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时有发生,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也不鲜见,而具体的保证方式又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那么,这两者具体有何区别?
关于一般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務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程度”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此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若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担保形式为一般担保,则默认为连带责任担保,需要承担更多的担保责任。
言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