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 新型行业和传统的行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何认定新业态下的工作关系,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难题,对如何认定此类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时,在这种新业态的模式下,新型的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也一直是劳动法研究的热点。本文以外卖送餐员为例,探讨外卖送餐员与其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的认定,以及劳动法对其的保护,提出认定新业态下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的相关分析以及劳动法该如何有效的对他们的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劳动关系 新业态 劳动法 保护
作者简介:邱宇凌,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135
一、问题的提出
2017年2月初,美团通过第三方平台招聘外卖骑手,小王前往应聘,不久便接到58同城的电话,让他去恒海公司参加面试,面试通过后公司通知他从当月17日起上班,工作岗位是送餐员,承接美团订单,然后按地址送餐。2018年1月21日,小王在送餐途中发生工伤,至今在家休养,自2018年2月后公司就未向其支付过工资。记者通过了解得知,恒海公司是第三方公司,公司与小王并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从未为他缴纳过社会保险。
美团外卖济南片区的送餐员李先生告诉记者,平台与我们没有签合同,也没有缴纳过社保,只是给买了意外险。送餐员与平台只是“合作”关系,如果出现工伤等意外情况,自己承担300元以内的损失,超过300元的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新模式和市场新业态会越来越多样化,因此而产生的用工关系也越来越多元和复杂。在新技术推动形成的共享经济下,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以“互联网+”为背景或平臺的各类新业态不断蓬勃发展,比如滴滴司机、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等开始逐渐渗透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各式各类的APP也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但是,由于这些新业态用工和经营方式与传统行业有较大的差异,给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目前,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于此类用工关系的法律调整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空白,传统的劳动法中对此又没有相关的规定,如何保护这类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新型劳动关系也是一直以来所探讨的相关问题。如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像外卖送餐员这样的新业态模式下的劳动者因为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的特点导致劳动关系难以界定,这就进一步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法律保障。
二、共享经济下新业态的劳动关系的特点
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以主要调整一元的传统劳动关系模式,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简单来说,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此类传统的劳动关系就建立,并且确定传统的劳动关系肯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原则也只覆盖到此类传统劳动关系。
相比较于传统劳动关系,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经营和用工方式呈现出了智能化特点,就业人员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等方面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模式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共享经济下新业态与传统产业相比,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就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具有其明显的特征,尤其是外卖送餐员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的表现尤为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形式更加灵活、自由和弹性。这是新业态下劳动关系最为明显的一个特征,劳动者提供劳动不需要按照传统的工作模式,受到工作的监管和限制,而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劳动者可以相对自由的选择工作时间和地点。在外卖送餐员身上主要表现为:在招聘外卖送餐员时,对学历、性别、年龄一般都没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招聘的流程也是十分的简便,只需要通过相应外卖平台的审核即可开始从事外卖的配送工作;在工作的时候,外卖员也可以自主地选择地点和时间,不会有统一的分配,相当的灵活。
2.从属性淡化。传统的劳动关系主要特征是从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严格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但是在共享经济下,外卖送餐员与用工平台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网络平台与外卖送餐员两者并没有像传统的按劳动关系一样存在着严格的管理关系,两者之间没有紧密的人身从属性,管理较为的松散,而且在经济方面,外卖送餐员的报酬也并没有明确做规定,而是根据外卖送餐员自身所配送的外卖量来计算,因此因人而异,有一定的模糊性。
3.合同签订率低。在新型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法律责任,往往没有与劳动者签订过劳动合同,或者最多签订一些简单的书面协议,而且常常仅限于口头约定,导致并没有明确的书面文件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
4.社会保险权缺失。许多外卖送餐员都无法享受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法定社会保险待遇,因为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会有相应五险一金的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缺失。
三、新业态下劳动关系面临的法律困境
(一)用工关系难以确定,很多用人单位借此否认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传动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过于僵化和古板,无法适用于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劳动关系。在新业态的经济下,因为劳动者的自由性和灵活性,而且具有多重的属性使得其与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一定的模糊性,这个时候如果发生了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往往各执一词,相互推脱责任。而且,仔细分析外卖平台的相关招聘广告,可几乎所有都有意避而不谈劳动合同、五险一金。而且为节约成本开支和减轻己方责任,大部分外卖平台和其外包公司都能会选择不与外卖送餐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最多只签个书面协议,并且大多以口头形式为主。然而签这种劳动协议,或口头协议的,用人单位认为这个不具有劳动合同的规范的效力,认为自己可以免除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而劳动者也常常被认定为没有相应的劳动者资格,这就导致了外卖送餐员许多劳动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在遇到劳动纠纷时想维权很困难。
(二)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对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和保护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条例都颁布于20世纪,无法适应如今21世纪中网络飞速发展,共享经济带来的经济模式多样化的社会环境。因此传统《劳动法》并没有将新型的劳动关系纳入该法律保护的范围内,同时也极度缺乏一部可以调整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法律或规定,那么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伤害时,没有可供参照和借鉴的法律法规,劳动者无法合理维权。
(三)用工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狭窄
因为前文也提及许多新业态下的用工关系不被认为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当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或发生争议时,不能根据传统的劳动法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进行解决,而且往往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往往会推脱责任,劳动者找不到合理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和法律保护
要想尽可能使外卖送餐员以及共享经济下新兴行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就需要通过对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进行完善,并将其纳入相应的法律中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具体的措施如下。
(一)明确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
传统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过于僵化和死板,我们只有从它的束缚中跳出,才能更好地保障共享经济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首先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对劳动关系认定的概念,这就要求我们要综合考量多种相关的因素,综合新型劳动关系多方面的特点,衡量多方共同的利益,对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比如外卖送餐员,其工作具有极强和极高的灵活性、自由性,结合这一特点,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做相应灵活性的解释,淡然不能过度地对平台进行限制,阻碍其进一步的发展,而是既要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同时也要注重保障劳动者的相应合法权益。因此可以对劳动关系的范围进行放大,再根据新型劳动关系中不同行业工作的不同特点对此进行分类和细化,进一步完善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标准,既要满足新业态下劳动发展的需求,又可以实现劳动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可以借鉴和吸收国外一些与之相关的先进立法经验,在现有的立法中纳入新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针对目前我国新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依据现行的立法难以确认的问题,需要将在共享经济下现存的所有新型劳动关系相互融合,分析列举出新型劳动关系共有的特点,总结出一个可以概括性的新型劳动关系 ,然后,通过修订或者是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将该劳动关系纳入正规的法律之中,使得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有合法合理的法律法规对其的劳动主体资格进行相应的保护,来进一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和相应的平台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目前社会中,新业态下的劳动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合理的保障,大部分网络平台在与劳动者针对权益问题发生纠纷时往往推脱自己的责任,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笔者认为网络平台不应该推脱自己的责任,而是需要具体落实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很多平台加入的标准和门槛过低,因此导致人多且杂乱,平台对此也难以控制,因此平臺可以在招聘的条件中加上一定条件的限制,提高相应劳动者工作的质量,同时在劳动者相关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也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负责。
同时,政府可以对这些平台下的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引导和规范,加强对平台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平台滥用职权损害相应的权益。也可以成立相应的行业工会来维护相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在其中可以发挥不容小觑的作用。
五、结语
共享经济是我国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许多多便捷和好处,但是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尤其是针对一些落后的法律法规和较为僵化的传统观念。 传统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共享经济下发展出来的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的新业态劳动,尤其是劳动者用工关系方面的认定,这就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就需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平台本身、政府也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监管,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业态下新型劳动的不断发展,从而进一步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欣妤.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亟待法律界定[N].山东法制报,2018-09-20(01).
[2]卢文敏.分享经济下劳动关系的认定[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 2018(7).
[3]张宇新.浅论“互联网+”形势下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8(10).
[4]黄文娣.“互联网”形势下网约工劳动权益研究[J].当代经济,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