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对欧洲贸易投资的政策风险和对策

2019-06-13 01:33王宇鹏
国际贸易 2019年4期
关键词:企业

王宇鹏

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中国企业“走出去”风险是我们需要着力防范化解的风险之一。当前,全球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风起云涌,逆全球化势头上升,中美贸易冲突恶化我国企业外部经营和竞争环境,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显著上升。欧盟及欧洲国家市场相对开放,对华经贸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强,但是近年来对中国经济实力和科技水平赶超的担忧与日俱增,在贸易救济、外资并购等领域不断加强对中国企业的防范和遏制。2019年3月,欧盟出台对华政策新文件,提出将在政府采购、5G网络安全方面采取更严格限制措施。继“五眼联盟”对华为联合采取行动后,波兰、捷克、丹麦等欧洲国家纷纷跟进,欧盟及其成员国要求将华为排除在欧洲5G市场之外的呼声日渐高涨,我国与西方国家“科技冷战”一触即发。我国应坚持底线思维,加强对欧洲国家的政策交流和游说,同时做好风险预案和准备,努力防范化解企业在欧经营风险,为我国继续利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创造条件。

一、欧洲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对我国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欧洲经济增长减速和需求低迷,对我国出口导向型企业的潜在影响不可忽视

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欧盟2019年冬季增长预测报告》(European Economic Forecast Winter 2019),受中国经济增速下降、美国财政货币政策收紧、中美贸易摩擦、英国脱欧前景未明等因素拖累,2018年欧盟经济增速下降至1.9%,低于预期目标,预计2019年和2020年将进一步下降至1.3%和1.5%。主要成员国经济增长乏力,德国出口疲软,环保新规导致乘用车消费下降,进而导致经济增速降至1.5%;法国劳工制度改革迟缓,黄马甲运动等因素打击市场信心,增速仅为1.5%;英国受脱欧影响较大,经济仅增长1.4%;意大利国内需求和投资不振,经济仅增长1%。世界银行、IMF等国际机构认为,全球经济周期呈下行趋势,欧盟消费需求可能持续低迷,导致欧盟经济增长缺乏动力,或有陷入衰退的风险。在中美贸易摩擦尚未平息的大背景下,欧盟市场是我国企业出口最重要的市场,一旦欧盟内需持续下降、经济失速,必将对我国企业出口带来沉重打击。

表1 近三年欧盟及其成员国经济增长及预测 单位:%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欧盟2019年冬季增长预测报告》。

(二)欧盟政治格局重大深刻调整,使我国企业对欧投资经营面临不确定性和潜在政治风险

近年来,欧盟政治生态和版图发生重大变化,在世界逆全球化、民族主义、民粹主义等思潮冲击下,欧洲社会撕裂严重,恐怖主义频发,民众反建制反精英情绪高涨。传统大党实力减弱,极右及新兴政党势力不断发展壮大。主要大国领导力下降:政坛“常青树”德国总理默克尔党内失势,执政根基出现动摇;法国黄马甲运动扰乱马克龙总统改革进程,导致其支持率大幅下降;意大利民粹主义政党成功组阁。同时,中小国家政治形势暗流涌动,奥地利右翼政党参与执政,波兰等中东欧大国寻求更多话语权,在司法改革、难移民问题上态度强硬,与欧盟分歧加大,欧盟内部分化成更多利益小团体。2019年,欧盟将举行议会选举和欧委会换届,欧盟政党格局将重新洗牌,德国另类选择党和法国国民阵线等极右翼政党有可能占据更多议席,甚至参与联合执政,欧盟政治决策中排外的声音可能上升。鉴于此,中国企业在欧经营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受政治因素干扰的风险增加,在内顾倾向增加的大背景下面临投资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三)英国脱欧以及欧俄、欧美矛盾使欧盟内外交困,系统性和全局性风险增加

对内,英国脱欧进程已经持续两年多,目前英欧双方就脱欧协议分歧难以弥合,谈判陷入僵局,前景堪忧。一些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已经撤离英国市场,将业务重心转移到欧洲大陆。英国是我国在欧重要经贸伙伴,一旦出现英国无协议断崖式硬脱欧,可能对英国经济及国际金融市场造成较大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对英出口和投资。英国未来脱欧选择何种模式,将决定英国对外商签贸易协定的选择,中英经贸关系和未来贸易安排将面临不确定性,中国企业对英和对欧的投资布局和经营将发生深刻变化。对外,一方面欧美关系裂痕加大,美国退出伊朗核协议和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对欧钢铝产品征税,欧美经贸谈判进展缓慢;欧俄关系持续僵冷,仍维持相互制裁,短期内没有转圜迹象。这些可能“殃及池鱼”,波及中国企业经营。另一方面,欧盟与加拿大、日本、新加坡、越南等达成自贸协定,有可能会产生贸易转移效应,挤压我国企业出口空间。

二、中国企业在欧面临的主要政策风险和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实力上升和对欧竞争面扩大,欧盟加强对我国“战略经济防御”,无论在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竞争政策、科技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还是在数字经济、工程承包、金融服务、政府采购等领域市场准入和监管方面,都在增加对中国企业的限制。主要面临的风险和挑战如下:

(一)欧盟强化贸易救济工具,使中国企业更容易被认定为倾销和补贴

自2015年以来,欧盟总计对我国发起十几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主要集中在钢铁、化工和电动自行车等领域。欧盟主要在以下方面强化贸易救济工具:

一是引入市场“严重扭曲”概念,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2017年12月,欧盟新方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实施,引入了市场“严重扭曲”概念[注]“严重扭曲”指价格和成本因为受到政府重大干预的影响,不是因自由市场力量的结果所产生的扭曲,考虑因素包括:市场由出口国当局所有、控制的企业组成;允许国家对价格或成本干预;公共政策措施歧视性有利于国内供应商;破产、公司及物权法律缺失或执行不力;工资成本被扭曲;从非独立于国家的机构获得融资。,规定在符合所谓市场“严重扭曲”的情况下,可以弃用出口国的价格和成本,而选择使用第三国或国际市场价格或成本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同时,欧盟首先公布中国市场扭曲报告,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继续使用“替代国”做法[注]“替代国”做法是指,反倾销调查中,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

二是部分弃用“从低征税”原则,设定最低目标利润率。2018年6月,欧盟贸易救济现代化法案生效,规定欧委会在评估适用低于倾销幅度的税率是否足以消除损害时,应考虑涉案产品原材料价格是否受到扭曲。如果原材料价格存在扭曲,且占生产成本的比例高于17%,欧盟将不再使用“从低征税”原则[注]“从低征税”是指,在欧盟等世贸组织成员方,主管机关定量分析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并把计算出的损害幅度与倾销幅度进行比较,并将低者作为确定反倾销税依据的做法。。这使得欧盟贸易救济机构更容易认定原材料扭曲,从而放弃“从低征税”原则,使我国企业丧失可以获得低税率的机会。此外,法案规定在计算损害幅度时,将欧盟产业目标利润率最低设定为6%,可对实际利润率低于6%的行业提供更高税率水平的保护。这实际上增加了我国企业被裁定更高反倾销税的可能。

三是扩大补贴认定范围。2018年11月,欧盟委员会就对华卡客车轮胎反倾销反补贴案作出终裁,将丝路基金支持中国化工收购意大利倍耐力的股权投资认定为补贴。这是国外调查机关首次将国有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认定为补贴,可能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

(二)欧盟及其主要成员国加严外资并购安全审查,使我国企业对欧投资门槛升高

欧盟层面,欧盟委员会酝酿出台外资审查框架条例,加强成员国审查的信息共享和立场协调。2019年3月,欧盟通过外商赴欧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预计将于2020年10月正式实施。该条例将能源交通、航空航天、通讯传媒、国防等关键基础设施,人工智能、机器人、量子、纳米等关键技术,原材料和食品安全等关键设备投入以及个人数据等敏感信息纳入需要审查的清单范围。该条例还规定,欧盟成员国进行外资审查时应该将有关股权结构、最终投资者、投资额、持股比例、资金来源等信息通报给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一旦该项投资影响其安全或公共秩序时,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可以发表评论或意见,进行审查的成员国应该最大程度考虑接受其评论意见。更重要的是,对没有经过审查的投资,可以在投资完成后15个月内进行追溯。这项法规实际上扩大了审查范围,延长了审查时限,带来了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欧盟成员国介入的政治风险,给投资过程增加不确定性,同时使中国企业面临审批被拒或追溯审查形成的违约风险,势必将对中国企业赴欧投资造成障碍,对中国企业赴欧投资积极性造成一定打击。

欧盟成员国层面,德国和英国修改外资安全审查法规,降低审查门槛,扩大审查范围。德国于2017年7月和2018年12月两次修改《对外经济条例》,在国防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等特殊敏感领域,将非欧盟国家企业并购德企股权的审查门槛从25%下调至10%,同时将审查范围扩大至通信监控设备、运营软件开发、云计算服务、医疗远程信息设备、广播传媒等领域。英国于2018年6月修订《企业法》,将审查门槛从并购公司营业额的7000万英镑下降至100万英镑,同时将军品和军民两用品、多用途计算机软件和量子技术确定为审查重点领域。2018年7月,英国发布《国家安全与投资白皮书》,明确收购商业实体25%以上股份或50%以上的纯资产即构成触发安全审查的前提条件,将并购可能产生的国家安全风险划分为三大类,同时赋予审查人员和政府高层较大的自由裁量和决策权。德英修法的直接诱因都是中国企业并购欧洲高科技公司引发媒体热议,主要目的在于以国家安全为由,收紧外资并购审查,企图阻止我国企业通过并购掌握其核心技术,控制其国家经济命脉。上述举措将使得我国企业投资并购更容易落入安全审查范围,加重我国企业申报负担,延长审查期限,对我国企业投资欧洲造成不利影响。

(三)欧盟拟打造竞争政策新规则应对我国所谓“扭曲竞争”问题,长期而言对我国企业并购竞争力提升构成挑战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竞争政策方面主要有以下动向:

一是在经营者集中度计算中将我国同一行业国有企业营业额捆绑计算。在中广核联合法国电力合建英国欣克利角C项目、中国化工集团收购意大利倍耐力公司等反垄断审核中,欧盟委员会认定,在确定欧盟委员会是否根据《欧盟合并条例》享有管辖权的过程中,中央国资委下属的所有同一行业的中国国有企业视为一个“单一经济实体”,将其营业额合并计算,而不是考虑通常情况下“相关企业”的营业额或市场份额。这种评价方法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国际并购非常不利。因为这种方法将使“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大大增加,经营者集中给市场竞争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会大幅度提高,导致提交申报集中被否决的可能性增大。此外,如果提起申报的国有企业被认定为违反了并购审查的实体法或程序法,它所招致的惩罚也会更加严厉,因为罚款额度一般为“相关企业”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10%。

二是拟完善现有竞争规则。法国财政部长提出对欧盟竞争法的三项修改建议,包括:赋予欧盟成员国领导人否决欧盟委员会并购审查决定;经欧盟委员会批准的并购案件如后续出现竞争问题,欧盟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企业剥离资产;欧盟委员会应将全球市场作为计算企业市场份额的依据,而非逐案界定“相关市场”。这些建议一旦实施,将增加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企业在并购完成后仍面临剥离资产的风险。

三是计划对与竞争相关的补贴和国有企业问题增强规制。欧盟十分关注我国工业补贴问题,认为我国政府通过实施《中国制造2025》等产业政策,为企业提供财政和融资方面的补贴,导致市场竞争的扭曲和产能过剩,联合美日等在世贸组织呼吁修改补贴规则,扩大公共机构定义范围,严格补贴和通报纪律,对违反纪律的成员实施惩罚措施。此外,欧盟认为我国国有企业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要求竞争中立,为国有企业问题制定规则。欧美日一旦推动促成在补贴和国有企业方面于我国不利的规则,我国政府将很难再为企业提供一定的产业政策优惠。

(四)欧盟在对华科技政策方面逐渐由开放合作转向封闭防范,我国科技企业在欧市场份额面临下降风险

一方面,迫于美国方面和民众舆论的强大压力,出于对使用中国技术影响其国家安全的担忧,欧洲国家在允许华为参与其5G网络建设方面立场倒退,负面言论增加。英国、挪威、丹麦、波兰、捷克等欧洲国家高官表态消极,有些已经采用行动对华为采取限制。德国、法国等大国立场摇摆,德国内政部正在研究提高技术标准或修改《电信法》,实质性将华为排除在5G网络建设之外。西班牙、葡萄牙等南欧国家虽然目前表态积极,但不排除后续转变态度的可能性。其他国家观望态度明显,意欲将责任推给欧盟,希望欧盟统一协调各方立场和对华科技政策。

另一方面,欧盟在华为问题上立场纠结,既担心我国科技企业扩张削弱其国家安全和隐私信息保护,又担心对我国企业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引发我国抗议和反制,破坏中欧经贸关系大局。近期出现了一些消极动向。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安西普曾表示,欧盟不得不对与华为等中国企业的合作感到担忧。中国政府可能要求科技企业与情报部门合作,如通过安装“强制后门”访问加密数据。欧洲议会已经开始讨论中国技术在欧盟使用所带来的安全威胁,并研究如何采取行动消除威胁。如果事件进一步发酵,也不排除后续欧盟修改《网络安全法》,通过技术标准排除华为参与欧洲5G建设的可能性。

此外,欧盟和其成员国加强战略规划,针对来自中国等新兴国家的技术赶超,加大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欧盟出台新工业政策战略,重点支持纳米电子、光电子、先进材料等六大“关键使能技术”。德国发布《工业战略2030》(Nationale Industriestrategie 2030),重点发展汽车、化工等十大关键工业领域,聚焦机器人、3D打印等前沿领域的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五)欧盟及其成员国在金融服务、工程承包等领域采取一些限制性措施,实质上对中国企业构成了市场准入壁垒

1.金融服务领域

一是分行按子行监管问题。在德国等部分欧盟成员国,中资银行分行被视为子行进行监管,无法共享总行的资本金,其资本金充足率、单一客户授信额度、系统内资金调配等均受到严格限制,严重制约了中资银行的业务拓展和为实体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能力。二是关于设立中间母公司的要求。目前,欧盟正在研究出台监管新规,要求总资产超过300亿欧元的非欧盟金融集团设立中间母公司(IPU)。鉴于中资银行在欧分行主要为在欧中资企业提供批发业务,其零售业务规模很小,如果纳入IPU并表管理,其大额敞口限额将受到严重制约。分行将不得不与现有客户重新商谈贷款条款,其客户和声誉将受到负面影响,为新客户提供贷款的能力也将受限。

2.工程承包领域

中国企业在欧承包工程市场遇到工程业绩要求、设备和材料准入、人员执业资质等限制。在资质认证方面,使用欧洲市场当地政府预算或者欧盟资金的某些大型项目明确要求,参与方需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有相应规模或类似项目的工程业绩,从而直接将新进入欧盟市场的中国企业拒之门外。在工程建设方面,很多国家规定了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当地含量或当地采购要求,迫使中国工程承包商将项目化整为零,部分分包给当地企业,而不能完全使用自身的施工队伍,增加了运营成本,也不利于我国的建筑产品和材料进入当地市场。在设备和材料方面,许多项目要求必须满足欧盟认证,中国设备和材料即使满足技术和性能要求,也须取得欧盟认证才可使用。在人员执业资质方面,欧洲多国要求包括设计和施工管理在内的技术人员获得当地执业资格认证,即使拥有国际认可的专业资格也不能直接从业。上述限制不仅影响中国企业在欧洲建筑工程市场开展业务,也不利于欧盟建筑工程市场自由公开的市场竞争。

3.数字经济领域

首先,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已于2018年5月正式生效,规定欧盟委员会将监督成员国法律执行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相关行动。条例严格限制个人数据转移出境,对企业收集和使用个人数据作出严格规定,并对欧盟公民个人数据进行严格监管。这将对涉及欧盟公民个人数据处理的中国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合规成本将提高。其次,为打击数字企业的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欧盟委员会正在考虑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向全球年收入超过7.5亿欧元且在欧盟境内年收入超过5000万欧元的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等数字化企业征收3%的临时数字税。长期来看,欧盟可能修改现行公司税,确保欧盟各成员国对在其领土内产生的利润征税,以实现数字化企业和传统实体企业的税负水平相当。此举将对我国在欧经营的互联网企业和电商平台增加额外的税负,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深远影响。

4.政府采购领域

欧盟委员会曾考虑修改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对所谓非对等开放市场的国家企业参与欧盟政府采购采取一定限制。主要内容有:一是当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欧元,且参与竞标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国未签署任何国际或双边政府采购协定时,欧盟采购方可以驳回相关投标,并向欧盟委员会汇报。欧盟委员会将根据相关国家实行实质性对等开放措施的情况做出裁决。二是如果其他国家的采购措施对欧洲供应商存在歧视,欧盟委员会有权调查并与相关国家磋商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如有必要,还将限制该国竞标者进入欧盟市场或处以罚款。三是对于“超低价”竞标者,欧盟采购方应告知其他竞标者接受意向并说明原因,以增加采购程序透明度。虽然该法案在征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意见后未被通过,但是该法案通过限制中国企业参与欧盟政府采购市场、迫使中国政府进一步放开政府采购市场的意图十分明显。不排除欧盟重启政府采购法案现代化的可能性,对中国企业的负面影响不应忽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信心,敢于担当,切实做好对欧重大风险防范工作。

三、防范化解风险的对策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惕,既要高度警惕“黑天鹅”事件,也要防范“灰犀牛”事件;既要有防范风险的先手,也要有应对和化解风险挑战的高招;既要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准备之战,也要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信心,敢于担当,切实做好对欧重大风险防范工作。

(一)以企业为主体,加强对各类风险的分析研判和危机预警管理

上述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中,既有重大的政治经济等系统性风险,也有欧盟表面非歧视、实则针对中国企业“量身定制”的政策风险,还有一些尚在酝酿之中的苗头性风险,都值得警惕和防范。在防范层面,企业应该分门别类梳理各种风险,针对系统性风险,有实力的、对欧市场依存度强的企业应该设立专门的战略研究部门,跟踪分析国际形势和欧盟及投资所在国的重大政经形势,研判走势;针对行业政策风险,应该加强信息收集,利用政府、协会、智库等渠道扩大信息来源,增强分析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在化解层面,对内要增强忧患意识,未雨绸缪,紧密联系外部环境深刻变化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制定有针对性的预案,做最全准备、做最坏打算,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和危机处理部门,建立标准的工作处置流程,做到企业内部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对外要加强工作主动性,根据投资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按照西方通行、可接受的方式进行政府公关和游说,可聘用政府前高官和关键人物侧近人士,寻找进口商、地方政府等对我国出口和投资持积极态度的“同盟军”,努力扭转负面趋势,将有些不利于我国的政策考虑遏制于萌芽之中。

(二)以政府为依托,形成政企正向反馈、务实高效的沟通合作闭环

欧盟政府和企业在对华经贸政策上的沟通和协调十分密切。相比之下,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对欧经贸政策上还有进一步紧密的空间。从政府角度看,在中欧经贸政策对话磋商中,由于缺乏企业反映的对欧合作障碍和困难,向欧方提出的问题诉求较少;从企业角度,由于存在欧方政府可能借机刁难等顾虑,往往通过其他渠道自己解决,而不诉诸政府交涉磋商的渠道。因此,政企加强沟通交流是中国政府为企业加强对欧交涉磋商、推动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是要加强政企双向信息交流和联动。企业应该更多信任和依靠政府,利用各种场合和工作渠道反映对欧经营的真实情况;政府应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重大信息、风险提示和形势研判,及时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二是要拓宽政企之间定期、机制性的沟通管道。商务部等部门已经建立了我国与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等主要欧洲国家的企业家委员会机制。今后要将此经验做法推广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借助双方领导人互访举办座谈会,为双方企业家向高层领导面对面汇报情况、反映问题提供了渠道。三是企业应为政府对外磋商输送“炮弹”。企业应该利用好海外商会和行业协会等平台,加强我国企业在欧经营障碍和问题的收集汇总,借鉴欧盟在华企业成功做法,编制《中国企业在欧经营障碍报告》和国别市场建议白皮书,为我国政府有针对性地做欧方工作提供事实依据和具体案例。

(三)以协会为支撑,加强企业间的抱团取暖,形成对欧交涉磋商的强大声音和合力

首先要加强企业间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要分享企业下属研究院、政研室、战略部门等研究机构以及政府关系、对欧一线业务和决策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同行业企业应当分享欧盟在该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政策动向,交流借鉴与欧方打交道的经验和做法。例如,互联网企业和电商平台应该就如何落实《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开展交流,以做到在欧经营合法合规,避免被欧盟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其次要发展壮大强有力的商协会组织。目前中国企业在欧基本处于“单打独斗”的局面,无法形成强大的游说力量。面对欧盟在贸易投资政策方面和一些领域的限制措施,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增加,企业共同应对的必要性也随之上升。我国行业协会应该在欧盟总部和成员国设立代表处,加强近距离的交流和游说;同时企业应该加强参与我国在欧盟成员国已经建立的中国企业商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大型企业应当起到引领作用。再者要重视欧盟对华经贸政策的“牛鼻子”作用。要改变以往重成员国、忽视欧盟的观念,应当认识到在欧盟总部游说的重要性,踊跃加入和积极支持已经成立的中国欧盟商会,形成可以影响欧盟政策制定的强大力量。

(四)以智库和媒体为策应,打造中欧除政府和企业合作之外的“第三和第四轨道”

欧洲高端智库众多,布鲁格、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欧洲政策研究中心等顶尖智库经常发布一些针对中欧经贸关系、“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外资安全审查等的政策报告,对欧盟及其成员国对华经贸政策制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同时,西方主流媒体占据国际舆论高地,主导欧洲民意走向,进而影响了决策者对于对华经贸战略和政策的总体判断。鉴于此,我们要更加重视智库和媒体作用。一方面要筹划建立中欧智库合作平台,发挥意见领袖的引导作用。可由几家国内对欧研究较强的核心智库牵头,先组成中国对欧研究平台,凝聚研究人才和资源,再与欧洲顶尖智库对接成立双边平台。双方可组织研讨会和论坛分主题研究贸易救济、外资安全审查和竞争政策等,联合起草有关研究“一带一路”、中欧各领域和地方合作报告,澄清消除欧方疑虑,引导欧盟政策导向。另一方面要扩大中国媒体的话语权,探讨建立中欧媒体合作联盟。欧洲媒体总体对华报道不够客观,消极面较多。中国主流媒体应摒弃单打独斗的思维,加强与欧洲媒体交流合作,主动向欧方提供资料,促使其更多报道中欧合作的积极面和中国企业在欧投资经营的成功案例,突出中国投资对欧洲经济增长和就业的拉动作用,潜移默化转变欧洲民众和决策者对华的误解、偏见和信任缺失。

(五)以开放与合作为引领,为中欧企业投资经营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欧盟收紧对华经贸政策的重要依据和根源在于,认为我国市场开放程度无法与其比肩,导致双方企业享受的市场准入水平不对等,因此试图通过对我国企业采取更严格的限制措施,逼迫我国实现更大程度的开放。事实上,引领新时代中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是中方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世界发展大势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满足我国自身发展需要的主动抉择。中欧要相向而行,共同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经贸秩序。一是要加快推进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共同解决双方企业面临的市场障碍和困难。当前谈判正在顺利推进中,双方企业可以为谈判贡献更多的信息和思路,与政府一道尽快推动达成高标准、利益平衡的投资协定,为企业经营排除更多障碍,创造更好商机。二是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参与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中欧都是自由贸易的倡导者和受益者,应该加强在世贸组织改革问题上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引领和塑造国际经贸规则制定,为企业创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法律框架和营商环境。三是要挖掘中欧合作潜力和新亮点,通过利益捆绑和融合抑制欧盟对华经贸领域的消极因素。双方要尽快完成经贸合作动能转换,加深在循环经济、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等高科技领域以及养老、教育等服务业合作,做大经贸合作蛋糕,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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