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老体弱造成伤害 赔偿责任如何区分

2019-05-26 14:26周玉文
老友 2019年5期
关键词:经营者旅行社餐厅

周玉文

编辑同志:

我母亲是一名66岁的退休教师,因患有高血压、肠胃病等疾病,身体比较虚弱,但头脑清醒、行走自如。今年1月,恰好我和哥哥一起休假,我们就领着母亲一起到东北旅游,见识一下东北的雪景。我们参加的是某旅行社组织的“长春—大庆—哈尔滨八日游”活动。1月15日,在哈尔滨某冰雪基地旅游回宾馆吃饭时,因为道路不好走又加上堵车,我们到达宾馆时已经是将近晚上8点钟了,又遇到餐厅的供热系统有问题,餐厅温度只有六七摄氏度,餐厅服务员将事先做好的饭菜端上桌时已经不热和了。我劝母亲不要吃了,出去找个地方吃饭去,母亲说不用,坚持在餐厅里吃了饭。吃完饭回到宾馆房间,我母亲喝了不少热水,但还是感觉肠胃不适,一夜就去了四五次厕所。第二天,我们领母亲到医院检查诊断,医生听了我们的陈述,并经检查后诊断为肠胃功能紊乱导致的腹泻,开了一些药品,并嘱咐她要好好休息几天。这样,我们就只好在哈尔滨休息了两天。两天以后,我母亲的情况好转后我们才独自返回,但为此我们花了1100余元的医药费、600余元的住宿费。当我们提出要求旅行社赔偿这部分费用时,旅行社认为我母亲的损害是因由其本人年龄大身体弱导致的,其他30多名游客包括四五名60多岁的游客也吃同样的饭都没有什么问题,不同意赔偿。请问,像我母亲遇到的这种情况,因年龄大身体弱在旅游中受到损害就该本人多承担责任吗?

读者:肖××

肖××读者:

从你来信介绍的情况看,我认为某旅行社关于游客因年龄大身体体弱在旅游中受到损害就该由本人承担责任的观点是不成立的,旅行社对你母亲的损害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组织的游客旅游活动是一种向游客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每一位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的服务时,其人身权利都有不受损害的权利,即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要保障每一名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而不能因为消费者本身有特殊情况,消费者就失去该权利。该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作为经营者有赔偿的责任。

旅行社向游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包括就餐时间及就餐环境等,都与游客特别是身体不佳的老年游客健康有重要关系。就本案来说,你们一直到晚上8點多钟才吃晚饭,这在饮食服务的时间上来说显然是不合适的,而餐厅的温度过低、饭菜不热和,显然也是不合乎要求的,难以保障游客尤其是老年游客的健康。上述存在的问题是旅行社应当注意到也是可以注意到的,没有注意到即为具有过错。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你母亲的身体受到损害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当然,你母亲自己身体有问题,也知道旅行社提供的饭菜对自己不合适,但为了少给子女和旅行社添麻烦还是坚持吃了,这也是损害发生的一个原因,在法律上说也是有一定过错的,但这是次要的。在责任划分上,旅行社负主要责任,你母亲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猜你喜欢
经营者旅行社餐厅
音乐版权费谁说了算
《餐厅》
经营者集中申报若干问题探析
近200家旅行社接入“清新福建”智慧旅行社云项目
旅行社的选择
计算营业额
旅行社违约如何索赔
论股票期权激励下的风险报酬
重庆市两家旅行社荣获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全市旅行社实现质与量“双提升”
两家特别的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