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研究

2019-05-27 14:16陈紫燕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4期
关键词:普适性枫桥网络空间

摘 要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确认、抽象和概括的规范,属于“普适性”知识;同时,法律也是典型的地方性知识的产物。法律实践的社会情境和法律的内涵应在地方性和普适性共存的语境当中去理解。在十九大倡导“加强网络综合治理”的政策背景下,笔者这篇论文所探讨的正是“加强网络综合治理”的政策背景下蕴藏的普适性与地方性关系,并为网络空间综合治理提供建议。

关键词 普适性 地方性 辩证统一 网络空间治理

基金项目:本论文是复旦大学法学院刘士国教授主持上海市教委重大项目2017-01-00-07-E00003《中国特色民法典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紫燕,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医事法和民法解释学。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76

一、引言

2018年,浙江紹兴警方和阿里巴巴集团进行全方位的合作,全国范围内的省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全面打击网络诈骗等各类网络空间的犯罪行为。绍兴警方为了案件的侦破做出重大贡献,而阿里巴巴安全部作为“群众参与法治”的典型代表也积极配合警方工作,发挥信息收集和信息甄别的巨大能量,在破案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法学界将这种网络空间治理模式,称之为网络时代的“新枫桥经验”。

在十九大倡导“网络空间综合治理”的政策背景下,如何正确理解“新枫桥经验”当中蕴含的普适性和地方性的关系以更好地指导现实世界与网络空间并行交互的法治模式,同时为网络治理提供务实有效的建议,是法学界的新课题。

二、理论背景

朱苏力在1996年提出的“法治与本土资源”的学术概念和学术研究范畴,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①。法治与地方性知识的紧密关系正是对“法治”全球化普适化的一种反思。寻求本土资源种资源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去寻找。法治建设的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和风俗习惯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发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注重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地方风俗,往往容易被理解为从历史去寻求,特别是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

从朱苏力的研究结果出发,可以总结出地方性法律资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1.历史的典籍规章;2.社会的非正式制度,这两方面的地方性知识正是中国法治最重要的本土资源。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朱苏力否认了法——正义的大写真理的普适性。他运用克利福德·格尔茨关于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认识的观点,将法律界定为一种“实践理性”②。

中国大量借鉴和引用法律文化比较先进成熟的国家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借鉴和引进外国法律加快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别人几百年的路,我们几十年就走完了。但是,实践证明运用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去改造一个具有渊远流长的法律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土壤的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规则困难重重。

三、普适性

法律实践的普适性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就法律规范的根本性特征来说,法律理念和法律条文的实际应用具有普适性,即法律平等的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而不论其社会地位、道德素质或身份特征如何。其二是指法律原则和根本法律价值普遍地适用于文化、民间习俗各异的国家和地区。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既然同属一个时代,都有同样的义务和权利需求,就应该共享这些诉求。肤色、种族、地方风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均不是压制这些普适性义务和权利需求的正当理由,同时,对普适性法律诉求的应对策略和国别化展现了一国立法机制的成熟度。

“新枫桥经验”的开天辟地是普适性法律知识的地方化成果,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市民生活和世俗文化的产物。枫桥镇政府以“依法治镇”作为重要指导原则,坚持发展基层群众自治路线,不断实现法治理念创新。跨越半个世纪实践证明这种模式切实提升了群众法制意识和地方治安水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实现了区域性经济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良性发展。

四、地方性

法律是对社会关系确认、抽象和概括的表现和产物,其生成与发展依赖于特定的情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地方性知识③。换言之,必须在地方化的语境中阐述法律的内涵,通用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包括具象化的立法条文都存在地方化特征。这些地方性法律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约束和规范着人们的生活秩序,在法律并不健全的地区维护了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

回顾过去风云跌宕的一个世界,整个中华民族都在为法治本土化和本土法治化而奋斗;孙中山先生为了实现法治的中国化推行“五权分立”,新中国制宪到“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中国法制建设在建构现代法治的同时也在探索一条中国特色的法律道路。理想主义者普遍赋予法律超越地域的精神内涵,僵化教条的法律制度崇拜法的普适权威,忽视了人性对个别化和本土化价值的需要。权利需求的哲学思考和心理趋向反对对法律权威的盲目遵从,因为法律的天性绝对意义上是人性需求的展现。

地方性是培育民族法律观念和地方法律文化的根基,也是国家法律文化的基础,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地方性法治文化是人类文明优秀的成果,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首先应培育和建设地方性法治文化。从“枫桥经验”的角度分析,地方性是中国法治管理当中的一种成功的法治模式。这种地方性法律观的塑造要求立法机关重视民风民俗和地区传统文化,学会从地方性的立场去看待法律应用和法律纠纷。

五、普适性与地方性的融合

(一)法律服务对象的融合

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当中,普适性与地方性的融合建立在法律服务对象统一的基础之上,引导着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寻找到了具有自己特色的法律道路。无论是普适性知识还是地方性知识,应用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过程当中,其法律服务对象是一致的。勇于革新的立法改革派更多地提倡法律制定当中的普适性,扎根本土的立法保守派据理力争地方性文化的法治化。中国法律体系的建立就是追溯法律制定的地方性渊源,吸收现代化的普适性法律原则和立法技术,妥善糅合普适性与地方性的关系,在法律服务对象一致的前提下寻找二者之间的平衡与共生。

把握法律治理当中普适性与地方性的辨证关系,可以借鉴法理学家伯尔曼的观点。他的主要观点是:法律通常被定义为“规则体”④。立法、执行、裁决、法律协商、从事其他法律活动均是法律规则体的广泛内涵。它也是分配权利、义务和由此解决冲突和构建法治的过程。通过单一的框架对数个世纪存在的地方性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和评价需要普适和广义的法律概念。探索法律服务对象的统一与相关主体之间的紧密联系,也需要对维护人民群众法律利益的广泛认同。

(二)最终法治目标的融合

普适性和地方性融合是一个错综复杂、曲折坎坷的过程,但是其目标始终是一致的,就是为了建构理性、实用、与时俱进的法治体系。作为法律文化发展的后发国家,中国法治地方化的过程就是法治现代化的过程。虽然部门法律的具体法条可以短时间内在地方性区域 加以实施,但法治理念的现代化和普及化却是潜移默化的,普适性和地方性的共生与融合必然充满争议。

六、网络空间治理的困境

(一)网络信息传播的高度不对称

互联网独特的信息架构和信息传播方式,给网络空间的治安管理带来了困境。互联网进入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既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又带来了新型的犯罪形式。“三抢一盗”在传统的社区里是最常见的治安隐患,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是本地人,这为警方摸排犯罪嫌疑人信息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网络的非实名化空间里,匿名作案和跨国跨地区犯罪的区域范围突破了地域管理的藩篱。网络犯罪个人身份的隐匿性和不确定性增加了治安管理的难度,也给一些犯罪行为提供了新的温床。

(二)网络互动的活动链条多元化

网络社交活动日益多样化,网络互动的外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大幅度扩张。根据中国工信部的权威统计,国内通过智能手机在网络空间活动的人口规模达到了将近8个亿,成为了真正的信息移动网络的使用大国⑤。购物、支付、股票、期货和外汇交易类网络应用场景的增加,也让网络空间内的个人信息更有牟利价值。在利益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贩卖个人身份和账号信息,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庞大的个人身份信息非法贩卖的成熟产业链。

当网络走入了个人学习、工作、购物、家庭生活和社交生活之时,大众对网络的依赖到了不断深入的境地。在现代社会,智能手机的普及应用也让网络安全成为了巨大的挑战,很多别有用心的网络病毒和网络木马制作者想尽千方百计来攻击用户的手机和个人网络账号。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司空见惯,根本原因就在于个人信息披露和注册上传的频次增加。互联网犯罪行为是现实世界违法活动的网络化呈现,低廉的犯罪成本和高昂的犯罪收益是网络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三)网络违法犯罪手段不断更新

除了传统病毒木马威胁,近年来新型病毒软件开始不断更新,严重损害了个人信息安全。不久前在全球大规模爆发的勒索病毒就是传统病毒的升级版。此外,网络运营信息系统里难以避免的技术漏洞也是网络犯罪的主要载体。2013年,因数据库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一家为全国近5000家酒店提供网络服务的信息服务公司泄露了2000万条宾馆住宿记录。宾馆住宿客人的姓名、入住时间、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号码都被完全曝光, 个人隐私的全面披露给入住者的日常生活、工作、情感隐私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四)网络违法犯罪的证据收集难度增加

高效化、自动化和即时化,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三大特征。自动化与即时化为网络犯罪的伪装和高度隐蔽性提供了条件,隐藏和虚假的网络登录信息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保护伞。此外,形式多变的病毒程序已经预设了定期自动改写或销毁指令,对搜集犯罪证据、锁定犯罪线索制造了明显的障碍⑥。

七、新枫桥经验的网络法治建议

(一)全民参与的管理制度创新

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是并行的法律管理领域,借鉴“枫桥经验”,需要在网络环境建设上进行制度创新。“新枫桥经验”就是在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在网络技术公司与全国政法机关密切合作实践中,逐渐探索并总结出来的一套互联网合作共治模式。在坚持群防群治的基础上,发展和实践“警企合作、全民参与、创新变通”的网络治理新思路。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要继续动员全民参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实行奖励政策,针对80、90后人群,在宣传手段上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加强犯罪嫌疑人可能作案的地点排查,如农村的废旧土房等;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在思想上统一,加强问责机制的落地;面对日益增多的新型犯罪手段,各部门也要利用信息化手段严打严治;此外,从重从快惩处,以最强力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两升两降”一个目标,抓好“打、防、疏”三条主线。

(二)推动网络空间法律治理的普适化

“枫桥经验”的成功证明了地方性法律具有无可否认的普适性,人权亦然,在网络空间的治理实践当中也是如此。进入网络时代以来,笔者认为“新枫桥经验”应当吸纳依法治国的普适法治理念:在网络用户身份信息管理当中,强调“网络警察监督和网络登录地址实名”,尤其在关乎网民切身经济和人身安全利益的火车票12306网站,支付宝注册使用和微信转账功能的注册使用,个人网上银行登录等方面要求“用户个人身份实名制”,督促网络用户遵纪守法,体现了《物权法》《居民身份证法》《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的普适性;在企业管理当中,工商局和税务局等单位要进一步优化和发展“网上企业注册、网上企业经营行为监管、在线税费核查和缴纳、网络商户依条件免税”的互联网系统。

在网络治安管理中,宣传法律的普适性知识教育功能,“文明上网,自觉遵纪守法,倡导社会公德;提倡自主创新,摒弃盗版剽窃;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提倡互相尊重,摒弃造谣诽谤”,展现了《行政治安处罚法》《网络安全技术法》《知识产权保护法》《民法总则》《刑法》等普适性法律规定在网络空间的法治成果。

(三)利用信息共享和社交信息快速處理的网络空间,打破治安纠纷的地域壁垒

网络治安纠纷能够就地解决的关键因素在于当地执法和司法机关能够迅速掌握有利于解决矛盾的充分信息。在网络时代,固定的社会交往界限被完全打破,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同时信息失真和信息衍生集中呈现,网络谣言的流通速度往往超过真实信息的传递速度,给网络纠纷处理和社会治安稳定带来极大的困扰,海量的网络信息涌入和甄别筛选压力制约着“矛盾不上交”地方法治模式的发展。创新“枫桥经验”,建立有效的信息流通和甄别机制要从横向打通信息流通和信息甄别渠道。

随着中国上亿网民使用的“微博空间”“微信朋友圈”上百万网友同时在线浏览发言的“天涯论坛”、硕士博士集聚的高参与度问答社区“知乎”等网络社交媒体的大范围普及和广泛应用,地方性治安纠纷信息的传播达到了即时化、透明化和网地交互。如何将真实的法律纠纷和纠纷治理信息及时共享,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展现中国地方治安管理的网络法治效率和良好的社会示范作用,也是未来网络安全法制建设的重点。

(四)大幅度减少和遏制“网络谣言”,及时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诈骗

谣言止于群众,遏制网络谣言,打击网络诈骗,离不开广大普通网民的积极参与与信息传递,这正是“枫桥经验”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的经验总结。作为一个秉持“诚信为本”传统法律文化的中华法系国家,中国在局域网空间塑造“诚信守法”的正气之风,展现了“诚实信用”普适法律原则的地方化;同时对“网络谣言”捏造与传播的严厉制裁,彰显跨越国界的普适性法律精神。加大打击谣言的威慑力,用足够的速度和精准度去辟谣、治谣,需要社会各界、全民协力共同营造和守护一个安全文明的网络环境。

(五)网络群防群治的制度创新和协同治理模式

新枫桥经验的意义,是社会治理模式面对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技术革命创新而做出的适应性变革。人连接人,人连接物,物连接物,网络空间最终成为个人工作、学习、教育、社交、购物、娱乐、贸易往来和文化交流的综合性交互场域。群众生活方式的日常改变,必然衍生地方治理模式的变革。然而,技术创新和社交生活的变革不会改变人们对于社会治安稳定的基本需求。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将帮助个人建立诚信,企业搞好经营,社会治安保持稳定。

八、结语

进入新世纪以来,网络空间的法律纷争趋于白热化,网络空间法律治理的格局逐渐成型。各国都把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作为稳定政局、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无论是法律权利观念已经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还是一系列法律权利观念尚未完全成熟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都在完善网络法治的道路上奋力而行。

通用性与本土性、人类性与民族性、统一性与特殊性都是一方离不开另一方,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生共存,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局部关系的具体表现。践行网络跨国应用和网络法治的普适化,地方性才获得了赖以生存的技术平台;强调局域网空间的地方性,方能彰显法律治理在全球范围内的普适化进程。“新枫桥经验”在网络空间法治创新和本土化解构过程当中践行普适性的统一法律框架,是普适性与地方性成功结合的一面旗帜,广泛实现“全民参与社会治理”,也是十九大提出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创新的生动展现。

注释:

①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 [美]克利福德.格尔茨.地方性认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梁治平编.法律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74—171页.

③[美] 克利福德·格尔茨著.王海龙等译.地方性知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④[美] 哈罗德·J·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⑤ 喻思娈.为个人信息加把“锁” [N].人民日报,2017年6月2日,第20版.

⑥ 吴仕春.用司法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N].人民監察报,2016年11月23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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