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有借条的民间借贷和以借条为名的诈骗在表现形式上有着非常相似之处,二者都有借条,但有借条的借贷究竟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构成以借条为名的诈骗罪,关键看借款人借钱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没有,则可排除诈骗罪的可能性。而认定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的用途、面对出借人催还的态度、借款时是否采用了否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等方面综合考虑。
关键词:借条;民间借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
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借条的借贷是属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还是构成以借款为名的诈骗罪常常让办案人员难以区分和认定,入罪与非罪的关键区别在哪里?笔者结合办理的王某诈骗案,对借条借贷的入罪与非罪进行浅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系社会上无业人员,无正当职业和经济来源。2017年7月至9月王某在铜仁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王某通过虚构自己在搞养殖急需资金周转、银行卡被冻结急需资金解冻等虚假理由骗取方小甲人民币32800元,并向其写了一张肆万伍仟元的虚假借条;通过虚构朋友开车撞死人急需要钱赔偿,骗取受害人方小甲哥哥方小乙人民币5500元;通过虚构朋友开车撞死人急需要钱赔偿骗取铜仁市人民医院实习护士饶某某人民币26700元,同时将自己的户口簿和事先写好的伍万元借条和一个叫骆某的人借王某150000元人民币的借条和骆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抵押给饶某某;通过虚构朋友嫖娼急需要钱保释的虚假理由骗取任某某人民币1300元,同时为了取得任某某的借款写了一张3300元的借条。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认为该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不予立案,于是受害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经检察机关审查:客观方面王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从四名受害人那里借得人民币六万六千三百元,主观方面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认定王某涉嫌诈骗罪,于是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因诈骗罪被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民间借贷与以借款为名诈骗罪的异同
民间借贷和以借款为名的诈骗都有借条,这二者有什么区别呢?笔者从二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区分如下:
1.民间借贷和诈骗罪定义
(1)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2)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二者的定义看,主观目的存在明显的不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是一种真实意思借贷,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二者的相同点
民间借贷和以借条为名的诈骗罪在形式上具有某些共性,借款时二者都打有借条,而借条内容写着借款的时间、还款时间、借款人、借款数量和借款利息,借条为借款人亲笔所写。有时借款人为了骗到钱,往往向出借人写下高额的还款利息和还款时间。从形式看,二者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3.二者的主要不同点
(1)侵害的法律关系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刑事法律关系,违法者将受到刑法的非难,犯罪成立的违法者将受到刑事处罚,被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民间借贷侵犯是是民事法律关系,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财产法律关系。从违法的严重性讲,诈骗罪的严重性大于民间借贷。
(2)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而民间借贷侵犯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
(3)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这也是借条借贷入罪与非罪组关键的区别,诈骗罪刑法条文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条为名的诈骗罪,写借條的人通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借款人并不想偿还借款,一旦诈骗成功后,借款人会千方百计逃避受害人的讨债。而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双方缺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性,借款的原因常常基于一定民事原因,借款有具体的用途,如用于做生意,搞投资、用来购买物品等正当的民事用途。
总之两者在形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区别的关键是借款的目的以及否具以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以借条为名的借贷认定诈骗罪的一般构成要件
(1)主体。以借条为名的诈骗罪的主体应为刑法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这点也是区别民间借贷的关键,即行为人是否具有以后要还钱的意思,是否想把借的钱占为己有,关于这一点应进行综合考虑。
(3)客体。所谓的“借”贷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仅限于个人的财物。
(4)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即行为人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让出借人陷入了一种错误认识,从而做出出借人民币的行为。如果上述四条都具备,则可认定诈骗罪
四、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考虑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也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以借款为名的诈骗罪在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素时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第一,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进行考虑。借款人借款时所声称的用途,如果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自己借款时所声称的用途,借款后在积极从事自己借款时所声称的事务,则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借款人没有将借款用于自己借款时所声称的用途,而是用来进行自己挥霍或者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如非法经营、赌博、投机行为等,借钱时的用途是自己虚构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出借人的信任,则可能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系社会无业人员,根本不是什么政府工作人员,也不存在搞养殖、银行卡被冻结的事实,编造虚假用途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明显的。
第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成立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考虑借款人偿还的能力的因素,即借款人是否有最基本的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任何还款能力或者借款后根本没有可能进行偿还的,而编制虚假理由或者制造一种假象让人相信他具有还款能能力,向他人故意借款,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可能性较大。相反如果借款人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或者正当职业,有一定的还款能力,借款只是解燃眉之急,过后很快都会还上的,则可排除非法占有的可能性。本案中王某系社会无业人员,无正当职业和经济来源,无还款能力,而在向四位受害人借款时,谎称自己的政府工作人员、在搞养殖、银行被冻结等虚假理由,在根本没有任何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向四位受害人成功“借款”,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面对出借人崔还的态度。面对出借人催款的态度也是考量非法占有目的的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面对出借的人催款都会表现出一种积极的态度,即使因为某种原因不能还上借款也应作出积极的说明和解释或者作出还款的承诺。如果面对出借人的催款,借款人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态度和还不还无所谓的赖账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如本案借款人王某借款后,面对出借人的崔款采用不接电话、玩失踪、躲避、拖延等方法进行逃避,对借款时承诺的还款期限置之不理,则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反之,如果借款人面对出借人的催款态度积极,并且答应在一定期限内兑现自己的承诺,则可排除非法占有的可能性。
第四,在借钱时是采用了否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借款人借钱时是否采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即借钱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真实存在,借条內容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如果借钱时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借钱,事后并不想偿还借款,就如本案的王某通过虚构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在搞什么项目、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解冻等虚假理由打借条,让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后处置财产,可以看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清晰的。相反,如果存在的真实借款用途,真实的意思表达,通过普通平常相互信任的方式打借条,事后积极还款的,则可排除非法占有的目的性
本案中,王某系社会无业人员,无正当职业和经济来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借”得方小甲、饶某某、任某某、方小乙等人财物66300元,王某为了取得上述四人信任,在借钱的同时还打给他们借条。王某“借”得钱后,并不是将钱用于借钱时声称的用途,而是拿来自己挥霍,进KTV喝酒娱乐,在受害人问其还钱时,王某一拖再拖、避而不见,并没有任何偿还的意思,因此王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非常明显。
综合全案证据和以上区分要点进行分析,王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让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对其实施诈骗行为,认定王某构成诈骗罪。
由此可见,在以借条为名的借贷是构成民间借贷关系还是构成诈骗罪,需结合具体案情,从犯罪构成要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分析,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分析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来分析是否构成诈骗罪。在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时,应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是否与实际一致、面对出借人催款时的态度、以及借钱时是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等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单纯从借条的表面形式进行判决,认为只要有借条就是民间借贷。
作者简介:
吴江湖(1978~ ),男,侗族,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