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芳
摘 要: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保护措施的有效落实,一方面能够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更良好的法律建议,以便更好的控制档案资料开放的范围;另一方面,凭借隐私权立法措施,更明确了我国档案管理的重要性,为后续隐私权执法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本文基于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保护现状展开分析,在明确隐私保护措施同时,期望为后续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好的参照。
关键词:档案开放;隐私权;法律维护;保护措施
隐私权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中较为重要的人权内容。若在档案开放过程中出现公民隐私泄露的情况,不但会严重影响公民生活工作质量,使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同时更会让许多公民对档案开放产生不信任感,使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质量受到严重阻碍。因此,在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给予隐私权适当的保护。
1 档案隐私权的概念
根据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理解来看,公民在生活工作期间的事实与秘密是有权不公开的,并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有较完善的法律体制能够提供维护,因此若是他人恶意或非法侵扰、搜集、利用、公开或知悉公民的隐私,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化平台的不断完善,我国传统纸质档案管理模式正逐渐向电子档案管理模式转型。其中,电子档案管理模式既能够为档案管理部门提供更充裕的资料采集平台,以便档案数据库的资料储备量得以显著提升,同时凭借网络信息存储、管理、筛选、传递平台的构建,能够使档案信息管理更贴合效率化的需要。但正因为如此,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尚未构建完善阶段,本来便存在一定档案信息泄露风险,若档案开放利用,则更难以管控公民的隐私权。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立法保障,才能确保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水准得以显著提升。
另外,隐私权的内容并非一成不变,现如今电子档案隐私权涵盖内容主要可分为资料隐私权、通讯隐私权、身体隐私权与领域隐私权。因此,档案在开放利用期间,不得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资料、通讯地址、人身隐私与生活住址等私密内容造成侵害,这样才能使公民的隐私权得以保障,并为后续档案管理体制的转型奠定坚实基础。
2 档案隐私权利用与保护现状
我们都知道,个人的隐私必须要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起冲突的时候才能很好的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在我国,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这样的规定也是我们可以理解的,但是在档案开放利用的过程中,国家档案馆的工作人员,或者是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者,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者,档案工作者,或者是档案信息的利用者,在实际的工作中,可能出现一些工作上的失误,或者是故意的将公民的隐私信息进行公布和披露,从而给人们带来了精神上和心灵上的伤害,这种做法是无法用法律对其进行合法性解释的,这样的情况在实际的工作中又是经常出现的,这样就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当前的档案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也面临着知情权维护这一非常关键的环节,而知情权和隐私权站在哲学的角度上来看就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已人事档案为例,从理论上说,公民对自己的档案信息是享有知情权的,但是在生活中,公民查看自己的档案信息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所以也没有办法对人事档案中不是很准确的地方予以修改,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我国的人事档案管理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的,尤其是在管理的透明度方面,同时人事档案虽然记录了一个人所有的成长过程,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公民对自己的人事档案基本上是没有支配权的,人事管理部分对人事档案有着非常重要的支配权,所以公民在知情权上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
虽然我国当今已经对公民的隐私权引起了高度的重视,但是无论是从以往的档案隐私权保护还是网络信息时代的隐私权保护,无论是从理论研究中还是从司法实践中,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这一问题都还处于不是非常成熟的阶段,所以在公民隐私权保护工作中,做好公民隐私权在档案开发和利用中不受侵犯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这一内容也应该受到很多档案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重视,档案机构也应该在实际的工作中按照现有的法律体系来不断建立和完善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和制度,这样才能更加切实的保证公民的个人隐私在档案的开发和利用中不受侵害。
3 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措施
档案开放利用不代表将公民隐私同时开放,因此在档案信息共享期间,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控档案开放度,并尊重公民及单位隐私权,确保不会对公民生活与经济权益造成任何影响,才能借由档案信息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资料参照。而根据以往档案管理经验可知,公民隐私权保护理应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制度的可操作性与隐私保护意识等方面深入落实,才能使档案资料内容更贴合隐私权管理的需要。
首先,在隐私权档案法律制度完善期间,在法规内容方面必须秉承肯定的态度,确保档案法规内容包含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并能够通过严谨的描述规范档案开放利用的要求,才能避免公民隐私权受到侵害。其次,在档案隐私权保护期间,档案管理者需要明确档案开放的受众与平台,明确档案资料开放的目的性,目标性,时间性与受众性,所有内容都具备详细的档案管理机制约束,以便档案资料操作可控性显著增强。再次,档案资料开放内容必须由档案机构进行审核,并将权限开放范围等信息通知给相关公民,在得到公民的应允后,才能将部分涉及到公民隐私权的档案资料公开,否则应给予严密的管理措施,为公民的隐私权提供保障。最后,除民法保护之外,我国对于档案隐私权被侵犯的内容理应在刑法中也有所体现,以便更有效的惩治严重隐私侵权行为,为隐私权的执行力提供更好的帮助。
4 結语
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有效保护,不但能够使档案资料开放范围可控性得以增强,避免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害,同时凭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隐私权涵盖内容也会不断丰富,由此更便于档案管理人员确定哪些资料属于隐私与可公开信息。故而,在论述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保护期间,必须明确档案开放利用内常见的隐私问题,并提供详细的解决方案,才能为后续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全面的
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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