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合作中教师责任错位的问题研究

2019-06-17 13:46邬佳丽程红艳
中国德育 2019年9期
关键词:自主权错位家校

邬佳丽 程红艳

摘    要 作为学校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家校合作制度在取得进步的同时存在教师责任错位问题,主要包括教师责任缺位和权力越位。责任缺位表现为教师推卸教育责任、将学生学业成败归因于家长不负责;权力越位则表现为家长学生化、教师视家长为惩罚工具并将教育风险转至家长。这一原因在于制度性责任调节不明、利益性责任调节失衡和伦理性责任调节匮乏。为此,本文提出了科学划分教师专业自主权、建立家校对话机制等策略应对上述问题。

关 键 词 家校合作;责任错位;权力越位;教师责任

作者简介 邬佳丽,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程红艳,华中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以及教育事业蓬勃发展,中小学家长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意愿和能力随之明显增强。家校合作自提出至今,一系列研究对促进家校合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在教师家长责任划分界限的问题上依旧是众说纷纭,暂无定论。本文梳理教师责任错位问题,明确教师责任错位的具体表现,通过对问题原因的分析,提出从教师专业自主权、对话机制两方面来改善教师责任错位现象,为提升家校合作质量提供一定借鉴。

一、教师责任错位问题的现状分析

教师责任错位是当前家校合作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而纵观家校合作历史,我国在有关教师或家长的职责边界划分上缺乏清晰的回答。依据惯例,教师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正常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二是协同家长进行家校合作;三是引导推进家校合作进程。目前,教师往往处于家校合作中的主导地位,拥有较大的教育权力和教育自由,由此容易产生教师的责任缺位和权力越位。

(一)家校合作中教师应为却不为:责任缺位

中小学教师普遍存在繁重的教育教学任务,加上家校合作中教师处于领导者地位,教师推卸责任给家长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教师推卸教学工作,包括批改作业、辅导学生、考试监考等。家长有监督孩子完成作业的义务,但却不存在替老师批改作业的义务。教师还会要求家长频繁“客串”监考老师、辅导学生功课等。还有一些教师要求家长进校大扫除,直接把班级卫生管理的工作任务转移至家长,强迫性地将教育责任转嫁于家长,容易引发家长与教师的矛盾。部分教师将学生学业失败归因于家长。教育实践中存在两种极端观念:一是家长决定论,即认为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家长的文化水平正相关,部分教师认为家长素质高,学生学习成绩就好。家长素质低,学生学习成绩就差,其中有成绩好的,也是因为教师教得好;二是家长缺失论,即认为学生学习成绩不理想,行为规范不符合标准,都是因为家长缺乏责任意识,没有履行好管理、监督孩子的义务。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教师会把对家长的不良印象转移到学生身上,使教师和家長之间的嫌隙不断加深。

(二)家校合作中教师妄为:权力越位

教育实践中,教师若不能正确把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就会造成权力滥用的现象,进而侵犯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力越位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教师对家长“学生化”的错误定位。一些教师以上位者心理,居高临下对家长提出要求。具体表现为,在日常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求家长按时准备上课所需材料、陪同孩子完成某项作业等。同时,有的教师还会随意批评家长,当学生犯错时,会连同家长一起批评、训斥。第二,教师视家长为惩罚学生的工具。“找家长”已经成为教师们通行的最为行之有效的威胁手段。这一方法不仅可以避免贴上体罚学生的标签,更可以维护课堂纪律和教师权威。教师为避免被诟病,把惩罚的任务交给家长,容易引起家长的反感,进而排斥与教师合作。

二、教师责任错位问题的原因分析

查阅各种资料可知,以往家校合作的理论基础有社会交换理论、符号互动理论、包容理论和共同责任理论,从不同角度对家校合作进行探讨。有学者提出采用个人承担责任的三种调节机制理论来探讨责任错位问题,这三种调解机制即制度性责任调节、利益性责任调节和伦理学责任调节。

(一)制度性责任调节不明

制度性责任调节指人们为了服从制度要求而承担责任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制度能够为人们提供言行举止的的标准,让人们知道什么是被要求的,什么是被禁止的,具有强制性和责任性[1]。制度责任调节不明,具体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有关家校合作中教师职责的制度体系不完善,存在很大的“解读”空间。国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文件中有关教师权力、家长参与、家长支持与服务等内容很少,教师很难意识到合作中权力与自由的相对性及其背后的责任感,容易出现教师转移教育风险和推卸教育责任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强调学校对家庭的引导以及家庭对学校的配合。在论述家校合作的政策中隐隐暗示着学校地位高于家庭的内容,一些政策文件中常见的“指导”“引导”“帮助”等词暗示着学校是主角。这种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于家校合作,也便于教师滥用权力,侵犯家长的参与权,单方面、强制性地将教学工作推卸给家长。

(二)利益性责任调节失衡

利益性责任调节指的是人们为了获取利益而承担责任的思维和行为方式。[2]利益之所以具有极强的作用在于它可以满足个人的欲望和需求。在我国当前中小学教育环境中,教师被赋予了更多角色,伴随着工作任务的不断加大以及付出与回报的严重不对等,其心理压力倍增。这种消极情绪如果得不到诸如发放补贴、晋升职称、提高奖金等利益性的调节,不堪重负的教师可能推卸责任、敷衍了事或为追求利益铤而走险,造成利益性责任调节失衡。然而,有的教师即使能够承担繁重的任务,其动机也是不正确的,如有的教师有着过度强烈的责任意识,为了学生的教育紧抓权力,包揽一切。这其实是受到错误利益刺激的影响,非但不利于学生的成长,而且还会侵犯家长的参与权,造成教师和家长间关系不平等。

(三)伦理学责任调节匮乏

伦理性责任调节是指人们依从于自身的道德感而承担责任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其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伦理、道德或信仰等对信仰者个人而言的权威性和约束性[3]。古代的教师职业兼具“秀外”(即教育手段、教育技巧和教育风格)与“慧中”(即教育者的学术修养与道德精神),同时必须慎重师道[4]。对比当前,我国更加强调外显的“技术型技能”,而相对忽略了内在的“道德性意识”,造成教师道德感偏低,不能承担起相应的道德责任。更进一步说就是教师失德问题。如在教育教学中,教师一方面将家长视为教育学生和管理收费的工具,从家长身上谋求利益;另一方面,对家长信任感偏低,将学生的问题行为和学业失败归咎于家长。

三、教师责任错位问题的应对策略

教育系统内的各主体是一种互惠关系,它是由不同主体相互依赖的必然性所决定的。教师专业自主权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力是一种互惠关系。互惠的理想体现是“共进”,互惠的最低要求是“互不侵犯”。[5]要想构建和谐平等的家校合作伙伴关系,既要明确专业自主权是教师的权力,也是责任,家长不可涉足;又要注重对教师权力的规范,不可侵占他人权利。

(一)科学划分教师专业自主权范围

教师专业自主权是指教师作为主体,在遵循社会、教育规范及教育规律的前提下,自由地实施教育行为,并不断地追求自我超越的教育自主的权力[6]。教师专业自主权从自我和团体层面可以分为对班级各项事务的管理权以及对学校管理的参与权。[7]专业自主性和专业自律性是教师专业自主权的两个重要特性,它要求教师不仅需要正确认识和行使所拥有的权力,还必须掌握自由与责任的关系,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教育活动。

其一,科学划分教师职责范围。可以借助法律规范家校合作中教师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文件对教师权力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对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但同时也存在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执行力不高等问题。针对教师出现的问题,应具体规划教师的教育责任和权力,明确教师与家长间的平等合作关系,同时要明确家校合作中双方职责。家校合作中,教师和家长都是合作主体,但由于着眼点不同,所承担的角色也不一样。教师主要是策划与指导的角色,其职责包括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如上课、批改作业、监考、管理班级和学生等。教师不可以任何借口,把自己的本职工作转嫁给家长,如批改作业并签字、考试监考等,或者让家长完成学生的任务,如打扫卫生、完成手工作业、出黑板报等。唯有如此,才能减少家校之间的摩擦,家校合作才能有序开展。

其二,正确行使教师专业自主权。一要树立正确的专业自主权。马志尼说:“你们是自由的,因此是富有责任的。”[8]自由与责任的相对性要求教师正确认识家校合作中教师专业自主权范围,不可侵犯家长权利。教师既要明确合作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要明确应当承担的义务,不能放弃或取舍。教师应意识到,自主权不仅是为了教师更好进行教学工作,更是为了增加自主性,實现教师自我提升。二要掌握正确使用专业自主权的能力。在家校合作的平台上,正确使用专业自主权的前提是要具备一般合格教师所拥有的基本能力,如充沛的情感、渊博的知识、严谨的教学态度和良好的沟通能力等。

(二)形成家校对话机制

构建家校合作需要的是一种互惠互利、协商民主、平等尊重的对话式交往。这种对话方式是进行家校合作的关键,有助于减少合作中教师家长的摩擦,降低矛盾出现的频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教师责任错位问题。

第一,提升合作信任度,共建积极机制。家校合作中教师与家长是志同道合的伙伴关系,双方不再是一方支配另一方的不对等关系,而是互惠互利,平等协作。建设教师家长伙伴关系的过程中,有必要先提升二者之间的信任感,促进家长积极参与。第一,教师应积极回应家校间矛盾,提升双方信任度。教师可设置班级信箱作为家长表达意见的平台,教师根据信箱内容及时回应家长的问题。第二,举办学校开放日,加深家长对学校和教师的了解。开放时间视学校具体情况而定,开放内容包括文化课、特色活动、校园活动、班级管理等。家长在了解学校教学、管理水平和办学成果的同时,也能亲身体验学生的学习和课余生活。

第二,尊重家长意愿,化解家校矛盾。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是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家校对话的关键平台。要改善教师责任错位的现象,需要从家委会入手,尊重家长意愿,提高家委会权利和影响力,化解家校矛盾。在家校合作中教师应改变传统的权威性认知,尊重家长的权利,听取家长意愿。家委会章程中应明细教师家长的责任划分范围,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决策权、监督权。只有当家长真正行使权利,发挥家委会的作用时,家长才会信赖家长并积极参与家校合作。

家校合作的主体是教师和家长,明确教师在合作中责任错位的具体表现及原因,对家校合作的顺利开展有着理论上的指导、实践上的导向作用。教师需发挥合作中的引导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作中的责任错位问题,教师家长相互促进,为儿童的成人成才不断奋斗。

参考文献:

[1][2][3]梁明月.家校德育责任关系研究:德育责任推诿现象透视[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14:78,98,147.

[4]沈璿,宋月辉.教师责任的伦理性与伦理规约[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0(28):35-38.

[5]林成堂,江玲.论教师专业自主权的实践尺度[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1(3):28-32.

[6]吴小贻.教师专业自主权的解读及实现[J].教育研究,2006(7):52-55.

[7]姚静.论教师专业自主权的缺失与回归[J].课程·教材·教法,2005(6):70-74.

[8]马志尼.论人的责任[M].吕志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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