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卡斯蒂利亚与加泰罗尼亚土地制度之比较

2019-05-22 23:38王玖玖
中国农史 2019年3期
关键词:领主加泰罗尼亚贵族

王玖玖

(中山大学 历史学系[珠海],广东 珠海519000)

15世纪中期至18世纪末是欧洲农业经济对中世纪承续与分离并存的时期,西班牙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整个近代早期,卡斯蒂利亚地区的农业生产关系始终未脱离中世纪封建领主制的范畴,在“17世纪危机”之后甚至一度出现“再封建化”(Refeuda lisation)①Ignacio Atienza Hernández,“‘Refeudalisation’in Castile during the seventeenth century:a cliché?”,in I.A.A.Thompson and Bartolomé Yun Casalilla eds.,The Castilian crisis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p.249-276.,18世纪下半叶,以改变土地所有权为核心的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也以失败告终;而加泰罗尼亚地区自14世纪末期就因城市贵族对农村和农业的投资而逐渐走上以市场为主导的农业发展道路,至17、18世纪,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已趋于完善。

两地农业经济呈现如此落差,究其原因,土地制度的不同是根源所在。卡斯蒂利亚地区在中世纪时期便形成了以“贵族阶层永久占用大量土地,不可出售、转让,只能由长子继承”为特征的“大庄园制”,15、16 世纪“大庄园制”持续发展,至17 世纪达到鼎盛;而在加泰罗尼亚地区,“小块土地”是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且自中世纪后期开始,土地的所有权就已与使用权分离,两者皆可出售或长期租赁,基于葡萄等作物种植而形成的“长期租赁”及其变体“一茬租赁法”盛行。显然,两地自中世纪便形成了具有各自独立特征的土地制度,这在1492年统一的西班牙王国形成后也并未趋同。土地制度的差异最终导致了16世纪以来两地农业及其整体经济发展的极度不平衡,直至今日亦是如此。

鉴于两地土地制度差异造成的深远影响,本文将分别论述两地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大庄园制”与“一茬租赁法”的概念、内涵及形成过程,并在此基础上剖析两地自然地理、经济基础及历史因素的不同对两地土地制度的影响,以期丰富学界对“资本主义时代西班牙的土地制度、农业生产关系”以及“加泰罗尼亚地方分离主义的经济根源”等问题的认识。

一、“大庄园制”与卡斯蒂利亚农业的“再封建化”

中世纪及近代早期的卡斯蒂利亚地区大致包括今日“卡斯蒂利亚—莱昂”(Castilla y León)、“埃斯特雷马杜拉”(Extremadura)、“卡斯蒂利亚—拉曼恰”(Castilla-La Mancha)等大区所在的西班牙中、西部内陆地区,是中世纪卡斯蒂利亚王室的所在地,也是统一的西班牙王国的主体构成部分。通常而言,大于100 公顷的土地种植模式被称为大庄园制。卡斯蒂利亚大庄园制的形成要追溯到中世纪持续了近8 个世纪的“再征服运动”②“再征服运动”(Reconquista)指8-15 世纪位于伊比利亚半岛北部的基督教王国自北向南从南方穆斯林手中收复失地的运动,1492年半岛南端最后一个穆斯林王国——格拉纳达被征服,标志着“再征服运动”的最终完成。。“再征服运动”时期,卡斯蒂利亚王室作为“收复失地”的主导力量,为获得对抗南方穆斯林敌人所需的人、物、财力而极力拉拢基督徒中的贵族阶层,其主要拉拢手段就是将从穆斯林手中接管的大片土地赠予贵族。由此,贵族阶层大量占有土地的格局在13世纪便初步形成,至“再征服运动”接近尾声的14、15 世纪,贵族阶层所持有土地的数量已十分惊人。仅举一例。利奥诺(Leonor)是当时阿尔布开克(Alburquerque)的一个贵族家庭的长女,她在一次穿越整个卡斯蒂利亚出游途中停下休息的地方——从阿拉贡到葡萄牙、从里奥哈地区的贝洛拉多(Belorado)到阿尔布开克——都在她自家的土地上③James Vicens Vives,An Economic History of Spain,trans.,Frances M.López-Morilla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9,pp.246-247.。

除了从王室获赠大量土地外,侵占共有土地是贵族阶层大量占有土地的另一途径。约自1580 至1650年,卡斯蒂利亚发生了以“农作物产量下降、畜牧产品产量下降和人口减少”为特征的“农业危机”,危机过后,王室税收减少,各级行政机构负债增加。为解决财政危机,国王被迫准许各地贵族出售原共有土地。至17 世纪,卡斯蒂利亚约40%的共有土地在贵族主导下被拍卖,在迪阿拉德坎波斯(Tierra de Campos),被出售的共有土地占到所有土地总量的30%-40%,在古柯(Coca)地区这一比例是18%①Angel Garciía Sanz,“Bienes y derechos comunales y el proceso de su privatización en Castilla durante los siglos XVI y XVII:el casode tierras de Segovia”,Hispania,Vol.144,1980,pp.117-118.。购买共有土地的人多为原本在此耕作或放牧的农民和贵族本身,然而最终受益者只有贵族。因为购地农民为偿付购地费用不得不将私有财产抵押给贵族,许多农民最终因无法按期付清购地款,同时失去财产和土地,土地最终还是落入贵族手中。

“王室赠予”与“侵占共有土地”是贵族阶层大量占有土地的两个主要途径,为卡斯蒂利亚大庄园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然而,大庄园制的形成并非与贵族大量占有土地完全同步,而是一个依靠长子继承制(Mayorazgo)逐渐形成并不断强化的过程。卡斯蒂利亚长子继承制确立于13世纪阿方索十世(Alfonso X,1221-1284)时期。其核心内容是贵族阶层的头衔与财产不可出售或转让,只能由长子继承,长子不在,次子继承,以此类推。长子继承制的核心目的在于保证贵族阶层可永久占有其贵族头衔和财产,且财产不会被分割。“天主教双王”统治时期的1505年,长子继承制被写进“托罗法令”(Leyes de Toro)成为国家法律,并持续实行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直到1789年5月14日王室才首次出台了针对长子继承制的限制性法令:“如今,所有类型的财产都限定继承的弊端日益显现……鉴于此,我(国王)决定从现在开始,不允许再实行长子继承制……,禁止不经过我或者我的继承人的允许而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永久出让土地。”②La Novísima Recopilación.Libro X,título XVII,ley XII.转引自Pedro Maria Egea Bruno,La Lenta Modernización de la Agricultura Española,Murcia:Universidad de Murcia,Servicio de Publicaciones,2002,pp.33.但此后长子继承制继续实行,王室不得不于1808年、1820年、1836年和1840年等多次颁布禁令。卡斯蒂利亚的长子继承制自13 世纪形成、16 世纪成为国家法律,直至19 世纪被废止,共实行了6个世纪之久,对大庄园制的最大影响是决定了卡斯蒂利亚土地产权的永久性。

除土地的永久产权外,大庄园制的另一核心是“领主制”。领主制下,贵族阶层不仅是土地的主人,也是土地实际耕种者的主人,即广大无地或少地农民的领主。领主不仅在领土意义上拥有土地,也在管辖意义上对其所拥有的土地及农民享有行政、税收和司法等管理权。领主制与大庄园制同步发展,至17 世纪达到鼎盛。以阿尔卡拉(Alcalá)的奥苏纳(Ozuna)贵族家族为例。奥苏纳贵族家庭形成于15 世纪,至17 世纪时,其家族的一位奴仆曾这样抱怨他的领主:“他将他的部分土地纳入他在卡萨莉亚村的森林并禁止人们在此狩猎”,另外一种抱怨是抗议奥苏纳家族在当地利用权力强制、非法地进行垄断,“比如垄断烤面包,他禁止人们在家中拥有烤炉……比如对榨油活动的垄断,他禁止人们在家榨油,禁止人们在家制革,如若发现,就如同在市场上公开制革一样,需要缴纳制革税”。此外奥苏纳家族在葡萄种植和收获过程中也存在强制征税的情况。他领地上所有葡萄的收获都要经过其家族的一扇门,尽管葡萄园的位置与此相距甚远,长距离的运输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花销,但奥苏纳家族仍然坚持如此,原因是这样便于其控制什一税的收取。对另外一些共有权利,奥苏纳家族也是强力掠夺,比如在已收割庄稼的土地上捡拾庄稼残茎的权利也被其掠去了一半,如果让其交出这项权利,奥苏纳家族开价每年7万马拉维迪。在17世纪,类似奥苏纳家族奴仆的抱怨和抗议在整个卡斯蒂利亚地区都十分普遍。

基于“领主制”和“土地永久产权”的大庄园制在17世纪发展至鼎盛,随之而来的是以农作物产量下降、畜牧产品产量下降和人口减少为特征的“17 世纪危机”的发生。危机之后,卡斯蒂利亚农业经济及其整个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再封建化”,其消极影响极其深远。首先,大庄园制下贵族阶层是土地的所有者而非耕种者,仅凭权力即可通过租赁土地的方式轻易获取巨额的货币和实物地租,这极易在贵族阶层中滋生懒惰和不思进取的情绪。大庄园制下的土地成为贵族敛财的工具,基本的土地维护和管理尚且困难,农业技术的改进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更是不可能。从中世纪一直到整个近代早期,卡斯蒂利亚的农业生产方式都是基于谷物和橄榄等作物种植的粗放型耕作方式。其次,大庄园制限制了农产品的商品化和农业的商业化进程。大庄园制下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自给自足,贵族阶层依靠收取实物地租维持生活,剩余的货币地租多用于扩大土地规模和奢侈品消费,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佃农在高额地租的剥削下生活十分窘迫。1500-1600 年间,卡斯蒂利亚的土地租金翻了5 倍,再加上国税、什一税等,佃农所缴税赋一般要占总收入的一半以上①Angel García Sanz,“Bienes y derechos comunales y el proceso de su privatización en Castilla durante los siglos XVI y XVII:el caso de Tierras de Segovia”,Hispania,1980(144),pp.117-118.,缴纳地租之后的租地农民根本没有任何的额外购买力。而无地农民只能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然而其薪资极低,仅能勉强维持食物开支,也没有任何额外收入可用于购买其他消费品,这反过来严重制约了卡斯蒂利亚农业的商品化道路。第三,大庄园制的不断强化造成卡斯蒂利亚社会阶层严重分化,封建领主制不断加强。至17 世纪,卡斯蒂利亚的土地所有权愈发集中,农村约三分之二、甚至更多的土地被集中在贵族阶层和教会手中,仅占人口1%的贵族和教会聚集了绝大部分土地和财富,1630年其占有的财富达到整个卡斯蒂利亚财富的9%,至18世纪中期这一比例增加至12%②罗伯特·杜普莱西斯:《早期欧洲现代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朱智强、龚晓华、张秀明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69页。,主不仅拥有土地,还在其领地上拥有任命官员、主持公正和确定税额的权力。而生活在大庄园制下的农民,除了要支付繁重的地租,还要应对贵族阶层层出不穷的新税种,如针对酒、油、肉等日常用品的消费税(milliones)等。农民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还必须遵守封建义务,在大庄园制下,封建领主制持续加强。

当17世纪其他欧洲国家纷纷在大量美洲金银的刺激下走上资本主义农业发展道路的时候,卡斯蒂利亚的农业经济并未朝着现代化的方向发展,而是依然在封建主义制度中徘徊。尤其是就土地制度和农业生产关系而言,近代早期的卡斯蒂利亚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再封建化”,其中封建领主制的强化是其最显著的特征。这一切诚如意大利经济史学家奇波拉所言,“在这个西班牙经济正在走向衰落的时期,任何变化只不过是使得地产制度的传统特点变得更为突出而已”③卡洛·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十六和十七世纪》,贝昱、张菁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286页。。

二、“一茬租赁法”与加泰罗尼亚农业的资本主义化

与卡斯蒂利亚的大庄园制不同,近代早期加泰罗尼亚的农业生产基本单位是马伊萨(Masia)和阿尔盖里亚(Alquería),前者是一种面积较大但布局紧凑的庄园,主要分布在旧加泰罗尼亚(Catalunya Vella),后者是以田间房屋为中心的独立小块土地,主要分布在新加泰罗尼亚(Catalunya Nova)④旧加泰罗尼亚和新加泰罗尼亚以略夫雷加特河(Río Llobregat)为界,以北为旧加泰罗尼亚,以南为新加泰罗尼亚。。除在空间地域分布的不同外,整个加泰罗尼亚地区的农业生产形态在时间上也存在从“16 世纪以马伊萨为主”到“17、18 世纪以阿尔盖里亚为主”的转变,即农业生产单位逐渐变小。这与15 世纪以来的加泰罗尼亚地区的社会分化密切相关。加泰罗尼亚的贵族阶层在15 世纪急剧衰落,据统计,1414 年加泰罗尼亚的贵族家庭为200 个左右,至15 世纪末减少到10 或12 个⑤Jaime Vicens Vives,An Economic History of Spai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5,p.185.。与贵族阶层衰落同时发生的是农民中间阶层的壮大。受到15 世纪后期以来加泰罗尼亚地租下降、货币贬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领主获得的货币和实物地租的实际价值降低,普通农民家庭作为土地实际耕种者能够更大限度地控制剩余产品,他们通过购买等方式积累了一些具有永佃或永租资格的地产。然而随着地产积累的增多,且多块地产常常并不毗邻,他们本身并不具备亲自耕作所有土地的能力,只有将土地再次出租,土地由此被分割为更小的区块。至17世纪,加泰罗尼亚的农业生产基本单位完成了从马伊萨到阿尔盖里亚的转变。

以伊瓜拉达(Igualada)为例具体说明。伊瓜拉达位于加泰罗尼亚中部地区,大致处于新旧加泰边界的位置。关于近代早期伊瓜拉达地区土地的领主权,有众多档案记载存留至今。这种档案由对每块土地具有使用权的人发布的公告构成,公告内容为土地使用者承认封建领主的身份,并陈述自己通过何种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比如通过继承、购买或者抵押等。此种对土地使用权的割让通常要向上追溯数代,一般都超过两个世纪。依据1720和1760年代的对伊瓜拉达地区土地所有权的记载可知,1720年代拥有2霍尔纳尔(Jornal)①霍尔纳尔是中世纪西班牙的地积单位,1霍尔纳尔等于0.4986公顷。以下土地的家庭有23个,2-4.9霍尔纳尔的有68个,5-9.9霍尔纳尔的有33个,大于10 的有17 个,其所占比例分别为16.3%、48.2%、23.4%、和12.1%。而到了1760 年代,拥有2 霍尔纳尔以下土地的家庭有38个,2-4.9霍尔纳尔的有73个,5-9.9的有24个,大于10的有9个,其所占比例分别为26.4%、50.7%、16.7%、和6.3%②Julie Marfany,Land,Proto-Industry and Population in Catalonia,c.1680-1829:An Alternative Transition to Capitalism?Ashgate,2012 p.35.。可见,拥有2-4.9 霍尔纳尔土地的农民数量最多,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块土地的占比进一步增加。

除农业生产基本单位为小块土地以外,加泰罗尼亚土地制度与“大庄园制”的本质区别还在于其“产权”与“使用权”皆可出售、转让或租赁,租赁周期长且稳定。在“长期租赁”之下,领主与承租农民签订周期长且稳定的租赁合同,领主有权收取赋税,承租农民有缴纳赋税的义务,拥有长期的土地使用权,有权决定种植何种作物、如何维护土地,且有权将土地的使用权再次出租。土地被层层出租,加泰罗尼亚农业生产单位在逐渐变小的同时,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也逐渐分离,至18世纪,大部分土地的拥有者都不再是土地的实际耕作者③Julie Marfany,Land,Proto-Industry and Population in Catalonia,c.1680-1829,pp.28.。

随着17、18 世纪加泰罗尼亚地区葡萄种植面积的扩大,基于小块土地的长期租赁逐渐发展为被广泛采用且极具加泰罗尼亚特色的“一茬租赁法”(Rabassa Morta)。“一茬租赁法”主要适用于基于小块土地的葡萄种植,是指土地的租赁周期由葡萄树的生长周期决定,即从葡萄栽种之日起,至三分之二的葡萄树死亡为止。然而随着葡萄嫁接技术的发展,葡萄树的寿命被无限延长,除了发生大规模病害外,葡萄树不会轻易成片死亡,个别死亡的葡萄树会马上得到补种,因此“一茬租赁法”的租赁周期实际上也得到无限延期。尽管18世纪曾有对补种葡萄树是否合法的争论,但最终将土地租赁期固定在50年的尝试很大程度上遭到忽视④Juan Carmona and James Simpson,“The‘Rabassa Morta’in Catalan Viticulture:The Rise and Decline of a Long-Term Sharecropping Contract,1670-1920s,”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Vol.59,No.2,1999.,“一茬租赁法”继续蓬勃发展。这一时期加泰罗尼亚葡萄种植和“一茬租赁法”的盛行也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海外市场,主要是英、荷等国,对葡萄的大量需求。

长期永租合同,尤其是“一茬租赁法”的存在被视为近代早期加泰罗尼农业和其他经济部门持续繁荣的基础。首先,由于租期长且稳定,佃农在拥有葡萄树的同时,也一定意义上拥有土地本身,这是促使其悉心照料土地、增加农作物产量,从而创造更大经济价值的根本动因。据统计,1720年的伊瓜拉达只有30%的土地是耕地,其余的为牧地或者荒废的土地。在1720至1860年间,大约有9700公顷的土地被11个村庄开垦出来,是原有耕地的3倍。新开垦的土地中,有93%的土地种植的是葡萄树。1720年时,葡萄种植面积占所有作物面积的24.8%,至1860年这一比例上升至66.6%;再如,莱里达、佩内德斯等地的葡萄产量在18 世纪增加了近两倍⑤Julie Marfany,Land,Proto-Industry and Population in Catalonia,c.1680-1829:An Alternative Transition to Capitalism?,Ashgate,2012 p.29.。其次,在“一茬租赁法”下,农产品产量大幅增加、商品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原始工业出现,富裕农民阶层形成,加泰罗尼亚逐渐走上农业资本主义化道路。“一茬租赁法”实行的是“分成制”,即领主与佃农(sharecropping)每年按约定将收获物以一定比例在双方之间分配,不同作物的缴纳税率会有所不同。通常而言,葡萄是四分之一(佃农将所收获葡萄产量的四分之一缴纳给领主),谷物是六分之一,橄榄、水果和蔬菜大概是二分之一①Julie Marfany,Land,Proto-Industry and Population in Catalonia,c.1680-1829:An Alternative Transition to Capitalism?Ashgate,2012 p.45.,其余归农民所有。与卡斯蒂利亚相比,这一比例很低,农民在保证自身基本生活需要外还有大量剩余,他们可以将葡萄、橄榄和藏红花等剩余农产品出售,或者将其初加工成葡萄酒或者橄榄油等出售到城镇或国外市场,由此逐渐富裕起来。这一方面促进了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带动了农村原始工业的出现,加泰罗尼亚的农业逐渐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

1709 年8 月2 日,加泰罗尼亚地区伊瓜拉达(Igualada)的一份财产登记清单清楚地记录了农民兼裁缝路易斯·弗兰克利(Lluís Francolí)的财产状况。从这份清单中,我们可以直观地了解这一时期加泰罗尼亚普通农民的生存状况及农业的整体发展情况。根据这份清单,路易斯拥有5 公顷土地,种植了葡萄、谷物等,另外还有一片菜地;一头骡子和一副耕犁;两座房子,其中一座用于居住,其装饰甚为豪华,家里有烤面包炉和葡萄酒初酿阶段的工具;很多匹亚麻布;一套包含了6只汤勺的银制器皿。在他的工作坊里还有大量用于梳理和纺织羊毛的设备,一个染色缸,等②Julie Marfany,Land,Proto-Industry and Population in Catalonia,c.1680-1829:An Alternative Transition to Capitalism?Ashgate,2012 pp.3-4.。此外,这份清单还记录了他的12 位债务人,尽管每人欠路易斯的钱并不多。这份财产清单与卡斯蒂利亚普通农民的赤贫化形成显著差异,表明了近代早期加泰罗尼亚农民中间阶层的诞生,此外路易斯的葡萄酒初酿工具、羊毛纺织设备、染色缸,也直接证明了近代早期加泰罗尼亚基于经济作物的农村原始工业的出现。

显然,与同一时期卡斯蒂利亚农业的“再封建化”相比,近代早期加泰罗尼亚的农业经济在基于小块土地的长期租赁,主要是“一茬租赁法”之下呈现出罕见的繁荣。加泰罗尼亚农民的农业生产活动可以向工业生产者提供数量充足、价格合理的农产品原料,农业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日益密切,商品化程度越来越高。而农作物的商品化程高正是资本主义农业区别于封建主义农业的根本特征。近代早期的加泰罗尼亚甚至因此有“西班牙的荷兰”、“小英国”等美誉。

三、差异形成的原因

卡斯蒂利亚与加泰罗尼亚土地制度的差异首先受到两地自然地理因素的制约。卡斯蒂利亚所在的西班牙中、西部内陆地区是梅塞塔(Meseta)高原的一部分,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夏季炎热、冬季寒冷,常年少雨,恶劣的自然条件造成这里土地的单产量不高,因此基于大规模谷物和橄榄等耐旱作物的粗放型耕作方式盛行,“大庄园制”应运而生。而加泰罗尼亚地区毗邻地中海,属于地中海气候,常年温暖湿润,雨水充沛,优越的自然条件加上此前穆斯林留下的先进耕作、灌溉技术等,使这里劳动密集型的精耕细作成为可能,基于葡萄及其他水果、蔬菜和藏红花等经济作物种植的小块土地是成为常见的农业生产形式。

中世纪两地不同的经济基础与历史因素,是造成两地土地制度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如前所述,中世纪卡斯蒂利亚的贵族因参与“再征服运动”获得大量王室赠地,积聚了大量财富,此后贵族阶层不断膨胀。菲利普三世时期(1578-1621),卡斯蒂利亚新增46个侯爵、32个伯爵;菲利普四世时期(1621-1665)时期新增了184个贵族;卡洛斯二世时期(1665-1700)新增子爵12个、伯爵80个、侯爵236个。从1520-1700 年贵族头衔的数量变化可知,1520 年的贵族头衔仅有60 个,1597 年达到124 个,是16 世纪初的两倍,而1597年至1631年贵族数量又增加了一倍,到了1700年贵族的数量变成1600年的三倍③Ignacio Atienza Hernández,“‘Refeudalisation’in Castile during the seventeenth century:a cliché?”,in I.A.A.Thompson and Bartolomé Yun Casalilla eds.,The Castilian crisis of the seventeenth centur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p.254-255.。贵族阶层的不断膨胀又反过来促使他们利用权力强化自身的经济利益:1505年,“大庄园制”的核心内容“长子继承制”被写入国家律法,此后被不断强化,甚至1789年颁布的“长子继承制”禁令在强大贵族阶层的反对下也并未实际执行;此外,在1580—1650年间的农业危机期间,贵族阶层趁机掠夺了出售公共土地的权利,原本就占有大量土地和财富的贵族阶层再次通过合法或非法侵占共有土地的方式强化了自身经济实力。至17世纪末期,卡斯蒂利亚约三分之二的土地都掌握在贵族手中,“大庄园制”进一步强化。

而加泰罗尼亚地区以“小块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皆可出售或转让”“租期长且稳定”为特征的“一茬租赁法”的形成要追溯到中世纪加泰罗尼亚特有的农奴制“莱门萨”(Remensa)及其针对“莱门萨”的农民暴动。“莱门萨”大致形成于11-12 世纪,意指农奴无权离开自己所耕作的土地,也无权从领主那里赎回自己的人身自由。对农奴人身自由的限制源于中世纪劳动力的严重缺乏。13世纪以后,由于城镇化进程,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加上1348年黑死病造成大量人口死亡,农村劳动力的状况更是雪上加霜,领主们为了将为数不多的农奴限定在土地上,从而进一步加强了莱门萨制度,15世纪初莱门萨制度得到了显著的成效①Robert Brenner,“Agratian Class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Past and Present,No.70,1976,pp.30-75.。但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也引起了农奴高度的、有组织的抗议。1462 和1485 年加泰罗尼亚农奴两次组织了暴动并赢得了最终成功。国王费尔南多二世(Fernando II,1452-1516)于1486 年4 月21 日签署了《瓜达卢佩裁定法案》(Sentencia de Guadalupe)宣布滥用莱门萨制度为不合法,并允许农奴以60苏(sous)②苏(sous)是起源于中世纪法国的一种铜币,同“先令”(shilling)一样皆源自罗马帝国时代的苏勒雷斯币(solidus)。中世纪西欧的货币换算等式为1磅银=20先令(或苏)=240便士(pence),虽然在不同时代和国家单位和具体换算数量会有一些差异,但出入不大,因此60苏约为3磅银。赎回一个农民全家的人身自由,此外农奴还获得了对其所持财产的永久占有权和大片空置土地的使用权等。针对莱门萨制度的暴动虽然并未彻底改变封建主义制度下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但与同一时期的卡斯蒂利亚相比,加泰罗尼亚领主对农奴的人身控制被严重削弱,农奴还获得了对自己财产的永久占有权和共有土地的使用权。最终,加泰罗尼亚的土地制度和农业生产关系并未朝着卡斯蒂利亚“大庄园制”和“封建领主制”不断强化的方向发展。

卡斯蒂利亚与加泰罗尼亚在自然地理、经济基础以及历史因素等方面的不同造成了整个近代早期卡斯蒂利亚以“贵族永久占有”和“限定继承”为特征的“大庄园制”盛行,领主与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强化,农业农业生产关系始终未脱离封建领主制的范畴,17世纪危机之后,卡斯蒂利亚农业和整个社会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再封建化”;而加泰罗尼亚地区以“小块土地”“产权与所有权分离且皆可出售或转让”“基于分成制的长期租赁”等为特征的“一茬租赁法”盛行,“一茬租赁法”下,农产品产量提高,商品化程度加强,农民广泛参与市场,农村原始工业逐步发展起来,至17 世纪,加泰罗尼亚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已趋于完善。

经济学家罗伯特·布伦纳(Robert Brenner)认为封建农业和资本主义农业的根本区别在于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情况,即基于地产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当财产关系能够决定不同群体提取盈余的能力时③Julie Marfany,Land,Proto-Industry and Population in Catalonia,c.1680-1829:An Alternative Transition to Capitalism?Ashgate,2012 pp.8.。基于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导致了“农民农业”和“商业化的家庭农业”之间的区别。前者被描述成一个稳定的、不流动的社会,缺少改革精神;而在“商业化的家庭农业”中,农民被部分地卷入到商业市场之中,原本仅用于生计的农产品逐渐成为依赖市场的商品。近代早期卡斯蒂利亚和加泰罗尼亚便分别是布伦纳理论下“封建农业”和“资本主义农业”的典型代表。

在近代早期的卡斯蒂利亚,封建领主制仍然是农业生产关系的基本特征,其农业发展始终停留于15 世纪的水平,18 世纪基于农业生产关系的改革也最终以失败告终。而在加泰罗尼亚,农业发展却呈现一片繁荣景象。这一时期,农民租赁土地的新形式“一茬租赁法”出现,领主与农民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土地契约关系,农民在广泛占有土地使用权甚至所有权的同时,也开始从事纺纱、织布等原始工业,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逐渐在加泰罗尼亚确立。

加泰罗尼亚源于自然地理、经济基础以及历史因素的独特性为其近代早期“一茬租赁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一茬租赁法”导致了加泰罗尼亚农业及其整体经济发展在整个西班牙优势地位的确立,这种优势地位一直持续至今,甚至成为当今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分离主义盛行的经济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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