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宝祥
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学说的基本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存在不同理解。毛泽东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一大二公”好。邓小平则认为,生产关系(即生产资料所有制)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见《邓小平文选》第一卷第323页)。改革开放以来,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论,更为激烈。
在所有制问题上的争论,实质上就是什么是社会主义的争论。那么,马克思、恩格斯对这个问题究竟是怎样论述的呢?
我从《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反杜林论》《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哥达纲领批判》等著作的相关论述,摘引并略述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理论和主张,整理成这篇文稿。
通读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主要有二点:
(一)推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
《共产党宣言》充分肯定甚至赞赏:“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1卷第277页)。他们充分肯定资产阶级生产资料所有制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作用。那么,为什么要消灭资产阶级生产资料所有制呢?《共产党宣言》指出:“社会所拥有的生产力已经不能再促进资产阶级文明和资产阶级所有制关系的发展;相反,生产力已经强大到这种关系所不能適应的地步”(同上第278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得更明确:“生产资料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资本论》第一卷第831-832页)。恩格斯在《反杜林》中,也阐述了这样的原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因为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已经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必须消灭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新的生产资料所有制。
(二)为使全社会成员过上富足的物质生活和体力智力的全面发展,实现人的解放。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通过社会生产,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3卷第633页)。改变所有制本身不是目的,发展社会生产力也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使一切社会成员过上充裕的物质生活,使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成为人的解放的重要一步。
讲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能离开以上两个根本出发点。
社会是由人群组成的,人在社会中的生存状态,是社会的实质问题。社会主义社会更是如此。无视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无视经济效益,无视其效益是否为社会共享,无视全社会成员的生存状态,评价所有制的优劣,抽象地议论公有制,盲目地崇拜公有制,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的初衷。如果是苏联那样的公有制,特别是苏联后期那样的公有制,如果是我国人民公社那样的公有制,如果是像胡耀邦所说的“全民所有,全民皆无,全民皆困”那样的公有制(见胡德平《中国为什么要改革》人民出版社2011年出版第25页),就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主张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初衷。
孤立地抽象地议论公有制,会陷入为公有制而公有制、甚至“唯公有制”的泥坑。
多年来,人们常说,社会主义就是要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是这样讲的吗?
《共产党宣言》提出并阐明:“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一卷第286页)。怎样理解这些重要而又精辟的论述呢?
(一)马克思、恩格斯是从共产主义的特征的高度,论述所有制问题的。
这里讲的“共产主义的特征”,当然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特征。那时,他们对未来新社会的构想还比较笼统。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从逻辑上说,《共产党宣言》讲的应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
(二)共产主义的特征(应理解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不是废除一般的所有制。
既然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也就意味着保留和存在“一般的所有制”,发展这种经济。《共产党宣言》在讲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后应采取的十条措施中,也没有涉及“一般的所有制”。
(三)共产主义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
长时期以来,人们常常略去了“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几个很重要的字,而简略地说,社会主义就是“消灭私有制”。这就把“消灭私有制”泛化了(似乎也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从而严重地扭曲了马克思、恩格斯“消灭私有制”的原意。
(四)共产主义是要废除已经成为生产力桎梏的资产阶级私有制。
共产主义不是一般地讲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共产党宣言》已经讲了这个含义。《共产党宣言》发表11年后,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更从原理上阐明:“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二卷第33页)。某一种社会形态,主要是所有制形态,包括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如果它还能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就不应当去消灭它。如果硬性地去消灭它,必然造成破坏社会生产力的恶果。即使人为地将它消灭了,它还是会再生(但可能是另一种形式)。
通读《共产党宣言》和其他有关著作,概括起来说,共产主义(即社会主义)就是要废除已经成为社会生产力桎梏的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
废除了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后,应当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呢?《共产党宣言》没有明确讲,但在《反杜林论》等著作中,有很明确的阐述。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主张是:社会占有生产资料。
成书于1878年的《反杜林论》,是恩格斯阐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主要著作。这本著作共三编,第一编是“哲学”,第二编是“政治经济学”,第三编是“社会主义”(已经不笼统地讲共产主义了)。
《反杜林论》“社会主义”编,着重论述的一个基本原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的生产与资本主义占有的不相容性。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就是要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同上第3卷第634页)。即使以国家的力量来实行对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剥夺,也要“以社会的名义”(同上第3卷第631页)。
恩格斯在这个专论社会主义的著作里,只讲“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但没有给这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命名。
过了10多年,恩格斯在1890年8月21日写的一封信中说:社会主义“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同上第4卷第693页)。在这里,恩格斯用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名称。但在专论社会主义的著作中(比如《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恩格斯只是说,无产队级取得公共权力后,将把社会生产资料变为公共财产,却没有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个名称(同上第3卷第759页)。
1893年5月11日,恩格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风趣地说:“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当我们把生产资料转交到整个社会的手里时,我们就会心满意足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629页)。
马克思在1875年写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有“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这样的用语(《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3页),但他没有形成“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样的概念和名称。
看来,马克思和恩格斯主要是阐明废除资产阶级的私有制,由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原理。他们不想提供“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包括未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名称。未来在某一国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应采取什么样的具体形式,取什么名称,这是一个实践问题,应由那里的社會主义实践者去解决。
在苏联,列宁、斯大林都采取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名称。这里提供两个例子。列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列宁选集》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四卷第684页)。斯大林:“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统治地位已经确立”(《斯大林选集》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下卷第549页)。列宁、斯大林建立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名称,是他们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在苏联的社会主义实践中的探索。这种探索当然要由历史来检验和评判。
我国照搬苏联的一套,也沿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个名称。
社会怎样占有生产资料,采取什么形式?这需要社会主义实践者去探索。对此,老祖宗为我们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采取“生产资料社会占有制”这个名称,也是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原理的。这样,或许有助于拓展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的思路,或许有助于进一步打开所有制改革的思路。
(二)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也不可能提出“国家经济”“国有企业”的概念。
《共产党宣言》中说,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以后,要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无产阶级手里。这里,似乎是说,要由国家直接掌控企业,掌控经济。恩格斯甚至用了“国家财产”这个提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三卷第630页)。其实不是这样。
马克思、恩格斯都肯定,无产阶级要运用国家权力,剥夺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但是,他们认为,国家要“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这是实际上的国家所有制,但却要用社会占有的名义,不能用“国有制”的名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动,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同时也是它作为国家所采取的最后一个独立行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31页)。在他们看来,“无产阶级革命专政的国家”只是短暂存在。这或许就是他们所以主张国家要“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的考虑。既然国家很快就自行消亡了,就根本谈不上“国有”了。
“国家企业”“国家经济”之类的概念,这是列宁、斯大林创造的。在列宁的著作中,有“国家经济”的概念(《列宁选集》第二版第4卷第399页)。在斯大林的著作中,有“国家企业”“国营成分”“国营农场”的概念(《斯大林选集》下卷第550页)。
中国革命前夕,党中央研究未来新中国的经济成分时,采用了“国营经济”的概念(《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第4卷第1431页)。
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出现“国家经济”“国营经济”,这有历史的必然性。根本的原因是国家将长期存在。在革命胜利后,被剥夺的一部分经济(在中国是官僚资本),只能归国家所有。国家新建的大量工业和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大农场,当然是“国营经济”。这是苏联和中国等国社会主义实践者探索的结果,但这个探索还未达到预想的效果。
(三)马克思主张在新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消灭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占有生产资料,不是所有制变革的终点,而是新的起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1867年出版)中说:“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832页)。这是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思想。
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也说:“公社是想要消灭那种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數人的财富的阶级所有制。它是想要剥夺剥夺者。它是想要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者的手段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完全变成自由的和联合的劳动的工具,从而使个人所有制成为现实”(《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59页)。这是1871年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时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
马克思两次阐述重建个人所有制,希望成为现实。
怎样理解马克思所说的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我国学者发表了多篇论著,认识很不一致。但大家对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都持肯定态度。
马克思的主张是,在未来的新社会中,生产者仍然需要拥有自己的财产。
在新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包含着深刻的思想。
最近,《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4期)刊登了一篇论马克思所有权的文章,作者萧诗美和肖超,对所有权问题,作了较深入的研读。
1880年5月(马克思晚年),马克思、恩格斯应法国工人党的请求,为他们起草党纲的理论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个简要文献中阐述了一些重要原理。其中有:“生产者只有在占有生产资料之后才能获得自由”(《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568页)。马克思在另一个地方说:“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28页)。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了“自由人联合体”的思想。首先一个问题是,一个社会成员怎样才能成为“自由人”呢?拥有一定的财产,是自由人的物质基础。应当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同建立“自由人联合体”结合起来思考。
如何在新的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这篇文章至今还没有破题。
《共产党宣言》讲了两种所有制,即“一般的所有制”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都是私有制。但《宣言》对这两种私有制却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对前者是“不废除”,对后者是“废除”。
在《共产党宣言》和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社会主义的其他著作中,都是讲为什么和怎样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至于怎样对待“一般的所有制”,没有具体讲。这个问题不在他们的视野之中。
这是什么原因呢?
对此,我们在恩格斯的著作中可以找到解答。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这一重要著作开头就说:他们创立的社会主义理论,“首先是对统治于现代社会中的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资本家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对立和统治于生产中的无政府状态这两方面进行考察的结果”。这就表明,科学社会主义是以英国等当年最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为背景为对象。而在这里,已经不存在“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以外的“一般的所有制”了(马克思的判断是:在英国,彻底完成了对农民的剥夺)。
什么是“一般的所有制”呢?
从《宣言》的上下文看,所谓“一般的所有制”,是指资产阶级的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的私有制。
《宣言》在讲了“消灭私有制”后,针对某些人的责难,紧接着说:“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
“好一个劳动得来的、自己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你们说的是资产阶级财产出现以前的那种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吗?那种财产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一卷第286页)。
《宣言》中这些常常被人们忽视的话,其实包含了深刻的思想。
(一)这里所说的“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应当是属于他们所说的“一般的所有制”范围。这里所说的财产,就是生产资料。我们可以把这一段话看作是对“一般的所有制”的注解。
(二)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是“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这说明,这种财产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不可侵犯性。
(三)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是“构成他们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这说明,拥有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自由和独立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此都有切身感受,《宣言》的理论概括,有重要意义。恩格斯提出,不能强行干预小农的财产关系。本文前面讲到,马克思一再提出,在消灭了资产阶级私有制以后,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这些,同这种认识是有联系的,至少是一致的。
(四)既然“不废除”这些所有制,这些所有制就必然成为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
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说,在现实社会中,这种所有制(“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已经被资产阶级消灭了。他们在《宣言》中巧妙地避开了回答如何具体对待这种所有制的问题。
实际情况是,当时,除英国外,世界上许多地方,如德国和法国,还存在这种所有制(“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革命的实践很快就遇到这个问题。
1894年,恩格斯针对德国社会民主党纲领在农民问题上的分歧,写了《法德农民问题》一文。恩格斯在文中论述了应当怎样看待农民的问题。
针对当时德国工业的发展正在使小农破产的现实,恩格斯提出并阐明:“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恩格斯强调了三点:一是,“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二是“我们决不会违反他们的意志而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三是要“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平等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95年版第一卷第498-500页)。恩格斯是针对德国而言,但由此可知,他是主张引导农民走合作社式的集体化道路,而不是“废除”这种所有制,剥夺他们的财产(即生产资料)。
恩格斯强调,即使建立了合作社,也决不能“强行干预他们的财产关系”。这同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的论述是一致的。
当时德国工业的发展正在使小农破产,恩格斯是针对这样的现实,提出办合作社的办法,目的是避免小农遭破产的命运,现实政治目的是如何取得农民对党的支持。他没有讲如何对待一般的农民问题。《法德农民问题》也不是论述农民问题的理论专著,很难提升為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的基本原理。
对于农民以外的“一般的所有制”怎么办?我还没有看到有关这方面的论述。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这样一些所有制财产,是“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不可侵犯性。
这里,提出一个如何理解社会主义的理论问题。
《共产党宣言》说,共产主义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前引恩格斯的那封信中却说:社会主义“同现存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组织生产”。(同上第4卷第693页)一个说,共产主义革命后的社会(即社会主义社会)不废除“一般的所有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只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但还允许存在其他私有制,如小农、小资产者(如果这个社会存在此类经济的话)。另一个说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就意味着不允许“一般的所有制”(即其他私有制)的存在。
我的理解是,马克思、恩格斯是以英国当时的社会实际为据,提出并阐述他们的理论原理的。当时的英国,已经没有了小农。在这样的国家,废除了资产阶级的私有制(马、恩还有“消灭”“剥夺”的提法,意思都相同),实现了社会占有生产资料,就实现了“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样的社会,当然是社会主义社会。
但在存在小农等其他私有制的社会,就不是,也不应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有“一般的所有制”即其他私有制的存在(创办真正自愿的合作社必然是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也不可能百分之百地将各种私有制经济纳入合作社)。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逻辑,这样的社会,当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
马克思、恩格斯的以上论述,对我们如何看待我国现实社会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富有启发。如果把消灭私有制的目标指向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如果认为目前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将来经济高度发展了,就要消灭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这种认识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十分有害。
我们在建国之初的几年中,实行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包括小农和城市小商贩在内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很快恢复发展了经济,整个社会比较安定和谐。实行合作化时,曾经批判农民“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思想。其实,这正是农民对自已拥有土地和财产的满意情绪,和表达维护这种所有制的愿望,也表明这种所有制的生命力。
苏联用暴力剥夺农民,实现农业集体化,农业生产长期陷于停滞倒退状态。我国用搞运动的方式(互助合作运动、农业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实现了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本人当时在农村工作,基层干部很怕被戴上“小脚女人”的帽子),实际上是剥夺农民,生产力发展滞缓甚至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生长出大量类似“小资产阶级的、小农的财产”的所有制,我们称之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现在,这种经济已占半壁江山。如何认识和对待这种经济,可以从《宣言》的论述得到启示。这种经济的出现是必然的,也是合理合法的,这种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应不受歧视和排斥(所谓“非公”经济,就是歧视性称呼)。
应当从实际出发思考所有制问题。要解放思想,摆脱对公有制的盲目崇拜,破除唯公有制论,克服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歧视。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前景如何?我国到了中等发达的阶段,有必要消灭这种经济吗?到了发达的阶段,有必要消灭这种经济吗?能消灭这种经济吗?社会经济生活彻底公有行得通吗?任何一种社会,消灭了大大小小的所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会是什么样的情景?看来,多种经济并存和发展,最有利于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最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迄今为止,还没有成功的实例。
科学社会主义也是历史科学,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自从社会主义出现以来,大致经历了三个大的发展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上,社会历史条件不同,人们研究社会主义的方法也不同。空想社会主义者是“从头脑中构想出新社会”,马克思、恩格斯是“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十月革命后列宁提出“根据经验来谈论社会主义”,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新时期,邓小平用“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
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资本主义初步发展并暴露出许多矛盾的历史阶段。他们观察批判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研究概括出许多理论成果,使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但他们仍然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存在历史的局限。一是他们只看到初步发展的资本主义,不可能看到进一步发展的资本主义,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资本主义的大发展;二是他们不可能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考察和研究社会主义,只能在批判旧世界中发现新世界,他们对社会主义的论述,很多是逻辑推论,是预测,是设想,难免有不切实际之论。
从本文所论的问题看,以下几点是明显的:
(一)他们误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危机。他们认为,十年左右一次的经济危机表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实际情况是,资产阶级和他们的政府从危机中看到了问题,作了某些调整,度过了危机,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获得非常巨大的发展。当今世界的发达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给他们敲响的,是警钟,而不是丧钟。马克思、恩格斯把警钟误判为丧钟。
(二)他们低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的能力。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资本主义的早期,那时,资本主义经济还不够发达,无产阶级极端贫困,社会矛盾尖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都有这方面的具体记载。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当政者采取措施,调整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关系,逐步完善了资本主义制度。这些,都是马克思、恩格斯无法预见的。
(三)他们无法看到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发展促使企业出现崭新的面貌,对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进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很重视,但他们不可能看到当今时代科学技术的飞快发展。
(四)他们对公有制理想化。他们以为,只要实行公有制,就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是逻辑推理,是预想。他们对于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复杂性,对社会和国家的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对国际经济联系的复杂性估计严重不足。他们的一些设想,现在看来,距离现实甚远。
(责任编辑李秀江)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顾问,曾任《理论动态》主编、《学习时报》高级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