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工作制”:竭泽而渔不可取

2019-06-11 07:29李长安
互联网经济 2019年5期
关键词:工作制工时劳动法

李长安

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996”工作制都不应该提倡。企业与其绞尽脑汁延长员工工作时间,不如想方设法提高劳动者待遇,在吸引人才方面多下功夫。

近来,网络上突然爆料了一大批互联网企业实行所谓的“996”工时制的问题,引发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在当前中央不断强调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实现体面就业的大背景下,“996”工时制显然与此背道而驰。

所谓“996”工时制,指的是早晨9点到晚上9点上班,每周工作6天。如果再加上上下班路上的1个多小时,那么就意味着城市里面的工薪族每天早7点多就要出发,晚上近11点才可以到家,而且每周只有1天的时间休息。

这不违反劳动法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在企业中实行“996”工作制,那么就意味着员工每天需要加班至少4小时。按每周工作6天算,每周就需要多加班24小时,每月则高达120小时的加班时间,这已是法律规定最高加班36小时的3倍多。如此超长的加班时间,不仅容易导致员工过度疲劳,甚至会诱发各种职业病,还容易降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显然是一种不可持续的竭泽而渔之举。

表面上看,大多数实行此类工时制的企业并未“强迫”员工必须如此工作;但如果员工不遵从该制度的話,就可能会在奖金、考核、职务晋升等方面给“穿小鞋”。这种“软”性规定的存在,事实上也是一种隐性的强迫手段。而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如果通过间接方式迫使员工不得不遵守,也是涉嫌违法的行为。

虽然有些企业辩解说,对员工加班已经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给其支付了加班工资。但即便如此,也与当前政府强力提倡的提高劳动者就业质量、努力实现劳动者体面就业的目标背道而驰。

还有人辩称,我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劳动者加班是一种正常的现象,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应该鼓励。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毫无疑问,在当前阶段,劳动者努力工作,勤奋劳动是必须的甚至是必要的;但这也不能以此推导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就一定要以牺牲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在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的情况下,不但容易导致劳资冲突,也会容易产生各种形式的怠工,从而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效率和效益。

总之,无论从哪种角度来说,“996”工作制都不应该提倡。对于企业来说,与其绞尽脑汁延长员工工作时间,还不如想方设法提高劳动者待遇,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多下功夫。如此,员工才会有稳定工作的信心和预期,企业也就有了持久发展的真正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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