充分肯定,也为整个法院系统处理类似案件确立了标杆。
为了在“4·13”案中彰显我国对处理电信诈骗类案件的决心以及案件办理的高度水平,无论是庭审过程还是落到最后的文书,邱波始终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的三“最”原则要求着他和他的团队。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周强院长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就提到了本案。“4·13”案在中国法治历程上无疑是很大的亮点,这让邱波现在想起,也依旧怀有自豪之感。“我们总说中国法治应该是什么样,但只有你我怎么样,中国法治才会怎么样。这么一想,自己还挺重要。”邱波笑谈。
除了论证过程本身,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判决书最后所附的清单上,采用表格的形式,明确了被告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一定的独创性,值得肯定和推广。
所有的一系列工作背后,记者感受到的是邱波和他的团队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负责态度。这也是邱波在颁奖现场发表感言时感慨“刑事审判与人的自由、财产、生命权息息相关,所以刑事裁判文书会被当事人格外重视,甚至世代相传。另一方面,刑事案件容易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篇好的文书会带来大范围的普法效果,但一旦出现失误就会引起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无论以多高的标准来要求刑事裁判文书都不为过”的最大原因吧!
我并不认为判决写得长是个值得称道的事实。实际上,能够在论理清楚的情况下,把判决写得繁简得当,言简意赅,要比把判决写长更难。因此,我希望,我将来的判决能够达到我自己认为的这一优秀判决的标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法官芮松艳
一场系列专利纠纷,让更多的人知道了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公司)。2014年至2017年四年时间里,苹果公司、佰利公司、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之间围绕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闹得沸沸扬扬。
简单做一个案件历程梳理。2014年12月,佰利公司认为iPhone6、iPhone6Plus两款手机产品落入其拥有的ZL201430009113.9号手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遂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行政处理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进行了审理,并将苹果公司追加为该案的共同被请求人。
2016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均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同时,宣告被控侵权产品iPhone6、iPhone6 Plus两款手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017年3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苹果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拿到这份判决书,135页的厚度着实让人印象深刻。当记者见过芮松艳后,听她讲述这篇裁判文书的形成过程,钦佩感油然而生。
这起外观设计无效复审行政案件,当事人争议焦点较多,涉及大量的对比文件,比较和技术特征分析,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本以为芮松艳法官会跟记者“诉苦”判决形成的艰辛与不易,但她的一句“不论是案件本身的审理,还是文书写作的过程,对我来说没有任何挑战”,让记者心里不禁默喊一声:“太酷了!”要不是厚厚一摞判决书摆在眼前,记者差点产生这是个“洒洒水”小案子的错觉。
芮松艳受理的苹果、佰利手机外观设计无效案,是苹果公司针对上述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关联案件,对比文件就有25件,原告主张的组合方式有几十种,可谓是审理难度最大的外观设计行政纠纷案件。
芮松艳在承办该案后,对纷繁复杂的案情抽丝剥茧,将审理的焦点集中在是否漏审、外观设计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主体、功能性特征及惯常设计特征、设计空间等具体法律问题上,并提出了误购可能性作为判决外观设计是否相近的判断标准,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芮松艳在此案中必须将大量的时间精力耗费在文件对比上。“这份判决书的确很长,但我不是一味求长,此次获奖价值肯定也不是因为判决书的长度。我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在对比文件上,对比不同点、相同点。这种图和图的个案化对比,就是‘一锤子买卖’,不会对其他案件的审理有帮助。浪费在这上面很没有价值,但为了说清楚、讲明白,又必须要去做。”她无奈地一笑。
一百多幅图,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在脑海里对应出立体形状,当芮松艳发现自己无法通过读图而精确还原产品的形状时,那段时间便不停跑技术调查官办公室,这部分工作占了文书制作一半以上的时间。为了不出错,芮松艳必须看懂图后再写文书,写完以后再核对,回过头来看自己有没有比错。
在说理部分,芮松艳几易其稿,最终作出了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标准和判断步骤进行了详细而系统的阐述,对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或创造性判断的案件指明了裁判规则。
虽然获奖的文书篇幅很长,但芮松艳认为,应尽量用言简意赅的文字写出一篇说理性强的文书,她也知道实际上不容易做到。需有足够扎实的功底才能把文书写短,又能把文书说得清楚明白。这个问题值得所有法官多思考,多下功夫。
在保证正确解释重要基本概念的前提下,这份判决还运用了一些形式逻辑的论证方法,如类比、反证等,为的也是尽可能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逻辑是司法的起点,其中体现了司法谦抑的精神。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
随着国内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权诉讼屡见不鲜,而视频领域更是版权纠纷的重灾区。近年来体育赛事的迅速发展,使体育赛事转播权成为一种新兴的权利类型。但是在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尚未成熟和完善。发生由体育赛事转播权引起的争议,法院很难做出统一的判断,这使得该项权利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体育赛事的直播和转播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体育赛事节目本身的性质也是近些年法律界研究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体育赛事转播权是否为作品,在学界理论中存在不少分歧。因此在业内,“央视国际诉暴风影音案”判决一出,可谓影响深远,为涉及体育赛事直播影像是否可以构成作品等重大问题带来重要参考意义。
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64场赛事节目是否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如果不构成作品,涉案64场赛事节目是否构成录像制品”,成为裁判文书中着重论理的部分。
最难得的是,主审法官陈锦川从相关制度的国际背景、制度之间的体系化分析以及体育赛事转播摄制的技术分析等多个角度,对体育赛事节目有关的焦点问题做了全面的分析,认定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不构成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当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满足固定要件时,可以构成录像制品,既有立法及理论的依据,又有对域外司法的借鉴及对我国司法实践的总结提炼,论理逻辑周严、层次清晰、说理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者的理论功底和智慧。
但在这份判决书背后,陈锦川坦言,此案是一个几乎“颠覆”了他此前对著作权法理解的案件。
陈锦川说:“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我始终在思索一个问题:如何实现‘合法的司法’?即使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在审理绝大多数案件时需要的仍旧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正确解释、理解和适用。然而,作为一个‘舶来品’,一个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我国的著作权法确实存在一些特殊之处。比如,谈到作品的独创性,这几乎是著作权法上最基础的概念,但它的内涵是什么、标准在哪里,不仅仅法律的规定不明晰,法律界内部也分歧巨大,几乎无法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中更是存在诸多逻辑上相互矛盾、不协调的做法。”
但在这个案件中,法官尤其无法回避这些著作权法上的基础性问题,必须把握好解释法律、适用法律的正确边界,以形成相对统一的、可预期的司法的基本规则。因此,这份判决选择回归概念和逻辑本身。对概念的解释没有仅基于预设的立场,也没有简单依据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做法。陈锦川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根源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国情,并受到了国际公约的重要影响,对著作权法上基本概念的理解应当从国际公约的规定、发展历程及相关会议记录、权威解读等基础性文件出发。
同时,他也意识到,必须要考虑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结构,以及各类受保护客体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在保证正确解释重要基本概念的前提下,这份判决还运用了一些形式逻辑的论证方法,如类比、反证等,为的也是尽可能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
篇幅有限,如果可能,记者真想大段附上以上精彩的优秀文书,供大家学习欣赏。如果只能用一句话做结尾,总结最大的体会,记者领会到了,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是公平正义的扬声器、法治实践的教科书,更是法律价值与司法公信、法治精神的直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