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安邦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6)
在信息全球化的推动下,我国的数字出版物呈现爆发性增长。截至2017年年底,国内累计数字产品用户达18.25亿人(包含重复注册的用户),全年收入为7071.93亿元,与2016年的5720.65亿元相比增长了23.62%[1]。然而与此同时,各类型数字版权侵害现象层出不穷,2014年盗版的网络文学倘若全部按照正版计算价格,则全行业PC端、手机移动端和相关衍生产品付费阅读损失共计将近100亿元人民币。论坛贴吧、下载资源网站、网盘等盗版均超过50%,能够单纯靠写作为生的作家不到5%,极大地打击了数字出版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影响了出版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2]。由于取证困难、维权周期长等因素,传统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遭遇瓶颈,无法从根本上杜绝盗版现象,区块链技术或者可以提供另一种保护思路。
2008年,一个化名中本聪的工程师在《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中首次提出区块链(Blockchain)的概念[3]。区块链指的是一种依照时间的顺序将含有数据的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构成,并通过密码学方式确保其不可修改和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区块链的系统由数据、网络、共识、激励、合约和应用这6个层次组成[4]。
区块链之所以日益受到政府机构、企业及科技界的重视,因其具有五大技术特征:第一,彻底地去中心化。由于其全部由纯数学算法在分布式节点间建立相互的信任关系,故而在交易中的各项活动(验证、同步更新数据、记录等)皆能在分布式的网络中完成,完全达到去中心化的目的。极大地缩短了交易所需要的时间,传统需要几天才能完成的交易可能几个小时或者几分钟就可以完成[5]。第二,不可篡改和伪造数据。数据只要经过了信息验证并添加到区块链,便将永远储存起来。除非有人可以在同一时间操控住整个系统中51%以上的节点,否则如果只是在某个节点上修改数据库,那么这个修改指令是无效的,区块链上的数据安全性极高。第三,匿名性。节点与节点之间的相互交换遵照设计时已经固定好的算法,其数据间的交互不需要信任,区块链中的规则程序能够自动判别指令活动是否真实有效,故而交易对手不需要以公开真实身份的方式换取对方对自身的信任,这样对累积信用大有帮助,图1为区块链运作结构[4]。第四,开放性。区块链系统为开放系统,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经过加密外,其他的存在于链内的所有数据对所有人都是公开的。换言之,任何一个用户都能够通过公开的端口查询到关于该区块链的全部数据以及相关项目开发的应用,实现了数据的共享,所以系统具有高度的信息透明特征。第五,高度自治性。所谓自治,指的是令多方参与、多个中心的区块链系统依照公开的规则、算法形成的一套自动协商一致的制度运行,来保障登记在链上的每一单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图1 区块链运作结构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版权取得的方式有两种: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作品登记实行自愿原则,不论是否登记,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版权不受影响。但事先进行版权登记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能为将来可能发生的由于著作权归属而造成的版权纠纷提供重要的证据。不过,现有版权登记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其一,程序复杂。作者需要到线下各级版权保护机构填写大量材料,包括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创作说明书等。如果细分,可以分为十多个步骤。其二,周期漫长。从初次提交申请材料到最终拿到证书,正常是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然而需要补交材料的,申请人需要在两个月内补充证明材料,版权中心在收到补充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也就是说,最长可以拖到4个月以上才能走完整个流程,显然无法满足一些网络作者想要随时随地创作,立即取得版权的需求。其三,收费较高。现行收费标准为每件1200元,有的作者一天可以创作出几部、十几部的微视频作品,如果逐件进行登记,花费巨大。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关于版权的登记、获取方式、程序不尽相同,有效性的规定也多种多样。拿数字版权立法来说,美国的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和先进,有《在线版权责任限制法》(1997年)《千禧年数字版权法》(1998年)《数字媒体消费者权利法》(2005年)等十多部法律,且修订频率较高,版权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明晰。而我国目前只有《著作权法》一部法律和一些部门规章零散地规定了数字版权的保护内容,且多属于宏观规定,实际操作性并不强[6]。所以就导致了可能在我国国内不属于侵害数字版权的行为,在外国却属于侵权。但是毕竟国与国之间对这些版权保护的规则往往又比较固化和拘泥,不太可能对具体情况作出灵活的处理,这就造成了数字版权保护因为地域不同发生水土不服的情况,版权保护的有效范围被分割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7]137。
法律实践中,某些提供盗版资源观看、下载的网络平台通常是把服务器设置在境外,如果遭到封禁可以立即转移阵地。遇到有关部门检查就立即删除盗版资源或者临时停止网站的运营。等到监管松懈,便又卷土重来。而且盗版的形式和工具朝着更加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以百度网盘为例。由于网盘具有传播迅速、保密性好、分享隐秘的特性,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年几大视频播放网站如优酷、腾讯视频、乐视等总共处理关于百度网盘的侵权盗版下载链接竟达到了140多万条。热门剧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仅仅花2.8元就可以买到全集,40本著名科幻作家刘慈欣创作的科幻小说打包出售只需要2.5元[8],百度公司成立了专门打击盗版的技术团队,但是对盗版现象屡禁不绝。作者凭借个人力量发现侵权现象、调查取证是不可能的,委托专业机构将付出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况且类似百度的公司、平台可以根据“避风港原则”免于承担侵权责任(即权利人发现侵权通知网络平台,平台立即予以处理的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而侵权人则渺无踪影(非实名化账号传播盗版资源,追踪难度非常大),权利人陷入了无证据可找、无人可告的窘境,甚至还没发现侵权行为,侵权人已经完成了获利,对创作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曾精辟总结“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9]。不少学者认为,区块链技术是互联网诞生以来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将对法律、金融、政治诸多方面的社会方式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区块链技术是版权保护天然需要的技术[10]。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登记注册的理论设想是在操作系统中,矿工取得新区块的开采权并打包数据块时,会通过加盖时间戳的方式来记录当前区块的写入时间,然后通过哈希算法求得哈希树根值(Merkle Hash Tree,可以理解为加密固定的数据值),将其保存在区块头中。用户可以追溯每一项版权的状态记录、写入时间等信息,由于这个过程都是在线上完成,作品信息都登记在链上,所以理论上作者可以随时随地登记版权,就不需要中心机构(例如各地版权局)来收集、管理版权登记的数据,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著作权人不需要前往不同国家的司法管辖区域内做重复、繁琐的版权认证,这无疑会极大地降低打击盗版、保护数字版权的成本。电子化作业以后,不需要人工登记、维护,将会大大地降低办公人员成本,登记成本接近于0,登记时间也可以从数月减少到几分钟甚至几秒钟。
应用层面,现在外国有一些公司提供在区块链上注册版权的业务。例如位于美国的创业公司Binded(原名Blockai公司)提出了帮助作家、艺术家们把自己作品的版权永久登记在区块链上正式注册的公共数据库。在其平台上,只需要做一个简单的鼠标拖放操作,就能够进行作品注册,同时获得对应的版权证书。倘若将来有人未经允许复制使用作品,就可以给他发送一份版权证书以示警告。收费仅每件0.4美金。与原有版权收费上千元一件,可谓天壤之别[7]139-140。而我国部分省区也正尝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登记过程,国家数字音像传播服务平台(版权云)提供线上登记服务,申请人上传作品,5秒后就能获得数字版权存证证书,另外可以根据需求申请贵州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自愿登记证书。截止2018年4月,版权云线上版权登记已经达到13000余件。而河北省今年上线了版权信息数据库平台,办理时限从以往的一个月缩短到一周以内,登记数量呈爆发式增长,仅上半年,登记数量就已超过去年全年总量[11]。
区块链技术的最大特点是去中心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不是依靠某个人或者机构,而是所有的社区用户一起维护,所有的数据都能同步及时更新,不可以逆转和篡改,而且所有的数据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保存在区块中,这与版权保护需要存证的思路非常吻合。
在本文写作时,国内出现了第一起法院确认区块链电子存证效力的案件。2018年6月2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杭州某传媒公司为了证明被告实施了数字版权侵权行为,在诉讼前直接运用区块链技术对相关侵权网页实行了自动抓取和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同时和调用日志等的压缩包一起计算成哈希值传输到比特币区块链和Factom区块链中作为电子证据储存[12]。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告通过第三方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确保了其可靠性。在确认哈希值验算一致且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后,认定其可作为本案侵权的依据,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元。本案的判决在区块链应用于版权保护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杭州互联网法院还结合区块链技术原理,以电子证据审查的法律标准为前提,从审查电子数据来源是否真实、保存的可靠性、内容完整性、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这4个方面,确立了区块链技术电子存证的法律审查方式。上文提到,以往权利人发现自己数字作品被盗版时需要及时固定证据,而网页、网盘内数字资源是极其容易快速灭失的,侵权人几秒钟时间就可以把资源删除得干干净净,无法进行诉讼保全、公正保全,自我保全也做不到。而区块链的发明突破了这一难题,可随时保存证据、确权和找到侵权主体,一发现即可保全,且有哈希数值证明,比单纯保存网页、截图等信息证明效力高,未来可能会在司法领域被广泛使用。
数字版权交易本质上是有偿的数据共享。理想设计上,区块链上的版权交易全部以转账的方式来完成,同时此种转账本身也是用户版权信息的共享。可以建立一个区块链公共平台来保存数字版权交易的信息,创作者可以对作品内容进行加密,运用已经设计好的智能合约执行版权的交易,所有过程在条件触发时就自动开始、运行、完成,不需要任何中间商的介入,可以有效地解决数字版权内容查询访问、分享和获得利润环节的问题。如今数字版权作者获得经济利益较少的原因主要是被中间商攫取了大量的分成,而缺少了一层层中间商的参与,作者获利将大幅度增加。同时数据的共享是有选择、有条件的,只对获得授权的人员开发,使其能够进行数据访问。数据在所有节点共享,只有使用对应的私钥才能解密,所以又十分安全。
目前市场上也已经出现了一些应用。例如安妮股份公司(中国版权保护研发中心的合作机构)开发了一种版权区块链系统,其采用了联盟链形式,能够提供实时处理各种数字作品版权交易服务的能力,令海量的互联网创作(文字作品、视频音像作品等)低成本确权和便捷化流通。作品在线登记后可由著作权人直接明码标价,在平台展示、交易,为供给方和需求方提供桥梁,促进数字版权以更快的速度变现。不但保护了数字版权方的权益,而且使版权价值依托专业平台的推广、衍生实现了价值流通。
当然,我们也应当清晰地看到区块链应用于数字版权保护,仍面临许多瓶颈需要克服。一方面是区块链本身技术上的瓶颈:一是51%算力攻击的风险。从原理上看,只要能控制全网50%以上的算力,攻击者就可以修改账本、修改交易记录、让自己被双重支付。这是区块链诞生那天起开发者和用户最担心出现的情况。现在研究人员已经提出通过构造同时一开高算力和内存的工作量证明算法来部分解决算力攻击威胁问题,但是还处在研发阶段。二是抗压能力存疑。比特币的区块链大小目前已经接近60G,普通个人宽带用户想同步如此巨大的数据,耗时持久。由区块链产生的每一项服务和产品,也全部存在数据持续不断膨胀、扩大的问题。另外,区块链技术目前最大的价值在于前期确权和固定侵权证据。而在维权阶段,在现实的版权纠纷中,关于作品的独创性和创作过程的描述等都是需要专业人员鉴定审核的。要区块链几秒钟就确定数字内容的真伪、是否抄袭、抄袭的程度,现在还做不到。从这个角度看,离真正意义上的版权保护尚有距离。
区块链技术原本在中本聪的论文描述中只是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但是其分布式网络、数据加盖时间戳、不可篡改等特性已经超出了原有的设计,拥有更广阔的应用场景。它新颖的特性天然地与数字版权在流通交易过程中进行确权、合理转让,提高可信度等要求相吻合,逐渐引发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关注并被寄予厚望。尽管它在技术操作和法律应用上还存在种种局限,但是相信经过不断地研发实践,最终能够构建一套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