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形式主义体制

2019-06-12 00:42栾广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物权必要性

栾广焰

摘 要: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其变动模式是物权法所讨论的核心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也有具体规定:“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研究物权变动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将对人们日常生活乃至我國民法的立法模式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如今主要有三大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分别以法国、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变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物权;物权变动;必要性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及主流理论

建立合理的产权变更模式有助于确保交易安全。在民间社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民法以意思自治原则鼓励交易,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与此同时,交易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如何从立法的角度规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更模式,以确保交易的自由和平等,实现交易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并使卖方,权利之间的平衡,受让人和第三人是现行“物权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债权人意义上的产权变更模式下,当卖方和受让人就债权的权利达成一致时,产权不经公开转让。如果卖方当时出售房产,“受让人的利益将受到侵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同时,什么样的产权变更模型会直接影响交易参与者的地位,也就是说,采用不同的产权变更模式会使交易过程的参与者处于有利或不利的地位,从而涉及到产权变化以保护各方利益。国家从立法的角度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可以平衡各方的利益,直接影响卖方和受让方甚至第三方的利益。例如,在债务形式主义模型下,如果合同成立但未交付或登记,则不会发生产权变更的后果。

(一)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仅须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作为必要。“法国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任何一方应就标的物和价格协议达成一致,即使标的物未交付,价格尚未支付,销售已完全确定,且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债权制度下,产权变更只需要与卖方和买方的意思相一致,而动产交付和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宣传形式也不一致。要求产权转让,买方才可以依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日本民法也采取了这种产权变更方式。

“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产权的设立和转让只有在当事人的意思下才能生效。”为了弥补这些制度的缺点并保护第三方的利益,日本民法第178条规定:“动产权的转让不得用于对抗第三方,除非动产交付。

在这种模式下,我们可以看到,债权主义并没有严格区分债权和物权。财产变更原因与债权变更或法律依据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它也被称为相同的原则的立法模式。在债权主义模式下,交易的简单性和速度是其突出的优势,但也有明显的缺陷,即交易的安全性受到威胁,第三方在交易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即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二)物权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当产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化时,要实行登记或交付等法律形式的立法方式。物权形式主义理论起源于德国学者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该理论始建于19世纪。萨维尼认为,除了需要签订合同(如销售合同)之外,实现产权变更还应该有一个“客观”行为,以转让所有权,即公示公信。根据这种观点,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如订立销售合同),只能导致当事人的债权与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行为,即物权行为(如所有权转移),可以直接产生产权变更的法律效力。

二、我国引进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必要性

(一)当前我国债权形式主义处理无权处分的弊端

目前,中国的“物权法”主要采用债权形式主义。对于一般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变更,需要有效的合同和公示公信(动产交付,房地产登记)。对于一些特殊的产权变更,如土地承包权和地役权,采用债权变更方式,产权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时。可以看出,在中国目前的产权变更模式下,如果当事人无处分权,合同履行的效力将影响以前债权人合同的有效性,如“合同法”第51条所述。如果以后未获得处分权,则买卖合同无效。

在这种制度下,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不够强大。因为如果卖方在交易事实完成之后没有获得所有权并且所有者没有进行批准,则销售合同将无效。此时,真正的受让人不能向卖方要求赔偿违约,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可以看出,现行的产权变更制度不能恰当地规范未经授权处置造成的各种问题,未能合理保护当事人和第三方的利益。

(二)改进理由及措施

如上所述,目前的产权立法模式无法在未经授权的交易中实现对各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和救济。如“解释”第3条所述,应确认处理合同的效力的有效性,并区分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概念。在未经授权的处置的情况下,销售合同是行为的负担,因为它是独立的,即使处分后行为无效,也不影响负担的有效性,即合同已成立,买受人可以根据原合同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债权形式主义的采用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原因如下:

从交易安全的角度从保护第三方利益的角度分析。由于负担行为是独立,在未经权利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无权处分人和买方签署的合同是有效的。即使合同效力存在瑕疵,受让人也可以通过主张违约责任以实现自身利益公平救济,从而确保交易安全。

三、结论

鉴于产权变化的模式,目前有三种不同的理论。通过分析,“物权法”目前主要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模式来处理产权变更问题。在未经授权处置的情况下,债权形式主义的使用并不能解决产权变更中的交易安全和第三方利益保护问题。

另外,为了保护第三方利益,我们应该区分受让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因为产权变更问题的解决,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保证交易的安全。因此,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利用物权形式主义并区分受让人是否是恶意的,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改善中国产权变动的立法模式,更公平地保护交易参与者意思自治和市场经济交易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张家维.物权形式主义体制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影响——以无权处分为例[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92-97.

[2]邓春波.论《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田韶华,包雯.论我国合同法上的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效力——《合同法》第51条再探讨[J].法学家,2002,1(2):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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