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

2019-06-06 06:40杜梦婷
今日财富 2019年1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薪金税制

杜梦婷

一、新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本次颁布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是明确的把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引入进来,同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由原先的1年改为现在的183天;二是由原先的分类税制改为现在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4项收入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三是提高了综合所得的基本的减除费用的标准;四是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开始实行综合的所得税率;五是设立了六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六是增加了反避税的条款。

(一)引入了综合征税

我国之前一直实行的是分类税制,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办法,按收入来源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类,并按不同的税率办法进行征收。这种税制容易造成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工薪阶层的税负较重,收入来源比较多元化的高收入人群税负较少的现象。这样会造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而且现阶段工薪阶层的收入增长较快,分类税制对其更加不公平。新个人所得税法就看到了这些问题,并对其进行了一些改动。它采用了综合征税和分类税制相结合的办法。虽然没有将全部收入纳入综合征收的范围,但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4项收入纳入了综合的征收的范围。例如,张某有34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700元的劳务报酬所得;李某有41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按照原先的税法算,张某不用交税,李某要交税,这时人们就会说,不是一样的收入,为什么会交不同的税;按照新税法来算,张某、李某就都不用交税了。

(二)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改进税率结构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原先的3500元改为现在的5000元。这个标准的提高会使人民的税负普遍降低,讓我们直接感受到国家政策改变对我们的影响,间接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成本,这是全民共享的生活水平提高的直接措施,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新个人所得税法依旧沿用七级累计税率,税率从3%到45%,它的速算扣除数有所增加,每个税率档次的范围也有所提高。最大的改变是居民个人按照年来合并计算个人的所得税,区别于以往的按月计算,这样可以平均某个月发生的特别事项,从一整年来看,使收入分配更加公平。

(三)增加了六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这次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以往的个人所得税法里税前能够扣除的项目非常少,而这次税法改革能够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这六个项目都考虑进去,说明有关部门向全社会积极公开的征求意见稿时,考虑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理论结合实际,认真反复思考,仔细斟酌,最终确定了这些与人们息息相关又切实可行的扣除标准。

二、新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不够到位

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基本由其工作单位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对其有着非常严格的纳税标准,监管、监督和检查都相对比较容易、简单和全面。但是对于一些自由工作者和高收入人群等的监管的范围就不是那么严格,他们的个人所得税就没那么容易征收。

(二)信息不能全部共享

现在社会发展的多元化也导致许多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并不单单靠工资薪金所得,税务部门并不能掌握所有的信息来源,因此只能被动的接受纳税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虽然税务局与许多部门之间已经可以联网互通信息,但是仍旧有许多部门的联网信息还在建立当中,这个需要时间去完善,所以导致信息不能全部共享,但这只是时间问题。

(三)费用扣除的标准不合理

费用的扣除不能够单单看个人,要从多个方面考虑,比如可以从不同地域的生活水平考虑。我国的地域辽阔,南方和北方的经济差异较大,如果按照相同的标准扣除,明显有失公允。我们对费用扣除标准也缺乏一定的动态的管理机制,没有做到与区域物价指数和平均工资水平相挂钩。

三、新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税务部门要加强监管体制,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纳税监管政策,建立数据库并共享信息,一旦发现偷税漏税现象,要有严格的惩罚措施,防止再犯。不同区域建立不同的扣费标准,当地部门根据不同的收入和消费进行标准的加减扣除,因地制宜。我们应该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使纳税人更加知法、懂法、守法,培养公民自觉的纳税的意识。相关部门也要将税收收入的用途公开透明化,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形成良好的循环。 (作者单位:浙江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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