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珊
一、背景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可以说是前赴后继,继莲花味精、江西纸业等大案后,近年亚星化学又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该现象表明,在过去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在本国上市公司中可谓司空见惯,而如今仍没能得到彻底根治。所以,深入研究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亚星化学首次公布占款事项,也引起了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剧烈变动。本文提出了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的动机,并据其成因提出用于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止大股东资金占用行为的治理对策。
二、亚星化学简介
“濰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化学”)于2001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交易代码为600319。亚星化学的注册资本为31559.4万元,经营范围隶属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三、亚星化学的股权结构分析
上市公司有着不同的股权属性,例如民营控股或者国有控股,大股东具有不同属性的上市公司,其所追求的目标不尽相同。相比追求经济目标的民营控股的上市公司而言,作为大股东为国有属性的亚星化学,其追求的目标更具有综合性的特征,不同的股权属性在资金占用方面会带来不同影响,亚星化学的股权结构也具有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共同特点,其大股东为国有企业。
亚星化学自上市后,经历了10多年的发展,其股东也不断发生着变化,股权结构比上市初期显得更为复杂,然而潍坊亚星集团却始终如一地保持了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根据亚星化学历年年报,取2006年-2010年的数据,潍坊亚星集团一直是亚星化学的最大股东,嘉耀国际投资持股比例次之,大約为其一半,第一、第二大股东多年来没有变过,与此同时,尽管亚星化学的第三、第四、第五等大股东会有变化,但根据年报数据,亚星化学第3-5大股东持股比例却很低,基本上在1%左右,最大的也不超过5%。其股权制衡度指标则远小于1,股权制衡度=第3-5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第1-2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具体如表1所示:
上述股权结构表明,作为亚星化学的第一大股东,虽然持股比例由上市初的60.1%变化为不到40%,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2006-2010年大股东对亚星化学有绝对控股权,且其他大股东由于持股太少,基本上都没有足够的积极性去通过股东会等形式参与决策。即便是有了参与权,其意见也很难起到决定性作用,不能影响最终决议,这样,也就难以对控股股东施加压力,难以起到约束的作用。只有上市公司同时存在多个较大股东时,才可能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亚星化学股权结的不合理与其大股东占款行为的发生有着必然性。
四、亚星化学大股东资金占用渠道
大股东亚星集团对上市公司的占款行为通过预付货款、关联交易、拖欠账款等方式来实现,通过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得以体现。由于大股东占款行为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挂钩,通过利用半年报附注中的相关数据,我们进行整理后,得到如下结果,具体见表2:
表中,看似应收账款中控股股东亚星集团没有赊账金额。但仍应引起重视,通过半年报附注资料,发现亚星化学应收账款前五名单位中,有一家上海廊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收金额为10049959.77元,据披露这家上海廊桥国际贸易公司为亚星集团实际控制的公司。
五、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一)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危害
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
由于亚星化学存在大量应收款项,债务人为其大股东,企业的流动资产结构也由于巨额的应收款项存在而变得不合理。通过前面内容我们知道,被大股东占用的这笔应收款项在短期内很难收回变现,尽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都属于流动资产类科目,但如果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些应收的款项,实质上是一些固化了的资产而已,这些被大股东占用了的资金,自然会大大削弱上市公司亚星化学的短期偿债能力,必然将亚星化学置于不能到期偿还债务,面临财务风险的困难处境。
2.盈利能力分析
亚星化学大股东资金占用必然会威胁到上市公司的正常且持续的经营。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作为流动资产来列报,显然会造成虚增资产,每股资产高的假象,降低了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恶化了资本结构。上市公司资金一旦被大股东长期地、无缘由地占用,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不充足,影响其正常经营,使得日常经营变得很困难。
(二)大股东资金占用的应对措施
1.上市前严格把关,上市后补偿激励
2.建立股权制衡机制,改善股权结构
由少数几个大股东分享控制权,通过内部牵制使得任何一个大股东都無法单独控制企业的决策,达到互相监督、抑制内部人侵占的股权安排模式。股权制衡度的提高,有助更好的地进行公司治理。
3.加强监管力度
首先,政府有责任加强监管。证监会及下属各证监局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审查,一旦发现资金占用,实施惩罚金额必须要大于其资金占用所带来的额外收益。要加强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确保对大股东的监督及确保证件会的执行力。
另外,要利用高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提高监督力度,完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注重披露资金占用的过程、用途及准确金额。(作者单位:武汉工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