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勤
摘 要:“网约车”在当今社会发展中已变得越来越重要,有越来越多的民众在出行时会将“网约车”作为首选,但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认为对于如何监管网约车的问题,可对比国外对网约车监管的初探,分析各国监管的优劣势以企求从多个视角对我国网约车监管立法、执法提出了一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监管;制度研究;立法执法
自2016年8月滴滴宣布收购优步中国以来,关于巨头合并后,网约车市场的猜想就没有中断过。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以来,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对其评价也存在褒贬不一。毫无疑问的是,《暂行办法》是对网约车监管作出的一次重要尝试,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暂行办法》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漏洞和问题。所以,此文提出了网约车监管的法律制度的探讨与研究,尝试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网约车监管制度中的瑕疵,以及提出改进的措施。
一、我国网约车监管制度的现状
在2015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网约车的监管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区,在网约车运营过程中几乎没有法律的参与和监管。网约车长期游离于监管的灰色地带,现实中无法具有明确的定位,监管力度不足,监管质量不高。
2015年1月,交通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2016年7月的《暂行办法》经改进并由交通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在内容和形式上做出了重大修改,并逐步完善。首先,《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约车的定位,确立了主体责任和市场准入条件。其次,《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驾驶员及其车辆提出了严格的条件要求。再次,《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经营运行作出了规范性的条件规定,并要求跨地区、多部门、分层次地建立起监管体系。《暂行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部门规章,当中内容具有较强的原则性,相对笼统,要想将其贯彻落实到具体监管中,则需要更多合法合理的制度及细则予以明确和落实。
对比《暂行办法》颁布前后,网约车的法律地位从无到有,从不合法到合法。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的问题是,全国各地对于网约车的有效监管都仅仅局限于硬性指标,如网约车投放数量等。
二、我国网约车监管制度完善
众所周知,网约车与出租车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错位与互补的运营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出租车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中对优势信息的集中使用问题。网约车是一个新兴的事物,而中国的实际国情是,目前由于网约车的发展,出现了一大批犯罪分子通过网约车的流通和便捷的特点来赚取不法收入,甚至利用网约车所创造相对隔离的环境而进行其他违法犯罪的活动。
(一)监管路径的选择
我国既不宜推行特许经营制度,也不适合备案管理模式,而且还应当设立许可审批制度。网约车运营平台向车主核实申请材料是否满足政府要求和条件,而政府则只需要对数量少且方便管理控制的网约车运营平台进行监管,便可以从宏观上掌控网约车运营体系。同时,网约车运营平台作为中间者,连接了消费者和驾驶员两端,贴近市场,可获得相对真实有效的市场信息,如同一只看不见的手去有效地调节市场发展。
(二)监管风险的防控
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而网约车行业的风险主要存在于网约车车辆的保险制度中。网约车强制保险是既不会阻碍共享经济的发展趋势,又能实现公共交通安全的最佳选择。美国所给的经验则是,网约车保险制度的空白区急需强制要求并予以填补,而填补的基础就是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沟通合作。据此,我国应当借鉴经验,建立起网约车强制保险的准入机制,并细化网约车保险的具体规则。运管部门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投保准入制度,网约车平台必须为入驻该平台的车辆和司机以及消费者进行投保,其方可进入客运市场。对于网约车车辆,车主应当为车辆投保必要的商业保险及附加险等,为网约车运营提供第二层保障,补充网约车平台可能存在的投保漏洞。在强制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设计合理科学的保险费用,并积极与网约车平台和车主进行良好的协作,推动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网约车保险的巨大业务量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是一笔可观的发展收入,保险公司在盈利和社会利益考量的情况下推出更为科学合理的保费标准,相同情况下网约车平台和车主则会更乐意积极主动地为自己投保,增加安全保障。
(三)监管价格的管制
《暂行办法》中关于“网约车”价格机制做出了与传统出租车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同的规定,“网约车”的价格制定更受市场价格的影响,市场价格的涨跌对网约车的定价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通过市场来调控网约车价格是活动双方即民事主体之间平等自愿的意思自治,政府应当在宏观管理上对网约车的价格定位作出标准,但具体如何调动、浮动幅度应当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支配。即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决定网约车运价机制方面具有很大的管控空间,但依然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来制定政策进行管理。
(四)监管措施的改善
加强市场调控能力,减少行政干预手段。针对蓬勃发展的网约车市场,政府应当报以宽容的态度,适当修改相关规定,积极引导出租行业和互联网模式的结合,提升自身服务质量,以优质的服务和高效的出行来迎合市场的发展。与此同时,在当前和今后的网约车行业监管中,网约车运营平台都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总结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网约车是一个新兴的事物,给生活和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网约车的监管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问题,政府采取措施,同时网约车平台也进行自我规制,建立合理的安全和值得信赖的公共交通。
参考文献:
[1]周丽霞.规范国内打车软件市场的思考——基于美国对Uber商业模式监管实践经验借鉴[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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