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梅
[提要] 诚信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基石,良好的信用是经济主体的资本,良好的信用环境也是重要的社会财富。政府不诚信守诺,就得不到民众的信任;企业没有诚信,产品难以销售;民众没有诚信,那就是国民素质低下。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尤其需要诚信做基础;若没有诚信做基础,供给侧改革会大打折扣。
关键词:信用;供给侧;措施探讨
本文为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诚信建设助力我国供给侧改革的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YBA035)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月22日
一、信用与供给侧改革的关系
人们普遍认为“信用、诚信”属道德文化范畴,不受法律规范约束;“不诚信”也就不会受惩罚,违约成本低。因此,在维护自身的利益时,“不诚信”就产生了。企业主若没有诚信观念,就不会诚信经营,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一旦公众消费信心受损,消费环境变差,消费升级势必受到影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无从谈起。诚信不仅是单纯道德层面的意识和行为,而且是一种巨大的經济意义上的稀缺性资源,是另一种意义上的重要的经济资本。德国著名经济学家韦伯认为即使从追求经济利益的角度上看,诚信仍是最佳策略。因此,要重塑以诚信为本的价值观念,增强社会各主体的诚信观念和意识,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
九三学社中央参政议政部认为:“改革要有新突破,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环境,更离不开诚信的支撑。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在当今中国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社会转型期,经济越是发展,改革越是深入,就越需要诚信。诚信是抑制市场经济负面效应,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助推器。”
2016年2月《金融时报》调研文章《以增加信任为导向推进供给侧改革》中说:由于供给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导致我国大量的有效需求被转移至国外或压抑。2015年淘宝全球购发布了《海淘十年报告》,报告显示,2005~2015年国人的海淘足迹遍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多万款海外商品被“淘”入囊中。
二、供给侧改革需要诚信
西汉著名政论家贾谊认为,诚信为从政者必备素质,只有做到诚信,政治机制的运行才能稳定而高效。作为统治者,诚信品德至关重要,即所谓“政莫大于信”。君主与各级行政官员的声誉,“在于所信”,若“所信不信”,那就“终身不信矣”。政府诚信是全社会诚信的支柱。政府既是社会信用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和捍卫者,又是社会信用的示范者,更是整个社会信用的风向标。企业、民众诚信是社会经济良性运转的基础。企业失去诚信,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就会充满市场,虚假广告随处可见,给社会、民众造成危害,使民众深恶痛疾,不再信用,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难以持续发展;“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民众失去诚信,人人自危,怕遭人算计。
针对国内消费疲滞,“十三五”计划期间从以往的需求侧转向,将从供给方发力,提高供给质量,要通过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来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完成,通过改革激发消费,扩大消费,促进消费升级。但近年来,“国人热衷境外消费”这一现象呈愈演愈烈趋势,反映出国内当前消费供求关系的扭曲,反映出产品的无效供给。如果国内的消费环境能够满足需求,中国消费者也就没有必要舍近求远把眼光转向境外,追根求源,是基于不信任导致的有效供给不足,是基于化解消费信任危机的改革导向缺失。信任危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化解,供给侧改革效应必然大打折扣。
三、塑造以诚信为本的价值观念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思研究过非正式制度特别是意识形态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其结论是:成功的意识形态能淡化各主体的成本—收益计算,抑制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各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的缺失是多起违约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因此要重塑以诚信为本的价值观念。
一是要着重强化全社会的诚信观念与文化。要加强管理者的诚信观念和意识,在全社会倡导诚信文化,鼓励宣扬诚信行为,惩罚打击失信行为。管理者的诚信与否直接决定社会的诚信行为,例如在投资决策过程中,被投资者由于信用意识不强,就会用虚假信息引导投资者,容易导致投资者项目的亏损;投资者由于受骗,又容易采取拖欠或者依靠政府托底的方式,来逃脱债务。这样就会出现连锁失信反映,引发社会问题。所以,强调全社会的诚信观,进而在整个企业中形成以诚信为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氛围,引导全社会强化信用文化,增强社会责任感,增加社会和谐。
二是要增强社会各主体的诚信观念和意识,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普通百姓不讲诚信,所影响者一家一人;企业经营管理者不讲诚信,所影响就是企业与企业;而天下大小百官不诚不信,所危及者乃国家社稷。所以,诚信不仅仅是为个人品德修养的小事,而且是行政施令、治国安邦的大事。所以社会各主体都要遵循诚信,加强国民素质教育,树立诚信为本的价值观念,重视自身信用的社会评价,正确对待对物质利益的追逐,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成员自觉遵循的理念。
四、利用大数据信息共享,增加失信成本,惩戒失信行为
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和前提。一是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加强银行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构建一个统一、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使包含企业在内的社会各主体的行为都能有详细的信用记录,而其银行贷款、出入境等经济和社会交往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到诚信记录的影响;二是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管理制度,构建规范简明、易于操作、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使诚信记录较好的主体可以凭借良好的记录得到诸多便利;失信主体因为失信,得到应有的惩戒。
国务院在2014年6月下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指出,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机制构建,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把失信主体的重大失信行为公之于众,由社会各方所掌握,限制了其未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收益。这样一来,失信主体因为失信成本增加,不会再次失信。通过提升社会各主体的失信成本,倒逼各主体高度重视自己行为,减少失信行为和诚信缺失现象的发生。
五、强化监管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在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尚较为薄弱的阶段,和风细雨润物无声的监管措施很难确立相关主体诚信至上的价值观念,应不断强化相关主管对市场参与主體的行为约束,增加约束手段,严格惩罚措施,惩治失信行为。2016年2月人民银行联合多部委下发的《金融支持工业的若干意见》亦指出,为了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充分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强化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例如,在债券市场中,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和监管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角色都非常重要。如果任何一方的诚信意识不强,就有可能在对发债企业的监督和审查中不能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但不能为市场提供有效信息和服务,而且还易助长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给市场带来更多的危害。只有杜绝相关主体在债务发行前和发行过程中的协助企业隐瞒不利信息等失信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行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才能逐步规范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健全信用法律,建立信用法律制度
法律体系既是信用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又为信用规范的确立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如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等多部法律对个人数据保护有严格规定。征信机构必须公正、合理地收集消费者和企业的信用资料。挪威的《国家档案法》和《信息自由法》等一系列法律确保了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绝大部分信息都必须有所记录,公开透明,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公司企业通过透明化运作,接受公众监督,能够最大限度减少腐败行为,提高自身的信用。我国的信用立法也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在第四届中国企业治理高端论坛上暨《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7-2018年)》中显示,近两年来,我国企业信用制度和监管体系在有条不紊的推进和落实。个体信用制度也正在加大力度推行落实,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采集范围进一步扩大,网上查询也日趋完善;信用中国的网络平台也日渐成熟。
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国务院在《纲要》中指出,要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因此,一方面要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和健全信用制度的立法和执法,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用法律武器严惩失信主体,增大其失信成本;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企业、个人等社会主体信用档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恶意失信主体加大惩罚力度,推行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使失信主体在以后由于不良诚信记录面临诸多限制。才能督促违约失信者彻底放弃侥幸心理,切实维护守信企业等各主体的利益,真正激励社会主体诚实守信。
主要参考文献:
[1]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Z].2016.2.16.
[2]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Z].2014.6.27.
[3]范谨,张双双.违约频发背景下对市场信用环境和主体诚信意识的再思考[EB/OL].和讯网,201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