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翠英, 胡龙龙, 钱尊磊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科学技术学院, 北京 100038)
根据《2017年全国毒品形势报告》:2017年,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检测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涵盖合成大麻素类、卡西酮类、苯乙胺类、哌嗪类等除植物类外所有类别。合成大麻素类和卡西酮类包含的物质数量最多,生产滥用问题突出。2017年破获制造、贩卖甲卡西酮案件291起,滥用问题主要集中在西北地区。根据《2016年国家药物滥用检测年度报告》:2016年度甲卡西酮的滥用总数(707例)是2015年度(246例)的2.9倍,占比增加0.2个百分点。甲卡西酮滥用者主要来自山西(693例),占甲卡西酮滥用者总数的98.0%,河南、河北、新疆、江苏四省也有上报病例。
近年来毒品形势报告说明,甲卡西酮在我国的滥用日益猖獗,在山西省尤为突出,近年有向周边地区扩散的趋势。甲卡西酮滥用人群逐年增多,新发生药物滥用人群增加,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气—质联用法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仪器分析方法,经过近半个世纪的优化,如今检验技术已经成熟,常用于刑事科学技术领域毒品及毒物分析,是目前检验常见毒品的主要方法,也适宜用于甲卡西酮的仪器分析 。
本文采用气质联用法,对2018年上半年公安机关查处的12份疑似甲卡西酮样品进行检验分析,通过其主要成分及其他成分分析,总结我国目前流行的甲卡西酮的主要特点,为打击相关毒品案件提供线索。
甲卡西酮(英文名为Methcathinone),属于苯丙胺类兴奋剂,易通过麻黄碱合成。分子式C10H13NO。相对分子质量163.22,其结构中包含苯环、酮基和氨基,具有芳香性;含手性碳原子,具有旋光异构体。
甲卡西酮作为一种半合成化合物,属于卡西酮类衍生物。从“阿拉伯草”(又称恰特草,英文名称为Khat)中可以提取被称为“Hagigat”的卡西酮类物质,这是一种天然苯丙胺类生物碱[1]。甲卡西酮属于卡西酮类精神活性物质,人们使用这类物质的目的在于取得或保持某些特殊的心理、生理状态[2]。滥用者往往认识到这种物质对机体存在损害,但是无法停止对其的继续使用,也就是“成瘾”。
甲卡西酮盐酸盐多为白色粉末状,外形似浴盐。甲卡西酮粉末具有特别的气味,类似香草味、漂白剂味、陈旧尿味或者鱼腥味,故俗称为“浴盐”“丧尸药”“光环”“香草的天空”等。
在2005年,中国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公告将甲卡西酮规定为第I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在中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甲卡西酮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和进出口等活动。
甲卡西酮的作用类似于甲基安非他明,初次服用效果不强烈,有欣快感。服用甲卡西酮能够产生的效果包括:欣快、敏锐性增加、瞳孔扩大、呼吸加快、心率上升等。长期使用会引起精神空虚、抑郁,导致性功能减退和性欲增加、认知能力缺失[3]。
现阶段国内治疗甲卡西酮所引起的精神障碍所使用的药物大多是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常用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为奥氮平和利培酮。甲卡西酮药理学效应与单胺类神经递质的刺激、释放、抑制和再摄取有关。研究表明,这两种药物通过选择性地阻断中脑边缘系统多巴胺D受体和5-HT受体而产生抗精神病作用。这两种药物的临床有效率大于90%,具有较好的疗效。不良反应分别是出现嗜睡、体重增加、静止性震颤、无法长时间静坐、肌强直。由于此种药物所造成的不良反应,患者可以耐受[4]。
2.1.1 仪器与设备
气相色谱—质谱仪:(Agilent Technologies,GC System,美国安捷伦公司)7890A型气相色谱仪配备5795C型质谱仪。
电子分析天平:梅特勒电子天平(XS105,DualRange)最大称量范围(Max)41 g/120 g,可读性(d=)0.01 mg/0.1 mg,线性0.2 mg,内部砝码校准(Fact)全自动校准技术,接口RS232C。
2.1.2 试剂与材料
检材:取自近年全国范围内各地涉毒案件查获的部分甲卡西酮类毒品,共12份。
标样:甲卡西酮0.1 mg/mL标准溶液(由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供)。
试剂:甲醇(HPLC级,分析纯,Product of Canada)
2.1.3 检验条件
色谱柱选择:DB-5MS(30 m×0.25 μm×0.25 μm);柱温程序:初始温度60 ℃,15 ℃/min梯度升温至280 ℃,并保持此温度运行31 min;离子源温度:230 ℃;四级杆温度:150 ℃;压力:8.231 7 psi;分流比:20∶1;分流流量:20 mL/min;全扫描模式。
2.1.4 样品及处理方法
取12份样品适量分别置于试剂瓶中。取适量样品置于试剂管内(6~8 mg),加入10 mL甲醇溶解,制成检材溶液。分别取适量样品检材溶液(约1 mL)注入试剂瓶中,将12份样品的试剂瓶置于气相色谱—质谱仪的样品盘上,在电脑中输入样品编号待检。各样品的信息见表1。
表1 样品统计表
本文对12份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均含有甲卡西酮成分,同时样品中还含有咖啡因、对苯二酚、2-苯基-DL-丙氨酸或3-氨基-2-羟基-3-苯基丁酰胺。检验结果见表2。
检验的12份样品中均检测出甲卡西酮的成分,说明现阶段市面上所出现的甲卡西酮的毒品中均含有甲卡西酮,不存在以甲卡西酮之名贩卖其他物质的现象。
在12个样品中,甲卡西酮色谱峰最高者为查获地为河南濮阳的样本J,表明该样品中甲卡西酮的相对含量较高。由于该样品纯度极高,结合以往报道的案件分析河南省与山西省之间存在甲卡西酮贩卖的地下通道,故怀疑河南省存在制造甲卡西酮毒品的团伙,且该团伙工艺成熟,能制造纯度极高的甲卡西酮,提示河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此类团伙,避免高纯度的甲卡西酮流向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甲卡西酮色谱峰最低者为查获地为山西长治市的样本A,说明该样品中甲卡西酮的相对含量较低,低于30%。山西省不同地区查获的样本,甲卡西酮含量相差较大,多数高于50%。
表2 样品检验结果统计表
在12份检材中,除检出甲卡西酮外,还检出4种成分,分别是咖啡因和对苯二酚、2-苯基-DL-丙氨酸、3-氨基-2-羟基-3-苯基丁酰胺,其中咖啡因、对苯二酚在7个检材中检出,且为同时检出,咖啡因的色谱峰面积由大到小的排序为样本H、L、A、I、B、G、C;2-苯基-DL-丙氨酸在10个检材中检出;3-氨基-2-羟基-3-苯基丁酰胺在2个检材中检出。相似的其他成分的存在提示现阶段市面上流通的甲卡西酮类毒品包含的杂质具有相似性。
3.2.1 咖啡因的作用分析
咖啡因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药,适量服用咖啡因时有以下作用:增强大脑皮层和机体的兴奋度;提升机体的警觉度,使得机体维持持久工作的能力;增强识别能力,缩短反应时间。过量服用时会引起机体焦虑烦躁、失眠、易怒等。除此之外咖啡因与药品之间会发生复杂的药动力学相互作用,例如一些感冒药中也添加了感冒药成分,使得药物引起的头痛效果减轻,增加其吸收。咖啡因与药物的相互作用现阶段的研究还不充分,目前咖啡因在临床上主要作为中枢神经兴奋药,对心脑血管有正性作用,还能促进胃酸分泌、利尿及治疗偏头痛等效果,在机体的多个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分析认为样品中存在的咖啡因为人为添加,其作用在于加强甲卡西酮的吸收、提高甲卡西酮的作用效果,增加甲卡西酮的生理作用。
3.2.2 对苯二酚的作用分析
对苯二酚,分子式为C6H6O2,又称氢醌,多为白色结晶,具有毒性。成人误服1 g即出现头痛、头晕、耳鸣、面色苍白等症状,误服5 g致死。2017年10月27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致癌物清单初步整理参考,对苯二酚在Ⅲ类致癌物清单之中。主要用于制取黑白显影剂、蒽醌染料、偶氮染料、橡胶防老剂、稳定剂和抗氧剂。
对苯二酚是一种工业用料,具有毒性。对机体不会产生麻醉作用和兴奋作用,无成瘾性。在甲卡西酮毒品中添加此类物质不会增加甲卡西酮的效果,相反会增加服用该毒品带来的危害性,易导致机体中毒,造成严重损伤。
根据对苯二酚相对含量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对苯二酚在各样品中的含量差异较大,最高相对含量为50.07%,最低相对含量为3.82%。相对含量为50.07%、31.46%、30.49%、12.09%、9.77%、5.20%、3.82%的检材,对应其甲卡西酮相对含分别为3.80%、13.2%、10.30%、52.80%、51.40%、42.30%、65.20%,对苯二酚相对含量越高,甲卡西酮相对含量越低。
根据实验结果分析认为,样品中存在的对苯二酚存在二种可能。一是人为主动添加,其主要作用在于增加样品的重量,稀释甲卡西酮的浓度,用于降低成本,进一步批发零售。二是非人为添加,而是合成过程或生产工艺中产生的杂质,根据其相对含量分析,说明生产工艺及生产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笔者认为,人为添加的可能性更大。
表3 各样品中对苯二酚的相对含量统计表
*本文中相对含量是指使用面积归一化法(目标峰面积/样品峰面积总和×100%)对样品中某一物质的含量进行估算。
3.2.3 关于2-苯基-DL-丙氨酸、3-氨基-2-羟基-3-苯基丁酰胺的分析
由12份样品的气质联用法检验结果可以发现,每一份样品中都含有2-苯基-DL-丙氨酸或3-氨基-2-羟基-3-苯基丁酰胺,这两种物质总是伴随甲卡西酮存在。根据实验结果分析认为:这两种物质为甲卡西酮制备过程的中间产物,是一种过渡态物质。
3.2.4 其他成分分析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
在12份检材中检出咖啡因的共有7个样本。咖啡因被收录入2013年度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作为II类精神药品受到监管。甲卡西酮和咖啡因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但二者的量刑存在差距。2016年4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甲卡西酮200 g以上;咖啡因200 kg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第2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甲卡西酮40 g以上不满200 g;咖啡因40 kg以上不满200 kg的,认定为“其他毒品数量较大”[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347条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该法第348条也有相应规定。咖啡因定刑标准数量远高于甲卡西酮。
甲卡西酮和咖啡因均为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但二者的量刑存在差距,因此,对于案件中查获的甲卡西酮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是检察起诉、审理、量刑此类案件的重要证据,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根据案件中样本的定性定分析结果进行量刑。
在本次实验的12份检材中,除河南濮阳查获1份外其余11份均查获自山西省,其中7份来自长治市、2份来自大同市、1份来自襄垣市、1份来自太原市。此11份查获自6个贩毒团伙。由此可见山西省的甲卡西酮滥用情况仍十分严峻,该省份存在多个毒品团伙,警方面临的禁毒形势十分严峻,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根据《2016年国家药物滥用检测年度报告》,甲卡西酮存在滥用人群扩散的现象,且绝大多数新发生药物滥用者发生在西北地区。提示西北地区有关部门应关注这一现象,遏制甲卡西酮滥用人群的增长,防止滥用现象扩散;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告知滥用毒品的危害,尤其注意青少年、无业青年等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