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19-06-17 02:27刘兆玺张秀芳李艳玲
中国高等医学教育 2019年3期
关键词:权益法律大学生

刘兆玺,张秀芳,张 岳,李艳玲,郭 淼,胡 睿*

(1.泰山医学院;2.山东农业大学,山东 泰安 271000)

根据《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报告》,2015年中国大学生在校人数达到3700万。全国70-80%的大学生在校期间有过或准备兼职[1]。大学生兼职作为“非全日制用工”服务于社会经济体系,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法律缺失、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遭受侵害事件屡屡发生,如中介欺诈、虚假合同、拖欠和克扣工资、超时工作、人身损害等等[2-3]。建立健全大学生社会兼职权益保障体系,使大学生社会兼职更加合法化、规范化,对切实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建立和谐校园、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实际意义。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通过选取泰山医学院2800名大学生进行初步统计,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1079人,兼职比例在38.5%。在大量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设计了“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调查问卷”。对1079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1048份,回收率为97.1%。

二、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调查现状

(一)大学生兼职目的。

从兼职目的上看,选择赚取生活费的学生最多,达到67.8%,其次是锻炼自己的能力和积累社会经验分别是63.6%和50.9%,选择交接朋友、购买自己喜欢的物品的只占到3.7%。由此可见,大学生的学费和生活费给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学生兼职赚取生活费同时锻炼自己的能力、积累社会经验是作为兼职的主要目的。

(二)获取兼职的途径。

从获取兼职的途径中可以看出,52.5%的兼职工作是通过老师、学生等介绍的,39.0%的兼职是通过网络,29.7%的兼职是通过校园海报广告,13.0%通过学校相关社团,12.3%的兼职通过中介机构。以信任为基础,通过熟人介绍兼职信息是主要途径,通过网络找兼职信息逐渐成为主要渠道。

(三)兼职工作类型。

兼职工作类型排前两位的是发传单(48.2%)和服务业(29.3%);勤工助学岗位仅占13.0%。随着经济的发展,如快递员、微商、外卖配送等新型岗位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学生兼职类型与学生所学专业基本没有关系,专业相关企业部门能给与提供兼职的机会相对较少。

(四)兼职前受阻情况。

调查显示,58.8%的学生担心兼职受骗,24.4%的学生感觉兼职信息太少,10.4%的学生感觉中介机构收费太高,剩余6.4%的学生担心兼职时间过长耽搁学习等等。可以看出,目前大学生对兼职信息的正确性、兼职工作时间、安全性等等方面感到无助,迫切需要一个获取兼职信息的正确渠道。

(五)兼职权益受损情况。

在兼职权益受到侵害的调查中,24.1%的学生表示或多或少遇到过,75.9%的学生没有碰到过。兼职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中拖欠克扣工资和超时工作占到66.7%,是大学生受到侵害最常见的类型,中介欺诈、虚假信息、收受押金、工作安全无保障等等也时常发生。但大学生面对兼职权益受到侵犯时,48.6%的学生会找雇主协商,仅有25.7%的学生能得到一定的补偿;39.1%学生自认倒霉,没有采取任何措施;7.1%的学生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往往得不到回应;其他5.1%采取网络发帖曝光等。

(六)对兼职的相关法律了解情况。

从对兼职的相关法律了解来看,只有9.3%的学生表示很了解,知道利用法律保护自己;23.6%的学生表示了解,但不知道如何去利用法律;67.2%的学生表示了解很少,甚至完全不了解。目前高校课程设置,除去法学相关专业学生外,大多数没有开设法律相关的必修课,许多高校也没有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致使大学生面对兼职侵权时,不能有效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七)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原因。

在兼职权益遭受侵犯的原因上,74.2%选择自身防范意识不强、不熟悉法律;50.4%选择力量单薄、无法与对方对抗;39.2%选择公司或中介缺乏信用;38.8%选择高校没有相关管理机构;29.4%认为法律存在漏洞。另外,高达36.0%的学生没有接受过任何的指导;仅有7.1%的学生接受过学校勤工助学机构的指导。由此可见,内因和外因致使大学生兼职权益受损。

三、医学院校大学生兼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缺位给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带来困难。

目前,大学生兼职所适用的法律存在分歧[4]。《青年之声新生宝典》中指出,兼职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双方是一种短期的雇佣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建立的劳务合同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5]。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兼职与常规“非全日制用工”存在较大的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有关于“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等管理规定,给用人单位留下了很多推卸责任的空间。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从调查来看,用人单位诚信缺失是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受到损害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缺乏诚信、部门缺乏监督、企业缺乏责任,容易给大学生兼职权益造成损害。

(三)校内大学生兼职教育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医学院校从教学方面缺乏法律课程的开设,不能系统提升大学生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没有兼职信息发布平台和维权投诉中心,对用人单位诚信档案、虚假兼职信息不能有效地监控;缺乏针对大学生专门的兼职教育,一旦发生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损害,往往处于被动地步。

(四)学生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淡薄。

大学生自身社会经验不足、法律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没有接受系统的有关兼职指导,这些都给兼职权益受到侵犯留下隐患。

四、医学院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体系构建

(一)国家层面。

建议相关部门出台适用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法规,对兼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兼职伤害、劳动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界定,以助于解决学生兼职权益保障问题。

(二)社会层面。

(1)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2)强化社会教育,增设大学生兼职培训机构,对学生兼职行为进行指导;(3)加强公权部门执法监督职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制度和职业中介机构行为;(4)明确公权部门职权责任,设立大学生兼职权益侵害投诉中心等。

(三)家庭层面。

家庭是价值观教育的起点,对大学生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起到基础性的定型化作用[6]。家庭教育应从高中时代侧重学习成绩转变到提升大学生综合能力上来,培养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兼职观。

(四)学校层面。

学校是学生教育的主体,由学校教务处、学工处、团委、就业指导处、心理咨询中心等各职能部门相互协作,设置法律基础课程,开展法律讲座、报告;落实安全教育,树立正确兼职观;构建兼职信息平台,建立兼职数据库,防止非法中介和虚假信息;设置法律服务中心、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全面建立校内兼职权益保障管理体系(见附图),是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关键。

附图 校内兼职权益保障管理体系

(五)学生自身层面。

学生自己应主动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兼职观,防止上当受骗。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性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对协议书或口头协议等要留好证据,并判断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明确用工时间、报酬等双方的义务、权利,避免有歧义的条款。通过查看《营业执照》和《职业介绍许可证》等识别职业中介合法性,远离非法职业中介和虚假信息。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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