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文森
当前我国财税政策正处于快转型时期,尤其是2016年全面实行“营改增”税制政策以及财政部对各行业的财政补贴政策等,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国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的出发点是“减税降费”和扶持相关产业发展,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效果也“不尽人意”。
一、当前金融机构面临的财税环境
目前与金融机构经营相关的财政政策,主要系涉及相关财政补贴,包括各类专项业务贴息资金、奖补资金、贷款补贴、贷款贴息、手续费补贴、定向补贴等。
(1)财政补贴政策
以L市辖内金融机构为例,目前所适用的财政资金补贴主要包括小额担保贷款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补贴以及其他补贴情况三大类。
(2)财政奖励政策
2011年12月A财政厅出台《A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文件提出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和縣财政分别按照1%、0.5%、0.5%的比例对县域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同时规定了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另地方财政对部分金融机构增设网点、特殊业务等情况也进行一定的奖励。
(3)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财政部印发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文规定符合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机构开业当年(含)起3、4、5年内。
(4)税收及优惠政策
1.所得税及优惠政策
目前适用金融机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一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针对不同级次的涉农贷款损失准备,按照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二是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政策,2001年起,金融企业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增值税及优惠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全面执行营改增税收政策。有关金融机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等利息收入,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收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当前财税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1)政策支持类财政补贴执行难度大,政策杠杆效益低
目前财政补贴分别有涉农贷款增量奖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奖补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奖补。以L市为例,近5年辖内应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获得奖补的金融机构仅8家次,总额仅191.02万元,不足L市金融机构全年营业总收入的零头,政策效果明显不足。加之小额担保贷款及创业担保贷款均为高风险、低收益贷款,同时政策奖补不足,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的环境下,各行对该两项业务拓展并不积极,政策的杠杆效益极低。
(2)税率优惠及税前抵扣效果好,但涉及面不广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率优惠只有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另各省也颁布了相应的涉农贷款及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抵扣政策。以L市执行相关税前抵扣及优惠的行来看,减税降费效果明显。但是受限于指定的行业贷款业务,欠发达地区受制于产业类型较少,导致执行面不够广。
(3)营改增抵扣项目过少,减税降费效果不明显
当前营改增政策对银行利润产生负向影响,主要原因是免税项目范围过窄,抵扣项目不足。当前我国银行业的税负本已较重,且近年来多数银行净利润增速不断放缓甚至出现下降势头,若本次“营改增”实施后形成银行业税负上升导致利润水平下降的局面,逻辑上既不符合供给侧改革“降成本、增效益”的要求,也不符合政府对所有行业营改增只减不增的要求。
三、政策建议
(1)针对各机构特点,制定补贴方案
根据各类机构的业务属性,制定配套的补贴方案。如针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办理较多的机构,进行定向补贴,简化审批手续,提高补贴办理效率。另对于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贴息政策,可以从贴息资金中划拨一定的比例奖励给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机构办理类似业务的积极性,提高政策杠杆效果。
(2)适度提高补贴额度,全面提升执行积极性
针对各类专项业务补贴,中央、省、市财政除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资金补贴外,由省级财政部门给定一个标准,各市县地方财政依据自身财力情况,结合具体业务对地方财政发展贡献度给予一定的范围的上浮,充分调用办理机构的积极性。设立相关监管职能,防止金融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
(3)提高业务外包率,增加进项抵扣额度
从银行业的行业特点及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状况考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不多,“营改增”税制改革意味着一些“进项抵扣税”较高的银行可从中受益,在一定程度上会倒逼银行进行系统升级、创新。拆分出不征收、免征收增值税的业务以及适用不同税率的业务,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将不能进行抵扣的非核心业务外包给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金融机构,然后再进行业务回购,实现进项税额抵扣,从而有效地降低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和税负水平。
参考文献
[1]杨默如.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现实意义、国际经验借鉴与政策建议[J].财贸经济,2010(8):42-50.
[2]黄卫华.“营改增”对我国商业银行税负效应影响[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2):7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