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人、固化到户工作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显得尤为重要。现结合实际工作,谈几点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思考。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综合考虑该人员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依法登记为本村常驻户口土地承包关系和对集体资产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
首先,户籍关系。成员资格的取得目前仍以户籍为一般原则。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我国目前未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相关社会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农民的根本保障。一般来说,成员存在于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该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具有历史延续性,且相对统一,所以认定成员资格,户籍仍应当作为基本参考条件之一。
其次,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即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关联度,以及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贡献力大小作为评定的依据。由于现实中存在“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等空挂户现象,仅依据单一的户口是不能准确认定成员资格,要综合考虑成员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有无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无接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确定原则,以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义务为标准,相互结合,共同来确定。
1. 初设取得。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2.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3. 婚姻收养取得。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4. 移民取得。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5. 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 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有期服刑人员;
7. 申请取得。来自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且履行加入手续的。
8. 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1. 婚嫁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婚嫁人员包括出嫁外村的女性、嫁入本村的女性、离婚、丧偶妇女或入赘婿等人员,该类人员的资格认定除了参考上述一般认定标准外,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只享有一处的原则,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能让婚嫁人员“两头空”权益受损害,也要避免出现婚嫁人员两头都占有的特殊情形,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2. 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主要指户在人不在的情形,对这类人员资格的确定,应区分以下情况:一是经本村(组)同意挂户的,应视为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应认定其成员资格;二是村组虽然同意迁入,但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其不享受其他村民同等待遇的,此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但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赖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故应认定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是通过其他方式,未经本村(组)同意将户口落于本村的,应视为其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权利、义务协议,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 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本人并无任何过错,违反政策的是其父母,违法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其本人应是合法公民,不应受到歧视,其成员资格应予认定,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
4. 因法律或政策原因户口被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特定人员成员资格的确认。主要有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和服刑人员。认定大中专学生的成员资格应排除在校攻读硕士学历以上的研究生,因为该部分学生已经基本具备独立获得经济来源的能力,其成员资格不宜保留。
服役人员依据国家现行政策,退役后不再分配工作仍需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其基本生活仍来源于土地,因此应享有分配权,对其成员资格予以保留。有期服刑人员刑满后仍需回到户籍地生活,仍然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促进其积极改造,其成员资格应予以保留。
5. 新增人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提倡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