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问题研究

2019-06-03 02:53张蓓蓓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张蓓蓓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时代命题,这是我们党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基础上,对全面依法治国认识上的又一次质的飞越和升华,具有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从历史、现实和理论三个逻辑视野来分析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必然性,同时从深化立法实践、执法实践、司法实践和守法实践四个方面探讨全面依法治国实现路径。

[关键词]深化;实践;依法治国;法治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9)03-0109-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9.03.048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这体现了全党在依法治国方略与法治社会建设中形成了新的共识。

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关键任务与一般要求的关系。“深化”一词表明在当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要不断创新制度和机制,突破现有利益结构的障碍,解决现有的问题和未来的挑战;“依法治国实践”是指使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能够贯穿于社会治理中,通过主观能动性的活动来真正展现其权威,促进法治的全面落实。

一、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必然性

全面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从历史、现实、理论三个逻辑来看都有其必然性。

(一)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历史逻辑

在人治和法治问题上人们历来就有不同看法,梳理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自古以来就不缺乏法治的生长环境。封建社会的主导思想虽然是人治,但并不意味着其思想土壤中从未孕育过法治的种子。例如,古人提倡“执法不敢惜死”“治官事则不营私”等理念,都洋溢着现代主义法治精神,成为我们当代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些源头活水。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是更有效率的。在基层,俗话说“有法就无法,无法就有法”,这是典型的法律无用论。不可否认,在短期内人可能更有效,但这种效率是短期的,治标不治本。因为人治强调的是一种“服从”的规则,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三种观点是法律实施的关键并非是制度而是人。一般而论,人是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两者是无法分开的,但是制度比任何一个单个的人都更重要。

从历史的角度,透过上述几种观点,可以看出自古以来法治和人治就处于不断的冲撞和博弈中。习近平总书记说:“法治和人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的问题。”这一深刻而精辟的论述高度概括了中外历史的基本经验。这表明,我国在人治与法治两种治理模式之间已作出了明确的选择。坚定不移地走符合国家实际的法治道路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时代的现实呼唤。

(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现实逻辑

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不断改变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目前,改革发展的总体形式是好的,但在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时,不少法律法规在现实生活中没有得到实施。比如征地拆迁一直是地方政府绕不开的难题,解决终究要回到法治途径上来。如果以经济思维、行政思维为主导,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势必受到质疑,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因此受损。

从现实的维度看,政府需要直面全面依法治国科学蓝图在实施过程中被打折扣的现实问题,不断推进其落地生根。只有通过不断的实践,才能使各项法律法规落实落细,社会发展才能迈得平稳和顺利。

(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理论逻辑

“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回顾它的形成和发展历程,无论是“面向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希望,还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求真务实”的精神,都离不开实践两字,可以说,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进一步凸显了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因此,从理论上,全面推进深化法治实践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产物,呈现出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即在总体上推进法治宏观设计的前提下,更加注重中观和微观。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化,从形式到实质,为解决法治发展的不平衡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和途径。

二、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依法治国实践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

(一)立法不科学

立法的不科学,常会造成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发生。主要表现为法律和政策方方面面都有规定,按照这些严格规定,一些行為已构成违法。但由于违法太普遍了,处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只能放松以达到平衡,于是就出现选择执法,从而“不立案就没事,对你只要立案你就有事”,“不调查没事,对你调查你就有事”。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就是一些条文已不符合实际要求,在现实中难以执行,但没有及时修改和废止,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只能被动地、选择性地执法。因此,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地方立法应当明确,达不到执行条件的法应当缓立,已经立的法必须严格执行。

(二)执法不严

在法治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三高一低”问题,指的是守法、执法、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这是法治环境不好的表现,反过来又进一步恶化法治环境。同时“弹性执法”也备受诟病,而其背后则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这给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如何适度把握法律尺度带来困惑。执法主体需要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原则下,充分考虑道德、政治、经济等因素和手段,尽力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和谐统一。

(三)司法不公

习近平指出:“如果司法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正义将普遍受到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将难以保证。”这表明司法不公正对社会正义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对领导干部的干涉司法应当予以追究,这对防止冤假案件的发生给予很大的帮助。一些典型冤假错案之所以形成,剖析其深层次原因在于,一是司法机关内部少有积极的纠错措施,有的当事人的因退休或转行并没有被处理或受到法律追究。二是“人治”因素依然存在,在基层一线的执法人员仍然要按照领导的意志去做,即使做错了,也要服从上级,所以要根除领导干部根深蒂固的“人治思想”,是至关重要的。

(四)法治意识不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广大民众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观念,要敢于使用法律,善于利用法律。老百姓不喜欢打官司一方面是“人治”传统思想的影响。基层上访群众普遍心理是“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他们通常相信政府的权力,而不相信法治的力量,究其原因,还是法治观念不强。另一方面也是“法治”不彰造成的。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国家立法明确了执法的程序、标准、要求等,这些就是权力的边界,也是不容逾越的红线。只有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加强执法监督,为权力套上“紧箍咒”,才能真正避免各类错误执法案件重演。

三、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路径选择

如何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落实。

(一)培养全民法治观念,增强法治信仰

一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在人们尚未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实益和对法律的确定需求时,会给我们培育法律信仰造成很大困难。法律只有真正发挥其实实在在的力量,才能在全社会得到真诚信仰和忠实践行。二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员干部的言行对民众的行为和思想会产生极其深刻的引领作用。在实践中,抓好关键少数的基础是要加强对法治教育的培训,重点是强化监督和制度保障。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监督对象由“窄政府”向“宽政府”转变。过去的一些非党员村干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都处于纪检监察机关无法监督的空白地带,现在都实现了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

(二)创新地方立法、执法、司法实践

一是推进相关部门科学民主立法。立法的实质是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随着“互联网+”出行的变化,网约车成为众多消费者出行的新选择。但与此同时,它们是否合规以及如何与出租车和谐共存的问题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从一开始,私家车就被禁止参与运营的平台,很多地方频繁地取消,到中央层级逐渐确认了网约车,再到出台相关法律制度,这曲折的过程充分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是新时代依法治国的生动实践。

二是强化地方政府严格执法。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佗说过:“当一个部门失去公信力时,不管它讲的是真话还是谎言,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谎,做坏事。”严格公平和规范文明,决定执法的有效性,关系到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在执法实践中,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界限。行政机关不得设立法外权力,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减损公民作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维护司法权威,独立公正行使職权。首先,营造依法独立、公正的良好氛围。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最头疼的是领导干部以自己的名义“问候”“发号施令”。建立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参与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知、问责制度,是消除司法干扰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其次,要保证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公开审判是司法改革的创新,推进自由听证,真正实现了司法机关的阳光。它极大地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使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产生过程有近距离的感受,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此外,这样的创新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到基层一线司法工作中,不断实现全面覆盖。

(三)加强基层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正能量。法律职业者就是赋予法律生命和活力的行动者,是他们的职业行为让法律变得“会说话”“会行走”“看的见”,不断让普通民众感受到公平公正。对于党政部门而言,法律专业人员运用专业知识来解决委托人或相对人心中的疑惑,解决当事双方之间的纠纷,化解矛盾,其实质就是一个生动的普法过程,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最好的遵法、学法、用法的实践。这种注重实用的普法实践,能够让民众感受到法律实实在在的力量,法治才可能获得全社会的尊崇和信仰。

二是注重发挥基层法律工作者的作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需要乡镇和村居来落实。基层法律工作重点是法治宣传、基本法律公共服务、矛盾纠纷排查、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等方面大量工作。基层法治工作者从群众身边事情做起,运用情理法等多种手段,以一种生动的形式讲解法律、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远比党政机关的讲解和说教容易获得群众的认同。因此,培育一批遵法懂法、善于用法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是至关重要的。他们的工作到位了,小问题出不了村,大问题出不了乡,就是帮政府解决了大问题,从源头上防治社会矛盾激化。唯此,才能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把依法治国实践要求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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