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宁
“我知道我还能偷400多天!”在民警审讯时,石某有些得意地说。日前,安徽省来安县警方破获一起盗窃案,两名14岁少年被抓。据警方介绍,两人在多地作案40余起,涉案价值20多万元。他们在网上搜索得知《刑法》对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相关规定时,竟然对警方说出了这样的话。据了解,嫌疑人石某两人长期无人管教、有家不回,便流窜于浙江、湖北、江苏等地入室盗窃,赃款用于高档场所挥霍,曾被多地警方抓获,但均因年龄不满16周岁被释放。石某交代有一次偷了70多部苹果手机,但仍因年龄而无法处理,随后胆子越来越大。他在网上搜索到不满16周岁盗窃等相关法律条款后,更加肆无忌惮。
根据《刑法》,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八种特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而盗窃犯罪并未包括在内。
退一步说,就算过了400来天,他们达到了因盗窃犯罪追究刑责的入罪门槛,《刑法》上也有特别的宽宥,“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应当”意味着,司法机关必须无条件地“网开一面”,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限处罚,甚至是降低法定刑格。
从少年自身的角度来看,此事表面上看是“刑法规定”的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天然漏洞”,实际上是这两个少年“心理畸形”的问题。法律对16岁以下的孩子免于刑事惩戒,是一种法理层面的保护,这种保护的目的,是为了这些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美好未来,成为德智体美的好少年。因为他们年龄不够,各方面意识不健全,所以需要法律这种强制性规定去保护,但是保护法是他们的保護罩,可以享有它,却不能利用它伤害别人,或者去做一些不道德的事情。
这种宽容并不是纵容,是一种法律提醒。可这两个少年却把这种提醒当成虚晃的东西,选择完全无视,也缺乏基本的道德素养和法律素养。他们没有看到法律“惩恶扬善”的本质,只看到了法律的表层宽严,这是对法律的错解和玷污。那这样的法律在他们眼中只是工具罢了,而永远不会代表“正义”,因为他们自己就根本不知道“正义”为何物,这便是心理畸形的深层次体现。
心理畸形的呈现,自然离不开社会正常监护的缺失,两个少年长期无人管教,可见所谓的家庭教育根本就不存在。当然,社会层面也没有肩负起相应的责任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方面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包括检察院在内的相关部门也为保护未成年人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