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秀英
(台安县结核病防治所,辽宁 台安 114100)
肺结核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疾病,在结核病中最为常见,其临床表现为咳嗽、咳痰、咯血、低热、乏力、盗汗等。临床上对于结核病主要是使用抗结核药物进行治疗,虽然药物治疗能够取得较好的疗效,但是大量研究显示,很多抗结核药物在使用过程中会造成不同程度的肝损害。根据数据资料显示,有大约12.5%的肺结核患者在服用抗结核药物进行治疗时会发生不良反应,而在这其中肝损害就占据90%[1]。对于合并有慢性肝病的患者发生DILI的概率更大,严重者甚至会造成肝衰竭或者死亡。本文对246例肺结核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探究DILI的状况,报道如下。
1.1 一般资料:将我院于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收治的246例肺结核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168例,女性患者78例。年龄19~73岁,平均年龄(51.4±4.8)岁。其中合并基础肝病的患者有69例(28.05%),所有肺结核患者中出现药物性肝损伤的患者共63例(25.61%)。所有患者均符合临床上对肺结核的诊断标准,在治疗前肝功能均无异常,且均进行2个月的抗结核病药物强化治疗。
1.2 抗结核病药物治疗方法:抗结核病药物治疗均采用标准化的治疗方案2HRZE/4HR,前2个月使用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治疗,口服,每日1次[2]。后4个月继续服用异烟肼、利福平,1次/天。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停药根据国际严重不良反应协会(iSAEC)制定的标准而定。在治疗过程中,每两周对肝功能进行1次复查。
1.3 观察指标:对患者的临床资料进行观察分析,其内容包括基础慢性肝病、不同类型慢性肝病类型与肝损害之间的关系。
1.4 统计学方法:该次研究数据采用SPSS14.0软件进行处理。计数资料用率(%)表示。比较采用卡方检验。P<0.05则具有统计学意义。
2.1 基础肝病与药物性肝损害的关系:根据有无合并肝病将患者分为合并肝病组和未合并肝病组,在69例肺结核合并慢性基础肝病的患者中,出现药物性肝损害29例(42.03%)。在177例无合并基础肝病的患者中发生药物性肝损害34例(19.21%)。两组药物性肝损害发生率组间比较χ2=12.256,P=0.0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 不同类型肝病与药物性肝损害之间的关系:在69例合并慢性基础肝病患者中,慢性HBV感染患者44例,慢性HCV感染患者6例,其他慢性肝病患者19例。慢性HBV感染患者与慢性HCV感染患者的肝损害发病率显著高于其他慢性肝病类型,数据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造成药物性肝损害的原因在于在药物的使用过程中,药物本身或者其代谢产物对肝脏功能造成损伤,临床表现为一些急性或者慢性肝病。根据本实验的研究结果,肺结核合并慢性肝病患者的药物性肝损伤的发病率为46.03%,远高于未合并慢性肝病患者的19.21%的发病率。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基础肝病而言,慢性HBV感染者和慢性HCV感染者的药物性肝损害发病率显著高于其他肝病类型(P<0.05)。该结果与许俊与徐少钦等人的研究结果相近[3~4]。抗肺结核药物引发肝损伤的原因非常复杂,一般而言可能是因为药物对肝脏细胞的代谢产生了干扰,引发胆汁淤积、脂肪变性坏死。还有可能是因为药物对肝脏细胞产生不良反应对肝细胞造成破坏,并导致肝细胞死亡,进而严重影响肝脏健康。肝脏器官的原有病理改变可能会对患者的肝功能有所影响,肺结核合并慢性肝病的患者的肝损害情况往往较为严重。大量患者发生药物性肝损害是在用药治疗的前2个月之内,有少量患者会在用药3月之后发病。因此对于肺结核患者而言,在进行抗结核治疗前要对患者进行影像学、肝炎病毒学检查,以便能够准确把握患者的肝脏情况。在用药治疗3个月之内,必须每两周便对进行一次肝功能复查。对于有肝脏疾病的患者应该重点监测,定期检查患者的肝脏功能,以便能够及时地发现肝损害的发生。
表1 不同类型肝病与药物性肝损害之间的关系 [n(%)]
综上,抗肺结核药物治疗对于肺结核合并慢性肝病的患者引发药物性肝损害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在抗结核治疗过程中要对患者的肝功能进行密切监测,及早发现肝损害的症状,积极保肝治疗,从而避免对肝脏造成严重损害、中断结核病的治疗、延缓肺结核的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