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常用惯例与规则对交易身份的界定

2019-06-17 02:08路文祥
商情 2019年16期
关键词:界定国际贸易规则

路文祥

【摘要】伴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国际贸易中的一些常用惯例与规则的研究也更加深入,本文将从国际贸易中的惯例术语及贸易规则展开讨论,进而探讨出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惯例术语和规则究竟是怎样对买卖交易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界定的,希望可以从国际贸易术语惯例、运输惯例和保险惯例的角度,深入了解交易六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关系,通过对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制定来约束合同当事人互相配合,一起努力顺利地完成国际贸易交易活动,促进全球贸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 常用惯例 规则 交易身份 界定

一、国际贸易中的惯例与规则

(一)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的英文名字International Trade Custom,从定义上来看,主要指的是在实际的国际贸易活动中,人们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或是在某一项具体行业当中,自发而形成的一种大多数人普遍可以接受,并且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因而可以这样理解,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非常长一段时间内的贸易活动中形成,进而快速发展起来的,而且在全球经济中被广泛应用,在国际贸易惯例中会有确定好内容的贸易规则以及贸易行为习惯。

(二)国际贸易规则

国际贸易规则,顾名思义就是要以国际贸易活动当中各项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为主要线索,然后把贸易活动当中所涉及到的所有环节都串连起来,因此会特别强调国际贸易活动当中业务服务之间的整体性关系,重点突出在国际贸易合约上的灵活性,这是因为国际间贸易规则在形成以后,还会反作用于国际贸易惯例的变化,从而保证国际金融贸易可以顺利完成交接,将责任双方落实到位。

1.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通常被看作是《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的简称,该项规则最初是在1968年2月份的布鲁塞尔国际外交会议上提出并通过的,到2006年为止,全球参与到维斯比规则中的国家一共有30个,有欧洲的发达国家和日本。维斯比规则的主要内容有,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在缔约国之间对提单进行签发,确保提单证明合乎要求和规定。同时维斯比规则的制定还可以进一步明确提单的有效证据效力,从法律意义上面禁止了一切翻供可能的发生,也就是说如果将提单背书转交给了第三方以后,提单可以被看作是货物上已经记载好装船状况的最终证据,货物的承运方不能用任何理由和借口在签收提单以前就对货物已经存在的缺陷来对抗提单人。所以维斯比规则的制定,可以有效地保护提单的顺利流通进而转让,同时也保护了提单人以及收件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收件方发现实际货物同提单上面的记载不一样,就要由相应的承运方来负责赔偿事宜。从某种意义上来看,维斯比规则重点规定了承运方和雇佣方之间的责任,当货物出现了破损时,如果货物的承运方违反了国际贸易运输的合同规定,则需要向相应的承运方进行起诉,这一规定又被称之为“喜马拉雅条款”,加强了对货运船方利益的保护,进而提高了货物承运方对于货物损害和赔偿的具体限额,每一件货物的赔偿额度最高可以达到一万法郎,细致地规定了关于赔偿权丧失的具体条件,证明了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故意造成的,或是明知会出现损失,却仍然不作为。与此同时,在维斯比规则中,还增加了集装箱条款的内容,需要在提单上标注好集装箱中的货物件数,如果没在提单上明确标出的话,可以将一个集装箱看作是一个货物,从而延长了诉讼时间,对于货物损害的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下,向第三方提起诉讼。

2.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可以被看作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内容的简称,汉堡规则最初在1978年3月在德国汉堡举办的78国海上货物运输大会上提出来的,但是直到1992年的时候才开始执行,执行汉堡规则的成员国基本上都是发展中国家,其他90%全球贸易船舶的发达国家并不认可汉堡规则,所以汉堡规则一般不被适用于租船性质的贸易活动当中。通常情况下,汉堡规则可以适用在两个不同国家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活动之间,而且在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当中,已经明确地规定了装货港口以及卸货港口,需要处在合同当中之一的缔约国范围内,其中货物提单可以说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证明合同,提单以及其他单证是可以在其他的缔约国当中完成签发的,只要合同是正规的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可以依照汉堡规则,来执行各个国家立法部门的管辖任务。

3.鹿特丹规则

鹿特丹规则是2008年12月在美国纽约市举办的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的,并且在《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表决通过,从2009年9月开始,从荷兰鹿特丹进行签字仪式,从而开放各成员国的签署工作,此次通过的海上国际贸易运输合同公约,即被称之为鹿特丹规则。

二、国际贸易中常用惯例与规则对交易者身份的界定

(一)从国际贸易交易术语来看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E组术语

从国际贸易交易术语角度来看,E组术语为EXW,在E组术语当中,被认定为货物交易的卖方应该在海上运输交易介同签署的地方,将货物置于未经出口,或是未装载的交通运输工具上面,让买方对货物进行处置。在E组术语的国际贸易过程中,需要由买方在规定的地方来管理货物,并且同时负责好后续的事宜,比如说订立好货物贸易运输的交易介同,为货物进行安全投保,从而使得货物的买方既可以是货物运输介同的托运负责人,同时也可以是投保货物的保险受益人,将六方当事人转变成了四方当事人。不过有一点注意事项需要指出,假如卖方需要将货物放到合同规定的地点,然后再签订相关的运输、保险合同,是不是应该将其看作是国内贸易来处理呢。

2.F组术语

从F组国际贸易术语层面来看,F组的贸易术语有3种,分别是FCA,FAS以及FOB。其中的FCA是货物承运人的意思,也就是说,货物的卖方会按照合同要求的地方,把已经出口清关的货物,直接交给买方所要求的承运人,这样就完成了货物的交易。因为是把货物直接交给货物买方要求的承运人,说明如果货物买方想要订立运输介同的话,要由买方自己付好费用,并且拟定出保险合同。另一方面,如果在FCA术语中,买方沒有自己要求好相应的承运人,那么此时可以由卖方来规定并选择好相应的承运方来进行货物的交付,此时货物的风险费用还是会有买方来承担,同时卖方会与承运方签订运输代理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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