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 忍
(清苑区大庄镇 杨庄小学,河北 保定 071100)
体育蕴含的济世情怀与竞技体育中运动员对自我身体造成损害的偏离行为具有一定的矛盾性,这种矛盾根源于运动员遵从运动伦理的规范与标准模糊不清、变量不定。运动伦理与偏离行为不可分割,如果不对这一问题加以厘清并作出判断,则会对内在运动员自身与外在社会价值选择造成难以挽救的破坏。先前学者在对此做出研究时,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观念呈现,多表现出一种单一遵从的心理,这会使问题本身的内在逻辑愈加繁乱,使后续研究者在原有逻辑的问题局限中找不到偏离的渊源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无法探查到其中更为隐蔽的冲突与矛盾。
在该研究中,笔者通过对运动伦理与偏离行为关系的原文出处——《体育社会学:议题与争议》的第六章节进行再次研读与思考,发现了一系列问题,并依据这些问题对以往的相关研究进行否定性反思。最为根本的着眼点还是以整个社会的发展需求为背景,以包含运动员自身在内的人的身心协调、全面发展为基本主线,旨在促成外在社会道德的延续与内在自我思想的救赎。运动伦理这一信念向导不可否弃,关键在于如何以身体实践进行认知与选择。以下将对其进行一一论述。
在传统方法上,对偏离行为进行好坏、对错的判定主要依据结构功能主义与冲突主义两大视角对其进行分析,二者分别站在功能价值上的绝对主义(非对即错、非好即坏)与权力统治上的相对主义立场(取决于制定规则的人以及权力由谁掌握)之上。美国体育社会学者杰·科克利(Jay Coakleyi)与罗伯特·休斯(Robert·Hughes)在分析体育领域中运动员偏离行为时则对这两种判定方法完成超越,依据“临界正态分布方法”创新性地将运动员偏离行为划分为正向与负向两种偏离行为。[1]186其中正向偏离行为是指运动员对自身控制过度,在无条件接受规则基础上产生的非正常行为,如不合规律地过度训练、非科学性控制自我饮食、极端僵化与封闭的自我训练与竞争、带伤训练与参赛等行为;[2-4]负向偏离行为是指运动员对自身控制不足,在反对规则的基础上产生的非正常行为,如运动员年龄造假、踢假球、赛场暴力、违规出队、消极训练、场外滋事等行为。[5]
笔者认为两位原作者在对运动员正负偏离行为的划分上存在一定问题。表现为:第一,运动员对自身控制过度只会无条件地接受赛场规则,适应赛场规则,而不会无条件地接受外在其他规则(社会舆论、企业与群体亚文化等),而对自身控制不足反而会更容易接受非自我意愿性的其他规则,两种情况并不会成为划分正负偏离行为的充分条件;第二,正向与负向偏离行为具有相对性,立于不同时空维度中的“游戏”规则、组织文化与相关人群(直接参与者与间接参与者)来考虑问题,有时正向即是负向,负向即是正向,如运动员球场暴力与服用违禁药物等偏离行为,一方是对赛场规则的过低遵从,另一方则是对球队亚文化的过度遵从,这既可被视为一种负向偏离行为也可被视为正向偏离行为(虽然站立于不同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二者无论对外在社会价值判断还是内在自我身心成长均具有破坏力);第三,正向与负向偏离行为可以相互影响,由正推负,由负推正,成为各自发生的制导因素。鉴于此,对于运动员正负偏离行为我们很难做出客观公正地评判,二者更是难以划清其界限所在。这是议题原有逻辑的问题之一。
除此之外,“运动伦理”这一具有高度抽象性与试探性概念的介入,使运动员偏离行为更加难以界定。二者将“运动伦理”定义为一系列信念的组合,在力量表演型运动中,许多人将其作为在他们的社会世界里定义为一名真正运动员的主要标准,这种运动伦理构成了高绩效运动文化的核心,具体为判别运动员是否钟爱其体育事业的一系列信念体现,遵从运动伦理规则的运动员会冒着受伤的危险去证明自己的道德勇气和身体勇气。其主要由以下4种信念组成:运动员要为“比赛”做出牺牲;运动员要为表现杰出而努力;运动员要接受冒险和忍受痛苦;运动员的追求永无止境。[1]187-189据此,二者认为运动员过度(overconformity)遵从运动伦理的行为表现属于正向偏离行为。[6]这一观点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其一,运动伦理所包含的4个含义指向并没有给定完善的标准,也没有相对的度与量作为客观评价予以支撑,为“比赛”做出牺牲、接受冒险与忍受痛苦的界点到底在哪以及我们如何恰当地对其进行掌控这一问题二者并未进行深入阐述;其二,运动伦理的提出本身就建立于一种绝对无限度的精神力量之上,那运动员“过度”遵从又意味着什么?其三,将运动员的追求永无止境这一内涵落实到具体的身体行为实践之中,作为有着依靠自身生物性运行客观规律的人体,要通过何种途径才能够使自己有限的身体达成无限呢?由此,否弃掉原作者的“过度”二字与正负向偏离行为之分,笔者认为:运动员只要遵从运动伦理这一绝对无限度的精神力量,就必然会或深或浅地陷入到偏离行为之中,这正是对比赛或成为一名“真正的运动员”而做出的种种身体、心理与情感上的牺牲。以这一立论作为出发点,可能连原作者本身都没有很好地认识到运动伦理与偏离行为的关系所在,在做出一系列否定论断之后,最后却自我矛盾地认为“也许运动伦理本身并不是一个问题”。这是议题原有逻辑的问题之二。
由以上论述可知,在对运动伦理与偏离行为的原有主题探索中,呈现出两类问题。其一,运动员偏离行为分为正负是否恰当;其二,运动员遵从运动伦理是否是正向偏离行为。笔者给出的解答是,其一,运动员偏离行为分为正负具有一定的不妥性,尤其是运动员正向偏离行为的界定;其二,运动员只要遵从运动伦理就会产生“偏离行为”(具有双向性,应立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抛开运动员正负偏离行为之分,如果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大背景下再次认知运动伦理与偏离行为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以绝对精神意志为信念导向的运动伦理虽然是运动员“偏离行为”发生的逻辑起点之一,但与此同时它却与整个社会的道德延续相呼应。运动员的身体有时由自我所支配,有时却不由自我所支配,无论哪种支配方式,以整个社会的价值需求为出发点便是最好的选择方式。
以社会集体道德为出发点,人类需坦诚面对的是绝对无限的精神意志与相对有限的生物躯体是难以达成完美的结合这一偏离状态,就像一个人的现实生存处境永远无法满足其长远的物质需求,而物质资源有限的现景又无法永远满足人类无限的欲望一样,这表现为对当下的不满与否定,意味着尼采式“永恒轮回”的强力意志与超人精神,每个人都要借助于这种向上的强力意志进行生产生活,以避免整个民族的落后与颓靡。可以说,这正是原作者留给我们的最为关键的问题。事实上这一问题不仅仅产生于现在与当下,从更为宏远的历史哲学与文化视角来看,它也正是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身、心二元对立亦或统一的辩证关系核心所在。这样,不仅仅是运动员,包含运动员在内的全体社会大众,身心的二元对立与分化在其本质表现形式上均可理解为是一种偏离,即为求得更好地生存而单一沉沦于强力意志或自由躯体之中的两种偏离形式。
为了这种社会集体道德的延续,运动伦理中的4个信念指向之间更是环环相接,层层递进以形成绝对的道德律令,要求运动员在意志与躯体、集体与个体、理性与感性、痛苦与享乐、挑战与安逸、崇高与古朴、道德与科学之中选择前者而摒弃后者。在临界正态的相对区间内,二者不能同时兼顾确实是一种“偏离”,原作者也由此对其做出批判,但以更高的价值取向来分析。这4种信念强调的是一种顽强的精神意志与相应的职业操守,代表着个体强力意志的无限延伸与道德品质的凝聚升华,起到激励、督促运动员的作用,这也正是其职业生涯中所必须经历的种种磨砺之一。就如同正在遵从“生存伦理”的社会大众一样,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岗位上默默牺牲奋斗,依靠着自我绝对意志来忍受身体上的种种痛楚与压力,进而让自己变得更为强大,实现自我价值所在。这种价值由来将一切理想主义、自由主义与浪漫主义式的抒情诗建立在了一种现实主义与经验主义的奋斗梦之中,即回到客观实际的生存伦理之中。
由此,以运动伦理来感悟生存伦理,它在要求运动员面临各个先验性二元选项之时所必须做出的种种经验性与超验性的选择与取舍就如同社会大众在生存与生活之间做出抉择一样,他们一定是先满足自我生存进而再实现自我生活(这种选择立足于个体与社会的有机联系之中,二者均以社会整体为出发点)。穿插其中的一定是生产,有生产就一定会有付出与舍弃,如果将运动员的这种“功利性生产选择”视为一种偏离,那么凡是遵从“生存伦理”在自己职位(与“职业运动员”的“职业”相对应)上进行劳动生产的人都应该被视为一种生命偏离体。而恰恰是这种现阶段无法阻隔的生命“偏离”,在为社会提供着无穷的向上发展动力。同样,运动员遵从运动伦理而做出的种种行为固然是一种偏离行为,但这种行为多是建立于自我身体与意志不断向上升华的历史绵延之中,是包含身体行为实践在内的“自由意志”共同作用于历史本体之中超理性与非理性(特定情况下,二者又均含有理性成分,具有相对性)的时代精神再现,意味着整个社会集体的道德延续与责任担当。
上文中“道德的延续”主要强调一种从属于社会心灵的责任与意识亦即社会的“文化—心理”结构塑造,是对超越于感官身体意志信念的不断传承,更是超生物族类的社会存在,[8]代表着李泽厚先生笔下的“自由意志”与“情本体”抒怀、“救亡”压倒“启蒙”、[9]“有为”胜过“无为”等精神元素指向。那“自我的救赎”又代表着社么?是认识到原作者与相关研究者在论述此主题时所显现的一系列问题后,进而反思自我,对自我先前观念做出否定与批判。
其一,在《运动员偏离行为的表现、成因、危害及其社会控制策略研究》一文中,全然按照原作者的划分方法对运动员正负向偏离行为进行统一论述,并没有从问题的最深处挖掘二者之间的关系与矛盾所在;[10]其二,在《运动伦理:理性现实下的感性反思》一文中,单一站在运动员的生物躯体之上来否定其精神意志品格的升华,以“血肉观”压倒“英雄观”,没有认识到广义体育所代表的神圣济世价值与竞技体育所代表的伟岸英雄赞歌在某种程度上难以两全,遵从运动伦理的运动员虽然也同为群众的一份子,但他们身上却肩负着更为艰巨的使命。笔者更是提出以“身体健康本位”与“游戏愉悦本位”为出发点来解决这类“偏离”行为,这种观念的主要缺陷在于康德式的“超验”与“先验”形式本就难以确立,而与此同时却又幻想着感性“经验”的自由主导,没能够立足于现实提出较为可行的实际解决措施;[11]其三,在《运动伦理与生存伦理的临界点:体育矛盾再反思》一文中,更是强调运动员要以自己的身体为根本,从而放弃某种必要的社会选择,以一种极度自由的“人本主义”来掩盖运动员的社会集体属性,并没有真正理解到运动伦理与生存伦理对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与当前现阶段的时代精神所需。[12]
以上三种论述均是站在一种超越现实经验的主观感性立场来分析问题,阐释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具有明显的空想性、狭隘性与片面性。为什么会出现以上三种论述,其一,笔者多处于一种盲目且焦躁的心理(“功利主义”贯穿其中),并没有完全将原作者的思维体系与其矛盾局限性认清,而只是一味地对相关主题研究者进行单一遵从;其二,当悲观主义、理想主义与浪漫主义遭遇现实主义,误把绝对的感性主义、自由主义与人本主义当做解救自我及他人的美好幻想,殊不知这更是一种难以实现的乌托邦构想与彻头彻尾的虚无主义;其三,囿于书本之中,封闭自我,固守思维,未能突破自我局设的藩篱,“想得多”而“做的少”,懦弱于不敢直面现实问题,缺乏实证与调研予以检验。现在亦如此,只是单一站在精神与躯体两种向度上对运动员遵从运动伦理的“偏离”行为进行论述。而在坦诚之时,救赎之时,还是希望以下浅薄思想能够有所微“用”,以求得昙花一现的美好。
既然主观性地认为道德中运动伦理的存在是对长久以来身心二元对立与分化这一历史主题的反映,那么脱离于原作者(杰·科克利与罗伯特·休斯)的“临界正态分布方法”,不以正向与负向两种偏离行为进行划分,无过度与过低理念的遵从,我们可以引用一种新的方法来重新梳理和认知运动员偏离行为。以运动员身心协调发展作为一条准绳,在准绳之下代表着运动员的身体逻辑,表现出一种有限性与相对性;在准绳之上则代表着运动员的心理逻辑,表现出精神与意志的无限度、绝对的延伸。如果单一把运动员局限于自我身体之中,那么不求上进则可以被视为一种偏离行为;如果单一把运动员局限于自我意志之中,那么唯理自我则可被视为一种偏离行为。以一种动态发展的眼光将二者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发展观),运动员偏离行为的表现可以概括为:一是将相对有限的身体(自然)向上突破准绳延伸至无限,使运动员过于强调意志而疏忽身体,这样做我们的身体会成为意志的附庸,有违身体是运动的逻辑起点;二是将绝对无限的精神意志向下突破准绳拉低至有限,使运动员过于沉迷身体而疏忽意志,这样做我们的思想会成为懒惰的借口。由此,运动员偏离行为状态产生于内在精神与外在身体的单向度平行生长,而不是双向度的交叉协调,行为本体中所隐匿的割裂性与断裂性藏身其中。
正如前文所述,在事物一定是向上变化发展的大背景下,人类的身体一旦离开了自然状态就再也难以回到原初状态了,[13]所以无限绝对的精神意志与相对有限的身体是无法找到一个完美的契合点的,运动员身心协调发展可以说也是一种美好的奢望,架构于众人的乌托邦之上,人们过于追求于它,反而会事与愿违。于是每个人在这先验性的“二律背反”与“偏离”中都要做出经验性的取舍,避免身体的沉沦,要时刻求助于意志的力量;避免意志的绝对力量,也要认清相对的身体。在这种你来我往、纵横交织的力量抗衡之中,包含运动员在内的每位社会大众很难做到将其彻底厘清,进而做出“准确无误”的取舍。恰似于“西山之微”与“井上之李”,在顾及心中所想之余,最终也未能逃离“饥极必食,不容不咽”的口腹之欲。于是,借助马克思那样来描述运动员的偏离行为再适合不过了:“运动员不但在表面上,而且骨子里都被卷入了偏离的大漩涡之中。”如此,运动员同每一位正在遵从“生存伦理”的社会大众无异,其所做出的种种背离客观规律与其负向一面阻滞社会向上发展的行为均属于偏离行为。这在无形中便新产生了两个世界(感性与理性、先验与经验、社会与自然、唯理与唯物、手段与目的)与两种向度问题,一种是精神层面(社会本位的普遍性),另一种就是身体层面(自然本位的个体性),运动员如何在这两个世界与两种向度中做出抉择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所在。
立足于运动员自身的生物躯体立场进行考虑,其遵从运动伦理犹如一把“双刃剑”的存在,利的一端在于它代表着准绳之上的心理逻辑,意味着一种无限度向上的精神力量,这正是它促使自身发展的一种规律所在;弊的一端在于这种准绳之上的心理逻辑强行把身体置于其中,在不断向上升华自我精神力量之时却疏忽掉自我身体本身的客观发展规律(冲动性与盲目性贯穿其中)。运动员因遵从运动伦理而做出种种危害自我身体的盲目且冲动的偏离行为正印证着后者,即为求得向上的胜利反而造成向下的失利,为表现意志反而更加沉沦意志,为建构身体反而更加毁坏身体,这在行为导向结果,再由结果促成行为的生命历程中有所体现,是发展的预想与存在的生成部分,不可将这一可能性彻底否弃。
运动员的偏离行为如若想回归正轨,则需要将内在运动伦理中绝对精神信念的指导做出再次超越与对外在绝对舆论的渲染做出有效识别,让绝对无限的精神意志建构于自我相对有限的身体之中,以自身身体为本位,以健康为出发点,或者让过于有限的身体紧跟精神意志的步伐,引用科学与人性的训练方法与竞技理念,避免一系列偏离行为手段的盲目性、冲动性与非科学性,这样才能促成运动员身心协调发展,阻断偏离行为的发生。但是,在对待运动伦理的态度上,大多数运动员在自我内心本源驱使与外在舆论影响下还是选择了无限度地坚守与遵从,在理性与道德地让过于有限的身体紧跟精神意志步伐的同时却没有遵从科学化与人性化的训练方式与竞技理念(这是本文最为重要的一点),以不断突破身体极限为本位,以社会舆论与集体需求为出发点,从而做出种种偏离行为,这就涉及到另一个世界与另一种向度的强大场域影响因素。以下将对另一种选择进行论述。
马克思对人有如此描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4]社会终会成为“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15]在这里单个人的存在并不只是一个偶然的、暂时的、生物学上的事实,它还具备更为必然的、长久的、意义深远的社会价值取向。因此,如果单一把身体划归为生理或自然层面,而没有看到其更为根本的社会属性,仅就思想而言,这是对身体的降格。具备社会属性的身体则可以发生各种仪式性串联,此时相对有限的身体如果从社会空间意义上出发则可以体现为绝对的或者无限相连的。身体与身体之间以实践作为工具本体,再经由时间与空间的延展进行串联,形成身体习性与身体场域。[16]社会性身体突破准绳达成无限,则可以与准绳之上的意志共同向上延伸,那么如果将运动员偏离行为之一“将相对有限的身体(自然)向上突破准绳延伸至无限,使运动员过于强调意志而疏忽身体”的假设放置于整个社会领域之中也就不会成立了。
所以,脱离运动员,将偏离一放置于整个社会关系之中,我们的身体也在无时无刻不在诉诸精神欲望与物质张力,寻求突破以产生更为向上的社会力量,并与情感资本、文化结构、历史形态与制度意识相关联,最终与整个世界相融合。但即便如此,这一点也并不是完全绝对的,因为生存于社会群体中单向度的人(马尔库塞)也必然存在某种深藏于规训制度(福柯)中的非理性与超理性因素,这正是追求无限自由的代价与救赎。运动员那种盲目且冲动的非理性生存意志一定不从属于运动伦理的正向理念之中(强调以自我为中心,为实现某种物质利益与感官享受为出发点而做出的偏离行为)。不同于以上,运动伦理的信念内涵应与每个身体的社会意义一样,时刻为充当理性的先锋作用而做准备,将“好钢用在刀刃上”,并在主要矛盾主要方面上做出正确且无畏的选择,这种选择正是源于社会的理性召唤与准绳之上的向上升华,与自我单个体利益符号式的实现并无关联。竞技体育如若有如此巨大的魄力,竞技中的运动员该是多么的伟岸!就如我国田径运动员刘翔带伤在田径赛场上的奋力一搏,又如滑雪运动员肖恩·怀特(Shaun White)在平昌冬奥会U型池上堵上性命的1440°翻转等等,虽然这类行为稍有差池均会给其往后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可挽救的损害(无论是身体还是身体之外的符号代偿等),但那的确是属于他们人生中最为辉煌的时刻。而这种理性世界中多数社会躯体的选择与认可正是作为民族脊梁的运动员所铸就的伟岸英雄赞歌,我们由之而向往。
于述者而言,对文学、哲学和优雅文艺的趣味可以使人的身体和灵魂同时变得柔弱不堪,这种趣味主导下的学习和研究将会损耗身体这架机器,枯竭我们的精神,损毁人的气力,消弱人的勇气,让我们无形中变得脆弱与懦弱,[17]这正是对社会的逃避与自我的沉溺。在先前的研究中,笔者做出的局限性选择在于完全把运动员的身体放置于生物领域与自然领域之中,而没有更进一步地将其纳入到社会领域之中。在没有认知到人的身体具有双重维度之前,就会单一地认为运动伦理只会将身体重重摔下,远远甩下,而忽略了它是如何一步步将身体高高举起,慢慢引航的。矛盾的是,在认知到这种双重维度之后,又会不自觉地把运动伦理局限于求胜、追名与获利的机器工具之上,不仅担忧身体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再次遭受沉沦,更担心意志被永久地埋没。
具体到运动员自身,如果处理不好手段与目的,身体与意志之间的关系,则意味着他们将一直处于偏离状态之中。难道一定要找到一种美或游戏冲动才能使两个世界与两种向度合二为一吗?笔者认为那将会是更加虚无缥缈的慰藉,这种契合点也只存在于康德与席勒的古典主义理想国之中。而现今能做的就是认识到体育领域之中的这种二律背反现象,并依靠身体与意志的不断向上升华而感知,正是因为准绳是美好的期愿,变量与标准无法完全找到,我们才会有机会经由时间与实践对其进行形而下式的检验。时间中的实践是有方法的实践、科学的实践以及理性的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必然也要包含一定的人文元素,二者断然不可分割。脱离于人文精神的实践只会沦为非科学的孤注一掷,而脱离于实践的单一人文情感灌输不免又会成为一种形而上式的伪命题。因此,在对待运动伦理的观念与看法上,我们不仅要做到“严于求真”,也要做到“执于求善”,使“真理”与“价值”、“求真”与“求善”相统一,而实践则可以将二者所间隔的范畴鸿沟相串联。所以,对于外在世界中关于运动员遵从运动伦理的看法,无论是将运动员的身体建构于自然生物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要以其自身实践感知为根本,以自我实际情况为本源,外界切不可将自我人文情感的表达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道德绑架,阻断运动员向上升华的身体与内心;同时在运动员内在世界中对于其他形式的非人文枷锁也要深入到自我实际之中,理性与科学地处理好各类问题与关系,无论是借此封闭自我还是脱离枷锁,都能不忘本心,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
百年前,毛泽东在《新青年》杂志发表的“体育之研究”一文中提到:“体育者,人类自其养生之道,使身体平均发达,而有规则次序之可言者也”、“动之属于人类而有规则之可言者曰体育”。[7]由此可知,遵从内在自然人体客观运行规律,并据此增强自身体质的身体活动可称之为体育,而以运动伦理为绝对信念导向的竞技体育则需不断突破自身生物躯体的运行规律,追求永无止境并为此付出身体的损伤也在所不惜。这种信念指向正是与社会所需要的时代精神相吻合。一方是自然生物人体运行的内在世界,另一方是社会群体关系所运行的外在世界,在运动伦理绝对信念的指导下,运动员身处于这两个世界之中难以共同兼顾。为了外在世界更好地发展,运动伦理的信念指向仍是必要。承认当下运动伦理所带来的偏离,正是为了让此偏离为将来更少的“偏离”而服务。在这其中,运动员能做的就是不忘初心,以实践为源,努力实现自我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