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宁
[提要] 目前,农产品供应链渠道中存在权力结构过度失衡问题,这严重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成长。本文借鉴渠道权力的定义,对供应链渠道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进行定义,并对其中的权力结构进行分析。最后就如何加强供应链渠道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给予相应建议。
关键词:合作社;供应链;权力
中图分类号:F276.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1月23日
一、引言
农产品供应链系统运行的关键环节是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此过程中,供应链的各方创造价值并获得利润。但是,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农民一直是一个相对弱势的群体,通常只能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和规模较小的合作社来保障农民的相关利益。农民利益对整个农产品供应链系统的运行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农民以及合作社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是农产品供应链中一个极其矛盾的现象。完整的农产品供应链应该由两个部分构成:一个是由一系列成员组成的供应渠道和销售渠道;另一个则是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然而,传统供应链的研究只讨论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的权力关系问题,而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合作社作为中间商也是履行供应链部分功能的供应链成员。因此,供应链中的合作社角色定位如何并且供应商和销售商存在怎樣的依赖关系是合作社在供应链中创造价值、在竞争程度更为激烈和经营风险更大的外部环境中生存以及进一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良好稳定发展的关键。因此,农产品供应链的研究必须将合作社作为供应链的主体来进行深入研究,充分地考虑合作社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影响。
综上所述,无论是现实中的矛盾,还是理论研究上的缺失,都要求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产品供应链的分析框架内,从而对农产品供应链进行更为全面的研究,而合作社权力的研究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的概念
社会学家Emerson是最早提出权力概念的学者之一。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对于权力的应用较多,一般指个人或组织对他人或组织决策与行为的影响能力。他认为,在社会互动中,两个交流主体的权力是由双方的相对依赖性决定的。权力反映了双方中一方影响另一方以支持自己的能力。权力是组织间关系的核心。早期Beier和Stern也开始对渠道权力问题进行了探析,他们认为渠道关系的基本属性是渠道权力,渠道关系中必然存在不同的权力水平。之后,供应链中销售渠道的研究长期关注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的权力关系。但是,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正确认识和处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关系一直是国家繁荣富强的根本问题,合作社在提高社会广大弱势群体的市场竞争地位、减少盈利性企业对农民的剥削、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随着合作社的重要性不断增加,部分农业学者已经开始关注合作社对供应商和销售商所产生的影响。合作社权力其本质是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合作社作为中间商所具有的供应链权力。因此,完全可以引用供应链权力的概念来定义合作社权力,而供应链权力的概念则是借鉴了渠道权力的研究结果。El-Ansary和Stern将渠道权力定义为某些渠道成员为了其自身目的而影响其他渠道成员行为的能力,即渠道成员对不同销售级别的渠道成员的经营决策变量的控制和影响。由此,可以将合作社的权力定义为合作社对供应链其他成员决策的影响力。
三、农产品供应链渠道中的权力结构
在供应链中,成员企业具有的资源的重要程度不同,造成企业之间的地位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供应链中成员之间的权力多样化。供应链对成员企业所拥有资源的依赖程度决定了供应链的权力结构,进一步决定了各组织成员之间的权力比例。资源相对重要的企业在供应链中有较强的发言权。因此,供应链的权力结构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以往的传统农产品供应链以“农户主导经营”为主,农户与产销地批发、农贸市场、消费者的连接不是连续的,中间每段链条都很独立,很少有供应链的概念,所谓的农产品供应链便形同虚设。农民生产了农产品,最终是要到消费者的手中,但碍于知识水平匮乏,在供应商和销售商的权力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自身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运而生,目的就是为了在与供应商和销售商的权力关系中能发挥作用,获得相应的权力,从而保障农民自身的利益。合作社作为中间商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中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上游连接农户与供应商,下游连接销售商,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是有重要地位的成员,在农户与供应商和销售商之间发挥了中介作用。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商。一般来说,销售商在整个农产品供应链中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销售商确定批发生鲜农产品的销售价格,同时确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成。跳出农产品供应链的局限,着眼于全世界所有的供应链,自然会想到在供应链中占绝对主导地位的销售商——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沃尔玛是总部位于美国的全球性连锁企业,以营业额计算为全球最大的公司,其控股人是沃尔顿家族。零售业是沃尔玛的主要业务,同时也是世界上员工最多的企业,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的榜首位置已连续占据五年。众所周知,沃尔玛公司有着“零售业帝国”之称,供应链成本的最优化也是其一直采用的策略。沃尔玛公司依靠长期以来累积的众多供应商资源和供应商们对其庞大的市场以及丰富的渠道资源的依赖,可以最大限度地进行降价或者对不满足自身要求的供应商直接撤换,来达到供应链成本最优化的目的。因此,在以沃尔玛公司为核心地位的供应链中,各成员之间的权力失衡表现得十分突出。沃尔玛公司在保证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权力失衡带来的报复、退出供应链等风险也随之而来。目光回到范围较小的农产品供应链,农产品的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一般通过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超、农民自销以及最近热门的电子销售平台。笔者通过查阅各种资料文献,发现“农超对接”模式中的权力问题较为突出,也是近年来学者们的研究重点。通过相关学者们的研究,我们发现农户在农产品供应链中与销售商的权力不对称。在各类销售商中的“商超”有着大小不同且差异较大的规模,既有“沃尔玛”、“欧尚”、“华润万家”这样的超市巨头,也不乏私人经营的个体商户,而他们在农产品供应链中所拥有的权力几乎都要大过农户们。农户成为了链条中最弱势的群体,因而合作社将是在此权力关系中的关键所在。在供应链合作中,合作社和销售商的合作取决于双方的权力对比。我们知道,双方权力如果均衡,那么可以在供应链博弈中达成平衡,但双方权力如果失衡,强大的一方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将控制另一方,并且将发生寻租行为和机会主义。传统的供应链关系中,一般农户负责生产农产品,农产品的购买、加工与销售由销售商负责,双方直接签订合同。合作社成为农户和销售商之间的中介组织,代替分散的农户与销售商进行签约。合作社可以通过合同与销售商约定符合生产数量和品质及技术指标的农产品,然后将生产任务安排到各个农户,收获后的农产品与销售商进行相应的验货并购买,最后将销售商的款项分发给各个农户,同时为农户提供各种环节的服务。合作社有以下特点:合作社作为农户的组织,其实力和规模大大强于单个农户,能相对与销售商的实力和规模靠近;合作社具有对农业方面的专业性,在某些对特定的区域或领域具有稀缺性,使得销售商能选择的余地更小,正所谓“物依稀为贵”;合作社作为一个组织,其人员复杂,当中也不乏拥有关系、地位、身份、权力等特征的人员,在与销售商的博弈中也增加了筹码。基于以上原因,合作社与销售商的合作中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原本严重失衡的规模、地位以及权力等,不但提高了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和供应链中的运行绩效,还增加了销售商对合作社的依赖性和合作社对销售商的影响力,并对销售商的违约行为进行了限制,从而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户的利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供应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应商是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两个非常重要的成员,它们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推动着农业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合作社与供应商的关系相对于与销售商的关系更为复杂,供应商是向合作社提供产品物资的合作伙伴。合作社的供应商一般有两类:农户和供应商企业。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依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户对于合作社来说,即是农产品的提供者,又是合作社的主体,应当享有一部分平等的权力。但是,由于我国的合作社是由要素所有者按契约的约定投入一定资源而形成的经济组织,由资本、产品、技术等多种资源的参与。根据资源依赖理论,资源的依赖性会导致被依赖的资源所有者具有可以将较强的权力施加到依赖资源者的能力,拥有关键资源的成员就拥有更多的权力,造成相同的成员拥有不同的权力,享受到不同的待遇,也会对合作社的运营管理产生影响,特别是关于利益分配。当然,总体来说合作社基本保障了农户的权益,提高了农户的收益,但不可忽视的是,部分合作社的内部权力结构仍然呈现出一种断层状态,这正是今后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2、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应商企业。在市场供需的作用下,产品通过价格机制从供应商流向最终消费者。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成本受到其销售渠道与渠道模式的直接影响,进而对产品的销售和利润产生影响。怎样使费用最低化,环节最简化,并将产品在恰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输送到消费者手中,让消费者满意,是企业营销工作通常关注的焦点。作为供应商的企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重要的市场化主体,在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业技术信息咨询和指导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产品供应链内部各环节博弈的关键点从生产向加工、销售领域转移已是大势所趋,造成供应商企业在供应链中的地位逐渐削弱。合作社相对于供应商企业的供应链权力取决于其购买力能为供应商企业带来销售额和利润的多少,其关键因素是合作社特征、规模、增长潜力等因素。合作社的供应链权力可以使合作社对供应商进行后向的控制,通过强化与供应商企业的协作关系从而降低自己的运作成本,提升自身的权力。显然,作为中间商的合作社理应发挥自身的作用。虽然合作社具有专业性,可以更加有效地利用市场,使他们更具有竞争力。但由于农产品作为最普遍的产品,相对应的供求管理并不复杂,并且在我国情景下,从事农业人员众多,农产品技术含量不高,往往合作社发挥空间不大,影响作用不明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相较于供应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实力规模弱小、缺乏运营资金、社员素质不高,导致他们即使在这种供应商权力削弱的大趋势下,也很难让自身权力发挥有利的作用。
四、加强供应链渠道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权力的建议
可以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拥有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供应商和销售商产生影响,但必须认识到,我国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导致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合作社存在规模小、实力弱及合法性等问题,其所拥有的权力对供应商和销售商的影响还是有限的。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某些供应商和销售商实力过于强大,在与合作社的权力关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现象还是不可避免,这都是必须面对的问题和挑战。对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升农产品供应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和实力。从依赖的本质是对资源的依赖这一基本前提出发,我们自然能够找到的一个平衡依赖性的方法就是提升农产品供应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和实力,使其可以与供应商和销售商的合作进入合理的对等区间,以此对权力结构的过度倾斜进行有效矫正。增强合作社的实力和规模,可以有效约束供应商和销售商的违约行为,这对加强合作社与供应商和销售商直接的渠道稳定关系有明显的作用。另外,合作社的强大不仅使其与供应商和销售商之间的权力博弈进入了合理的对等区间,还提升了它们之间的交易规模,因此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资源在供应商和销售商获得的总资源中所占的比例将会有所增加。当比例达到一定水平时,供应商和销售商将更加依赖合作社。并且合作社在扩大规模的同时会使相类似的合作社数量减少,造成合作社的稀缺。当然,由于合作社规模和实力的增加,它将与大规模的交易资产条件相称,因此合作社对供应商和销售商的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等第三方仲裁机构起诉,以形成对违约行为的强有力约束,这也发挥了合作社的渠道权力作用。上述途径都会造成供应商和销售商对合作社产生一定的依赖性,合作社也借此可以提升自身在农产品供应链中的渠道权力。甚至,当合作社的实力足够强大,它便有了建立自有的加工环境和销售渠道的能力,从而在与供应商和销售商合作中擁有主导权。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随着合作社规模和实力的增强,合作社与供应商和销售商之间的权力关系会由供应商和销售商主导向双方相互平衡依赖转变,甚至达到合作社主导的结果。
(二)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制度。首先,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由农民实行严格的监管。根据中国农村社会的现实情境,本文认为有以下途径:(1)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对财务实行公开透明化,加强对权力拥有者和资源使用者的监管,防止贪污腐败和失职滥职的发生,避免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受到损害,影响其自身发展。(2)对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的界限进行明确的界定,禁止公权损害私权,要确保农民的私有权和土地承包所有权不受侵犯。反之,私权也不得影响公权的权威性和合法性;严格遵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的政策和合作社章程,切实保障农民充分享有应有的权益。(3)建立沟通交流制度,使各类情况能够及时上达,保证每一名成员能够直言不讳,保持高效良好的沟通,促进内部团结和谐,消除矛盾隔阂,提高成员的满意度,才能实现合作社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快速发展。然后,合作社可以建立合理的经营制度。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对原先的治理模式进行革新,在确保社员大会的最高权力和监事会的独立监管职能的前提下,引入经理人制度,让合作社在经营与决策上可以达到现代企业的水平,使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更具专业性和职业性,能够灵活地感知市场的变化并快速地做出反应,在农产品供应链中获得合作社普遍缺失的权力,使合作社更具有竞争力。
(三)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方面: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上级领导下,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支持、协调和服务,落实部门职责,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帮助合作社解决在农产品供应链中与供应商和销售商冲突和矛盾的具体问题;其次,要加大扶持力度。我国的合作社呈快速增长趋势,相关部门应做好资金信贷方面的协调工作,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特别是重点扶持国家级示范性合作社,提高合作社在市场的名誉和地位,扩大影响力,有助于其权力的增强。同时,在市场价格发生波动时,对农产品供应链部分价格进行补贴,达到稳定渠道合作关系的效果,使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合作社的科技支撑方面:帮助合作社对接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不断引进和创造新品种、新技术,使合作社拥有供应链其他组织所不具备的资源,增加合作社与供应商和销售商合作的谈判筹码。同时,拓展新市场,使合作社有更多的选择,不被供应商和销售商所牵制,从而使合作社在农产品供应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主要参考文献:
[1]Emerson,R.M.Power-Dependence Relation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62.2.
[2]Cox,A.Managing with power:strategies for improving value appropriation from supply relationships.Journal of Supply Chain Management,2001.37(2).
[3]Beier F J,Stern L W.Power in the channel of distribution[A].Stern L W.Distribution Channels:Behavioral Dimensions[C].Boston Houghton:Mifflin,1969.
[4]徐旭初,吴彬.治理机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影响——基于浙江省526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证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
[5]霍宝锋,韩昭君,赵先德.权力与关系承诺对供应商整合的影响[J].管理科学学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